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立法局貿易及
工業事務委員會的
資料文件
香港版權法例本地化
本文件旨在向各位議員匯報有關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
在香港設立一套獨立版權保障制度的立法建議。
2. 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知識產權的
政策,並受法例保護。一九九五年十一月,我們就香港版
權法例本地化的問題,與中英聯合聯絡小組中方代表達成
協議。我們與中方亦同意,國際知識產權條約會繼續適用
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這些有關保護版權的條約包括《伯爾
尼公約》、《國際版權公約》及《錄音製品公約》。香港
將繼續參與這些公約,並從中受惠。
3. 香港現行的版權法例,主要是以英國的版權法例為藍本。
香港有需要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設立獨立的版權保
障制度,亦有需要把版權法例現代化,以配合科技發展、
反映保護知識產權的現行國際標準,以及切合本地的情況。
4.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廣泛徵詢公眾意見後,在一九
九四年一月發表《版權法律的改革研究報告書》。法改會
建議,香港制訂本身的版權法例時,應以英國一九八八年
的《版權、設計及專利法令》為藍本,並應修改有關條文,
以切合本地情況。
5. 我們根據該份報告書,擬備了一項內容詳盡的版權條例
草案,並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初連同一份諮詢文件,派發
給約100個團體,其中包括版權擁有人、有關界別的使用
者,以及專業和學術界人士,以徵詢他們的意見。我們已
把該份諮詢文件和條例草案擬稿各乙份,送交各位議員參
閱。
6. 版權條例草案擬稿所載的主要立法建議,闡述於該份諮
詢文件內。主要的立法建議摘要,概述於附件A。
7. 版權條例草案其中一項引起有關行業不少辯論的具爭議
性問題,是平行進口(俗稱「水貨」)。現行的法例規定對
平行進口貨品實施刑事及民事制裁。廣義來說,平行進口
貨品是指在海外版權擁有人同意下,在當地合法製造的版
權產品(電腦程式、書籍、錄音製品和電影),但這些產品
卻未經版權擁有人或入口國家/地區的專用特許持有人許
可而輸入有關國家/地區。
8. 我們已審慎研究規管平行進口的正反意見,並已考慮到
本年較早時,條例草案委員會在研究知識產權(世界貿易
組織修訂)條例草案時對這議題提出的意見。我們注意到,
在平行進口的問題上,迄今還沒有國際標準或共識。雖然
大部分已發展國家仍對平行進口貨品實施某種形式的限制,
但我們察覺到,有些國家為維護消費者的利益、促進競爭
及自由貿易,已在某程度上撤銷管制或實施自由化措施。
我們明白有需要確保在本港投資製作及發行影片、錄音製
品、書籍及電腦軟件的活動,繼續保持興旺。我們認為,
全面撤銷管制(即廢除對平行進口的刑事及民事制裁),會
鼓勵人們以不當營商手法圖利,不公平地削減了版權擁有
人及特許持有人在本港輸入和推廣貨品方面作大量投資所
應得的回報。
9. 我們的結論是,在公眾諮詢階段,最佳路向是採取法改
會有關平行進口非刑事化的建議,但會保留民事制裁的方
法。此外,我們同意法改會的建議,認為有需要闡明在
《版權、設計及專利法令》中專用特許持有人的地位,以
便專用特許持有人可向違反專用特許協議規定的平行進口
者,提出民事訴訟。我們認為,建議維持可限制平行進口
的民事權利,足可消除版權擁有人及本地特許持有人的憂
慮,並在這些人的商業利益和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
附件B摘錄自上述法改會報告書,詳細載述導致法改會提
出對平行進口的建議所考慮的事項和根據的理由。
10. 我們在發表該份諮詢文件和條例草案擬稿後,分別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和十六日,舉行兩次公開座談會,
以闡釋和澄清條例草案擬稿的條文。該兩次座談會共有56
個團體超過100名人士參加。
11. 上述諮詢工作已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屆滿。我們
現正審慎研究所接獲的意見書,並會在有需要時修改條例
草案擬稿。
12. 我們擬於一九九七年二月向立法局提交版權條例草案。
政府已同意優先處理該條例草案,以便該條例草案可在
一九九七年七月前獲得通過。
工商科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附件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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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的審定資格制度 - 任何人士(包括法人)原
創或在世界各地發表的版權作品,均可在香港獲
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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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約作品的版權一般歸作者所有,除非有明訂的
協議,訂定版權誰屬,則作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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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的作品的版權一般歸僱主所有,但僱員有法
定的權利向僱主索取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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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的保障期基本上為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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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侵權行為包括未經版權擁有人同意而把版權
作品複製、向公眾發出複製品、在公開場合表演、
廣播或納入有線傳播節目內,以及進行改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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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侵權行為包括輸入、擁有或處理侵權複製品、
提供製造侵權複製品的設施、容許使用處所作侵
犯版權的表演,及提供器具用作侵犯版權表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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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錄音製品及電腦程式的租賃權,但不提供電
影租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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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精神權利,除了現時的作品署名權利及錯誤
