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633/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1/PL/TP/1


立法局
交通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劉健儀議員(主席)
    陳偉業議員
    李永達議員
    黃宜弘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張漢忠議員
    何俊仁議員
    羅祥國議員
    李啟明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缺席委員:

    黃偉賢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何承天議員
    黃秉槐議員
    蔡根培議員
    劉千石議員
    顏錦全議員
    任善寧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V項

運輸科
運輸司
蕭炯柱先生
副運輸司(運輸基建)
梁世華先生
副運輸司(運輸管理)
羅德賢小姐
副運輸司(運輸服務)
鄒耀南先生
首席助理運輸司(運輸服務)
劉國材先生

運輸署
運輸署署長
任關佩英女士
運輸署助理署長(新界)
呂崇義先生

議程第V項

運輸科
運輸司
蕭炯柱先生
副運輸司(運輸基建)
梁世華先生
副運輸司(運輸管理)
羅德賢小姐

運輸署
運輸署署長
任關佩英女士
運輸署助理署長(技術及策劃)
李樹枝先生
總工程師(工程監察技術)
曹炳松先生

議程第VI項

運輸科
運輸司
蕭炯柱先生
副運輸司(運輸基建)
梁世華先生
副運輸司(運輸管理)
羅德賢小姐
副運輸司(運輸服務)
鄒耀南先生
首席助理運輸司(運輸服務)
劉國材先生

經濟科
首席助理經濟司
林寶財先生

運輸署
運輸署署長
任關佩英女士
運輸署助理署長(巴士發展)
區永禧先生

議程第VII項

運輸科
運輸司
蕭炯柱先生
副運輸司(運輸基建)
梁世華先生
副運輸司(運輸管理)
羅德賢小姐
首席助理運輸司(運輸基建)
陳洪傑先生

工務科
首席助理工務師(合約及成本控制)
貝雅賢先生

運輸署
高級工程師
鄭鴻亮先生

路政署
路政署署長
梁國新先生
路政署助理署長(主要工程)
甘偉業先生
總工程師(主要工程)
謝潤泉先生

律政署
副首席檢察官(民事訴訟)
宋文偉先生

應邀出席人士:

議程第IV項

地下鐵路公司
市務及策劃總監
盧保先生
運輸策劃經理
蘇仲達先生
外務經理
蘇雯潔女士

議程第VI項

香港電車有限公司
總經理
易志明先生
行政經理
蔣其威先生
業務經理
梁盈鈞先生

列席秘書:

甘伍麗文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高級主任(1)4(署理)
盧思源先生



I. 通過以往會議的紀要

(CB(1)253、366、367及
385/96-97號文件
──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
三日、九月二十五
日、十月九日及十
月二十三日會議的
紀要)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三日、九月二十五日、十月九日及十 月二十三日會議的紀要經議員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待議事項一覽表)

2. 主席請議員注意未來數月待議事項的一覽表。她提醒 議員,由於事務委員會會邀請團體代表出席下次在一九 九六年十二月六日的會議,參與「西區海底隧道的士收 費」議題的討論,該次會議將於立法局會議廳擧行。

III. 自上次會議以來發出的參考文件

(CB(1)340/96-97號文件 ── 當局提供以「在駕駛學校 範圍內進行的獨立駕駛訓 練」為題的參考文件)
(CB(1)351/96-97號文件 ── 汽車交通運輸業總工會及 學童私家小巴協會就「校 車的安全規定」而提交的
意見書)

3. 議員知道講述「在駕駛學校範圍內進行的獨立駕駛訓 練」的參考文件,以及汽車交通運輸業總工會及學童私 家小巴協會就「校車的安全規定」而聯名提交的意見書, 已分別隨立法局CB(1)340及351/96-97號文件送交他們
參閱。

4. 關於獨立駕駛訓練一事,議員關注該建議對駕駛學院 駕駛導師的數目,以及私人駕駛導師的生意有何影響。 他們對當局最近就重新發出駕駛導師執照一事進行的檢 討結果,以及消費者委員會為此事撰寫的報告,亦感到 興趣。主席表示,她會要求當局擬備一份參考文件,供 議員在日後的一次會議討論。

