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302/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PL/WS


立法局
福利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李華明議員(主席)
    朱幼麟議員(副主席)
    張文光議員
    李家祥議員
    楊 森議員
    黃偉賢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婉嫻議員
    羅致光議員
    莫應帆議員
    謝永齡議員

缺席委員:

    馮檢基議員*
    李啟明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所有項目

副衛生福利司
何永謙先生

議程第II項

衛生福利科
康復專員
蔡志華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科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
祁能賢先生

屋宇署
署理助理署長/管制及執行
毛劍明先生

屋宇署
署理總屋宇測量師
林少棠先生

議程第III項

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老人服務)
黃浪詩女士
社會福利署署長
梁建邦先生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老人及醫務社會服務)
洪李碧璇女士
社會福利署總社會保障主任
鄭作民先生

議程第IV及V項

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福利)1
趙崇幗女士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社會保障)
簡何巧雲女士
社會福利署高級統計師
馮玉枝小姐

應邀出席者: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下稱「社聯」)
社聯復康部助理部門幹事
何笑英小姐
香港復康聯盟
張健輝先生
香港傷殘青年協會
麥淦瓊女士
香港失明人協進會
黎水根先生
香港盲人輔導會
梁洲田先生
香港聾人協進會
劉福如先生
香港聾人福利促進會
高鴻建先生
復康資源中心生活環境輔導服務
關國樂先生

復康力量
會長
林章偉先生
副會長
李香江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4
麥麗嫻小姐



I.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擧行的
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議員通過在下次會議席上討論:

  1. 為來自中國的新移民提供的福利服務;及

  2. 為精神病康復者提供的康復及支援服務。

有關荃灣合一社會服務中心(下稱「該中心」)
關閉事

2. 有關該中心所提交的函件,主席要求政府當局研究該 中心關閉後會否影響該區可獲提供的社會服務。議員認 為事務委員會不宜干預有關該中心關閉的事宜,但要求 社會福利署(下稱「社署」)協助該中心的職員在其他社 會福利機構另覓工作。

1997年精神健康(修訂)條例草案

3. 政府當局在回應主席的詢問時向議員保證,當局會在 一九九七年一月向立法局提交上述條例草案。

長者咭計劃

4. 政府當局報告說,當局現正尋求撥款,以便聘請顧問 公司加強宣傳該計劃。

II. 為殘疾人士提供暢通無阻的通道

(立法局CB(2)885/96-97(01)、(02)及(03)號文件)

5. 政府當局告知議員,新近擬備的「設計手冊:暢通無 阻的通道1997」(下稱「該手冊」),是取代「一九八四 年傷殘人士通道設計手冊」的最新版本。該手冊詳細載 列在建築物內設置合理通道的各項規定。為執行強制性 設計規定,新的設計手冊將會獲得法例支持,並透過以
下三種途徑予以頒布 ──

  1. 在政府各部門傳閱,因為該手冊亦適用於政府 部門和政府工程;

  2. 由建築事務監督發給私營機構;及

  3. 發給所有有關殘疾人士的機構及專業人士機構, 並會公開派發予市民。

新的設計手冊將適用於新的建築物及該手冊頒布後獲當 局核准的建築圖則。

6. 政府當局進一步解釋,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指稱 未獲提供合理通道的人士,可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申 訴,或在法院提起法律訴訟。平等機會委員會在考慮要 求提供此等通道或設施是否合理時,會在認為適當時參
考該手冊。

7. 一位議員質疑為何當局不透過法例規定所有現有建築 物均須遵守該手冊的規定。他認為政府當局將有關的投 訴個案轉介平等機會委員會處理,是採取拖延手法。

8. 政府當局答稱,在許多情況下,要求現有建築物符合 新標準是既不合理亦不可能的,除非將整座建築物拆卸 及重建,但這樣無疑是不切實際的。當局重申,該手冊 適用於當局實施手冊的規定後所核准的新建築圖則,並 在可能範圍內亦適用於正在進行重大翻新工程的現有建
築物。

9. 一位議員詢問「重大」翻新工程一詞的定義。政府當 局答稱,那是指須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建築圖則的工程; 建築事務監督會藉此機會要求業主在合理範圍內遵守該
手冊的規定。

