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2)36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並經主席核正)
檔號:CB2/PL/WS


立法局
福利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十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

    李華明議員(主席)
    朱幼麟議員(副主席)
    張文光議員
    李家祥議員
    黃偉賢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婉嫻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莫應帆議員
    謝永齡議員
缺席委員:

    馮檢基議員
    楊 森議員
    田北俊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II項

    社會福利署署長
    梁建邦先生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家庭及兒童福利)
    謝鄧燕玲女士

    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福利)
    趙崇幗女士

    議程第IV項

    社會福利署署長
    梁建邦先生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青年及訓練)
    梁士雄先生

    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
    謝小華小姐

列席秘書:

    總主任(2)4
    鄧曾藹琪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4
    麥麗嫻小姐



I.通過1997年2月14日的會議紀要

(立法局CB(2)2017/96-97號文件)

1997年2月14日的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2.議員同意於1997年6月13日下次會議席上討論以下事項:

  1. 學校社會工作服務;及

  2. 為老人癡呆症患者提供的福利服務。

III.檢討社會福利署的迅速擴展及其在
直接提供社會服務方面擔當的角色

(立法局CB(2)2189/96-97(01)及(02)號文件)

3.社會福利署署長指出,社會福利署(社署)一向依循1991年
發表的白皮書所載的政策目標行事,就是由非政府機構提
供大部分的直接服務。事實上,在撥供社會福利界作提供
直接服務之用的資助撥款總額當中,其中75%撥給非政府
機構。至於家庭福利服務方面,由於社署須處理涉及法定
職責的個案,因此由社署開設的家庭服務中心,以及由社
署聘用的家庭個案工作者,亦較非政府機構為多。不過,
如社署所處理的個案不涉及法定職責,則在受影響的一方
接納轉介安排的情況下,社署已盡量將這些個案轉介予非
政府機構處理。社署署長指出,其他方面的家庭福利服務
,例如家務助理服務、日間幼兒服務和兒童住宿照顧服務
,大多仍由非政府機構提供。社署署長又請各議員注意,
在1997至98年度撥作提供家庭福利服務的資源總額當中,
撥給由社署提供服務的款項佔其中46%,而受資助非政府
機構的服務則佔54%。

4. 社署助理署長(家庭及兒童福利)同意,社署和非政府機
構現行的人手編制比率並不理想,兩者的比率均是每名個
案工作者負責70宗個案,而原先擬於1995年或之前達致的
人手編制比率目標,為每名個案工作者負責65宗個案。不
過,由於個案量的增幅較預期增幅為高,以致這個人手編
制比率的目標需要押後實現。社署將會檢討其預測個案量
的方法。

5. 議員從政府當局提供的文件附錄2中察悉,由1991年至
1996年,在提供家庭服務方面,在社署任職的每名工作者
所處理的平均個案量,較在非政府機構任職者為低。社署
署長請議員注意,社署人員負責處理涉及法定職責的個案
,但非政府機構的人員則無須肩負這項責任;此外,社署
人員亦須在發生天災或意外事故時主動接觸有需要的人士
。應議員的要求,政府當局同意就這些主動接觸有需要人
士的個案量提供資料。

6. 一位議員關注社署和非政府機構的分工問題,尤其是那
些政府部門與受資助福利機構均有提供的社會福利服務範
疇。他提出家庭福利服務,以及社署最近為應付青少年濫
用藥物問題而提供新服務的例子,這兩類服務以往一向均
由非政府機構提供。議員亦關注,分配資源予社署和非政
府機構開辦新服務所採用的機制。社署署長在回應時表示
,在分配資源以提供新的福利服務項目方面,當局並沒有
實施任何讓社署享有優先權的政策。他強調,資源是按需
要分配,必須以個案的數量證明確有需要獲得資源。他列
擧數個例子,證明很多大型的試驗計劃,例如長者社區網
絡計劃,亦是由非政府機構推行,而非由社署推行。

7. 至於有需要讓受助人選擇由社署還是非政府機構提供協
助方面,社署署長表示,社署亦認為有需要提供這樣的選
擇予受助人,並已廣為宣傳由非政府機構提供的服務。由
社署印製並派發給巿民的單張內,已載有這些資料詳情。

8.一位議員詢問,可否由社署集中處理涉及法定職責的個
案,或起碼減少處理並不涉及法定職責的個案數目。社署
署長在回答時重申,政府當局的政策是完全由非政府機構
處理不涉及法定職責的個案。不過,在轉介這些個案予非
政府機構處理方面,有時會有實際的困難。遇有這樣的情
況,社署便須自行負責處理。

9.一位議員詢問,何以在過去5年,社署轄下的家庭服務中
心由30間增加至42間,但由非政府機構開設的家庭服務中
心數目卻完全沒有增加。社署署長在回答時闡釋,這增幅
與社署所處理個案量的增幅互相對應。不過,該位議員認
為,由社署處理的個案量之所以大幅增加,是因為社署所
管理的家庭服務中心增加,而該署僱用更多家庭個案工作
者所致。

