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交通事務委員會
屯門公路改善工程



目的

本文件旨在就下述事宜提供補充資料:

  1. 政府目前不披露調解人裁決的原因和有關事
    案尚待審理的原則,以及

  2. 完成大欖段餘下工程的暫訂時間表。

背景

2.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交通事務委員會會議席上,
委員審閱過資料文件(檔號:CB(1)386/96-97(08))後,決定在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舉行的下次委員會會議上再討論
這事,並要求我們提供補充資料。

須考慮的法律問題

3.本文件旨在進一步詳細解釋政府目前不披露調解人裁決(
仲裁)的原因。我們強調「目前」這兩個字,因為政府打算
在稍後時間公開披露這份文件。

4.政府不希望在這事上與立法局有不必要的紛爭,而雙方
其實對於公開披露所需資料一事,基本上沒有爭論,問題
只關乎在何時把資料披露。政府所關注的,是確保各有關
方面的合法權益在司法研訊尚待進行期間受到保障。

5.政府本身不反對在適當時候披露調解人的裁決,並已經
告知承建商,政府認為在適當時候公開這項資料是正確恰
當的。承建商也確認他同意在將進行的死因研訊結束後,
向立法局交通事務委員會披露調解人的裁決。

承建商保密的權利

6.今次雙方發生爭議後,遂根據商業合約所載的程序去調
解這項私人爭議,結果由調解人作出了裁決。根據一般的
調解原則,雙方須對調解程序保密。該份合約載有明確的
保密條款,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保密條款訂明,與合約有
關的機密文件,只能按合約所指定的用途使用。因此,如
未經雙方同意,機密文件不得向外界披露。任何一方在未
獲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單方面披露機密文件,即屬違約
。香港政府一向履行合約條款。

7.死因裁判官快將就這事案進行研訊。承建商已向政府表
示不贊同在死因研訊結束前,在這個時間公開披露裁決和
把裁決交付公眾討論。死因研訊原定在一九九六年九月進
行,現已延期至一九九七年三月初。研訊的時間安排完全
由司法機構決定,政府無法加以控制。承建商已確定不反
對在死因研訊結束後把裁決披露。無論如何,政府與承建
商已同意在研訊展開前向死因裁判官披露這項裁決。因此
,裁決會成為研訊用的證據。這樣看來,任何一方都無意
向公眾隱瞞這項資料。這純粹是甚麼時間和甚麼場合才是
適宜披露資料的問題。

死因研訊和有關事案「尚在審理」的
原則

8.有關事案「尚在審理」的原則,旨在限制公眾人士評論
或向公眾披露通過司法程序處理的事案,以免令人對這事
案產生偏見和影響陪審團的決定。

9.一九九六年年中,死因裁判官表明有意就這事案進行死
因研訊。進行司法調查的目的,是確定這宗導致有人死亡
的意外的成因和提出適當的建議。調查原定在一九九六年
九月展開,其後延至一九九七年三月才進行。我們沒有理
由揣測研訊會再度押後。可是,正如上文所述,政府對於
進行死因研訊的確實時間安排,是無法加以控制的。以目
前情況看來,司法部應快將就這事案展開正式的研訊。

10.死因裁判官具有廣泛權力以調查這些事案。他可單獨進
行研訊,或在設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研訊。進行死因聆
訊時,他會抱客觀和審慎的態度聆聽證供、作出適當的調
查和提出建議。此外,並有權建議就誤殺罪提出檢控。總
言之,他會就意外的成因進行深入和公正的調查。

11.在這些程序中,承建商和分包承建商都是有利害關係的
人士。他們會向死因裁判官詳細作供,以協助進行調查。
調解人的裁決也會是其中一項證供。作為有利害關係的人
士,承建商具有合法權益,可在聆訊展開前維護他的權利
,因此他已要求在研訊展開前對調解人的裁決加以保密。
調解人就承建商聲稱無法施工一事進行仲裁時,他所考慮
的事項與死因裁判官將予調查的事項肯定是大致相同的。
雖然兩者的調查目的不同,但所調查的都是相同的實際情
況。因此,承建商提出這樣的要求是合理的。

12.在這些情況下,政府認為由於這事尚待審理,因此目前
不宜向公眾披露和讓公眾評論調解人的裁決,以及在死因
研訊中可能會調查的事項。不論這事在技術上是否尚待審
理,政府也會抱持這個看法。御用大律師已向政府提供意
見,表示這樣的行動難免會引起傳媒廣泛報道,而這可能
構成藐視法庭的罪行。但無論如何,我們絕不會向公眾隱
滿事實,在即將進行的死因研訊中,死因裁判官會對整件
事作公開調查。

申索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

13.政府和承建商已獲悉,因墮石意外一事,死者家屬的代
表會向他們進行申索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立法局交通事
務委員會委員何俊仁議員是原訴人的律師。他已作出聲明
,表示這些訴訟涉及他的個人利益。被告人在這事上的權
益已獲承保。他們會由代保險人行事的律師共同代表。這
項申索仍待解決。

