立法局CB(1)975/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PL/TI


立法局
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二)
時  間: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倪少傑議員(主席)
    單仲偕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黃震遐議員
    黃宜弘議員
    田北俊議員
    陳鑑林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缺席委員:

    唐英年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明訓議員

出席的公職人員:

參與討論所有項目

副工商司
鄭陸山先生
首席助理工商司
聶德權先生

參與討論項目IV

工商司
俞宗怡女士

參與討論項目V及VI

知識產權署署長
謝肅方先生
知識產權署助理署長
張錦輝先生

應邀出席的人士:

參與討論項目IV

消費者委員會
消費者委員會主席
陳坤耀教授
競爭政策研究小組委員
曾澍基教授
消費者委員會總幹事
陳黃穗女士
消費者委員會營商研究組主任
Adrian WALKER-SMITH 先生

參與討論項目VI

金獅影視超特店法律顧問
Robin BRIDGE 先生
音樂無限董事經理(香港區)
龔乙飛先生
音樂無限代表
胡紅玉小姐
零售管理協會有限公司執委會委員
白禮義先生
香港影業協會有限公司副理事長
馬逢國先生
國際唱片業協會(香港會)專責事務經理
馮添枝先生
香港唱片商會有限公司主席
林耀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1
袁家寧女士



I. 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局CB(1) 688/96-97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日的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待議事項(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在席上提交議員省覽)

2. 議員通過,原訂於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一日擧行的事務 委員會下次例會將押後至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擧行。 議員亦同意屆時會討論以下事項:

  1. 公用電子貿易服務及貿易報關表;

  2. 在貿易署進行部門服務研究;

  3. 簡介在新加坡擧行的世界貿易組織部長級會議;

  4. 貿易保護主義。

(會後補注: 遵主席指示,是次會議再被押後,將於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上午八時三十分擧
行)

III. 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立法局CB(1)533/96-97,638/96-97,649/96-97(02)
及(03)號文件)

3. 議員察悉,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日擧行上次會議以 來,當局發出了以下資料文件:


  1. 世界貿易組織部長級會議發表的聲明初稿及大會 主席的總結演辭文本;該會議於一九九六年十二 月九日至十三日在新加坡擧行;

  2. 政府當局就貿易通業務計劃各項重點提供的資料
    文件;

  3. 政府當局就第四屆經濟領袖會議及第八屆部長級 會議提供的資料文件;及

  4. 政府當局就香港為實施大阪行動綱領而採取的個
    別行動計劃提供的資料文件

IV. 公平競爭政策:香港經濟繁
榮之關鍵

(立法局CB(1)649/96-97(01)號文件及由消費者委員會
發表的報告)

4. 陳坤耀教授應主席邀請,向議員簡介消費者委員會發 表的《公平競爭政策:香港經濟繁榮之關鍵》研究報告。 簡而言之,該報告建議本港採用全面的公平競爭政策, 以維持本港的競爭優勢。香港已經歷經濟轉型,由以製 造業為主轉為以服務業為主,而國際貿易的競爭亦更見 激烈,貿易政策和競爭政策的關係也日趨密切,這項研 究便是在這個背景下進行。消費者委員會的看法是,公 平競爭政策會對商業帶來三大好處,分別是促進公平、 加強一致性及減少規管。公平競爭會有助提供更多選擇、 改善服務質素、降低價格和鼓勵創新,從而令消費者受 惠。公平競爭亦會促進管理方面的效率,以及維持香港 作為國際服務中心的吸引力。一些國際組織,如世界貿 易組織,已日漸重視競爭政策和貿易政策的相連關係。 採用公平競爭政策,會加強本港在國際場合上的談判能 力。為實施全面的公平競爭政策,消費者委員會極力建 議制訂公平競爭法,以禁止 ──

  1. 公司之間互相協議,以妨礙或意圖妨礙、限制或
    扭曲市場競爭;及

  2. 一間或多間市場佔有率高的公司濫用其優勢,妨
    礙、限制或扭曲競爭。

5. 陳教授表示,在執法機構方面,報告建議設立一個獨 立的公平競爭委員會,調查可能觸犯公平競爭法的個案 和作出決定,並就公平競爭政策向政府提供意見。委員 會可以根據調查的結果,建議補救方法或取得有關公司 的承諾。該報告建議,委員會應有權要求有關公司停止 違反競爭法的行為,至於委員會是否亦應有權發出禁制 令、處予罰款,或要求違法者向受損害一方作出賠償的 問題,則未有定論。公平競爭委員會應獲授權豁免個別 行業免受公平競爭政策的限制,惟該等豁免事項應有嚴 格限制,以保持一致及對所有行業公平。公平競爭委員 會就某行業可發出整體豁免,毋需由個別公司提出申請。 該報告又建議設立上訴機關,聆訊任何不滿公平競爭委
員會決定而提出的上訴。

