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802/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PL/TP/1

立法局交通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5月9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8時30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劉健儀議員(主席)
    黃偉賢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陳偉業議員
    李永達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蔡根培議員
    劉千石議員
    羅祥國議員
    李啟明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委員:
    何承天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宜弘議員
    張漢忠議員
    何俊仁議員
    顏錦全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運輪輸科

    副運輸司(運輸基建)
    梁世華先生

    副運輸司(運輸管理)
    羅德賢小姐

    首席助理運輪輸司
    陳洪傑先生

    工務科

    署理副工務司(工務政策)
    潘明高先生

    運輪輸署

    署理運輪輸署署長
    陳阮德徽女士

    路政署

    路政署署長
    梁國新先生

    路政署助理署長(主要工程)
    甘偉業先生

    路政署總工程司(主要工程)
    謝潤泉先生

    律政署

    署理民事檢察專員
    歐禮義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運輪輸科

    副運輪輸司(運輸基建)
    梁世華先生

    副運輸司(運輸管理)
    羅德賢小姐

    副運輸司(運輸服務)
    鄒耀南先生

    首席助理運輪輸司
    黃慕玲女士

    運輪輸署

    署理運輸署署長
    陳阮德徽女士

    運輪輸署助理署長(新界)
    呂崇義先生

    運輪輸署總交通工程師(新界西)
    李欣明先生

    參與議程第VI項的討論

    運輪輸科

    副運輸司(運輸管理)
    羅德賢小姐

    副運輸司(運輸服務)
    鄒耀南先生

    首席助理運輪輸司
    黃慕玲女士

    運輪輸署

    署理運輸署署長
    陳阮德徽女士

    運輪輸署助理署長(新界)
    呂崇義先生

    運輪輸署總交通工程師(新界西)
    李欣明先生

    運輪輸署總交通工程師(新界東)
    單國強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4(署任)
    盧思源先生


I 確認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局CB(1)1480及1482/96-97號文件)

1997年3月3日及13日兩次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自上次會議以來後發出的參考
文件

(中華汽車有限公司就其營運與財政資料及服務承諾提供
的立法局CB(1)1302/96-97號文件。

政府當局就隧道內交通違例事項的違例駕駛記分制度提
供的立法局CB(1)1494/96-97號文件)

2.事務委員會察悉,秘書處自上次會議以來後曾發出了 兩份資料參考文件。

III. 1997年6月13日下次會議的討論
事項
(待議事項一覽表(截至1997年5月6日的情況)

政府當局就提供有關待議事項最新情況提供的
CB(1)1479/96-97(01)號文件)

3.主席表示,事務委員會已訂於1997年5月14日擧行特別
會議,討論東區海底隧道增加隧道費的仲裁事宜。議員
其後商討論待議事項一覽表所列各事項目的緩急優先次
序,並商定同意事務委員會在本屆立法局會期內應討論
以下事項:

  1. 泊車位需求研究;

  2. 貨運研究;

  3. 的士牌價;

  4. 機場鐵路工程的進展情況;

  5. 中華汽車有限公司的專營權續期事宜;

  6. 九龍汽車巴士有限公司的專營權續期事宜;及

  7. 渡輪服務的長遠發展的政策。
4. 鑑於在會期結束前尚要處理須作商議的事項眾多,事
務委員會同意,除訂於1997年6月13日擧行的例定期會議
外,事務委員會應在1997年6月5日上午8時30分擧行另一
次特別會議,而1997年5月14日的特別會議亦應增加多一
個項目議題。事務委員會秘書將會與政府當局聯絡,商
討如何分配上述各次會議的議程項目題。此外,事務委
員會將要求當局就下列問題事項提供作出書面答回覆:

問題事項轉介單位
(a)香港油蔴地小輪船有
限公司建議在青嶼幹線
啟用通車後,取消在荃
灣至中區普通渡輪及飛
翔船服務航線上位於青
衣的中途停泊站
葵青區議會

(b)限制區的道路標記灣仔區議會
(c) 由二零零一2001年直
至十六號幹線完工前落
成的一段期間,應採取
臨時的舒緩疏導交通臨
時措施,以減輕紓緩沙
田至九龍的交通擠塞情
工務小組委員會