14.有委員曾在委員會上兩次會議席上,特別就疏忽和過失
等問題向政府的代表提出質詢。在一般情況下,這些循司
法程序進行的事案並不容許這些質詢,而這些質詢也有違
《立法局會議常規》的規定。此外,未經保險人同意而擅
自容許公眾參與討論這事,會使政府在尚待解決的訴訟中
的受保利益,蒙受不利的影響。

其他案例

15.有人曾提及有其他案例是在法律訴訟仍待解決階段而於
立法局進行討論。假如在以往的案例中沒有提及這個問題
,這問題顯然不會引起關注。同樣地,即使過去在另一案
例中的特別情況下採取了某些行動,這並不表示在目前事
案的情況下依循同一程序行事是恰當的做法。

16.在廉政公署解僱徐家傑一事中,並無法律訴訟有待解決
。因此,立法局對該事件進行的研訊不會在這方面有任何
影響。

17.關於觀龍樓事件,立法局確實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初死
因裁判官進行研訊前成立了專責委員會,並在同年十一月
先行展開聆訊。但專責委員會的研訊是在死因裁判官研訊
完結後約七個月,即一九九五年七月才結束,並公布有關
報告書。此外,當局最初已表明會公開穆根士頓教授的報
告。發表該份報告書,並不涉及洩漏機密的問題,況且穆
根士頓教授當時是先為死因研訊作證,然後才向專責委員
會作證。

18.由此可見,在上述兩個案例中,當局都沒有在擁有消息
所有權的有利害關係人士明確表示反對披露有關資料的情
況下,在司法訴訟尚待解決前公開披露有關資料,因此這
些案例不可作為可供援引的先例。

成大欖段餘下工程的暫訂時間表

19.我們在一九九六年十月底展開了可行性研究,探討完成
大欖段餘下工程的方法。其中一項須研究的主要方案,涉
及把屯門公路部分路段的路線改為向海方向,以避免要削
割石坡。這項研究也會探討三號幹線通車後封閉一條或以
上行車線的方案,以提供緩衝區,使斜坡工程可以安全進
行。我們預計這項研究可在明年四月底完成。現把大欖餘
下工程的暫訂時間表載列如下,但確實時間須視乎可行性
研究和諮詢有關區議會的結果而定,並假設這項計劃無須
再次在憲報刊登:

完成可行性研究

一九九七年四月

諮詢區議會

一九九七年五月

甄選顧問公司

一九九七年五月至八月

設計工作

一九九七年九月至一九九八年二月

招標工作

一九九八年三月至六月

施工

一九九八年七月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20.如果建議的方案須在憲報刊登,我們便需要更多時間,
以便在憲報刊登方案、解決反對事宜,以及由行政局批准
方案。竣工日期可能須由一九九九年年底延至二零零年年
底,視乎反對的數目和複雜程度而定。

21.委員要求我們就下列事項提供更多資料:目前根據合約
提出的索償範圍、合約所訂有關安全措施的條文,以及這
些措施與其他合約的比較(例如屋宇署就類似性質工程所訂
的合約)。不過,我們現在不能公開披露這些資料,原因與
上文有關不能披露仲裁人的裁决的情況一樣,即資料須予
保密和司法研訊尚未展開。

22.屋宇署其實沒有進行類似性質的工程,而屯門公路改善
工程合約所涉及的道路工程,由於在施工期間仍須開放公
路行車,所遇到的技術問題是非常獨特的。因此,要把這
份合約與其他合約相比,意義不大。

23.至於目前的索償範圍,由於這份商業合約仍在履行期間
,而與大部分同類合約的情況一樣,仍有多項尚未解决的
索償有待確定。這些索償並不一定可以獲得付款。這些索
償大部分都是關於施工期間的日常事務,其餘則與承建商
在引起爭議路段進行的額外工程有關。另一方面,政府會
因應工程的未完成部分,適當地調整合約的金額。這些索
償有部分的細則仍未提交有關方面。合約明文規定與這些
索償有關的文件必須保密。政府不能夠應立法局的要求,
在合約履行期間單方面違反本身所訂合約的條款,公開披
露須予保密的敏感商業資料。

24.所有尚待解決的索償問題須由監督人員按合約內適用的
程序加以評估和决定。假如任何一方對結果不滿,則有關
問題可能會按合約條款,在較後時間以調解或仲裁方式解
决。這些合約程序必須嚴格執行,始可决定雙方根據合約
各有的權利。政府不能容許外間機構介入履行中的政府商
業合約。有關問題必須按訂明的合約程序解决。

25.至於委員要求取得有關安全條款的進一步資料,這涉及
提供重要證明文件的問題,受到合約訂明的同一條保密條
款約束,並須在即將進行的死因研訊程序中詳加考慮。


律政署/路政署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