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54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 CB1/PL/TP/1


立法局
交通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6月13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8時30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劉健儀議員(主席)
    黃偉賢議員(副主席)
    何承天議員
    陳偉業議員
    李永達議員
    陳鑑林議員
    羅祥國議員
    劉千石議員
    李啟明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缺席委員 :

    周梁淑怡議員
    黃宜弘議員
    陳榮燦議員
    張漢忠議員
    何俊仁議員
    蔡根培議員
    任善寧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項目III

運輸科

運輸司
蕭炯柱先生
副運輸司(運輸基建)
梁世華先生
副運輸司(運輸服務)
鄒耀南先生
首席助理運輸司
利敏貞小姐

經濟科

首席助理經濟司
李國楚先生
高級庫務會計師
林綺芬女士

運輸署

署理運輸署署長
陳阮德徽女士
運輸署助理署長(巴士發展)
黃振亞女士
總運輸主任(巴士發展)
洪同震先生

議程項目IV

運輸科

副運輸司(運輸基建)
梁世華先生
副運輸司(運輸服務)
鄒耀南先生
首席助理運輸司
利敏貞小姐

經濟科

首席助理經濟司
李國楚先生
高級庫務會計師
林綺芬女士

運輸署

署理運輸署署長
陳阮德徽女士
運輸署助理署長(巴士發展)
黃振亞女士
總運輸主任(巴士發展)
洪同震先生

議程項目V

運輸科

副運輸司(運輸基建)
梁世華先生
副運輸司(運輸服務)
鄒耀南先生
首席助理運輸司
利敏貞小姐

經濟科

首席助理經濟司
李國楚先生
高級庫務會計師
林綺芬女士

運輸署

署理運輸署署長
陳阮德徽女士
運輸署助理署長(渡輪及客運)
李胡韋珞女士
總運輸主任(渡輪策劃)
呂瑩小姐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4(署任)
盧思源先生



I 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局CB(1)1802/96-97號文件)

1997年5月9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自上次會議擧行至今發出的資
料文件

1. 事務委員會察悉自上次會議擧行以來並無參考文件發
出。

2. 何承天議員提述南區區議會曾於1997年6月12日與立 法局議員擧行會議,該區區議會主席在席上提到立法局 秘書處曾致函南區政務專員,請該區區議會就中華汽車 有限公司(下稱「中巴」)的專營權續期事宜提供意見。 議員認為,由於政務處亦是為區議會提供服務的秘書處, 故首先接觸政務處屬正常做法。主席會以書面回覆南區
區議會。

(會後補註: 主席已於1997年6月16日致函南區區議會 主席,以表達事務委員會的意見。)

III. 中華汽車有限公司的專營權續
期事宜

(政府當局提交的CB(1)1801/96-97號文件、
CB(1)1801/96-97(02)號文件 ── 南區區議會提交的意
見書、
立法局CB(1)1848/96-97號文件 ── 東區區議會、灣仔
區議會及中西區區議會提交的意見書)

4. 主席表示,事務委員會已請有關區議會就中巴的服務 及專營權續期事宜提供意見。區議會的意見書已隨立法 局CB(1)1801及1848/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南區區 議員於1997年6月12日與立法局議員擧行會議時認為,雖 然中巴所提供的服務已有些改善,但整體而言,服務水 平仍未令人滿意。有人建議批給中巴較短年期(如1年)的 專營權。他們反對作出任何可能引致城巴或其他巴士公 司壟斷的安排。該次會議的召集人何承天議員補充謂, 南區區議員亦不滿中巴員工的服務態度,特別以在賽馬 日為甚。此外,他們投訴中巴的巴士行車時間表所載列
的時間只是大約時間。

5. 署理運輸署署長應主席所請,表示中巴為期3年的專 營權將於1998年8月31日期滿。政府當局檢討中巴的專 營權時,會考慮乘客的利益。中巴目前營辦123條路線。 只要中巴有能力額外提供服務,當局仍可將新路線批給 中巴營辦。她回應議員的詢問時肯定表示,中巴仍未根 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6(2)條申請延續專 營權,但只要行政局滿意中巴的表現,其專營權可根據 該條例第6(3)條延續。她亦表示,中巴曾建議成立新公 司,專注提供專利服務,但政府當局並未獲悉全部詳情。 如中巴成立新公司,當局或會向其批出新的專營權,而
非延續現有的專營權。

6. 議員贊同區議會的意見,認為中巴所提供的服務極差, 難以令人滿意。部分議員促請政府當局不要延續中巴的 專營權,或只向其批出較短年期的專營權。他們建議當 局仿照廣播事業管理局延續商業電視廣播牌照的做法, 向中巴批出專營權,但條件是中巴必須改善服務。政府 當局應更密切監察中巴的運作,並將更多中巴營辦的路 線公開招標,由其他巴士公司競投承辦,因為如此一來, 公眾定會從中受惠。一名議員認為,中巴服務欠佳,是 因為政府當局監管不足。然而,他不贊成批給中巴較短 時期的專營權,因為此擧會阻礙該公司合理發展其業務。