5. 關於「校車的安全規定」,上述兩個團體的代表均關 注強制規定褓姆跟車的安排,以及更改褓姆車的顏色配 搭。運輸署署長回應主席時表示,當局擬定上述建議前, 已廣泛諮詢校車營辦商,並完全清楚他們對此事的意見。 她強調,在保障營辦商的利益之餘,必須顧及安全問題。 為紓解業內人士的疑慮,以及給予他們一段適應期,當 局在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把建議付諸實行後,會實施彈 性的過渡安排。運輸司亦特別指出,安排褓姆跟車實屬 必要,問題只是褓姆因生病不能上班時,應如何處理, 但當局正考慮一些後勤支援,以及在必要時由家長充當 跟車褓姆等安排。關於更改褓姆車的顏色配搭,運輸署 署長澄清,建議將褓姆車顏色轉為黃底紫帶的配搭,是 根據外國的經驗而設計的,旨在引起其他司機注意車上 載有學童。她表示,當局已與營辦商會晤,並且同意豁 免全部現有褓姆車更改顏色,只規定新褓姆車採用新的 顏色配搭。然而,營辦商為其褓姆車重新噴油時,則可 自行決定是否改用新的顏色配搭。議員基本上同意強制 規定在超過16座位、用來接送小學及幼稚園學童的校車 及褓姆車上,安排褓姆跟車,然而,對於當局所提的過
渡安排卻表示關注。

6. 黃宜弘議員建議為司機裝置視象監察器,認為這是一 個既有效,又經濟的方法,令司機可監察學童在車內的 活動。然而,運輸司卻擔心視象監察器會分散司機的注 意力,危及安全。陳鑑林議員建議當局考慮規定學童佩 帶安全帶。鑑於議員關注這些問題,主席最後決定在日 後的會議再討論此事,以及把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教育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中與此事有關的部分送交議員
參閱。

IV. 地下鐵路荃灣線的票價及在荃灣、
葵涌兩區增設巴士路線

(CB(1)386/96-97(01)號文件── 此事的概要)
(CB(1)386/96-97(02)號文件── 當局提供的參考文件)
(CB(1)386/96-97(03)號文件── 地下鐵路公司提供的參
考文件)

7. 蘇仲達先生應主席所請,向事務委員會講述釐定地下 鐵路(以下簡稱「地鐵」)荃灣線票價的基礎。簡言之, 地鐵系統的票價結構主要根據車程長短釐定,但亦會顧 及其他因素,例如是否物有所值、乘客是否感到方便等。 地鐵公司釐定三條地鐵路線的票價時,一向沿用這個方 法。蘇先生解釋,由於觀塘線比較迂迴,為乘客帶來不 便,故該線的票價較低。至於石硤尾至觀塘及石硤尾至 荃灣的票價是多少,蘇先生證實,兩段車程的票價均為 七元。關於地鐵票價是否公平的問題,運輸司表示,為 協助議員了解票價結構,地鐵公司會提供補充資料,顯 示三條地鐵路線票價的分別。

8. 單仲偕議員表示,機場鐵路有一段路線連接荔景及尖 沙咀,故地下鐵路公司應考慮在機場鐵路啟用後,降低 荃灣線的票價。曾健成議員促請當局檢討地鐵的票價結 構,特別是過海車程的票價,因為建造隧道的成本應該 已悉數收回,不應繼續以彌補建造成本為理由,收取較 高的過海車程票價。他建議票價結構應以車程長短為基 礎。另一方面,陳鑑林議員認為,觀塘線的票價較低, 實屬合理,因為乘搭該線前往港島的乘客須在旺角轉車,
對他們造成不便。

9. 主席總結時表示,當局應繼續留意地鐵的票價結構是 否公平。她又表示,事務委員會已從資料文件得悉區內 巴士服務的情況。

V. 屯門公路交通監察及資料系統

(CB(1)386/96-97(04)號文件 ── 工務小組委員會一九九
六年七月十日會議紀要
的節錄)
(CB(1)386/96-97(05)號文件 ── 當局提供的參考文件)

10. 運輸署助理署長(技術及策劃)應主席所請,向議 員講述建議中的屯門公路交通監察及資料系統(以下簡 稱「資料系統」)。工務小組委員會在一九九六年七月 十日的會議上否決當局提出裝設資料系統的建議後,當 局已檢討這項計劃的範圍,並且建議三個方案,供事務
委員會考慮:

  1. 實施一九九六年七月提交予工務小組委員會的
    資料系統工程計劃;

  2. 等待關於在主要幹線及快速公路安裝、操作和 管理資料系統的研究結果。在這段期間,當局 繼續透過現已裝設在通往屯門公路各主要道路 的閉路電視攝影機,以及交通擠塞訊號標誌,
    監察交通情況;或