6. 工商司補充說,有關該報告的公眾諮詢工作已經展開, 逾110間公共機構及有關人士獲邀就報告提出意見,其 中40個機構/人士已作出回應,而在提出意見的機構/ 人士中,半數要求延長諮詢期。諮詢期已於一九九七年 一月初結束。政府當局正考慮上述要求。

7. 羅祥國議員表示支持報告所載的各項建議。李柱銘議 員及黃震遐議員亦支持及早在香港引進公平競爭法,以 確保有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他們強調,不應因需要進 行諮詢而阻礙制訂公平競爭法的工作。他們要求政府當 局盡早提交立法建議,以趕及在主權移交前制訂有關法
例。

8. 另一方面,部分議員質疑是否需要制訂公平競爭法。 周梁淑怡議員關注到公平競爭法對中小型企業的影響, 該等企業的經營者擔心,該項政策或會導致對市場的規 管增加,以及干擾本港的自由市場經濟體系。主席認為, 制訂公平競爭法可能與本港長期奉行的不干預貿易政策 有分歧。陳鑑林議員表示,他支持有助促進消費者利益 的措施,但他擔心公平競爭法可能成為商場上的人權法; 若然如此,這項法例不會對自由貿易帶來好處。田北俊 議員指出,世界經濟論壇和國際管理發展學會的1995年 全球性競爭能力報告已把香港列為全球最具競爭力的國 家/地區之一。因此,他對採用公平競爭法的優點表示 存疑。他表示,由於消費者委員會所提的建議會帶來廣
泛的影響,他認為應延長諮詢期。

9. 陳教授回應時提出以下幾點 ──

  1. 經濟內部競爭和國際競爭力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國際競爭力是以某國家/地區與其他國家互相競 逐,吸引全球直接投資的能力為衡量標準。一個 國家/地區在國際上的競爭能力排名,主要取決 於其宏觀經濟及結構的指標。另一方面,衡量經 濟內部競爭情況卻要看:公司的規模和數目、同 類型商品的替代能力及競爭威脅、個別行業進出 市場是否容易,及消費者利益。因此,一個國家 /地區在本地及國際的競爭力,可能會有甚大的
    差別。

  2. 內部經濟長期缺乏競爭對一個國家/地區的國際 競爭力可能有負面的影響。一些國際組織,例如 國際貨幣基金,已開始注意到本港一些行業出現 的問題,以及本港尚未有全面的公平競爭法例。 香港在國際場合上容或具有競爭力,但這不表示 沒有需要在本港制訂公平競爭法。事實上,一套 精心設計的公平競爭政策反而會增進本港在國際
    市場上的競爭能力。

  3. 把公平競爭政策等同於監管,是一個常見的誤解。 公平競爭政策是藉著執行清晰的基本法規,禁止 違反公平競爭的行為出現,使市場回復競爭力。 事實上,公平競爭政策同時包含放寬監管和監管 行動兩方面。即使有需要採取監管,亦非違反市
    場導向的原則。

  4. 雖然部分行業或許對公平競爭政策的影響有所顧 慮,但消費者委員會曾接獲多宗投訴,指當局並 無申訴渠道,以糾正違反公平競爭的行為。實際 上,很多企業希望設立公平競爭委員會,以處理
    有關投訴。

10. 議員表示需就有關報告諮詢商界的意見。陳教授及
陳黃穗女士備悉議員的意見。

V.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草案》的
簡介

(立法局CB(1)649/96-97(04)號文件)

11. 副工商司及首席助理工商司向議員簡介有關在一九 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在香港設立新的註冊外觀設計註冊 制度的立例建議。他們表示,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已同意 把香港的外觀設計法例本地化。當局草擬《註冊外觀設 計條例草案》,是為了達致本地化、現代化、履行國際 義務和設立一個方便使用者的運作系統等幾項政策目標。 當局向63個團體,包括有關行業的外觀設計擁有人和使 用者,以及專業界及學術界,派發了一份關於《註冊外 觀設計條例草案》的諮詢文件,以收集他們的意見。諮 詢期已於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屆滿。政府當局一共接獲 14個回覆,其中12個回覆對條例草案擬稿發表了意見。
獲諮詢者普遍支持在本港設立外觀設計註冊制度,但他 們對可予註冊的程度各有不同意見。政府當局正審慎研 究所接獲的意見書,並會在有需要時修改條例草案擬稿。

