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228/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PL/TP/1


立法局
交通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劉健儀議員(主席)
    黃偉賢議員(副主席)
    何承天議員
    陳偉業議員
    李永達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劉千石議員
    李啟明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缺席委員  :

    周梁淑怡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宜弘議員
    何俊仁議員
    羅祥國議員
    任善寧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V項

    運輸司
    蕭炯柱先生
    運輸署署長
    任關佩英女士
    副運輸司(運輸基建)
    梁世華先生
    副運輸司(運輸管理)
    羅德賢小姐
    副運輸司(運輸服務)
    鄒耀南先生
    首席助理運輸司(運輸服務)
    劉國材先生
    運輸署助理署長(渡輪及輔助客運)
    黃振亞小姐
    運輸署助理署長(管理及牌照)
    李樹榮博士
    總運輸主任
    楊秀婷小姐
    總警司
    高 德先生

    議程第V項

    運輸科
    運輸司
    蕭炯柱先生
    運輸署署長
    任關佩英女士
    副運輸司(運輸基建)
    梁世華先生
    副運輸司(運輸管理)
    羅德賢小姐
    副運輸司(運輸服務)
    鄒耀南先生
    首席助理運輸司(運輸服務)
    劉國材先生
    首席助理運輸司(運輸管理)
    周守信先生
    首席助理庫務司(投資)
    鄧仲敏小姐
    運輸署助理署長(渡輪及輔助客運)
    黃振亞小姐
    運輸署助理署長(管理及牌照)
    李樹榮博士
    總運輸主任
    楊秀婷小姐

    議程第VI項

    運輸署署長
    任關佩英女士
    副運輸司(運輸基建)
    梁世華先生
    副運輸司(運輸管理)
    羅德賢小姐
    副運輸司(運輸服務)
    鄒耀南先生
    首席助理運輸司(運輸服務)
    劉國材先生
    運輸署助理署長(渡輪及輔助客運)
    黃振亞小姐
    總運輸主任(管理及牌照)
    楊秀婷小姐

    議程第VII項

    運輸署署長
    任關佩英女士
    副運輸司(運輸基建)
    梁世華先生
    副運輸司(運輸管理)
    羅德賢小姐
    副運輸司(運輸服務)
    鄒耀南先生
    首席助理運輸司(運輸服務)
    劉國材先生
    運輸署助理署長(渡輪及輔助客運)
    黃振亞小姐
    總運輸主任
    袁立本先生

    應邀出席者 :

    議程第V項

    巴克萊德勝亞洲有限公司
    董事
    費利斯先生
    高級經理(企業及項目融資部)
    文禮義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4
    盧思源先生



    I. 通過以往會議的紀要

    (立法局CB(1)809/96-97號文件
    立法局CB(1)819/96-97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及十七日的會議紀要獲確認通
    過。

    2. 主席滙報,由四名議員組成的考察團曾於一九九七年 二月八日至十八日期間到倫敦、巴黎、漢堡及新加坡考 察。雖然行程緊密,但代表團已對外國大城市的公共運 輸系統的運作及監管事宜有深入瞭解,並取得第一手資 料。考察團的考察結果將會詳細載於一份正式報告內, 並以閉門會議的形式審閱。

    3. 青馬管制區小組委員會主席陳偉業議員應主席邀請進 行滙報時表示,小組委員會曾於一九九七年二月三日與 政府當局會商,研究青馬管制區的政府監察小組人員編 制建議。雖然小組未能完全信服政府監察小組會負責監 察營運者的表現以外的其他工作,但已同意其人事編制, 使青馬管制區能如期通車。然而,小組委員會表示,政 府當局應在兩年內及有需要時,檢討監察小組的人手編 制情況。政府當局已答應遵守該項要求。

    II 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待議事項一覽表)

