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975/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PL/TI
立法局
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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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二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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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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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倪少傑議員(主席)
單仲偕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黃震遐議員
黃宜弘議員
田北俊議員
陳鑑林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缺席委員:
出席的公職人員:
- 參與討論所有項目
- 副工商司
- 鄭陸山先生
- 首席助理工商司
- 聶德權先生
- 參與討論項目IV
- 工商司
- 俞宗怡女士
- 參與討論項目V及VI
- 知識產權署署長
- 謝肅方先生
- 知識產權署助理署長
- 張錦輝先生
應邀出席的人士:
- 參與討論項目IV
- 消費者委員會
- 消費者委員會主席
- 陳坤耀教授
- 競爭政策研究小組委員
- 曾澍基教授
- 消費者委員會總幹事
- 陳黃穗女士
- 消費者委員會營商研究組主任
- Adrian WALKER-SMITH 先生
- 參與討論項目VI
- 金獅影視超特店法律顧問
- Robin BRIDGE 先生
- 音樂無限董事經理(香港區)
- 龔乙飛先生
- 音樂無限代表
- 胡紅玉小姐
- 零售管理協會有限公司執委會委員
- 白禮義先生
- 香港影業協會有限公司副理事長
- 馬逢國先生
- 國際唱片業協會(香港會)專責事務經理
- 馮添枝先生
- 香港唱片商會有限公司主席
- 林耀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1
-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
- 高級主任(1)1
- 袁家寧女士
(立法局CB(1) 688/96-97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日的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待議事項(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在席上提交議員省覽)
2. 議員通過,原訂於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一日擧行的事務
委員會下次例會將押後至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擧行。
議員亦同意屆時會討論以下事項:
-
公用電子貿易服務及貿易報關表;
-
在貿易署進行部門服務研究;
-
簡介在新加坡擧行的世界貿易組織部長級會議;
及
-
貿易保護主義。
(會後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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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主席指示,是次會議再被押後,將於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上午八時三十分擧
行) |