12. 議員備悉該份條例草案擬稿。

VI. 《版權條例草案》

13. 主席歡迎代表團出席會議,並邀請代表團就《版權
條例草案》發表意見。

與金獅影視超特店會商

(立法局CB(1)689/96-97(01)號文件)

14. Robin BRIDGE 先生向議員簡介金獅影視超特店所 提交的意見書的內容。他強調,金獅影視超特店反對當 局對平行進口貨品(水貨)實施任何限制,原因如下:

  1. 水貨不是翻版貨品。水貨是由海外版權擁有人製 造或授權製造的合法貨品,而由版權擁有人的代 理商或專用特許持有人以外的人進口本港。

  2. 法律改革委員會的版權小組委員會經過「長期和 激烈」的辯論後,才提出有關水貨的各項建議。 雖然與版權利益有關的意見得到充分表達,但小 組委員會的成員卻完全沒有受影響行業,例如旅 遊業及零售業的代表。知識產權署署長聲稱條例 草案擬稿是以英國一九八八年的《版權、設計及 專利權法令》為藍本,其實是歪曲了英國在水貨 方面的立場,因為該法令中允許水貨的第27(3A) 條及27(5)條,在條例草案擬稿中已被刪去。

  3. 全球的趨勢是對持版權貨品的水貨實施自由化措 施。15個歐洲經濟共同體成員國沒有禁止水貨。 新加坡亦已修改其版權法,明確無誤地肯定所有 持版權物品的水貨均屬合法。新加坡的法例修訂 既令消費者受惠,同時亦令戲院門券的銷售增加。

  4. 水貨為市場帶來競爭,有助防止香港分銷商過度
    抬高貨品價格。

15. BRIDGE 先生表示,金獅影視超特店所出租或出售 的華語影視貨品,全部均由有關貨品的本港專用特許持 有人製造。由於專用特許持有人控制本地的電影發行, 以及錄像製品的製造及發行,因此,指本地電影業聲稱 受到的不良影響應由金獅影視超特店負責,並不正確。 本地的製片商應該明白到,他們還有其他的競爭對手, 例如有線電視或衛星電視等。金獅影視超特店只進口非 華語錄像製品的平行進口貨品,其中大部分是英語的錄 像製品。該公司是應消費者的需求而這樣做,因為該等 產品的版權擁有人未有通過本地專用特許持有人把產品 引進本地市場。禁止水貨會令消費者選擇受到限制。擬 議的法例更可能授權分銷商向包裝上附有版權標籤的進
口貨品採取法律行動。

與音樂無限會商

(立法局CB(1)678/96-97(01)號文件及音樂無限的意 見概要,該份概要在會議席上提交議員省覽,並已隨立 法局CB(1)705/96-97號文件發出予缺席議員傳閱)

16. 龔乙飛先生向議員簡介音樂無限所提交的意見書內 容,並提出以下論據,支持放寬對水貨的限制

  1. 音樂無限全力支持打擊翻版行為。但平行進口的 性質與翻版根本不同,兩者不應混為一談。水貨 是由版權擁有人在本港以外的其他地方合法製造, 而其後進口本港的貨品。這些貨品在進口本港前 已在原產地繳清版權費。

  2. 對水貨施加限制是人為地減少消費者的選擇。既 然本港的供應商已明確表示他們不會向本港的消 費者供應某些產品,授予他們特許進口權,並令 本港消費者無法獲得這些貨品,是不公平的做法。

  3. 與版權擁有人和第三者相比,專用特許持有人的 權利是由商業合約界定。將合約方面的權利轉為 法定權利是錯誤的做法。這做法會干預自由市場 經濟的運作,並且對經濟有損害。