7. 運輸司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會根據法律條文,處理 專營權的問題。由於中巴在指定的期限內未有申請延續 專營權,政府當局有多個方法解決此事。其中一個方法 是以公開投標的方式批出專營權。現時,當局正全面檢 討中巴在過往兩年的表現,並根據多個指標進行評估, 包括可供使用的巴士數目、脫班次數、投訴個案的數目, 以便與其他巴士公司比較。此外,公眾及區議會的意見 亦會考慮。此項檢討一旦完結,政府當局會原則上決定 中巴在下世紀能否為港島居民提供快捷妥善的服務。政 府當局會在1997年8月前決定日後的路向,並會在稍後
通知事務委員會。

8. 議員關注到中巴的專營權於1998年8月期滿後,新的 專利巴士公司有否足夠時間,籌備營辦巴士服務。運輸 司回應時向議員保證,專營權的問題不會影響港島的巴 士服務。署理運輸署署長表示,根據經驗,招標程序需 時3至4個月。新的專利巴士公司將另需9個月作出籌備。 《公共巴士服務條例》於1995年修訂後,政府當局可暫 時接收專營權被撤銷或已期滿的公司所擁有的資產及設 備。該公司的物業,包括車廠及巴士在內,繼而可出租 予新的營辦商,租期不超過3年。現有車廠所在的用地 只應在政府當局交出後才可發展。此安排會確保公共巴 士服務不會中斷。署理運輸署署長察悉一名議員的意見; 該議員認為,新的專利巴士公司在聘任職工時,應優先
聘用中巴的員工。

9. 議員關注到中巴知悉其專營權將於1998年8月被撤銷 後,其服務質素或會進一步下降。運輸司表示,專利巴 士公司有責任在專營權期間為市民提供優質服務。署理 運輸署署長及運輸署助理署長(巴士發展)補充謂,中巴 每年須向政府當局提交擬定的服務計劃。有關的區議會 會就此計劃獲得諮詢,而政府當局會相應決定巴士路線 的網絡。營辦四成港島線巴士服務的城巴,已提供另一 種巴士服務,供乘客選用。此外,如中巴現時提供的服 務不能被乘客接受,政府當局或會引進新的巴士路線。

10. 部分議員質疑,雖然中巴服務欠佳,但當局仍向其 批出一條行走西區海底隧道的過海隧道巴士路線。署理 運輸署署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是個別評審營辦新路 線的申請,過海隧道巴士線亦不例外。有關批給中巴的 新過海隧道巴士線,政府當局滿意擬議的巴士行車時間 表,以及此路線提供空調巴士服務的安排。然而,議員 認為,政府當局在考慮中巴的申請時,應考慮其過往的
服務表現。

11. 議員察悉核數署署長近期曾評論巴士公司欠缺監管 此事。此外,他們亦察悉,逾四成中巴巴士的車齡已超 出17年的上限。署理運輸署署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 對此感到不滿,並贊同此情況反映中巴服務表現差劣。 然而,中巴已計劃在未來5年內購置新巴士,從而降低車 隊的平均車齡。她亦表示,所有巴士每年均須通過驗車 測試,以確保巴士的性能良好。她解釋,如巴士公司未 能遵守專營權合約所訂的規定,則政府當局可要求該公 司繳付罰款。當局已就中巴服務表規欠佳一事向其發出 通知,但迄今仍未收到令人滿意的答覆。政府當局已考 慮政府帳目委員會及核數署署長就此事的程序問題所提 的意見,並會相應改善處罰制度。

IV. 九龍汽車有限公司的專營權
續期事宜

(由政府當局提供的CB(1)1801/96-97(03)號文件)

12. 應主席邀請,署理運輸署署長表示,九龍汽車有限 公司(「九巴」)現時的專營權將於1997年8月31日屆滿。 政府當局認為九巴能夠維持妥善而有效率的巴士服務, 所以打算向行政局建議,向九巴批出為期10年的新專營 權。新專營權的條款包括撤銷利潤管制計劃及取消九巴 所有路線的專營權利。此外,當局要求九巴增加其業務 經營的透明度。政府會在新專營權生效第4年後進行中 期檢討,以評估九巴的表現。建議的專營權的條款與城 巴有限公司的專營權的條款相同。

13. 署理運輸署署長回應一位議員時表示,九巴提供的巴 士服務令人滿意,因而建議向九巴批出10年的專營權。 較長的專營權期對九巴的長遠發展會起穩定的作用,而 中期檢討會令有關方面能更密切監管九巴的服務表現。 副運輸司(運輸服務)補充稱,九巴基本上已接納新專營 權的條款。政府當局與九巴現正就專營權協議的草稿互
相交換意見。

14. 部分議員關注到,取消九巴經營的路線的專營權利 後,沒有公司會競投虧損的路線。副運輸司及署理運輸 署署長表示,政府當局招標的路線網,無論是獲利或虧 損的路線,都是符合商業原則的。像九巴般的大型公司, 可以通過其他獲利的路線,補貼虧損的路線。公司所賺 取的利潤也可用於員工培訓及改善服務。