10.社署助理署長(家庭及兒童福利)在回答主席的詢問時闡
釋,當局會考慮將現有的一間家庭服務中心分拆成兩間或
多間中心,目的在於應付巿民對家庭服務日益增加的需求
,並維持合理的督導範圍。她同意提供資料,以證明確有
此需要。

11.政府當局應議員所請,表示會提供資料,說明在全港13
個設有福利辦事處的地區,每區由社署管理的家庭服務中
心與由非政府機構管理的家庭服務中心內,各有多少名在
職人員,以及兩者分別處理的個案量。

12.一位議員詢問,天水圍和將軍澳兩區的人口均已達到規
定的水平,為何當局卻不在該兩區預留任何地方設立家庭
服務中心。社署署長在回答時闡述為一個新建地區擬備圖
則時,審批擬在區內提供的福利設施須經過的一般程序。
他答允調查議員所提及兩區的情況,並會向事務委員會提
供進一步的資料。

13.主席認為,既然在1996至97年度可向非政府機構轉介個
案的限額為408宗,在該年度內轉介予該等機構的個案實際
上只有74宗的情況,實在並不理想。社署署長告知與會者
,轉介制度每兩年檢討一次,由社署和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社聯)共同進行。社署和社聯在本年較後時會檢討轉介制
度。

IV. 兒童及青年中心進行現代化改革
事宜

(立法局CB(2)2189/96-97(03)號文件)

14. 社署署長向議員概述,當局於1995年10月成立了一個專
責小組,負責研究現時209間兒童及青年中心的現代化改革
事宜,並略述這項現代化計劃的目標。議員對此項計劃表
示支持。

15. 一位議員建議,為配合實際需求,當局應容許兒童及青
年中心靈活地重新調配資源,以購置各類設施。社署署長
在回答時表示,專責小組將會檢討兒童及青年中心能否靈
活地運用資源。

16. 關於該計劃的工作時間表,社署助理署長(青年及訓練)
解釋,專責小組已就兒童及青年中心的地方分配表、工程
規格附表及家具和設備要求提出建議,待社會福利諮詢委
員會與兒童及青年福利服務統籌委員會通過各項建議後,
當局便會推行該項現代化計劃,並會分3個階段進行。當
局估計這項計劃的預算為1.3億元。有與會者質疑每間兒童
及青年中心只設置兩台電腦是否足夠。社署助理署長(青年
及訓練)解釋,大部分兒童及青年中心已運用現有資源添置
更多電腦,只設置兩台電腦的中心僅屬少數。

17. 一位議員重申,青少年的興趣迅速轉變,兒童及青年中
心有需要盡快加以配合,因此,容許這些中心更靈活地調
配資源實在至為重要。他亦建議,讓青少年參與該項現代
化改革計劃,有助於收集青少年的意見及反映其真正需要
。該位議員亦認為,假如某個中心靈活地重新調配資源購
置若干設施,以配合其急切需要,政府當局不應在該中心
購置該等設施後,便認為已滿足該中心對該等設施的需求
,因而削減分配予該中心的資源。社署助理署長(青年及訓
練)贊成議員的意見,認為應該令每間兒童及青年中心均能
十分靈活地運用經當局核准的資源,並給予它們極大的自
主權。

18. 社署助理署長(青年及訓練)在回應議員的詢問時解釋,
建築署在設計兒童及青年中心時,會諮詢有關中心的管理
階層,以顧及中心在運作方面的需要。

19.一位議員關注,兒童及青年中心的設施是否方便殘疾人
士使用。他認為中心的政策和職員的態度或會對殘疾人士
使用中心的設施有所影響。社署署長回應說,每間兒童及
青年中心均有若干特別設計的設備,以方便殘疾人士使用
。他解釋,社署一向關注此事,而兒童及青年中心亦已致
力安排一些活動,以期方便殘疾人士使用中心的設施及協
助他們融入社會。他同意議員的見解,認為應培訓青年中
心的職員,以提高其專業水平。社署助理署長(青年及訓練
)答允與社聯商討培訓事宜。

20. 一位議員察覺到,兒童及青年中心的職員需要一段時間
,才能與在他任職的中心內活動的青少年建立密切的連繫
,因此,他認為應盡量減少調動兒童及青年中心的職員。
他亦建議各中心應在方便青少年使用的時間開放。政府當
局表示同意,並會向非政府機構轉達各項建議。

20. 一位議員察覺到,兒童及青年中心的職員需要一段時
間,才能與在他任職的中心內活動的青少年建立密切的連
繫,因此,他認為應盡量減少調動兒童及青年中心的職員
。他亦建議各中心應在方便青少年使用的時間開放。政府
當局表示同意,並會向非政府機構轉達各項建議。

21.一位議員建議,應在兒童及青年中心的閱覽室裝設電腦
,供青少年使用。鑑於科技發展一日千里,他建議政府當
局應檢討購置物料的程序,以便兒童及青年中心可迅速購
置所需的任何新設備,而無須待政府當局更新兒童及青年
中心的核准設備清單後,才可購置新設備。

22. 主席認為,在公共屋邨撥作設立兒童及青年中心的許多
地點均屬偏遠,使用者會感覺不便。他建議,一俟有資源
可供運用,政府當局應考慮盡快將這些兒童及青年中心遷
往其他地方。

23. 會議於下午12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17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