  4. 由於難以斷定水貨於何處及何時進口,對水貨採
    取法律行動,會有實際困難。

17. 胡紅玉女士補充說,自一九九零年以來,香港海關 已沒有對水貨提出任何刑事訴訟。這顯示水貨是有異於 翻版貨品。外國放寬規管水貨後所帶來的好處,顯然易 見。在新加坡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自從新加坡在一九 九四年解除對水貨的限制後,各類產品的銷路均有所增 加,而價格卻降低。澳洲的當地出版業不但未有因為平 行進口的書籍而受到損害,其發展反而因為競爭加劇而
更為蓬勃。

18. 關於限制水貨對音樂無限的影響,龔先生表示,音 樂無限是銷售預錄音樂製品和相關產品的國際知名零售 專門店,該公司的店舖須隨時存放10萬款以上的產品, 以滿足消費者的需求。過去兩年來,音樂無限均向本地 及外地的供應商要求提供貨源,以便消費者可以有廣泛 的選擇。迄今為止,音樂無限需要倚賴外國提供約30%, 即約30 000款產品,以彌補本地供應商在產品供應上未 能滿足的需求。音樂無限亦向其客戶提供個別的訂購服 務,代訂戶向其外地的聯營機構及供應商訂購本港音樂 無限或其本地供應商未能提供的產品。該公司在一九九 六年一共辦理了4 000宗訂單,其中80%須由外地直接入 口。因此,對水貨實施限制會嚴重影響到音樂無限的業 務。音樂無限籲請政府當局在全面放寬平行進口規管前, 暫時修訂版權條例草案擬稿,在某些方面放寬部分限制, 以免有關限制妨礙消費者得到其所需產品。

與香港零售管理協會會商

(立法局CB(1)689/96-97(02)號文件)

19. 白禮義先生向議員簡介香港零售管理協會所提意見
書的內容。他提出以下幾個要點:

  1. 香港的成功是建立於自由市場主義,所有法規均 不應以任何形式違反這個原則。假如合法產品的 平行進口受到進一步限制,產品的價格可能會上 漲,也嚴重限制了香港在電影、音樂及很多其他 類型產品方面的選擇。再者,限制本港消費者的 選擇自由,或限制本港零售商預計及滿足消費者
    選擇的能力,是錯誤的做法。

  2. 本港維持其全球知名購物中心的美譽,至為重要。 為顧及香港的利益,本港應保持一個自由開放的 市場,以具競爭力的價格在貨品和服務上提供多
    樣化的選擇。

  3. 香港零售管理協會全力支持打擊翻版活動,並籲 請香港海關加強此方面的執法行動。香港零售管 理協會認為條例草案擬稿的取向不正確,因此應
    予反對。

與香港影業協會會商

(意見書已在席上交議員省覽,並已隨立法局
CB(1)705/96-97號文件送交缺席議員傳閱)

20. 馬逢國先生向議員簡介香港影業協會所提意見書的
內容。簡而言之,香港影業協會是反對水貨非刑事化的。
他提出以下幾個要點

  1. 倘平行進口非刑事化,而海關邊境措施再也無 法執行,將有大量廉價產品由鄰近國家湧入本 港,對版權擁有人造成損害。翻版貨品可能冒 充為水貨進口本港。雖然版權擁有人或專用特 許持有人可針對水貨提出民事訴訟,但若水貨 的進口商是一家空殼公司,則此等法律訴訟亦 無濟於事。面對翻版貨品及生產成本急升的問 題,香港電影業已處於掙扎求存的階段。平行 進口非刑事化會進一步打擊電影行業,勢必導 致本地電影製作、發行、零售及其他支援行業
    的收入及工作機會大幅減少。

  2. 本港電影業鮮有採用版權費的機制。根據現行 做法,版權擁有人一般是以某個價格,在某段 時間內把其版權權利出售予外地的特許持有。 倘不對水貨施加限制,外地特許持有人便得以 無需向本港的版權擁有人繳付額外費用,而將 此等產品出口至本港。

  3. 業界人士一致認同,數碼錄像影碟(DVD)日後 將成為多媒體視聽娛樂(包括電影)的主導形式。 然而,條例草案擬稿卻未有觸及如何處理DVD發 展的問題。本港把平行進口非刑事化,實際上 是漠視版權擁有人的利益,版權擁有人及硬件 製造商日後組成的全球大聯盟,會把本港視為 不維護及不尊重知識產權的地方。

21. 馬先生要求政府當局就影片租賃權的問題,重新研
究法律改革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所提出的意見。

與國際唱片協會(香港會)會商

(立法局CB(1)689/96-97(04)號文件)

