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682/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PL/TI/1

立法局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五日(星期二)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倪少傑議員(主席)
    單仲偕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明訓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列席議員:

    李華明議員
    楊孝華議員
缺席委員:

    黃震遐議員
    黃宜弘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柱銘議員
    唐英年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參與討論項目IV

    貿易署副署長
    應耀康先生

    參與討論項目VI及項目IV

    副工商司
    譚榮邦先生

    署理海關總監
    李偉民先生

    參與討論項目V

    副工商司
    鄭陸山先生

    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
    許先振先生

    參與討論項目VI

    香港海關

    海關貿易管制處處長
    陳國華先生

    參與討論項目VII

    工商服務業推廣署署長
    盧維思先生

    助理工商服務業推廣署署長
    黃偉綸先生

    工商服務業推廣署

    首席管理參議主任
    葉潘錦瑩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2
    郭汝霖先生


I. 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局CB(1)1267/96-97號文件)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的會議紀要獲確認通過。

II.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待議事項(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在席上提交議員省覽)

2. 議員同意,事務委員會下次例會由一九九七年五月十
三日押後至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擧行
,屆時將討論以下事項:

  1. 美國延續中國最惠國待遇的最新情況;及

  2. 預付貨品及服務費用。

III.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3.議員察悉,自事務委員會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擧行上
次會議以來,當局已發出以下資料文件 ─

  1. 立法局CB(1)996/96-97號文件 ─ 政府當局發出的
    資料文件,文件談及從法律觀點來看,分銷商有
    可能利用消費品上標籤所附有的版權,以阻止有
    關貨品平行進口的問題;

  2. 立法局CB(1)1004/96-97號文件 政府當局就「擬
    擴大政府的電子數據聯通系統」提交的資料文
    件的中文本;

IV.美國對紡織及製衣產品所採取的
進口措施

(立法局CB(1)1231/96-97(01)號文件)

4. 副工商司向議員簡介聯合訪廠活動的情況。簡而言之
,美國及香港的海關人員在一九九七年一月進行聯合的
訪廠工作,訪問了56間生產受美國額外進口措施管制的
十類產品和被美國列入「觀察名單」的四類產品的工廠
。美國政府對訪查的結果表示滿意,並會撤銷大部分額
外進口措施。副工商司補充,政府當局正在研究美國即
將就進口貨品而實施的文件和足夠連續保證金要求,是
否針對本港產品的歧視性措施;若然如此,香港政府會
繼續向美國政府提出撤銷此等措施的要求。他強調,雖
然聯合訪廠的工作取得了正面的成果,政府當局仍會繼
續加強執法行動,打擊非法的轉運活動。

5. 署理海關總監回應一位議員的查詢時表示,在到56間
工廠進行聯合訪問期間,當局懷疑有17間工廠違反有關
非法轉運的規定。政府當局已蒐集足夠證據,調查工作
一俟完成,即可對該等工廠提出檢控。

6. 議員關注到,以產量而言,該等工廠在業內所佔的位
置。貿易署副署長表示,有近3 000間註冊工廠從事該行
業。由於紡織品及成衣製成品分為數十類,而工廠的生
產量年中亦有變化,因此,除非就產品、數量及時期等
方面提供十分明確的準則,否則難以作出有意義的比較
。最重要者,是政府當局已確立有效機制,以打擊非法
轉運活動,並全力進行此項工作。副工商司補充,倘此
等工廠的生產量龐大,美國便不會撤銷大部分的進口措
施。因應議員的關注事項,政府當局答應盡可能提供有
關這方面的統計資料,供議員參考。

7. 關於美國實施的措施對本港的就業機會所帶來的影響
,貿易署副署長就此回應時表示,由於就業情況受到多
個不同因素影響,因此難以衡量這方面的影響。政府當
局只能提供有關就業情況的一般統計數字。美國的進口
措施在一九九六年六月實施。在一九九六年第三季末期
,紡織業及成衣業的工作人口比一九九五年同期減少了
17.5 %。而與一九九四年相比,一九九五年的數字已下
降了19.07%,當時美國的進口措施尚未實施。事實上,
在美國實施進口措施以後,部分受限制的十類產品中,
出口產量不跌反升,而不屬受限制十類產品的產品出口
量,反而有所下降。因此,實在難以量化進口措施所造
成的影響。

8. 至於紡織業及成衣業的工作人口雖持續下降,但該行
業仍能保持穩定的總出口產量的原因,副工商司回應時
表示,主要的原因是工人的生產力有所提高。

9. 關於美國政府是否可能全面撤銷進口限制的問題,副
工商司表示,這要待二零零六年配額制度完全撤銷才有
機會實現。事實上,美國實施的進口措施,並非全部均
針對香港,很多該等措施亦同樣應用於其他出口國家。
政府當局會繼續確保配額制度不會被濫用,並確保美國
的任何進口措施不會特別針對香港。香港海關會繼續巡
查工廠,打擊非法轉運活動,但會注意不會對正常的生
產工作構成不必要的影響。