歸咎權外,新增的權利有作品完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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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表演的權利,確保在即場表演方面,除表演
者外,與表演者訂有獨家錄製表演合約的人士,
亦可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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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採用一般的民事補救方法,例如強制令、損
害賠償、清算收益帳項及交付令,但不再採用侵
權溢利賠償方法。保留在民事訴訟中,版權專用
特許持有人須與版權擁有人同作控方或辯方的規
定。
-
繼續採用海關邊境措施,但只針對翻版貨品,而
不針對平行進口貨品。除版權擁有人外,專用特
許持有人亦可援引海關邊境措施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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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加強刑罰以對付翻版活動的條文維持不變,
並增訂法律條文,以加強執法能力及與其他國家
/地區的合作。這些條文包括向版權擁有人發放
檢獲物品的樣本、沒收檢獲的物品、附加協助檢
控的推定、修改及闡釋使用誓證的條文。
-
採納平行進口非刑事化的建議,但保留針對平行
進口的民事權利。專用特許持有人可向違反專用
特許協議規定,安排平行進口的平行進口者,提
出民事訴訟。
-
允許的作為包括合理使用版權作品、使用版權作
品作教育和公共行政用途、圖書館和資料館保存
或提供複製品,以及訊號的再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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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傳送只會在非常特別的條件下,才獲准進行。
廣播者的合法權益及財政利益不會受到不公平的
損害。再傳送須與原有的廣播同時進行,而不會
刪去廣告,亦不可更改廣播節目原本的內容。
-
電腦軟件有特定的允許作為,以促進資訊科技的
發展及技術轉移,允許的作為包括製作後備版本、
在使用時複製或改編軟件,及復原軟件的編譯代
碼以取用資料創造另一電腦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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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電腦互聯網及數字式環境顯示的版權作品方面,
版權擁有人的合法利益會獲得保障。此外也提供
民事補救,針對蓄意在數字式環境安排或保存侵
權物品以作貿易或商業用途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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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訂有關政府和立法局在擁有和管理版權方面的
條文。政府有權擁有各項條例的版權,以及公職
人員在履行職務時所擬備的一切文件的版權,但
有效期是有限制的,而在現行的版權法例下,未
經發表的作品的有效期是沒有限制的。除議員條
例草案外,所有條例草案的版權均屬政府所有,
而議員條例草案的版權則屬立法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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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集體行使版權組織設立自願登記制度,確保公
眾人士知悉版權收費表等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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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審裁處由社會各界人士組成,負責處理簽發
版權特許所引致的糾紛,確保各方面的利益得到
平衡。審裁處的管轄權會更加明確和有所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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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妥善地保障公眾利益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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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裁處有權處理擬議的簽發特許方案或
特許所引致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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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法定條文,列明版權審裁處在處理
有關簽發版權特許的糾紛時須考慮的因
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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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裁處有權裁定版權使用者向簽發特許
組織支付臨時版權費,同時限制這些組
織申請臨時強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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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法定的默示賠償條文,並訂明法定
的賠償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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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裁處有權判給訟費,以防止瑣屑無聊
/無理取鬧的個案向審裁處申請解決紛
爭,從而避免審裁處的法律程序被人濫
用、減低法律費用及鼓勵受屈者向審裁
處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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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