15. 一位議員指出,「專營權」這個中譯名詞,未能完 全表達新專營權安排的實況,因為新安排取消九巴所有 路線的專營權利。現行名詞的涵意為「壟斷」而並非 「經營權利」。首席助理運輸司(運輸服務)表示,政府 當局已就此事諮詢律政署。「專營權」是指給予巴士公 司權利,在經由總督會同行政局以命令指明的路線,經 營公共巴士服務。由於「專營權」一詞現已用於其他法 例,故此不宜僅就《公共巴士服務條例》採用另一中譯 詞語。然而,她答應將議員的關注事項,向律政署轉達。

16. 副運輸司回應一位議員時作出澄清,運輸司從未承 諾會成立一個獨立委員會,以監管公共交通,包括本港 各公共交通機構釐定收費的事宜。運輸司僅同意考慮此 項建議,並會在適當時候向議員表明政府當局的立場。 此外,副運輸司及首席助理運輸司表示,巴士票價的釐 定,是由《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13條規管,而九巴的 專營權協議亦訂明,釐定票價須符合本港現行法例的規 定。然而,當局會諮詢巴士營辦商,然後才對現行的票
價釐定機制作出修改。

17. 署理運輸署署長指出,九巴每年會興建300至500個 巴士站上蓋,並會就興建的優先次序諮詢各區議會。截 至1996年止,九巴已興建總共1600個巴士站上蓋。然而, 各種地下設施,諸如電纜及水管等,可能在興建巴士站 上蓋時,引致各種問題。政府當局已嘗試加快興建過程。 一直以來,路政署均有檢討巴士站上蓋的設計,以克服 各種限制。雖然如此,一位議員促請政府當局進一步加 快巴士站上蓋的興建過程,特別是在鄉郊地區的巴士站。

V. 渡輪服務的長遠發展

(政府當局提供的CB(1)1801/96-97(04)號文件;立法局 CB(1)1528/96-97號文件 有關香港油蔴地小輪船有限 公司的服務和1997年加價申請的意見書及政府當局的
回應)

18. 應主席邀請,運輸署助理署長(渡輪及客運)表示,香 港的渡輪服務主要由香港油蔴地小輪船有限公司(油蔴地 小輪)及天星小輪有限公司(天星小輪)提供。前者經營15 條航線,而後者經營3條航線。部分渡輪營辦商提供諸如 運載危險品貨車的渡輪服務,當局會以發牌形式批出個 別渡輪航線的營辦權。自更多條海底隧道、新道路網及 鐵路線相繼啟用後,油蔴地小輪和天星小輪的乘客量均 持續下跌。油蔴地小輪港內線的每年乘客量,由1970年 的1.6億人次降至1996年的900萬人次。同期間,天星小 輪的乘客量亦由5700萬人次降至3500萬人次。由其他來 源,例如商舖租金及碼頭廣告所賺取的收入,不足以彌 補該兩間公司的業務虧損。在此情況下,政府當局已計 劃以務實方式處理油蔴地小輪及天星小輪的專營權。現 時的航線網絡會全面改組,嚴重虧蝕的航線會由其他可 供選擇的陸上交通工具予以取代。

19. 議員關注渡輪服務的長遠改善問題,特別是主要的 離島渡輪服務。部分議員認為,招標承辦渡輪服務,藉 以引入競爭,是改善服務的有效方法。一位議員認為在 改善服務及票價水平之間保持合宜的平衡是很重要的。 副運輸司回應時表示,行政局通過中環填海工程的碼頭 發展計劃的條款時,已規定油蔴地小輪在未來10年間應 繼續經營離島渡輪服務。鑑於渡輪的乘客量嚴重下降, 政府當局會考慮將非必要的港內及新市鎮渡輪服務招標, 以引入競爭。預料當油蔴地小輪停辦該等虧損的服務後, 資源可調配至主要的渡輪服務,並能取得合理利潤,使 業務得以維持下去。這個大原則亦會用於續批天星小輪 的專營權。有關此項安排的細節,署理運輸署署長表示, 政府當局在現階段並未就應予取消的航線作出決定。然 而,她向議員保證,倘取消任何渡輪服務,例如九龍城 至北角的航線,政府當局會考慮其他補救辦法,例如開 辦或加強過海隧道巴士線,向在地下鐵路網外的地區提
供服務。

20. 部分議員不滿將部分渡輪航線招標的安排,他們促 請政府當局將渡輪服務全面開放,引入競爭,藉以改善 服務。陳偉業議員提出一項議案,要求政府就渡輪服務 的發展引入全面競爭。議案的原文如下:

    「本委員會要求政府就渡輪服務的發展引
    入全面競爭」。

21. 大部分出席會議的議員支持該項議案。

VI. 其他事項

22. 別無其他事項,會議於上午10時4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17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