    4. 主席請議員注意於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擧行的下次 會議的議程。該份議程載於待議事項一覽表內。由於待 議事項眾多,議員經商議後,同意將性質相近的議程項 目集合討論。議員建議於下次會議席上討論有關西區海 底隧道(以下簡稱「西隧」)及青嶼幹線通車後的交通安 排。事務委員會亦同意將下列事宜列入待議事項:

    1. 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條例草案;及

    2. 大老山隧道有限公司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增加 隧道費後的財政改組及改善空氣質素計劃。

    (會後補註: 按照主席的指示,上述第(a)項其後已列入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的會議議程。)

    II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無)

    5. 上次會議後並無發出資料文件。

    IV 跟進的士車費收據一事

    (立法局CB(1)882/96-97(01)號文件 ──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會議紀要的節錄

    政府當局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提供的立法局
    CB(1) 882/96-97(02)號文件

    政府當局在一九九七年二月提供的立法局
    CB(1) 882/96-97(03)號文件)

    6. 首席助理運輸司(運輸服務)應主席邀請發言時表示, 當局將於一九九七年三月制訂兩套修訂規則,以供實施 該項計劃。由該項計劃於一九九七年六月的指定日期生 效開始,當局會給予業內人士為期12個月的適應期,在 此段期間,所有的士接受運輸署每年的車輛檢驗前,必 須裝設車費收據打印機。送交運輸署檢驗的的士,若於 上述生效日期起計的首三個月內仍未有裝上收據打印機, 當局會給予該的士營運商一段寬限期,以便其有足夠時
    間遵守該項新規定。

    7. 至於政府當局能否保證出現故障的打印裝置得以盡快 維修,首席助理運輸司(運輸服務)及運輸署助理署長(渡 輪及輔助客運)回應時表示,當局原則上擬指定出現故障 的打印機需於某一段期間內修妥。然而,執行此項規定 十分困難,的士業應自律。無論如何,運輸署每隔六個 月便會檢查打印裝置。此外,如打印機出現故障,的士 司機便須發出手寫收據。根據業內的反應,以及中國方 面的經驗,由於手寫收據會阻延時間,不會受的士司機 歡迎。由於當局規定,在打印機出現故障時,的士司機 有責任發出手寫收據,此擧可防止營運商不維修出現故 障的打印機。運輸司補充,市民仍可透過現有渠道投訴, 但實施該計劃則有賴業內人士自律。然而,他贊同議員 的意見,認為若可行的話,將行車里數加入預先印刷的 手寫收據是有用的做法。他答應跟進此項建議,並就此
    諮詢業內人士。

    8. 運輸署助理署長(渡輪及輔助客運)表示,當局曾建議 三種不同的收據格式,以配合的士營運商採用的打印裝 置。她表示,部分裝置能以較快的速度印出收據,但資 本成本較高,而雖然較慢的打印機需採用預先印有註釋 的收據,但成本較廉宜。運輸署署長進一步表示,不同 裝置的打印時間分別為8秒至12秒。當局將打印時間上限 定於12秒時,已顧及營運商負擔打印機的能力,以及打 印收據可能造成交通阻延的問題。陳鑑林議員表示,的 士業已表示關注裝設打印裝置所涉及的額外開支。運輸 署助理署長(渡輪及輔助客運)回應時表示,當局已就該項 計劃廣泛諮詢的士業的意見,但若有需要,她樂於再與
    業內人士討論。

    V 青嶼幹線的收費

    (政府當局提供的立法局CB(1)882/96-97(04)號文件)

    9. 運輸署助理署長(管理及牌照)應主席邀請發言時告知 事務委員會,政府當局會在青嶼幹線採用單程收費的安 排。此項安排可方便駕駛人士,亦可改善往機場方向的 交通流量。當有另一條行車道可由九龍及新界通往新機 場時,可恢復採用雙程收費的安排。實施不劃一收費可 反映出不同類別車輛使用和損耗道路的不同程度。而向 私家車收取較高費用,則有助鼓勵市民乘搭公共交通工 具。青嶼幹線的收費水平與西區海底隧道相若,而青嶼 幹線會向貨車徵收較低的費用。當局亦新設「掛接車輛」 類別,以取代按車軸數目作為收費準則的做法。此等安 排已顧及市民的接受程度,應受貨運業歡迎。青嶼幹線 的收費標準,與政府其他公用設施相同,均根據「用者 自付」的原則釐訂,而目標回報率則為固定資產平均淨 值的12%。此外,運輸署助理署長(管理及牌照)表示, 使用青嶼幹線前往或離開機場的的士乘客,均須繳付60 元的附加車費,藉以增加新機場的的士供應量。當局會 廣泛宣傳此項安排,以免的士司機與乘客發生誤會及糾
    紛。

