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918/97-9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PL/TP/1


立法局
交通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四日(星期三)
時  間:上午十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劉健儀議員(主席)
    黃偉賢議員(副主席)
    何承天議員
    李永達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張漢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
    李啟明議員
    顏錦全議員
    曾健成議員

缺席委員:

    周梁淑怡議員
    陳偉業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宜弘議員
    蔡根培議員
    何俊仁議員
    羅祥國議員
    單仲偕議員
    任善寧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V項

    運輸科

    運輸司
    蕭炯柱先生

    副運輸司(運輸管理)
    羅德賢小姐

    副運輸司(運輸服務)
    鄒耀南先生

    首席助理運輸司(運輸管理)
    周守信先生

    運輸署

    總工程師(整體運輸策劃)
    盧劍聰先生

    律政署

    副民事檢察專員
    歐禮義先生

    助理首席檢察官
    區倩芬女士

    議程第V項

    運輸科

    運輸司
    蕭炯柱先生

    副運輸司(運輸服務)
    鄒耀南先生

    首席助理運輸司(運輸服務)
    劉國材先生

    財經事務科

    署理首席經濟主任
    歐錫熊先生

    運輸署

    署理運輸署署長
    陳阮德徽女士

    助理運輸署署長
    李胡韋珞女士

    總運輸主任
    楊秀婷小姐

應邀出席者:

    議程第IV項

    新香港隧道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陳星璋先生

    法律顧問
    白樂天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高級主任(1)4(署任)
    盧思源先生



I.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局CB(1)1537/96-97號文件)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擧行的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自上次會議以來發出的參考文件

2.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以來並無發出任何參考文件。

III.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三日下次會議的
討論事項

(截至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的待議事項一覽表)

3.事務委員會同意在以後兩次分別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
及十三日擧行的會議上討論下列事項:

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

  1. 泊車位需求研究;

  2. 貨運研究;及

  3. 機場鐵路工程計劃的進展。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三日

  1. 中華汽車有限公司的專營權續期事宜;

  2. 九龍汽車有限公司的專營權續期事宜;及

  3. 渡輪服務的長遠發展。

IV.東區海底隧道--增加隧道費仲裁

(政府當局提供的立法局CB(1)1536/96-97(01)號文件)

4.運輸司應主席所請,向議員表示當局在東區海底隧道(以
下簡稱「東隧」)增加隧道費仲裁一事上的立場。他請議員
參閱新香港隧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香港公司」)在一
九九七年五月一日發出的新聞稿,並指出仲裁裁決並沒有
就隧道費的調整訂定任何準則,或是規定新香港公司可以
後每五年增加隧道費一次,每次五元;仲裁官只證實作出
該等仲裁裁決並不在他的權限之內。副民事檢察專員亦表
示,《仲裁條例》(第341章)規定仲裁協議的裁決只可基於
事實或法律錯誤的理由才能發還。政府當局根本無法從該
條例或普通法中找到任何上訴的理由。至於調高隧道費的
裁決會帶來何種影響,運輸司預料其對交通管理的影響極
微。然而,他預期在新機場於一九九八年啟用後,連接港
九的交通將會出現顯著的轉變。將軍澳的新發展亦會令東
隧的交通更繁忙。政府當局將會顧及此等因素,並仔細研
究仲裁裁決對其他海底隧道的交通流量所造成的影響。

5.新香港公司的陳星璋先生在會上提交一份新聞稿,以澄
清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發出的新聞稿中有關加價仲裁裁
決的若干事宜。簡言之,他表示仲裁官只裁決增加隧道費
,並由一九九八年一月起生效。是次加價旨在使新香港公
司的內部資金回報率達致不少於合理回報水平15%至17%
的下限。政府當局曾研究多個加價方案,最後決定在一九
九八年一月一日調高收費五元,假設日後每五年調整一次
,逐步遞增,使其足以達到內部資金回報率15%至17%。
此項安排可避免由早期使用者去資助後期的使用者,而且
亦符合政府當局及新香港公司在批准專營權時的共同意願
,建立一個漸進而穩定的隧道收費體制。

(會後補註:新香港公司分別於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及十四
日發出的新聞稿已於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六日隨立法局CB(1)
1602/96-97號文件送交各議員。)

6.議員察悉任何人如擬就仲裁裁決提出上訴,必須在仲裁
官於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作出裁決後的21天內提出,然而
,政府當局卻待一九九七年五月二日始回應新香港公司的
新聞稿,就有關結果置評。運輸司解釋,政府當局一發現
仲裁裁決中並無任何法律錯誤,而根據《仲裁條例》(第
341章)就有關裁決提出上訴的勝訴機會只是極微,便已向
其他上訴途徑徵詢第三者的意見。倘仍有上訴的機會,便
不宜向外透露太多有關的資料。議員不相信此一解釋,並
認為政府當局在徵詢法律意見時應知會事務委員會。他們
對於政府當局延遲公布有關結果表示失望,並認為不應剝
奪市民的知情權。