(立法局CB(1)533/96-97,638/96-97,649/96-97(02)
及(03)號文件)
3. 議員察悉,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日擧行上次會議以
來,當局發出了以下資料文件:
-
世界貿易組織部長級會議發表的聲明初稿及大會
主席的總結演辭文本;該會議於一九九六年十二
月九日至十三日在新加坡擧行;
-
政府當局就貿易通業務計劃各項重點提供的資料
文件;
-
政府當局就第四屆經濟領袖會議及第八屆部長級
會議提供的資料文件;及
-
政府當局就香港為實施大阪行動綱領而採取的個
別行動計劃提供的資料文件
(立法局CB(1)649/96-97(01)號文件及由消費者委員會
發表的報告)
4. 陳坤耀教授應主席邀請,向議員簡介消費者委員會發
表的《公平競爭政策:香港經濟繁榮之關鍵》研究報告。
簡而言之,該報告建議本港採用全面的公平競爭政策,
以維持本港的競爭優勢。香港已經歷經濟轉型,由以製
造業為主轉為以服務業為主,而國際貿易的競爭亦更見
激烈,貿易政策和競爭政策的關係也日趨密切,這項研
究便是在這個背景下進行。消費者委員會的看法是,公
平競爭政策會對商業帶來三大好處,分別是促進公平、
加強一致性及減少規管。公平競爭會有助提供更多選擇、
改善服務質素、降低價格和鼓勵創新,從而令消費者受
惠。公平競爭亦會促進管理方面的效率,以及維持香港
作為國際服務中心的吸引力。一些國際組織,如世界貿
易組織,已日漸重視競爭政策和貿易政策的相連關係。
採用公平競爭政策,會加強本港在國際場合上的談判能
力。為實施全面的公平競爭政策,消費者委員會極力建
議制訂公平競爭法,以禁止 ──
-
公司之間互相協議,以妨礙或意圖妨礙、限制或
扭曲市場競爭;及
-
一間或多間市場佔有率高的公司濫用其優勢,妨
礙、限制或扭曲競爭。
5. 陳教授表示,在執法機構方面,報告建議設立一個獨
立的公平競爭委員會,調查可能觸犯公平競爭法的個案
和作出決定,並就公平競爭政策向政府提供意見。委員
會可以根據調查的結果,建議補救方法或取得有關公司
的承諾。該報告建議,委員會應有權要求有關公司停止
違反競爭法的行為,至於委員會是否亦應有權發出禁制
令、處予罰款,或要求違法者向受損害一方作出賠償的
問題,則未有定論。公平競爭委員會應獲授權豁免個別
行業免受公平競爭政策的限制,惟該等豁免事項應有嚴
格限制,以保持一致及對所有行業公平。公平競爭委員
會就某行業可發出整體豁免,毋需由個別公司提出申請。
該報告又建議設立上訴機關,聆訊任何不滿公平競爭委
員會決定而提出的上訴。
6. 工商司補充說,有關該報告的公眾諮詢工作已經展開,
逾110間公共機構及有關人士獲邀就報告提出意見,其
中40個機構/人士已作出回應,而在提出意見的機構/
人士中,半數要求延長諮詢期。諮詢期已於一九九七年
一月初結束。政府當局正考慮上述要求。
7. 羅祥國議員表示支持報告所載的各項建議。李柱銘議
員及黃震遐議員亦支持及早在香港引進公平競爭法,以
確保有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他們強調,不應因需要進
行諮詢而阻礙制訂公平競爭法的工作。他們要求政府當
局盡早提交立法建議,以趕及在主權移交前制訂有關法
例。
8. 另一方面,部分議員質疑是否需要制訂公平競爭法。
周梁淑怡議員關注到公平競爭法對中小型企業的影響,
該等企業的經營者擔心,該項政策或會導致對市場的規
管增加,以及干擾本港的自由市場經濟體系。主席認為,
制訂公平競爭法可能與本港長期奉行的不干預貿易政策
有分歧。陳鑑林議員表示,他支持有助促進消費者利益
的措施,但他擔心公平競爭法可能成為商場上的人權法;
若然如此,這項法例不會對自由貿易帶來好處。田北俊
議員指出,世界經濟論壇和國際管理發展學會的1995年
全球性競爭能力報告已把香港列為全球最具競爭力的國
家/地區之一。因此,他對採用公平競爭法的優點表示
存疑。他表示,由於消費者委員會所提的建議會帶來廣
泛的影響,他認為應延長諮詢期。
9. 陳教授回應時提出以下幾點 ──
-
經濟內部競爭和國際競爭力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國際競爭力是以某國家/地區與其他國家互相競
逐,吸引全球直接投資的能力為衡量標準。一個
國家/地區在國際上的競爭能力排名,主要取決
於其宏觀經濟及結構的指標。另一方面,衡量經
濟內部競爭情況卻要看:公司的規模和數目、同