    10. 議員詢問,使用青嶼幹線的貨車佔用的路面空間及 對道路造成的損耗相對較大,當局向其徵收相對較低的 費用是否有充分的理據。副運輸司(運輸管理)回應時解 釋,由於青嶼幹線是連接新機場與九龍及新界的唯一道 路,所以當局才給予貨運業此項特別優惠。她指出,雖 然青嶼幹線的建築總成本是西隧的三倍,而其總長度亦 比西隧長15公里,但青嶼幹線的收費卻與西隧大致相同。 政府當局在建議青嶼幹線通車初期的收費時,已採用克 制的方案。她亦表示,收費表須受立法局審核,惟在立 法局就收費表提出修訂前,該收費表將會繼續有效。運 輸署助理署長(管理及牌照)補充,上述安排並未違反政 府當局的資料文件所列明貨車收費相對較高的原則。一 名議員建議調低收費,因為新機場啟用及青嶼幹線沿線 物業的發展均會帶來盈利。運輸司表示,在維修保養及 應急安排方面,此條唯一往返新機場的道路的營運成本 十分高。此外,市民亦可乘搭巴士及機場鐵路等其他公
    共交通工具。

    11. 部分議員並不同意政府當局的財政目標,即在計算 固定資產平均淨值平均回報率時以20年為基礎。他們亦 詢問,若將該期限延長,例如延長至50年,預計的收費 水平將會如何。巴克萊德勝亞洲有限公司的文禮義先生 表示,當局或許未能就較長的時間作出確實的推斷,因 為預測的時間越遠,有關的預測則越不可靠,令預測的 準確程度降低。他解釋,隨著資產折舊,政府當局所採 用的預計固定資產平均淨值回報率便會失真,因為即使 盈利並無增加,回報率仍會上升。倘採用較長的預測時 間,回報計算的失真程度會更為嚴重。為求在推斷的準 確程度及預測的失真程度兩者之間取得平衡,當局認為 20年是合理的期限。財經市場普遍以20年作為預測期限。 機場鐵路等公用設施,以及外國其他類似的計劃亦採用 此一期限。倘有關計劃的淨資產替換程度更頻密,則可 採用較短的期限。他亦表示,使用較長的期限,定能有 助降低通車初期的收費,但此擧卻會令投資回報低得不 合理。副運輸司(運輸管理)亦確定,回報率是根據青馬 管制區210億元的資本成本計算,而非只以青馬大橋的71
    億元作為基礎。

    12. 議員指出,三號幹線(郊野公園段)(以下簡稱「郊野 公園段」)的回報率以30年的經營期限作為計算基礎。 文禮義先生回應時表示,將青嶼幹線與郊野公園段直接 比較並不恰當,因為兩項計劃在規模、擁有權及管理方 面,基本上並不相同。郊野公園段是根據建造、營運及 移交合約發展,享有30年的專營權。在計算回報時,除 採用30年的期限外,別無其他選擇,因為在郊野公園段 的專營權屆滿時,便須在無代價的情況下移交政府當局。 然而,青嶼幹線由通車開始即由政府全權擁有。此外, 郊野公園段的回報率根據內部回報率計算,屬於另一套 財政測量工具,有別於青嶼幹線所採用的固定資產平均 淨值回報率。他亦澄清,青嶼幹線的固定資產平均淨值 回報,以20年的經營期作為計算基礎,但內部回報率則 按計劃的整體經濟壽命作出估計。工程顧問指出,青嶼 幹線的經濟壽命約為100年。因此,以20年的經營期限計 算青嶼幹線的內部回報率並不恰當。由於此方法未有計 算餘下80年的回報額,所以有關價值會被低報。他亦表 示,以擬議收費水平計算,首數年的固定資產平均淨值 回報會出現負數,只有將有關價值按20年平均計算,才
    可達到名義上的目標回報。