10. 政府當局報告說,當局將於一九九七年三月為該手 冊定稿,並將其內所載的強制性規定制訂為附屬法例, 提交立法局審閱。該手冊的其他規定只屬參考性質,用 以向業主解釋,當局認為何謂合理通道。政府當局亦申 明,該手冊只適用於在處所內進行的建築工程及處所內
的各項設施。

11. 一位議員詢問政府會否率先改善所有政府建築物, 以符合各項新標準。政府當局答稱,大部分政府建築物, 包括所有新建築物,應已在合理範圍內符合有關的標準, 因為政府亦受《殘疾歧視條例》的條文約束。該議員指 出,據他所知,政府當局正要求超過500座私人建築物 (其中大部分為商場)進行翻新,以符合消防處的安全標 準。他詢問當局會否藉此機會要求有關建築物的業主改 善其建築物,以符合該手冊的標準。政府當局答稱,建 築事務監督無權強迫業主這樣做,但該手冊會提供詳細 資料,說明業主應採取何種措施,以免遭檢控或投訴,
指他們歧視殘疾人士。

12. 一位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作出特別安排,協助殘 疾人士停泊車輛,社聯一位代表告知議員,運輸署現正 研究應否發出許可證,授權接載殘疾人士的的士司機或 車主在限制車輛停泊區停泊車輛,以方便殘疾人士上車
或落車。

13. 政府當局因應議員的建議,答允按需要檢討該手冊, 並邀請香港復康聯會的代表參與檢討工作。政府當局進一 步報告說,經諮詢建築署的意見後,當局認為有需要給予 建築物業主約六個月的籌備時間。因此,當局決定,凡在 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後核准的建築圖則均須符合各項新標
準。

14. 社聯代表指出,「一九八四年傷殘人士通道設計手 冊」在很多方面均未能顧及殘疾人士的需要。舊設計手 冊其中一項不足之處是只顧及行動上有障礙的人士,而 忽略了那些在感官上有障礙人士的需要。他們引述公廁 為例,指出由於公廁缺乏適當的指示牌,失明人士難以 分辨男廁和女廁。由於香港許多建築物是根據舊手冊的 標準建造,社聯代表促請當局採取補救措施,將諸如香 港會議展覽中心等建築物加以改良,因為該中心正是一 九九八年國際康復會議的擧行地點。

15. 社聯代表認為政府當局及受公帑資助的各機構應率 先改善其建築物,作為私營機構仿效的楷模;代表又強 烈要求當局於三年內在所有公眾建築物,特別是在接待 處及繳費處,為有特別需要的人士,例如殘疾人士、老 人及攜帶嬰兒手推車的母親提供通道。倘不能改良現有 建築物,政府當局應考慮將該等辦公地點遷移至其他地 方。為加快推行改善措施的進度,社聯代表建議當局應 訂立法例規定,以確保所有建築物均完全遵守該手冊的 規定。他們注意到,在最近發表的《提供火警逃生途徑 及有關規定的守則》中,政府當局並無顧及殘疾人士的 需要。他們對此感到遺憾,並促請當局採取補救措施。

16. 復康力量主席指出,據他所知,「重大改建或翻新 工程」指大規模的翻新工程,例如將商場改建為食肆。 因此,他擔心要等待這樣的機會以改善現有建築物,可 能會遙遙無期。有見及此,他建議政府當局可給予現有 建築物的業主一段寬限期,俾能在寬限期內提供所需的 設施,而在限期過後則必須遵守新設計手冊的規定。倘 政府當局堅持此擧不切實際,他建議最少亦應授權建築 署署長向現有建築物的業主建議進行所需的改裝或改建 工作,並在三年後報告有關進展的詳情及業主對建築署 署長所作建議的反應。他亦建議應授權建築署署長,如 在建築物獲發入伙紙後,發現建築物的強制性設計規定 被改裝或暫停使用,則建築署署長可向建築物的業主發 出警告。他相信此擧較只將投訴個案轉介平等機會委員
會更奏效。