類型商品的替代能力及競爭威脅、個別行業進出
市場是否容易,及消費者利益。因此,一個國家
/地區在本地及國際的競爭力,可能會有甚大的
差別。
-
內部經濟長期缺乏競爭對一個國家/地區的國際
競爭力可能有負面的影響。一些國際組織,例如
國際貨幣基金,已開始注意到本港一些行業出現
的問題,以及本港尚未有全面的公平競爭法例。
香港在國際場合上容或具有競爭力,但這不表示
沒有需要在本港制訂公平競爭法。事實上,一套
精心設計的公平競爭政策反而會增進本港在國際
市場上的競爭能力。
-
把公平競爭政策等同於監管,是一個常見的誤解。
公平競爭政策是藉著執行清晰的基本法規,禁止
違反公平競爭的行為出現,使市場回復競爭力。
事實上,公平競爭政策同時包含放寬監管和監管
行動兩方面。即使有需要採取監管,亦非違反市
場導向的原則。
-
雖然部分行業或許對公平競爭政策的影響有所顧
慮,但消費者委員會曾接獲多宗投訴,指當局並
無申訴渠道,以糾正違反公平競爭的行為。實際
上,很多企業希望設立公平競爭委員會,以處理
有關投訴。
10. 議員表示需就有關報告諮詢商界的意見。陳教授及
陳黃穗女士備悉議員的意見。
(立法局CB(1)649/96-97(04)號文件)
11. 副工商司及首席助理工商司向議員簡介有關在一九
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在香港設立新的註冊外觀設計註冊
制度的立例建議。他們表示,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已同意
把香港的外觀設計法例本地化。當局草擬《註冊外觀設
計條例草案》,是為了達致本地化、現代化、履行國際
義務和設立一個方便使用者的運作系統等幾項政策目標。
當局向63個團體,包括有關行業的外觀設計擁有人和使
用者,以及專業界及學術界,派發了一份關於《註冊外
觀設計條例草案》的諮詢文件,以收集他們的意見。諮
詢期已於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屆滿。政府當局一共接獲
14個回覆,其中12個回覆對條例草案擬稿發表了意見。
獲諮詢者普遍支持在本港設立外觀設計註冊制度,但他
們對可予註冊的程度各有不同意見。政府當局正審慎研
究所接獲的意見書,並會在有需要時修改條例草案擬稿。
12. 議員備悉該份條例草案擬稿。
13. 主席歡迎代表團出席會議,並邀請代表團就《版權
條例草案》發表意見。
(立法局CB(1)689/96-97(01)號文件)
14. Robin BRIDGE 先生向議員簡介金獅影視超特店所
提交的意見書的內容。他強調,金獅影視超特店反對當
局對平行進口貨品(水貨)實施任何限制,原因如下:
-
水貨不是翻版貨品。水貨是由海外版權擁有人製
造或授權製造的合法貨品,而由版權擁有人的代
理商或專用特許持有人以外的人進口本港。
-
法律改革委員會的版權小組委員會經過「長期和
激烈」的辯論後,才提出有關水貨的各項建議。
雖然與版權利益有關的意見得到充分表達,但小
組委員會的成員卻完全沒有受影響行業,例如旅
遊業及零售業的代表。知識產權署署長聲稱條例
草案擬稿是以英國一九八八年的《版權、設計及
專利權法令》為藍本,其實是歪曲了英國在水貨
方面的立場,因為該法令中允許水貨的第27(3A)
條及27(5)條,在條例草案擬稿中已被刪去。
-
全球的趨勢是對持版權貨品的水貨實施自由化措
施。15個歐洲經濟共同體成員國沒有禁止水貨。
新加坡亦已修改其版權法,明確無誤地肯定所有
持版權物品的水貨均屬合法。新加坡的法例修訂
既令消費者受惠,同時亦令戲院門券的銷售增加。
-
水貨為市場帶來競爭,有助防止香港分銷商過度
抬高貨品價格。
15. BRIDGE 先生表示,金獅影視超特店所出租或出售
的華語影視貨品,全部均由有關貨品的本港專用特許持
有人製造。由於專用特許持有人控制本地的電影發行,
以及錄像製品的製造及發行,因此,指本地電影業聲稱
受到的不良影響應由金獅影視超特店負責,並不正確。
本地的製片商應該明白到,他們還有其他的競爭對手,
例如有線電視或衛星電視等。金獅影視超特店只進口非
華語錄像製品的平行進口貨品,其中大部分是英語的錄
像製品。該公司是應消費者的需求而這樣做,因為該等
產品的版權擁有人未有通過本地專用特許持有人把產品
引進本地市場。禁止水貨會令消費者選擇受到限制。擬
議的法例更可能授權分銷商向包裝上附有版權標籤的進
口貨品採取法律行動。
(立法局CB(1)678/96-97(01)號文件及音樂無限的意