    13. 議員對上述回應未感滿意,亦不贊同當局以商業模 式經營青嶼幹線。他們特別指出,以建造、營運及移交 模式經營的隧道的回報率,只是根據資本成本計算,而 大多數公路及通路均免費供市民使用。因此,議員並不 信服青嶼幹線的回報計算方式應包括青馬管制區整項計 劃的資本成本。為跟進此事,議員決定於一九九七年三 月三日上午八時三十分擧行一次特別會議,繼續進行商 議。與此同時,當局答應就下列事宜進一步提交文件:

    1. 有關青馬管制區計劃及擬議收費表的詳細
      財務分析;

    2. 分別根據20、30、40及50年的經營期限, 就收費水平、內部回報率及固定資產平均 淨值回報率作出的財務分析的對比資料;

    3. 政府當局在財務分析中以青馬管制區整體 而並非只以青馬大橋的資本成本作為計算
      基礎的理據;

    4. 何時決定以收回成本的目標釐訂青嶼幹線
      的收費水平;

    5. 青馬管制區資本成本的分項數字;及

    6. 根據擬議收費表,青馬管制區的交通流量
      預測。

    VI 大嶼山的士區域界線

    (立法局CB(1)882/96-97(05)號文件)

    14. 議員普遍支持資料文件所載有關擴展大嶼山的士營 業地區的方案C,但詢問當局有否就大嶼山的士在緊急 情況下轉送大嶼山居民往瑪嘉烈醫院作出安排。運輸署 助理署長(渡輪及輔助客運)回應時表示,當局備有足夠 數目的救護車及直升機,將大嶼山居民轉送醫院接受急 救。大嶼山居民亦可使用東涌診療所的醫療服務。不過, 當局正在研究議員的建議,並會考慮屯門區在屯門醫院 啟用前的安排。運輸署署長表示,當局會密切監察有關 情況,以評估需否增發大嶼山的士牌照。

    15. 鑑於大嶼山的士的營業地區將會擴展,議員促請當局 改善東涌道。運輸署助理署長(渡輪及輔助客運)回應時表 示,當局已就有關改善工程展開可行性研究,例如擴濶 東涌道,令巴士及其他長車亦能使用。

    VII 公共小型巴士政策檢討

    (立法局CB(1)817/96-97號文件)

    16. 首席助理運輸司(運輸服務)應主席的邀請,撮述交通 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交諮會」)公共小型巴士政策檢 討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最後報告草擬本的 結論及建議。重點而言,工作小組肯定對公共小型巴士 (以下簡稱「小巴」)所採取的約制政策,以及公共小巴 的作用仍僅限於輔助集體運輸工具,因此無需更改小巴 牌照的數目及其座位限額。紅色小巴應繼續靈活經營, 但當局在遴選綠色專線小巴(以下簡稱「專線小巴」)營 辦商時,應進一步強調其管理能力及改善服務的能力。 工作小組亦建議,專線小巴最高收費表應每年予以調整, 以及倘營辦商已顯著改善其服務,則可收取超過最高收 費額50%的車資。此外,當局會制定表現評估制度,以
    改善專線小巴的服務。