(d) 與香港油蔴地小輪船
有限公司商談一套碼頭
重建發展一攬子計劃的
進展情況
資料不詳適用

(e)如何防止樹木阻擋駕
車人士觀察看道路線指
示標誌的視線被樹木阻
資料不詳適用


5.至於由工務小組委員會轉介的有關行人天橋的設計和
建造費用的一事宜,事務委員會認為,把此事轉交規劃
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跟進屬更會較為適合恰當的做法。

IV.屯門公路擴闊工程及有關的調解
事件與改善工程的最新發展情況

(CB(1)512/96-97(03)號文件 ─ 1996年10月23日會議紀
要的節錄

政府當局在1996年10月提供的CB(1)512/96-97(04)號文件

CB(1)512/96-97(05)號文件 ─ 1996年11月29日會議紀
要的節錄

政府當局在1996年11月提供的CB(1)512/96-97(06)號文件

政府當局在1996年12月提供的CB(1)512/96-97(07)號文件

CB(1)1479/96-97(02)號文件 ─ 1996年12月17日會議紀要
的節錄

政府當局在1997年4月提供的CB(1)1261/96-97號文件

政府當局在1997年5月提供的CB(1)1479/96-97(03)號文件)

6.路政署署長應主席邀所請發言。在席上他表示,政府
當局已於一九九六1996年十10月委託顧問公司進行一項
可行性研究,探討如何在屯門公路大欖段進行道路擴闊
工程,並為進行屯門公路改善工程已的選定方案的作初
步設計工作。有關工程將於1998年7月會待大欖隧道按原
定計劃通車後,預期於一九九八年七月始會展開,藉以
期盡量減低少對日間使用屯門公路的車輛所造成的不便
阻礙。不過,當局於在施工期間,仍須在夜間封閉屯門
公路的行車線仍須於晚上封閉。整項工程預計可於在二
零零零2000年八8月完工成。政府當局於最近進行的了一
項研究調查,確定,有必要進行展開有關的上述改善工
程,以應付日益增長的交通需求。當局已在適當時曾就
建議採用的方案及各項可供選擇的交通管理計劃,分別
諮徵詢各有關區議會的意見。

7. 至於有關事件的調解結果,路政署署長就調解結果表
示,由於調解人接納承建商的證供,指認為若不經常大
幅度地封閉屯門公路若不作頻密及大範圍的封閉,工程
便無法繼續進行大欖段的擴闊工程,因此,調解人確信
有關大欖段的擴闊工程不可能展開。;否則,即使有另
一項可供選擇的可行的設計方案,完成工程所需的施工
期時間亦會遠較預期為長,而工程費建造成本亦更會隨
之大幅上升增加。調解人亦又認為相信,承建商並無以
欺詐手段向政府索取補償。由於律政署認為,政府當局
已認真和竭盡所能,認真地與承建商爭辯議論合約條文
的問題,但事情始終未能成功解決,。當局經在考慮律
政署的這項意見後,已決定不會尋求仲裁。而考慮到鑑
於調解人具有一定的名氣地位和專業地位知識,調解結
果被推翻的可能性成數甚低。

8. 路政署署長和路政署助理署長 (主要工程)在回應一位
議員時表示,顧問建議採用的擴闊道路方案,包括,切
削屯門公路其中一段的現有一段斜坡,並以及在該路段
其餘部分,利用擋土牆的來擴闊中央分隔帶興建擋土墻
。有關工程的預算費用約為 3 億4,000萬元,當中包括鞏
固修補由承建商開挖掘的斜坡和採取額外安全措施所需
的開支出。政府當局將負責工程設計,然後再把就工程
進行招標。建議採用的方案與原先的建議有別,後者所
需的費用約為1億元。關於承建商索償一事,路政署助
理署長就承建商索償的問題表示,承建商已就涉及「不
可能依照合約進行工程的問題」,提出了若干索償要求
,。政府當局正在律政署協助下,正對這些要求詳加以
考慮。儘管如此,當局認為,當局沒有理由不必因把工
程透過重新招標向把工程批給其他承建商,重新招標而
須向原先的承建商作出賠補償。