見概要,該份概要在會議席上提交議員省覽,並已隨立
法局CB(1)705/96-97號文件發出予缺席議員傳閱)
16. 龔乙飛先生向議員簡介音樂無限所提交的意見書內
容,並提出以下論據,支持放寬對水貨的限制
-
音樂無限全力支持打擊翻版行為。但平行進口的
性質與翻版根本不同,兩者不應混為一談。水貨
是由版權擁有人在本港以外的其他地方合法製造,
而其後進口本港的貨品。這些貨品在進口本港前
已在原產地繳清版權費。
-
對水貨施加限制是人為地減少消費者的選擇。既
然本港的供應商已明確表示他們不會向本港的消
費者供應某些產品,授予他們特許進口權,並令
本港消費者無法獲得這些貨品,是不公平的做法。
-
與版權擁有人和第三者相比,專用特許持有人的
權利是由商業合約界定。將合約方面的權利轉為
法定權利是錯誤的做法。這做法會干預自由市場
經濟的運作,並且對經濟有損害。
-
由於難以斷定水貨於何處及何時進口,對水貨採
取法律行動,會有實際困難。
17. 胡紅玉女士補充說,自一九九零年以來,香港海關
已沒有對水貨提出任何刑事訴訟。這顯示水貨是有異於
翻版貨品。外國放寬規管水貨後所帶來的好處,顯然易
見。在新加坡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自從新加坡在一九
九四年解除對水貨的限制後,各類產品的銷路均有所增
加,而價格卻降低。澳洲的當地出版業不但未有因為平
行進口的書籍而受到損害,其發展反而因為競爭加劇而
更為蓬勃。
18. 關於限制水貨對音樂無限的影響,龔先生表示,音
樂無限是銷售預錄音樂製品和相關產品的國際知名零售
專門店,該公司的店舖須隨時存放10萬款以上的產品,
以滿足消費者的需求。過去兩年來,音樂無限均向本地
及外地的供應商要求提供貨源,以便消費者可以有廣泛
的選擇。迄今為止,音樂無限需要倚賴外國提供約30%,
即約30 000款產品,以彌補本地供應商在產品供應上未
能滿足的需求。音樂無限亦向其客戶提供個別的訂購服
務,代訂戶向其外地的聯營機構及供應商訂購本港音樂
無限或其本地供應商未能提供的產品。該公司在一九九
六年一共辦理了4 000宗訂單,其中80%須由外地直接入
口。因此,對水貨實施限制會嚴重影響到音樂無限的業
務。音樂無限籲請政府當局在全面放寬平行進口規管前,
暫時修訂版權條例草案擬稿,在某些方面放寬部分限制,
以免有關限制妨礙消費者得到其所需產品。
(立法局CB(1)689/96-97(02)號文件)
19. 白禮義先生向議員簡介香港零售管理協會所提意見
書的內容。他提出以下幾個要點:
-
香港的成功是建立於自由市場主義,所有法規均
不應以任何形式違反這個原則。假如合法產品的
平行進口受到進一步限制,產品的價格可能會上
漲,也嚴重限制了香港在電影、音樂及很多其他
類型產品方面的選擇。再者,限制本港消費者的
選擇自由,或限制本港零售商預計及滿足消費者
選擇的能力,是錯誤的做法。
-
本港維持其全球知名購物中心的美譽,至為重要。
為顧及香港的利益,本港應保持一個自由開放的
市場,以具競爭力的價格在貨品和服務上提供多
樣化的選擇。
-
香港零售管理協會全力支持打擊翻版活動,並籲
請香港海關加強此方面的執法行動。香港零售管
理協會認為條例草案擬稿的取向不正確,因此應
予反對。
(意見書已在席上交議員省覽,並已隨立法局
CB(1)705/96-97號文件送交缺席議員傳閱)
20. 馬逢國先生向議員簡介香港影業協會所提意見書的
內容。簡而言之,香港影業協會是反對水貨非刑事化的。
他提出以下幾個要點
-
倘平行進口非刑事化,而海關邊境措施再也無
法執行,將有大量廉價產品由鄰近國家湧入本
港,對版權擁有人造成損害。翻版貨品可能冒
充為水貨進口本港。雖然版權擁有人或專用特
許持有人可針對水貨提出民事訴訟,但若水貨
的進口商是一家空殼公司,則此等法律訴訟亦
無濟於事。面對翻版貨品及生產成本急升的問
題,香港電影業已處於掙扎求存的階段。平行
進口非刑事化會進一步打擊電影行業,勢必導
致本地電影製作、發行、零售及其他支援行業
的收入及工作機會大幅減少。
-
本港電影業鮮有採用版權費的機制。根據現行
做法,版權擁有人一般是以某個價格,在某段
時間內把其版權權利出售予外地的特許持有。
倘不對水貨施加限制,外地特許持有人便得以
無需向本港的版權擁有人繳付額外費用,而將
此等產品出口至本港。
-
業界人士一致認同,數碼錄像影碟(DVD)日後
將成為多媒體視聽娛樂(包括電影)的主導形式。
然而,條例草案擬稿卻未有觸及如何處理DVD發