  3. 實施修訂計劃,在元朗裝設四個可改變的訊息 標誌、在屯門及荃灣各裝設兩個;為盡量節省 工程費用,當局會取消在屯門公路及青山公路 裝設可改變的訊息標誌及交通事故自動偵察系 統的建議。在這項安排下,駕駛人士在元朗、 屯門及荃灣仍可預先知道屯門公道發生事故, 並且根據指示改用其他道路。這項工程計劃的 費用,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大約會減至9,000
    萬元左右,而且施工期可縮短至14個月。

運輸署助理署長(技術及策劃)補充,一九九五年警方操 作現有交通擠塞訊號標誌的次數為十次,一九九六年至
今為止則為七次。

11. 議員並不相信資料系統是一個可解決屯門公路的交 通擠塞問題,而又具成本效益的系統;至少在三號幹線 及機場鐵路投入服務,把交通流量改變前,不能做到這 點。他們建議,在這段期間,特別是在發生意外時,當 局應調派更多警員管理該區的交通。陳偉業議員表示, 核數署署長應調查現有交通擠塞訊號標誌的使用率是否 太低;他又要求警方及運輸署在意外發生後安排應變交 通措施時,改善彼此的協調。陳鑑林議員建議,第二個 方案所指的顧問研究應包括日本等海外國家的系統,曾 健成議員則認為,研究應在西區海底隧道、三號幹線及 機場鐵路等主要基建工程計劃完成後才進行,而且應該 在這些新通道啟用後六個月,交通流量穩定後才展開。

12. 運輸署署長回應時表示,當局正考慮委託顧問進行 上文方案(b)所指關於資料系統的安裝、操作和管理事 宜的全面研究。該項現時仍處於策劃階段的研究,將於 一九九七年初展開,直至一九九八年才完成,研究範圍 包括管理及操作資料系統多方面的事宜,以及海外國家 採用的系統,例如陳鑑林議員所建議者。運輸司補充, 研究的首部分是翻查資料,以及與外國有關當局聯絡, 需時約12至18個月完成。他向議員保證,顧問研究會 在上文所述的主要運輸工程計劃(包括汀九橋)完成後,
才會展開。

VI. 香港電車有限公司的加價申請

(CB(1)386/96-97(06)號文件 當局提供的參考文件)

13. 運輸署助理署長(巴士服務)回應主席時表示,交通 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交諮會」)全面評估香港電車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電車公司」)提供的財務數據,以及 改良電車車廂及員工訓練等多項改善計劃的開支後,建 議成人票價增加四角、小童及高齡人士票價增加兩角, 由一九九七年一月起生效。雖然加幅約達33%,但金額 實際上甚小。易志明先生亦根據在會議上提交的資料, 向事務委員會講解今次增加車費的背景。電車公司提出 的加價建議,是成人票價增加六角、小童票價增加三角、 月票增加50元,希望由一九九七年一月起生效。為彌補 不斷上升的營運成本及進行改善工程有的開支,加上電 車公司估計未來幾年的乘客量會停滯不前,因此有需要 提出加價。此外,電車安全的顧問研究建議電車公司實 施用膳時間替更制度及其他安全措施,電車公司為此須 增聘50名車長及10名技術員。雖然根據交諮會建議的票 價水平預測的盈利頗低,電車公司顧及現時的經濟狀況, 決定接納這個票價結構。易先生強調,即使在票價調整 後,電車仍是香港最經濟的交通工具。他補充,電車公 司可能需在一九九八年再次調整票價。

(會後補註: 電車公司在會議上提交的文件,在 會議後已隨立法局CB(1)439/96-97
號文件送交議員。)

14. 部分議員建議把成人票價定為1.5元,以免乘客須預 備小額輔幣,產生不便。張漢忠議員代表民主建港聯盟 表示,他們進行的一項研究顯示,市民贊成這個票價水 平。他又注意到,電車公司的營運成本在一九九六年約 為1億7000萬元,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五年平均每年純利 為2100萬元,換言之,毛利約為12%。他建議,增幅應與 電車公司的總投資額及盈利之間的比例相符。副運輸司 (運輸服務)及易先生回應時均證實,把票價提高至1.5元 的建議曾予以考慮,但這個增幅並不符合電車公司的財 政狀況。易先生補充,這個票價亦為可繳付半費的小童 及高齡人士帶來問題。即使並無足夠小額輔幣的乘客繳 付較高車費,但高出的數額可能仍不足以抵償乘客因同 一原因繳付較低票價所帶來的損失。易先生補充,乘客 從後面的車門下車,不付車資,這情況十分普遍。除非 電車公司有權發出罰款告票,否則便須報警,甚為費時。 關於電車公司的投資,易先生表示,電車公司會根據營 業額的回報率,估計該公司的盈利。電車公司及渡輪公 司等機構的折舊開支甚鉅,採用這個方法較為恰當。然 而,他答應向事務委員會提供電車公司總投資額的數字。

