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立法局貿易及
工業事務委員會的
資料文件
香港的新註冊外觀設計法例
本文件旨在向各位議員匯報有關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
在香港設立新的註冊外觀設計註冊制度的立例建議。
2. 「外觀設計」指由物品本身或其裝飾的外形、線條、輪
廓、顏色、圖案、形狀或材料所產生的整件物品或其部分
的外觀元素。有外觀設計的物品在本港經濟中佔有重要的
地位,包羅的貨品種類不一而足,包括家庭用品、傢具、
紡織品、時裝、珠寶及手錶等。一件商品是否成功,往往
取決於其外觀設計。
3. 研製一項外觀設計,投資可以甚為龐大,而商業風險亦
可以很高。不過,外觀設計一旦成功,再複製便只需原來
研製成本的一小部分費用。在香港,保障外觀設計是非常
重要的,尤以對中小型企業為然。
4. 基本法第139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科
學技術政策,以法律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成果、專利和發
明創造。第140條亦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
文化政策,以法律保護作者在文學藝術創作中所獲得的成
果和合法權益。擬議為香港制訂獨立的外觀設計法例,是
符合基本法條文的規定。
5. 在中英聯合聯絡小組中,中英雙方已同意把香港的外觀
設計法例本地化。此外,雙方亦同意,國際知識產權條約
將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這些條約包括《保護工業
產權巴黎公約》和《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
香港會繼續從這些公約中受惠。
6. 香港現行的註冊外觀設計法例,是根據聯合王國的註冊
外觀設計法例而訂定的。香港並沒有獨立的外觀設計註冊
處。一項外觀設計可以在聯合王國根據經修訂的《一九四
九年註冊外觀設計法令》申請註冊,然後在香港獲得保障。
如外觀設計經聯合王國外觀設計註冊處處長註冊,則根據
《聯合王國設計(保障)條例》(第44章)(一九二八年在香
港制定)的規定,經註冊的外觀設計自動 在香港獲得保障。
在聯合王國註冊後,並不需要在香港進行其他程序。註冊
外觀設計只要在聯合王國依然有效,在香港亦保持有效。
7.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研究版權法律改革事宜時,
其中一項主要工作是首次對註冊外觀設計法例進行檢討。
法改會廣泛徵詢公眾意見後,在一九九四年一月發表《版
權法律的改革研究報告書》,並建議香港應設立新的外觀
設計註冊制度。
8. 現時區域和國際間的趨勢,是設立免審查的外觀設計註
冊制度。根據其他國家的經驗,縱使進行翻檢和審查,註
冊處處長亦難以決定設計是否可予註冊。我們認為未來的
方向,是設立只作形式上審查的外觀設計註冊制度。
9. 我們草擬了註冊外觀設計條例草案,以期達致下列各項
政策目標:
-
本地化:香港的註冊外觀設計法例,是由知識
產權法例伸展出來的,而且主要是根據聯合王
國的《一九四九年註冊外觀設計法令》而訂定。
不過,這個制度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再
不適用於香港。香港有需要自行設立外觀設計
註冊處,以便外觀設計的註冊可以在本港而不
用在聯合王國進行。
-
現代化:我們必須確保新訂的註冊外觀設計法
律制度反映區域和國際的發展趨向。
-
履行國際義務:各項與外觀設計有關的公約和
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均載有保障外觀設計的國際標準,我們必須確
保新的註冊外觀設計法例仍會符合有關標準。
-
設立一個方便使用者的運作系統:我們必須創
造一個方便使用者的環境,以助保障新穎但卻
不能獲得專利的產品外觀設計。
主要的立法建議摘要,概述於附件。
10. 我們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初將《註冊外觀設計條例草
案》擬稿和一份有關於該草案的諮詢文件發給大約60個團
體,例如有關行業的外觀設計擁有人和使用者,以及專業
界及學術界,以收集他們的意見。條例草案擬稿是參考法
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的建議草擬。我們在一九九六年十二
月十六日舉行一次公開座談會,以闡釋和澄清條例草案擬
稿的條文。上述諮詢工作已在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屆滿。
我們現在審慎研究所接獲的意見書,並會在需要時修改條
例草案擬稿。
11. 我們擬於一九九七年三月向立法局提交註冊外觀設計
條例草案。政府已同意優先處理該條例草案,以便該條例
草案可在一九九七年七月前獲得通過。
工商科
一九九七年一月
附件
一項外觀設計如果是新穎,便屬可註冊的外觀設計(新穎
是指先前沒有相同的外觀設計,而掌握資訊的使用者對該
項設計的整體印象,有別於對任何先前外觀設計的整體印
象)。倘若一項外觀設計違反公共秩序、道德標準或明顯
不屬於外觀設計的定義,外觀設計註冊處處長有一般酌情
權,拒絕該項外觀設計的註冊申請。
2. 任何一項外觀設計的原來所有人,有權申請為其外觀設
計註冊。
3. 我們會設立香港外觀設計註冊處。擬議的香港外觀設計
保障制度不須作實質審查,只須作形式上的審查。註冊處
處長信納外觀設計符合正式規定後,會把外觀設計註冊和
發表。
4. 法例會訂明如何按照外觀設計在公約國家或世界貿易組
織成員國或地區較早提交申請的日期,訂立和提出優先權
日期。附表列出公約國家(即巴黎公約締約國)和世界貿易
組織成員名單。
5. 在香港外觀設計註冊處註冊的外觀設計,最初可獲五年
的保障。只要繳付訂明的續期費用,保障期可延長五年,
共可延期四次。因此,保障的有效期最長為25年。
6. 註冊外觀設計所有人有權防止第三者在未經所有人同意
前,製造或出售載有或包含複製(或大致上複製)註冊外觀
設計的物品,作商業用途。這些權利可以轉讓。
7. 法例會載有條文,准許政府在已宣布的極度緊急期間,
按照法院同意或裁定的條款及條件,徵用註冊外觀設計。
8. 獲得保障的註冊外觀設計所有人,可循民事補救方法,
包括強制令、損害賠償、清算收益帳項交付令或銷毀侵權
物品,保障他們的權益。對於侵犯註冊外觀設計的行為,
我們不會實施刑事制裁。
9. 批予註冊後,可隨時列明理由,向法院提出撤銷。
10. 新法例實施後,已在聯合王國註冊的外觀設計,會視
為香港的註冊外觀設計。
11. 至於在新法例實施後才在聯合王國註冊的外觀設計,
倘若申請是在法例實施前提出的,亦會視為香港的註冊外
觀設計。
12. 不過,這些視作香港註冊的外觀設計,必須在聯合王
國註冊期屆滿前六個月內或在新法例實施後六個月內在香
港續期,兩者取其較長者。
13. 除非被視為香港的註冊外觀設計在香港續期,否則其
在香港的保障將會停止。
Last Update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