10.政府當局回應一位議員時證實,香港在一九九七年七
月一日以後仍會是世界貿易組織的獨立成員,倘遇上貿
易糾紛,亦可要求世界貿易組織仲裁。

V. 外遊旅遊業的規管機制

旅遊業賠償基金

(立法局CB(1)1231/96-97(02)號文件)

11.議員察悉,旅行代理商現時須繳付相當於外遊旅行團
團費0.35%的款額,作為旅遊業賠償基金(「賠償基金」)
的徵費,以及團費的0.15%,作為旅遊業議會的徵費。政
府當局建議把基金徵費調低0.2%,而議會徵費則維持不
變。

12.議員關注到,當局有何措施把徵費率降低的利益轉移
到消費者身上。副工商司答覆,由於所減低的比率只有
0.2%,以實質計算僅屬微不足道,或不能在團費方面有
所反映。不過,一間大規模的旅行代理商每年累積的節
省可達到超過一百萬元,足以用作改善其服務。旅遊業
議會目前正研究把有關減費帶來的利益轉移到消費者身
上的方法。一位議員認為,由於旅遊業競爭激烈,旅行
代理商會樂於利用有關節省改善服務,以吸引顧客。

13. 副工商司在回應一位議員時證實,倘大規模的旅行
代理商在旅遊旺季 (如農曆新年)期間倒閉,而基金沒有
足夠的款項支付特惠補償,旅遊業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
(「管理委員會」) 可進行貸款。他補充說,貸款額並無
上限。管理委員會亦可考慮採取其他措施,如分期發放
特惠補償。

14.關於旅行代理商倒閉的共通原因,旅遊代理商註冊主
任答覆,政府當局未有就此問題進行有系統的研究。以
往發生的事件均屬個別個案。旅行代理商倒閉有各種不
同的原因,例如管理不善、競爭激烈,以及使用不良的
經營手法。並無結論性的證據指出倒閉的共通原因。副
工商司補充,在推行發牌制度後,已有嚴格的規管機制
。每年均有不少不續牌的個案,但大部分屬自願性質。
在近期的博覽旅遊事件中,並無發現有詐騙的成分。

15.關於博覽旅遊有限公司清盤所收回的款項,副工商司
表示,有關的法律程序尚未完成,在現階段不可能提出
一個實際的數字。

16.副工商司在總結時表示,若有關建議獲得事務委員會
的支持及財政司的批准,建議的減費將於一九九七年四
月底前生效。

在《旅行代理商條例》下「經營旅行代理商業
務」的定義

(立法局CB(1)1231/96-97(03)及(04)號文件)

17. 議員察悉,觀塘區議員曾就《旅行代理商條例》(第
218章)下「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的定義表示關注,並
要求當局澄清,說明區議會及其他非牟利組織通過領有
牌照的旅行代理商擧辦旅行團,是否構成違反《旅行代
理商條例》。副工商司澄清,一名人士是否從事旅行代
理商的業務,將根據全部事實作客觀分析,方可作出決
定,包括活動的頻密程度及動機,特別是該類活動是否
有商業目的。若區議員辦事處與旅行代理商之間有協議
,後者會向前者提供佣金,則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
可能會構成一項罪行。政府當局認為,為避免出現如有
否觸犯《旅行代理商條例》的不明確情況,較可取的做
法,是向旅行代理商直接繳付團費,以便即時獲發有蓋
印的收據。旅行代理商一旦倒閉,這個做法亦可給予消
費者最大的保障。

18.副工商司補充,若當局懷疑出現違規的情況,旅行代
理商註冊主任會向有關組織發出警告信,以阻止該組織
再次擧辦類似的活動。然而,若該組織漠視有關的警告
而繼續擧辦類似活動,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會諮詢律政
司,以決定應否提出檢控。

19.一位議員詢問,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後,深圳一
日遊一類的活動是否會算是外遊旅行團。副工商司回應
時澄清,到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旅行團均算是外遊旅行
團。

20.一位議員詢問,由區議員辦事處擔任居民與旅行代理
商之間的中間人,而不涉及收取團費及收受佣金,會否
有問題。副工商司表示,根據表面證供,應不屬違反《
旅行代理商條例》。他會就此事宜諮詢律政署的意見,
並提供書面回應。該位議員認為,為清除此類事項的不
明確之處,政府當局應考慮修改法例或發出指引,以澄
清有關情況。

VI.大規模毀滅武器(提供服務的管制)
條例草案

(立法局CB(1)1231/96-97(05)號文件)

21.應主席邀請,副工商司向議員簡介此條例草案。簡而
言之,條例草案的目的,是禁止提供服務,若這些服務
將會或可能協助發展、生產、取得或貯存可造成大規模
毀滅的武器或為投射該等武器而設計的工具,而不論這
些武器或工具是否在香港發展、生產等。條例草案的重
要性在於,其可向本港的主要貿易伙伴表明,本港是矢
志嚴格遵守國際社會所接納有關戰略物品管制的最高標
準,而其最終目標,是確保香港可繼續獲供應高科技產
品,供工商業和研究正當使用。