17. 政府當局答稱,在火警中為殘疾人士提供逃生途徑 是極之困難的,而當局亦一直關注此事。政府當局現正 就嘉利大廈事件進行檢討,從中汲取教訓,並會在有關 的檢討工作中考慮殘疾人士的需要。政府當局進一步報 告說,新的設計手冊已訂有具體規定,說明應如何安裝 指示牌,以協助感官上有障礙的人士辦別方向,讓他們 易於找到可供他們使用設施的位置。

18. 政府當局申明,根據強制性設計規定而建造的若干 設施,如在獲發入伙紙後遭拆卸或改建,此類個案將被 視作違反有關條例,當局會就此提起法律訴訟。去年有 超過9,600宗違反《建築物條例》的個案,當局有需要
優先處理該等個案。

19. 議員仍然不滿當局不打算對現有建築物採取行動, 並促請當局訂定採取補救措施的計劃表,特別是就公共 屋邨及道路設施等方面作出補救。

20. 政府當局在回應時重申,該手冊只適用於新的建築 物,因為不可能要求所有現有建築物進行改善工程。在 有理由要求進行改建工程的情況下,政府當局會鼓勵業 主對其建築物作出所需的改善。當局進一步解釋,如將 該手冊所載的全部規定均納入法例之內,則每次修訂該 等規定時均須經過繁複的手續。政府當局亦解釋,雖然 部分設計規定只屬「參考」性質,但在一定程度上亦獲 得法例支持,因為如業主未能遵守有關的規定,則有可
能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受到檢控。

21. 至於對公共屋邨及道路所需進行的改善工程,政府 當局答允將議員的意見轉告房屋署署長及路政署署長, 以便他們採取行動。政府當局告知議員,路政署有計劃 在進行例行維修工程時,同時在路旁興建低邊行人路。 然而,主席指出,這些低邊行人路只在道路需要維修時 才興建,而且亦無訂定進行該等建築工程的確實時間表。

22. 團體代表告知議員,政府當局並無將他們的建議全 部納入該手冊內。他們要求議員查究此事,並在當局就 該手冊的強制性項目制訂附屬法例並提交立法局審議時, 對附屬法例作出修正。主席同意將這項要求記錄在案, 但指出立法局審閱附屬法例的期限為28日。

23. 一位議員質疑,既然政府當局已知悉政府設施需在 多方面作出改善,為何還要留待有人向平等機會委員會 提出申訴後才加以改善。他引述公廁為例,特別是位於 郊外的公廁,大部分供殘疾人士使用的公廁都被上鎖或 不能使用。另一例子是為着防止小販入內擺賣而豎立在 公園入口的柱,亦對行動上有障礙的人士造成阻礙。

24. 政府當局答允將有關公廁的意見轉告市政局及區域 市政局(區局)加以調查,並建議兼任巿政局或區局議員 的立法局議員,在市政局或區局的會議席上提出此事。

25. 康復專員指出,倘政府當局透過法例規定現有建築 物的業主遵守新的標準,部分小型單位的小業主未必能 負擔所需費用。他亦提醒議員,將部分政府部門遷往新 建築物將會招致額外費用,建築署亦需增聘人手以加強 對建築物設施的查核。議員在回應時表示,倘政府當局 為保障殘疾人士的利益而提出該等建議,議員定當全力 支持當局就此等事項申請額外撥款。

26. 一位議員察悉,現有建築物不時需要進行小規模的 翻新工程,倘業主藉此機會在建築物內建造例如扶手或 斜路通道等設施,不會需要太多額外費用。他建議政府 當局聯絡各建築物的業主立案法團,向其簡述該手冊的 各項規定。政府當局雖然同意這樣做,但卻補充一點, 就是根據房屋署內部進行的分析,在新建築工程中建造 該手冊所列的設施所費不多,但在現有建築物加建該等 設施的費用則可能十分高昂。

27. 政府當局申明,由於當局已訂於一九九七年三月或 之前,將其就手冊內各強制性項目所制訂的附屬法例提 交立法局,各有關方面應盡早將其對該手冊的意見送交 建築署,以確保有關該手冊的附屬法例可依時提交立法
局。

III. 為亟需照顧老人設立支援網絡
和安裝緊急召援鐘

(立法局CB(2)885/96-97(04)號文件)