15. 曾健成議員問及為車長而新設的用膳時間替更制度 的詳情,又質疑電車意外是否與現行的安排有關。他又 要求電車公司澄清,天星小輪有限公司員工的薪酬是否 一如報章報道,由電車公司支付。易先生解釋,自一九 九七年年初起,車長會有45分鐘有薪的用膳時間。然而, 把用膳時間增至一小時並不可能,因為基於運作理由, 服務行業僱員的用膳時間普遍為30至45分鐘。至於電車 意外,最近的連串意外當中,只有三宗是因車長超速所 致,與現行的用膳制度並無關係。他否認其他機構的員 工由電車公司支薪,而且強調電車公司的帳目現時由核
數司審核。

16. 曾健成議員建議改良電車車廂的設計,棄用三腳旋 轉閘及將登車和下車的門口對調。易先生證實,電車公 司正考慮重新設計三腳旋轉閘。至於後一項建議,易先 生解釋,電車會滯留在路軌上,這是電車與其他交通工 具不同之處。倘乘客在登車時已付車資,登車後又因交 通意外無法抵達目的地,便會引起責任問題。此外,車 廂前面及後面的樓梯闊度不同,亦會產生技術問題。易 先生表示,重新組裝電車的周期為14年,車廂內的設施 則在七年前左右才翻新過。若實施議員的建議,即須把 重新組裝電車的時間提前,此擧會涉及大量額外投資。 然而,他答應考慮議員的建議,並會把適合的建議納入
翻新計劃內。

17. 陳榮燦議員關注電車公司員工的薪酬增幅、電車公 司有否詢問工會對開設高級車長的新職級有何意見,以 及新聘車長及資深車長的薪酬是否有別。易先生回應時 表示,明年的薪酬增幅可能高於通脹,但電車公司仍在 考慮當中。電車公司一向竭力改善與僱員之間的溝通, 而且在兩年前開始與員工擧行定期會議。電車公司已詢 問車長工會對開設高級車長職級及該職級的薪級有何意 見。所有車長現時的薪級一致,電車公司會在明年檢討
這個薪級是否恰當。

18. 議員問及立法局在電車票價調整過程中的職權,助 理法律顧問回應時表示,電車公司須徵得總督會同行政 局的同意,才可更改票價。任何票價的更改在有關公告 於憲報刊登後一個月,或總督會同行政局命令在該公告 刊登後的較短時間生效;倘公告期少於一個月,立法局 可修改公告期,但在法律上卻無權修訂公告,改變已批
准的增幅。

VII. 屯門公路擴闊工程及有關的
調解事件

(立法局CB(1)386/96-97(07)
號文件
──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
三日會議紀要的節錄)
(立法局CB(1)386/96-97(08)
號文件
── 當局提供的參考文件)

19. 主席請議員注意,民事檢察專員在一九九六年十月 二十三日的會議後來信表示關注此事。他在信中指出, 由於這宗調解個案的聆訊尚未全部完成,議員不應在會 議上詢問政府官員,政府是否疏忽或失職,又或有否在 批出合約前,進行足夠的風險評估;他認為這樣做可能
會左右死因聆訊的結果。

20. 宋文偉先生回應主席時表示,此事尚待審理。有關 的死因聆訊已定於明年初擧行,屆時會對墜石意外進行 司法調查,期間會特別著眼於為安全計而顧及的因素、 合約如何設計及工程如何進行。須進行司法調查的事宜, 可能會包括安全問題、風險評估、失職、疏忽,以及誰 人負責工程等。關於議員要求取得調解結果,宋文偉先 生表示,承建商基於聆訊尚未進行,不允披露調解結果。