7.關於仲裁裁決對連接港九交通的管理所造成的影響,運
輸司表示,東隧在繁忙時間的使用量已達致其交通容量,
而他預計在調整收費後情況亦會維持不變。西區海底隧道
(以下簡稱「西隧」)對於海底隧道及東隧的使用率只造成
輕微的影響,而在西隧啟用後,使用該三條隧道的車輛總
數更告上升。至於新機場對連接港九交通所造成的影響,
政府當局已就各種轉變作出預測,但實際的影響則須視乎
本港的經濟活動及其他發展等因素而定。新設的「市區內
預辦登機手續」服務亦有助減少前往新機場的交通。此等
轉變或需一至兩年時間才可穩定下來,政府當局將會密切
監察有關的情況。另一方面,他察悉一位議員建議給予駕
車人士優惠票價,以鼓勵他們在非繁忙時間使用東隧。他
會與新香港公司跟進此項建議。

8.議員表示,仲裁裁決基本上是一項商業決定:仲裁官並
沒有考慮市民的負擔能力及其對連接港九交通的影響等因
素。加價的仲裁裁決只為保障新香港公司可賺取合理回報
。他們又批評新香港公司在一九九五年提出加價申請遭政
府當局拒絕後便要求進行仲裁的做法。運輸司回應時表示
,政府當局在當時不支持東隧調高隧道費是因為根本沒有
任何理據支持其加價。新香港公司在要求仲裁時,是按照
《東區海底隧道條例》(第215章)的規定而提出的。他認為
仲裁裁決定不會削弱政府當局在管制其他類似公用機構方
面的權力。副民事檢控專員又證實,仲裁裁決對於其他加
價申請並不具有約束力。

9.關於有關的仲裁裁決是否基於一九九五年的加價申請而
作出的問題,運輸司澄清,仲裁官在作出仲裁裁決時已顧
及交通流量等最新資料。他指出,高通脹率正是新香港公
司所面對的問題的癥結所在。事實上,東隧在一九九六年
的經營情況令人滿意,因為該公司成功地減低經營成本,
使利潤增加。然而,該公司每年估計的通脹率只是8%,較
過去數年的實際通脹率為低。一位議員質疑,該公司可否
利用西隧的啟用作為加價的理由,因為他們在競投東隧工
程時應已考慮到此因素。白樂天先生回應時表示,新香港
公司是在八十年代負責建造及經營東隧時,只知道西隧將
會在二零零零年以後才興建,但卻沒有實際的時間表。運
輸司答應澄清此點並在適當時候提供有關的資料。

10.一位議員請與會者參閱仲裁報告第19.1段,並詢問政府
當局在該種情況下可否與新香港公司展開進一步磋商。副
民事檢控專員回應時表示,該段只提及有關堂費的協議。
運輸司補充,政府當局根本不可能訂定任何與本案的裁決
不相符的新協議。儘管如此,他會考慮議員的建議,日後
與新香港公司檢討加價申請的安排。

11.有關東隧等公用事業的內部資金回報率的合理水平為何
,運輸司表示仲裁官所建議的15%至17%回報率,政府當
局只會作為參考之用。他提醒議員較早前已曾就此事進行
討論,並表示當時曾建議不同的內部資金回報率,由14%
至20%不等,以吸引私人投資參與此等大型基建工程。至
於現存的營辦商,政府當局將會根據他們的表現及經營的
環境釐定合適的內部資金回報率。在仲裁報告中所載東隧
的估計回報率為6.28%,陳先生指出,政府當局的顧問曾
就現時至二零一六年專營期結束前的一段期間內,各股東
共注入7億5 000萬元一事提出意見,而該估計數字就是根
據這些意見而作出的。運輸司答應提供有關的估計資料,
供議員參閱。

12.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及新香港公司在釐定隧道費水平時採
用了不同的準則;前者採用基本計劃方式,而後者則利用
內部資金回報率方式確立其收費水平。他們對於此分歧表
示關注,因為仲裁官在作出裁決時採納了新香港公司釐定
收費的方式。運輸司回應時證實,政府當局將會根據每宗
加價申請的個別情況進行評估。然而,他亦會考慮政府當
局現時所採用的標準及作出檢討,並在適當時候告知各議
員有關的結果。