22. 馮添枝先生向議員簡介國際唱片協會(香港會)所提 意見書的內容,並闡釋該會反對平行進口非刑事化的如
下原因:

  1. 將平行進口重新歸類為民事罪行,會造成深遠影 響,原因是海關將不再有權堵截平行進口的唱片。 冒牌及翻版的貨品很容易冒充為水貨。對於通常 只流行數個星期的流行唱片銷量,可能會造成破 壞性的影響。損害一旦造成,版權擁有人採取任
    何跟進行動,亦於事無補。

  2. 本港的唱片業不再單純是代理行業。本港出售的 唱片中逾68%屬本地製作。本地唱片業極其倚賴 海外市場,特別是大陸市場。為了在中國促銷, 製造商要將產品以低價出售。倘沒有足夠的保護 措施抗衡水貨,水貨進口商可以利用此情況,由 中國平行進品該類貨品,在本港以低價發售。

  3. 由於唱片業競爭劇烈,市務開支通常佔產品成本 的主要部分。鑑於新產品的成功率低,產品需有 較高的邊際利潤。平行進口商毋須承擔市務開支, 以及新產品的失敗風險,在這方面,他們是不公 平地佔了本港唱片投資者的另一個便宜。

  4. 本地唱片業是本港經濟的組成部分,從事唱片業 的僱員超過12 000人。製造音樂器材及視聽器 材的行業的生產總值佔香港本地生產總值的1.7%, 相等於150億港元。平行進口非刑事化不但會影 響到本地唱片業,並會影響到其他27個相關行業。

  5. 放寬對平行進口的管制,不一定會令零售價格降 低或令消費者有更多選擇。即使不放寬管制,唱 片業已利用一切商業手段,務求以合理價格盡可 能為消費者提供最多選擇,並會繼續這樣做。

23. 馮先生亦順帶提出他對數碼影音視聽產品的科技進 展及其可能被濫用的關注。他表示,當局在制訂此方面 的任何規管措施時,必須全面考慮本港工業、消費者及
投資者的利益。

與香港唱片商有限公司會商

(立法局CB(1)689/96-97(03)號文件)

24. 林耀先生向議員簡介香港唱片商有限公司所提意見 書的內容。他請議員注意以下幾點:

  1. 對水貨放寬規管會導致街頭出現大批水貨出售, 以及造成由國際性連鎖店壟斷的局面。任何一種 情況均會對本地唱片業造成影響,導致有關行業
    出現倒閉的情況。

  2. 本地唱片商為了令消費者有更多選擇,已致力為
    本港引進不同類型的音樂產品。

與政府當局會商

25. 議員認同某程度上的放寬管制及自由化,對促進消 費者利益、加強競爭及推動自由貿易會有好處。然而, 他們認為對製造及分銷電影、唱片、書籍及電腦輭件的 本地投資者提供適當保護,亦同樣重要。條例草案擬稿 須適當平衡商業利益和公眾利益。議員籲請政府當局加 強執法打擊翻版活動,特別是公然銷售翻版貨品的黑點。 與會人士亦促請政府當局澄清專用特許持有人可向違反 專用特許協議規定的平行進口者提出民事訴訟的權利。 議員建議政府當局應循契約權利方面,考慮如何解決水
貨的問題。

26. 政府當局的代表對議員的意見和建議表示察悉。他 們表示,當局已經加強執法打擊翻版活動。一九九六年 頭十個月內所檢獲的翻版貨品的總值,與一九九五年的 全年總值相比,高出了130%。香港海關幾乎每日均在有 關黑點展開執法行動。然而,由於部分版權擁有人不願 意合作給予證供,當局在針對翻版貨品採取法律行動方 面遇上困難。條例草案擬稿一經通過,將會提供額外的 法律條文,以便展開執法工作。這些條文包括:向版權 擁有人發放當局檢獲的翻版貨品的樣本、沒收檢獲的物 品、附加協助檢控的推定、以及闡釋使用誓證的條文。 鑑於國際上的趨勢是放寬對平行進口的管制,政府當局 因而決定採用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把平行進口非刑 事化,但保留採取民事制裁。專用特許持有人可向違反 專用特許協議規定,安排平行進口的進口商,提出民事
訴訟。

27. 有關第15段提及,包裝上附有版權標籤的平行進口 貨品,是否包括在條例草案擬稿的涵蓋範圍,政府當局
答應以書面作出澄清。

28. 會議於下午四時三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Last Update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