9. 鑑於三號幹線 (郊野公園段) 於一九九八1998年年中啟
用通車後,將對行走屯門公路的交通部分車輛會改行這
條路線起分流作用,一位議員詢問是否仍有必需要進行
對屯門公路大欖段的進行道路擴闊工程。署理運輸署署
長回應謂時表示,大欖段已因工程暫停而出現形成樽頸
問題位,減低了屯門公路爬山慢車線的效能。現時的爬
山慢車線路各段每小時的汽容車流量為每小時 400 輛架
次,但當大欖段的道路擴闊工程完成後,該路段每小時
的汽上述容車流量將可增至約每小時 750 輛架次左右。
此外,當在發生交通意外或車輛出現故障時,爬山慢車
線將發揮對舒緩疏導交通十分作有用。三號幹線 ( 郊野
公園段)啟用通車後,無疑會對屯門公路的交通起分流作
用,但長遠而言,由於屯門公路將是為三號幹線以外另
一條可供選擇的重要通道,因此,其爬山慢車線仍具將
會相當作有用。

V.使用東涌道作為大嶼山南北
部的連接道路

(Serge Berthier先生提交的CB(1)1138/96-97號文件及政府
當局提供的CB(1)1479/96-97(04)號文件)

10.運輸署助理署長(新界)和總交通工程師(新界西)應主席
邀請,在席上向議員簡介東涌道在青嶼幹線於1997年5月
22日通車後,東涌道的交通安排。東涌道為一條闊3.5米
、全長8.5公里的鄉村道路,沿途共有33個讓車處和多處
,而且有不少急彎。該條道路有一半路面的斜度在1比10
至與1比5之間,而適宜巴士行駛的道路的,標準斜度則
為1比12。雖然該段道路的交通不算繁忙,但在過去3年
曾已發生了5宗交通意外,這些統計數據字證明實,在
斜度極高、急彎滿佈、視線欠佳以及只得一條行車線的
道路實施雙程行車,實有潛在危險。當局自1991年開始
,東涌道便已對所有貨車實施劃為全日24小時禁止貨車
禁區駛入的措施。其他沒有有效禁區許可證的其他機動
車輛,亦不得在每日上午七7時至下午七7時這一段期間
亦不可駛入該道路。由於當青嶼幹線通車和新機場啟用
後,該條道路的交通流量預期會有所增加較以前為高,
有見及此,政府當局將把24小時禁止駛入這項措施的涵
蓋適用範圍擴大展至所有車輛。當局又會額外簽發50張
許可證予向現時並無未持有任何禁區許可證的南大嶼山
南部居民,再簽發50個許可證。

11.一位議員指出認為,當局在規劃大嶼山的道路網絡的
規劃時有欠缺周密詳,以致未能配合青嶼幹線通車,結
果導致須把東涌道需被劃為禁區。此這項安排對市民構
成極大為不便利。他詢問當局在簽發禁區許可證時,對
有關申請採用何種審核準則。運輸署助理署長(新界)在
回應時表示,設於南大嶼山南部、而在運作上確有需要
使用東涌道的商業機構,若要在申請禁區許可證時,必
須提出足夠充分理據由,而當局這些申請會經過嚴格的
審核有關的申請。在正常一般情況下,當局只會向每一
個營商業機構只簽獲發一張許可證。不過,當局在處理
當地向居民提出簽發禁區許可證的申請時,處理手法會
較為寬鬆,以照顧他們日常對的一般交通的需要。當局
將向南大嶼山南部和東涌道的居民額外簽發50張新的許
可證,以方便他們因工作需要來往返南北大嶼山南北部
之間。若符合資格的申請者數目超過可供簽發的新許可
證數目,當局會將以抽籤形式分配許可證。至於有指控
稱,部分政府官員濫用權力,把許可證發給並非當地居
民的人士,運輸署助理署長(新界)就此向議員保證,政
府當局會密切監察此這方面的情況,並確保許可證用得
其所。他並又表示,當局將在實施這項新制度實施3個
月後進行檢討。在檢討過程中,時會參考多項因素,
包括東涌道的道路容車量以及交通流量的變化情況等各
項因素,將會納入考慮之列。