    17. 議員並不信服報告內就維持小巴座位限額所持的理 由。黃偉賢議員建議提高專線小巴的座位限額,鼓勵 將紅色小巴轉為綠色小巴。運輸署助理署長(渡輪及輔 助客運)表示,由於小巴需要較長時間才可載滿乘客(特 別是在非繁忙時間),在路上等候乘客的時間亦較長, 因此增加座位會引起運作上的問題。上述情況會導致 交通擠塞、令小巴站的地方不敷應用,以及增加乘客 的等候時間。她表示,政府當局須鼓勵乘客使用巴士 等集體運輸工具,以及容許小巴等其他交通工具提供 輔助服務,以維持一個由各種交通工具提供均衡服務 的網絡。小巴在一九八九年提高座位限額後,不但影 響巴士的乘客人數,其他種類的交通工具亦受到影響。 專利及非專利巴士營辦商均強烈反對提高小巴的座位 限額,新界的士經營者亦對此表示關注。她亦指出, 小巴的數目已凍結在4,350輛的水平。提高專線小巴座 位限額但不提高紅色小巴座位限額的做法,會減慢將 紅色小巴轉為綠色小巴的過程。紅色小巴的業內人士 難以接納此項建議。議員建議增加專線小巴在公共屋 邨提供的通宵服務,以促進有關的轉換過程,運輸署 助理署長(渡輪及輔助客運)回應時表示,當局已批准巴 士及專線小巴營辦商提供該等服務。她答應提供更多 該等通宵交通服務的資料,供議員參閱。

    18. 議員察悉,部分專利巴士營辦商使用24座位巴士行 走若干路線,他們關注該項安排會否破壞由各種交通工 具提供均衡服務的網絡。運輸署助理署長(渡輪及輔助 客運)回應時解釋,該等巴士行走的路線只限於調景嶺 及又一村等受特別地理環境限制的地區。然而,該等巴 士會分階段淘汰。她亦表示,根據法例規定,座位超逾 16個的車輛屬巴士的類別。關於准許紅色小巴使用巴士 專線的建議,運輸署助理署長(渡輪及輔助客運)表示, 此項建議可行與否,需視乎巴士專線的容量而定,然而, 褓姆車及校車等載客量較高的車輛將可優先使用巴士專
    線。

    19. 關於投訴專線小巴的個案,議員察悉,其中40%涉及 員工的行為及表現。議員亦問及當局有否制訂措施,以 改善業內的服務表現。運輸署助理署長(渡輪及輔助客運) 回應謂,倘專線小巴營辦商的表現差強人意,當局會向 該等營辦商發出口頭或書面警告。倘有關投訴查明屬實, 當局會向營辦商施加各種懲罰,例如暫時吊銷其專線小 巴的客運牌照。政府當局會對專線小巴營辦商推出客運 牌照延續期計劃,鼓勵他們保持良好表現及改善服務。 根據該項計劃,專線小巴營辦商可獲發為期三年的客運 牌照,並須接受中期服務表現評估。倘營辦商的服務有 所改善,其客運牌照將可獲續期三年。此外,當局在處 理增加收費的申請時亦視評估結果為其中一項考慮因素。 關於專線小巴的收費問題,運輸署署長及運輸署助理署 長(渡輪及輔助客運)表示,運輸署會根據專線小巴的最 高收費表決定專線小巴的收費。交諮會會定期檢討該收 費表。有關的收費調整受運輸署轄下的分區辦事處監察, 當局亦會適當考慮各種公共交通工具之間的平衡,而過 去數年車費的平均增幅與通脹率一致。他們亦表示,當 局會就某個路線組合簽發客運牌照;部分路線賺取的利 潤可以抵銷其他路線的虧損。副運輸司(運輸服務)進一 步解釋,政府的政策是不會補貼公共運輸服務,因此營 辦商需要就其投資賺取合理的回報,以鼓勵他們改善及 提高服務質素。議員建議容許區議會等地區團體管制增 加收費的事宜,以及將專線小巴路線的經營權公開投標。 副運輸司察悉議員的建議。

    VIII 其他事項

    (由上午十時三十分開始)

    20. 議員察悉,就四月、五月及六月期間進行海外考察的 撥款申請,應於一九九七年三月向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 會提出,惟上述期間並無任何海外考察的計劃。

    21.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十時四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