21. 陳偉業議員表示,他並不完全同意宋文偉先生的說 法。擧例說,議員在觀龍樓塌泥事件的聆訊進行期間, 已經開始討論。由於他顧慮到政府一旦須要作出賠償, 定會損失大量公帑,因此,立法局未能取得調解結果, 以致無機會全面了解這次事件,令他感到不滿。他表示, 立法局可考慮引用《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命令 承建商出示調解結果,又要求政府在調解結果披露前, 不應磋商賠償金額。宋文偉先生談到披露資料這點時表 示,死因聆訊會公開進行,所有事宜會在公開法庭上討 論。調解結果中涉及的事宜,以及死因聆訊所審理的事 宜,有很多相同之處。他補充,尚有多宗索償個案需要 解決。議員在上次的會議中亦獲悉,政府已決定不再為 此事尋求仲裁。宋文偉先生強調,調解結果是快將進行 的死因聆訊的證據,不能在聆訊完成前披露。

22. 貝雅賢先生亦指出,合約訂明承建商有權批准提早 或延遲披露上述文件;這是政策問題。無論如何,整件 事會在一九九七年一月,連同調解結果一併公開,即使 屆時此事仍未完滿解決,情況亦然。陳偉業議員要求當 局暫時拒絕繳付承建商應得的款項;對於這項要求,從 政策角度而言,貝雅賢先生絕不支持。梁國新先生表示, 死因聆訊已改在一九九七年三月進行,而非一九九七年 一月。主席問當局可否擔保政府不會在上述文件披露前, 作出任何賠償。梁先生回應時表示,由於索償牽涉很多 事宜,聆訊又多數無法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前完成,為免 引起懷疑,與工程不可能進行這問題無關的索償,會以 一般方法處理。他又證實,根據調解的條件,上述文件 須經雙方同意才可披露。主席要求,倘當局在上述文件 披露前,就索償作出決定,必須先向事務委員會解釋其
立場。蕭先生答應這項要求。

23. 何俊仁議員申報利益,表明他是墜石意外死者家屬的 法律代表。他要求當局澄清為何死因聆訊由一九九六年 九月押後至一九九七年三月。宋文偉先生主張事務委員 會暫時不應討論此事,他亦不表同意,原因是死因裁判 官會有獨立的裁決,不會受任何方面的壓力影響。關於 第一點,甘偉業先生表示,更改死因聆訊的日期是死因 裁判官發出通知的,並非當局的要求。至於第二點,宋 文偉先生表示,根據本港的法律制度,須進行司法調查 的事件,一般的慣例是先讓法院客觀評估證據,作出建 議,然後才讓市民公開辯論。由於此事尚待審理,承建 商表示關注上述問題。他向議員保證,在較後時間匯報
有關詳情,並無困難。

24. 上述理由並不能說服何俊仁議員。他問有何原因令 律政署擔心立法局討論此事,法院便不能獨立評估證據。 他建議宋文偉先生研究與尚待審理的案件有關的規則, 以評定是否適用於此事。他則認為這些規則只適用於兩 種情況。第一,公開討論會披露某些資料,很可能對陪 審團的調查或搜尋證據工作造成影響。第二,公開討論 不會為法官或陪審團帶來任何輿論壓力。他認為,以上 兩點均不適用於這宗個案,而且法官是專業人士,應該 不會受到影響。宋文偉先生回應時表示,目前尚未知道 死因裁判官會自行還是與陪審團共同審理此事。他又指 出,該位議員並無提及牽涉於此事的人士,於日後的聆
訊過程中所享有的法定權利。

25. 主席記起,立法局議員過往曾兩次討論尚待聆訊的 事件,不過他們在討論時非常小心,而且有法律顧問在 場。主席要求宋文偉先生提供參考文件,供議員在一九 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的會議上省覽,以紓解上文所說議 員的疑慮。議員要求邀請法律顧問出席一九九六年十二 月十三日的會議,參與此議題的討論。

26. 李永達議員注意到,為是次會議而送交議員參考的 文件,並無提及大欖餘下路段的工程;他問工程進展如 何。甘先生回應時表示,待四條行車線全部開放後,行 車量會增加15%。然而,倘不擴闊大欖段,行車量只能 增加10%左右。當局承認需要加快該段的工程,而且正 進行一項關乎如何繼續進行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這項研 究定於一九九七年四月完成。曾健成議員要求路政署署 長為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的會議,提供一份參考文 件,講述索償範圍、與安全措施有關的合約條文、與其 他合約(例如屋宇署為類似工程擬定的合約)的異同,以 及完成大欖段餘下工程的時間表。

VIII. 其他事項

27. 議事完畢,會議在上午十時四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