13.一位議員認為從運輸管理的角度而言,三條過海隧道各
自收取不同的隧道費是極不當的做法。他建議豁免東隧繳
交專營權費12.5%的規定,使收費得以降低但又不致影響
新香港公司的收入。另一位議員對此建議不表贊同,因為
此擧會造成深遠的影響,就是其他隧道營辦商亦會紛紛要
求豁免繳交專營權費以抵消經營赤字。陳先生回應時澄清
,新香港公司無須向政府當局繳交任何專營權費,只將其
7.5%的股權分配給政府當局。運輸司表示,議員的建議將
會間接影響公共收入,不過,他答應進一步研究有關的建
議。

14.議員並不相信仲裁裁決不會對政府當局在管制其他隧道
的加價申請方面造成任何不良影響。他們詢問有否任何補
救措施可防止隧道營辦商日後再提出仲裁。運輸司回應時
表示,政府當局必須在現有的法律架構下監察隧道的經營
。然而,他同意必須檢討現時依賴私人投資者營辦隧道等
大型基建的做法。他表示政府當局已加緊研究由政府擁有
的隧道在運輸管理上所擔當的角色;大老山隧道與由政府
擁有的獅子山隧道之間的相互關係便是一例。他察悉一位
議員的建議,就是興建一條由政府擁有的過海隧道連接紅
磡及灣仔作為解決辦法,並保證在進行第三次全面運輸研
究時,研究該項建議。

V.的士牌價

(政府當局提供的立法局CB(1)1556/96-97(01)號文件)

15.副運輸司(運輸服務)應主席所請,表示自一九六四年起
,的士牌照一直都是以投標方式批出的,而在此之前則是
由警方簽發的。由於在過去十年的士牌價大幅飆升,而所
接獲有關的士服務的投訴數量眾多,故交通諮詢委員會(以
下簡稱「交諮會」)屬下已在一九九一年成立一個工作小組
,以檢討的士政策。在一九九四年年初完成的報告中,提
議採取若干措施打擊的士牌照的炒賣,包括不定期簽發牌
照、限制每人在每次招標程序中不得競投超過一個牌照,
以及禁止在牌照簽發後的12個月內轉讓該新牌照。此等建
議獲得行政局及立法局通過,並已於一九九四年七月實施
新的法例。一九九四年九月,分別有300個市區的士牌照及
100個新界的士牌照根據經修訂的政策批出。在數月前亦已
簽發10個大嶼山的士牌照。一九九五及一九九六年涉及的
士服務的投訴均有上升,但在一九九七年首數個月,此類
投訴的數目卻逐漸減少。此外,副運輸司(運輸服務)表示
,政府當局在考慮的士加價申請時,並無顧及的士牌價的
情況。然而,交諮會已再次成立工作小組研究最近的士牌
價大幅飆升的問題。他亦會提供自一九八六年起有關的士
的平均牌價、平均車租及每程平均收費的一覽表,供議員
參考。

(會後補註:該一覽表已於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六日隨立法局
CB(1)1602/96-97號文件送交各議員。)

16.一位議員指出的士司機都以擁有本身的的士作為目標。
然而,隨著的士牌價大幅飆升,這個目標已變得難以實現
,而且更可能會對的士業的服務質素造成間接影響。他詢
問政府當局有否考慮透過降低的士牌照在銀行的最高按揭
款額等方法以遏止炒風。首席助理運輸司(運輸服務)回應
時表示,香港金融管理局一直監察的士牌照按揭的安排,
而交諮會將會與金融管理局商討此事。 關於利用轉換公司
的擁有權而將的士牌照進行投機性轉讓的做法,副運輸司
(運輸服務)表示,政府當局已注意到此種情況的存在,而
工作小組亦將會就此進行研究。此外,他表示立法局議員
已於一九九四年建議採取積極的措施,加強管制此方面的
投機活動。

17.一位議員問及政府當局簽發的士牌照的準則,署理運輸
署署長表示,市民的需求、業務的經營情況及交通情況等
均為考慮因素。根據業內人士所進行的調查的結果顯示,
輪候的士的平均時間正逐漸下降,而無載客的的士數量卻
有增無減,因此,政府當局在過去三年已決定暫停簽發的
士牌照。儘管如此,政府當局將會密切監察及檢討有關情
況,以配合本港的運輸需要。

18.一位議員提及由政府當局提供的圖表,並指出過去十年
的士牌價的上升並沒有對的士車租及的士收費造成直接影
響。的士牌照已被用作投機工具。然而,他注意到的士牌
價在一九九六年四月至一九九七年四月期間大幅颷升,並
擔心此情況或會對日後的業務造成不良影響。另一方面,
他卻認為不宜增加簽發的士牌照以遏止炒風。副運輸司(運
輸服務)回應時表示,交諮會的工作小組將會詳細研究議員
所提的意見。他又表示,工作小組剛於數周前才展開工作
,現正從各方面收集有關的資料及意見。現時仍未有完成
檢討工作的實際時間表,政府當局會在適當的時候告知議
員有關的進展情況。

VI.其他事項

19.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十二時二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