22.有關議員就提出此項條例草案原因的進一步問題,副
工商司澄清,提交此項條例草案,並非因為有導彈非法
進口本港的個別個案,亦非由於聯合王國是某些國際公
約或條約的簽署國。事實上,香港政府很早以前已決定
提交此條條例草案,只是草擬工作需時甚長。在草擬此
條例草案時,政府當局業已參考美國、澳洲、德國及加
拿大的類似法例。

23.副工商司回應一位議員時表示,條例草案的條文不會
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關於大規模毀滅武器的定義,副
工商司表示,定義主要以有關國際協約內訂明的違禁物
品名單為基礎。

24.一位議員指出,根據條例草案第4(1)(b)條,任何人以
合理理由相信或懷疑其所提供的服務,將會或可能協助
發展、生產、取得或貯存大規模武器,即屬違法。他認
為此項條文過分嚴苛。另一位議員則關注到,運輸公司
未必知悉其所載運的貨物的性質。託運人亦有可能刻意
就有關載貨提供假資料。在此情況下,若運輸公司須承
擔法律責任,未免有欠公允。副工商司及署理海關總監
表示,其他法例,例如《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亦
載有類似條文。雖然香港海關負責蒐集證據,但某人是
否干犯一項罪行,須由法院就個別案件作出決定。倘無
表面證據證明某人對所載運的貨品知情,政府當局不大
可能會提出檢控。

25.副工商司回應議員時再次澄清,只要取得有關的許可
證,從事戰略性物品的交易亦屬合法。條例草案僅旨在
管制在香港進行涉及若干屬嚴禁類別武器的交易活動。

VII. 推廣工商和服務業

(立法局CB(1)1231/96-97(06)號文件)

26. 一位議員質疑政府當局何以不仿效新加坡的做法,
設立經濟發展局來監察整體的經濟情況。工商服務業
推廣署署長解釋,新加坡和香港在處理經濟事宜上各
有不同理念。新加坡採用指導性的經濟原則,政府在
經濟發展上擔任主導的角色,而香港政府在這方面只
擔任輔助性的角色。倘成立一個發展局或委員會來監
察經濟領域上的所有方面,則發展局的成員不但要具
備極豐富的專業知識,並且需要付出極多時間。

27.關於為推廣工商和服務業的相同目標而成立的組織
及委員會,其職能重覆的問題,工商服務業推廣署署
長表示,此類機構的數目並不多,而其各自的職能並
不相同。有關的職能在有限的程度上難免可能重覆,
但此一情況可藉收取共同成員的做法來解決,使不同
機構互相知悉各自進行的工作。擧例說,馮國經博士
同時是服務業推廣策略小組及貿易發展局一個性質類
似的委員會的成員。

28.關於貿易發展局是否可能接管所有有關推廣工商和
服務業的職責,工商服務業推廣署署長答覆謂,貿易
發展局的一貫職能是推廣製造業產品的貿易。雖然該
局的職能最近亦擴展至包括服務業,但這不過是推廣
工商和服務業的其中一個環節。工商服務業推廣署的
着眼點會更為廣泛,該署會致力確保香港所提供的各
類服務切合國際經濟方面的要求。

29.議員要求澄清工商服務業推廣署、財政司屬下的一
個類似專責小組及工商科轄下一個特別諮詢小組,在
職能上的分別。工商服務業推廣署署長解釋,後兩個
小組已經解散,而工商服務業推廣署會綜合和接辦其
工作。關於工商服務業推廣署來年的工作,工商服務
業推廣署署長表示,在協助營商的工作方面,工商服
務業推廣署會與有關的決策科合作,實施「方便營商
計劃」下多項試驗研究所提出的建議。這會是以數值
衡量工商服務業推廣署成效的方法;而在推廣服務業
方面,雖然隸屬財政司的專責小組沒有提出行動綱領
,但由於將會採取的行動跨越不同的決策科,而並非
純屬工商服務業推廣署的職責範圍,因而難以在現階
段提出一個明確的工作計劃。政府當局會在大約一年
後向議員匯報工商服務業推廣署的工作。

30. 關於資料文件第8段,一位議員詢問,工商科因何
不足以統籌推廣服務業的工作。工商服務業推廣署署
長澄清,鑑於服務行業多元化,加上涉及不同服務行
業的事宜數量眾多,要把推廣服務業的責任付託予單
一個決策部門,並不實際。政府當局因而作出結論,
認為需設立一個專責部門,以作出有效的統籌。

31.主席詢問當局會否在一九九七年至九八年度優先推
廣某個特定的服務行業。工商服務業推廣署署長回答
謂,政府當局心目中並無任何擬優先處理的項目。當
局會先行與商界磋商,再作決定。

32. 會議於上午十時三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Last Update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