12. 運輸署助理署長(新界)回應一位議員時指出表示,屋
邨巴士申請禁區許可證的當局會採用類似審核準則會與
學校巴士的審核準則相同,審核開辦屋邨巴士的申請,
此擧這符合鼓勵市民在東涌道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政策
。他贊同一位議員的建議,認為應在有關的審核準則應
中訂明,屋邨巴士亦合有資格申請許可證。而在新機場
啟用前,來往南北大嶼山南北部之間會設有通宵巴士服
務。此外,由於電單車亦列為被界定屬車輛之一類別,
因此,當局認為,不宜在使用東涌道方面給予讓這此類
車輛在使用東涌道時享有任何豁免優惠。,不過,但單
車則卻不會受到限制。議員則指出,目前的違例駕駛記
分制度亦針對騎單車人士的違例情況,而在有關法條例
中,把單車亦界定列為車輛之一。

13.由於並無阻攔車輛駛入東涌道禁區的設施,議員因而
關注當局將如何執行擬建議的交通限制措施,因為實質
上並無任何阻止車輛駛入東涌道禁區的方法。運輸署助
理署長 (新界) 在回應時表示,在青嶼幹線啟用通車初期
,運輸署會聯同警方密切監察有關情況,。他並答允提
供資料,闡述執法方面行上述措施的詳細安排,供議員
參考。他進一步又表示,沒有有效許可證的駕車人士若
使用東涌道,將會受到處罰被罰款,但不會被扣分。

14.有關東涌道的道路改善工程,議員就東涌道的道路改
善工程認為,根據從屯門公路和域多利道進行擴闊工程
的經驗可見,擴闊道路可能並非未必是解決該區交通需
求問題的最佳方法。署理運輸署署長察悉議員的意見,
並表示,目前正就擴闊東涌道進行的擴闊東涌道可行性
研究,亦包括會探討其他方案,例如在南北大嶼山南北
部之間興建一條新的接駁道路。

VI. 停泊及轉乘試驗計劃

(政府當局提供的CB(1)1479/96-97(05)號文件)

15. 運輸署助理署長(新界)應主席邀所請,在席上告知議
員,上述停泊及轉乘試驗計劃的概念,是鼓勵往返工作
地點的乘客駕車人士盡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藉以減少
來往繁忙商業區的私家車數目。當局已在九廣鐵路上水
站附近,物色了一幅土地,計劃以短期租約形式批出的
土地,用以推行停泊及轉乘試驗計劃。由於新界北區部
陸續有新的房屋苑發展項目落成,因此,當局認為上水
區是推行此這項試驗計劃的合適地點。目前,由新界北
駕車前往南九龍估計需時80分鐘,但駕車人士若把車輛
停泊在九廣鐵路上水站,然後轉乘九廣鐵路列車,則可
把花在交通的所需時間可縮短至405分鐘。為吸引駕車人
士泊車後轉乘公共交通工具,當局會提供收取每小時3元
的優惠泊車費,以吸引駕駛私家車往返工作地點的乘容
參與該項試驗計劃。該這項為期一年的試驗計劃預定在
於一九九七1997年年底展開,首次檢討當局將則會在試
驗該計劃推行六6個月後首次進行檢討。

16. 部分議員關注到,有關的泊車設施可能被那些並非真
正轉乘九廣鐵路列車前往市區的駕車人士,可能會濫用
有關的泊車設施。運輸署助理署長 (新界) 在回應時表示
,對於已泊車並轉乘九廣鐵路列車的駕車人士,政府當
局建議,九廣鐵路公司可在乘客他們的停車票上蓋印,
藉以作核實證乘客已泊車並轉乘九廣鐵路列車。當局將
與九廣鐵路公司制商討定詳細安排,並稍後會在適當時
候向告知議員有關安排通報。他並又表示,採用還有其
他方法 (例如發出電子停車票) 亦可防止出現濫用泊車設
施的情況,例如發出電子停車票。然而,由於該等這些
措施的成本高昂,當局並不建議採用。他並表示告知議
員,在九廣鐵路列車的服務時間以外,用作推行試驗計
劃的停車場擬議的建議泊車費將為每小時8元。