展的問題。本港把平行進口非刑事化,實際上
是漠視版權擁有人的利益,版權擁有人及硬件
製造商日後組成的全球大聯盟,會把本港視為
不維護及不尊重知識產權的地方。
21. 馬先生要求政府當局就影片租賃權的問題,重新研
究法律改革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所提出的意見。
(立法局CB(1)689/96-97(04)號文件)
22. 馮添枝先生向議員簡介國際唱片協會(香港會)所提
意見書的內容,並闡釋該會反對平行進口非刑事化的如
下原因:
-
將平行進口重新歸類為民事罪行,會造成深遠影
響,原因是海關將不再有權堵截平行進口的唱片。
冒牌及翻版的貨品很容易冒充為水貨。對於通常
只流行數個星期的流行唱片銷量,可能會造成破
壞性的影響。損害一旦造成,版權擁有人採取任
何跟進行動,亦於事無補。
-
本港的唱片業不再單純是代理行業。本港出售的
唱片中逾68%屬本地製作。本地唱片業極其倚賴
海外市場,特別是大陸市場。為了在中國促銷,
製造商要將產品以低價出售。倘沒有足夠的保護
措施抗衡水貨,水貨進口商可以利用此情況,由
中國平行進品該類貨品,在本港以低價發售。
-
由於唱片業競爭劇烈,市務開支通常佔產品成本
的主要部分。鑑於新產品的成功率低,產品需有
較高的邊際利潤。平行進口商毋須承擔市務開支,
以及新產品的失敗風險,在這方面,他們是不公
平地佔了本港唱片投資者的另一個便宜。
-
本地唱片業是本港經濟的組成部分,從事唱片業
的僱員超過12 000人。製造音樂器材及視聽器
材的行業的生產總值佔香港本地生產總值的1.7%,
相等於150億港元。平行進口非刑事化不但會影
響到本地唱片業,並會影響到其他27個相關行業。
-
放寬對平行進口的管制,不一定會令零售價格降
低或令消費者有更多選擇。即使不放寬管制,唱
片業已利用一切商業手段,務求以合理價格盡可
能為消費者提供最多選擇,並會繼續這樣做。
23. 馮先生亦順帶提出他對數碼影音視聽產品的科技進
展及其可能被濫用的關注。他表示,當局在制訂此方面
的任何規管措施時,必須全面考慮本港工業、消費者及
投資者的利益。
(立法局CB(1)689/96-97(03)號文件)
24. 林耀先生向議員簡介香港唱片商有限公司所提意見
書的內容。他請議員注意以下幾點:
-
對水貨放寬規管會導致街頭出現大批水貨出售,
以及造成由國際性連鎖店壟斷的局面。任何一種
情況均會對本地唱片業造成影響,導致有關行業
出現倒閉的情況。
-
本地唱片商為了令消費者有更多選擇,已致力為
本港引進不同類型的音樂產品。
25. 議員認同某程度上的放寬管制及自由化,對促進消
費者利益、加強競爭及推動自由貿易會有好處。然而,
他們認為對製造及分銷電影、唱片、書籍及電腦輭件的
本地投資者提供適當保護,亦同樣重要。條例草案擬稿
須適當平衡商業利益和公眾利益。議員籲請政府當局加
強執法打擊翻版活動,特別是公然銷售翻版貨品的黑點。
與會人士亦促請政府當局澄清專用特許持有人可向違反
專用特許協議規定的平行進口者提出民事訴訟的權利。
議員建議政府當局應循契約權利方面,考慮如何解決水
貨的問題。
26. 政府當局的代表對議員的意見和建議表示察悉。他
們表示,當局已經加強執法打擊翻版活動。一九九六年
頭十個月內所檢獲的翻版貨品的總值,與一九九五年的
全年總值相比,高出了130%。香港海關幾乎每日均在有
關黑點展開執法行動。然而,由於部分版權擁有人不願
意合作給予證供,當局在針對翻版貨品採取法律行動方
面遇上困難。條例草案擬稿一經通過,將會提供額外的
法律條文,以便展開執法工作。這些條文包括:向版權
擁有人發放當局檢獲的翻版貨品的樣本、沒收檢獲的物
品、附加協助檢控的推定、以及闡釋使用誓證的條文。
鑑於國際上的趨勢是放寬對平行進口的管制,政府當局
因而決定採用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把平行進口非刑
事化,但保留採取民事制裁。專用特許持有人可向違反
專用特許協議規定,安排平行進口的進口商,提出民事
訴訟。
27. 有關第15段提及,包裝上附有版權標籤的平行進口
貨品,是否包括在條例草案擬稿的涵蓋範圍,政府當局
答應以書面作出澄清。
28. 會議於下午四時三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Last Update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