17.議員詢問及整修停車場所需的費用,運輸署總交通工
程師(新界東)表示,100萬元的開支僅夠足以進行小規模
型工程,包括例如舖設改善現有地盤點的路面,令其以
符合用作停車場的一般標準。倘若如把例如裝設圍欄、
劃線和安裝照明系統的等工程計算在內,工程所需費用
會增至不多於 300 萬元。鑑於此這項計劃只屬試驗性質
,副運輸司(運輸管理)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會將設法
在盡量減少把工程數目盡量減少的情況不,但仍會讓提
供一個停車場達致一個合理標水準的停車場。

18.對於有意見評論指上述若該計劃試驗計劃若獲得成功
,但所用的開支卻可能因為政府當局其後卻無法保留該
幅以短期租約形式批出的土地,而上述開支便會白白浪
費,。副運輸司(運輸管理)就這項意見表示,該項試驗
計劃的主要目的是引入停泊及轉乘的概念,並測試此概
念是否獲來往工作地點的乘客所駕車人士是否接受這個
概念,而此點這對於制定訂此有關計劃的運作模式實屬
不可或缺極其重要。政府當局一直為長遠推行此項計劃
積極物色其他土地,以便長遠推行這項計劃;而該幅以
短期租約形式批出的土地,推行此計劃可能並非未必是
最合適當的方法選擇。該幅位於上水、並以短期租約形
式批出的土地,已被指定日後供區域市政局使用。計劃
所涉的部分建設成本,當局將可透過從泊車費的收入中
彌補部分的工程費收回。署理運輸署署長補充,當局在
進行《泊車位需求研究》時曾考慮探討停泊及轉乘試驗
計劃,當局並成立了一個工作小組,對此事詳加以研究
。機場鐵路沿線各車站亦已計劃興建停車場,供停泊及
轉乘之用途的停車場。她亦指出又表示,由於九廣鐵路
九龍站的停車場位於市區,並不能達到減少來往繁忙商
業區交通的車輛這個目的,因此故該停車場不適宜作停
泊及轉乘用途。

19. 一位議員關注此項試驗計劃對獅子山隧道和大老山
隧道日常運作的影響。運輸署助理署長(新界)在回應時
表示,被選中定進行試驗計劃的用地盤最多只可停泊容
納200輛私家車,當局預期因此,試驗計劃預計不會對行
車量帶來構成重大影響。倘若此項計劃試驗計劃因獲得
成功而會推廣展至更多地方,政府當局即會仔細評估其
該計劃對交通流量造成的影響。

20. 一位議員建議,當局應擴展停泊及轉乘試驗計劃,
以方便顧及轉乘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例如巴士和公共小
巴)的駕車人士,。運輸署助理署長(新界)在回應時表示
,當局選定九廣鐵路進行試驗計劃,由於是因為九廣鐵
路與其他交通工具比較,九廣鐵路屬可提供更具效率的
公共交通模式運輸服務,因此當局挑選九廣鐵路進行試
驗計劃。在外國,巴士總站毗鄰設有泊車設施,以鼓勵
駕車人士轉乘巴士。政府當局在評估此項試驗計劃時,
會研究海外國家在巴士總站附近提供泊車設施,以鼓勵
駕車人士轉乘巴士的這種做法可是否在本港應適用於本
港。此外,他答允提供資料,闡述就建議在地下鐵路彩
虹站擬議推行的停泊及轉乘試驗計劃一事的進展情況,
向議員提供資料。

21. 關於在本港提供泊車設施的政策問題,副運輸司(運
輸管理)和運輸署助理署長(新界)表示,政府當局自由19
85年以來起便已沒有興建停車場,反而一直鼓勵私人發
展商在各自的發展項目計劃中提供足夠的泊車位。

22.主席總結謂時表示,雖然議員普遍支持停泊及轉乘試
驗計劃的原則,但當局需必須解決議員就對試驗計劃的
推行問題事宜所表達的各點關注的事項各項問題。

VII. 其他事項

23.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10時30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1997年6月11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