安裝緊急召援鐘

28. 主席提及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發生的一場火 警,引致一名居於秀茂坪的老人喪生。他質疑是否應該 加強宣傳緊急召援系統,因為現正領取綜援的單身老人 有56,000名,但迄今已批出緊急召援系統服務的申請卻 只有一千多宗。他又批評負責協助獨居於公共屋邨的非 綜援老人申請緊急召援系統服務的房屋署,指該署單靠 在公共屋邨內派發的屋邨通訊來宣傳緊急召援系統,而 沒有主動與老人接觸,向他們講解這項服務。主席指出, 屋邨通訊是宣傳效用極低的方法,因為大部分長者根本 無法閱讀通訊內容。他又告知與會者,房屋署已計劃刪 除屋邨聯絡主任職位,原因是房屋署認為屋邨聯絡主任 所提供的服務可由社署推行的長者社區網絡計劃所取代。 他認為不能接受這種做法,並要求當局研究此事。一位 議員亦批評房屋署要求擬申請緊急召援系統服務的老人 親自領取申請表格的規定,並指房屋署職員已嚴格執行 這項規定。該議員批評房屋署未能照顧行動不便的老人, 他們或會需要其他人代其領取表格。除此之外,該議員 亦發現,很多房屋署的職員,包括櫃檯職員,對緊急召 援系統服務一無所知。政府當局答允查究此等事項。

29. 政府當局同意,緊急召援系統對本港的老人來說是 一項嶄新的服務,因此當局會印製簡單的單張,由義工 在進行家訪時派給老人,讓他們得知有關緊急召援鐘的 資料。.政府當局相信,在接觸更多老人和加強宣傳之 後,申請緊急召援系統服務的數目會大幅增加。

30. 一位議員詢問,就緊急召援系統服務申請人訂定年 齡規限的理據何在。政府當局解釋,當局認同年齡在60 歲及以上的單身綜援老人確有需要在遇到緊急事故時聯 絡其他人求援。有鑑於此,社署在過去一年已經接觸所 有這些單身老人,並已在每位需要安裝電話的老人的家 居安裝電話,以便他們使用。事實上,在56,000名領取 綜援的單身老人當中,有95%有電話可供使用,只有拒 絕這項服務的老人除外。政府當局解釋,由於資源所限 而老人數目眾多,在為老人安裝緊急召援鐘方面必須訂 定先後次序。政府當局在回應議員的提問時報告說,緊 急召援系統供應商負責為老人安裝緊急召援鐘。

31. 一位議員認為,緊急召援系統服務是向老人伸出援 手的一種既有效亦較廉宜的方法,因此他支持將可獲提 供緊急召援系統服務的年齡限制降低至60歲。

32. 主席提及最近數宗老人因購買緊急召援系統產品而 被騙財的個案。他批評說,緊急召援系統服務不應以實 報實銷方式提供,並建議社署應直接向緊急召援系統供 應商購買產品。政府當局同意檢討有關程序,並在適當 情況下將程序簡化。

33. 政府當局告知各議員,居於私人樓宇的非綜援受助 人如需要緊急召援系統服務,但經濟能力無法負擔購置 該儀器的人士,亦可要求社署協助。不過,議員不滿政 府當局對非綜援受助人所採取的政策,並指出各調查報 告均顯示,現時很多非綜援受助人生活赤貧。議員要求 政府當局考慮擴展緊急召援系統服務,以包括居於私人 樓宇的非綜援受助人。

為亟需照顧老人設立支援網絡

34. 一位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曾否考慮派發棉被予露宿者, 以取代派發毛氈的做法。政府當局答稱,當局亦曾考慮 這個方法,但鑑於棉被較笨重,在收藏及打理方面均會 令露宿者感困難,因而放棄了這個構思。雖然毛氈較單 薄,但如果露宿者提出要求的話,政府當局會派發多於 一張毛氈給露宿者。

35. 一位議員關注在推行網絡計劃時為義工提供培訓的 問題。他表示,由於義工需要與長者建立密切的關係, 而很多義工並無這方面的經驗,因此為這項計劃提供培 訓尤為重要。他進一步說,很多社區中心都缺乏人手與 老人家聯絡及向他們講解這項計劃的詳情。他又表示, 由於很多老人服務中心缺乏社工人手與老人接觸和講解 計劃詳情,某些老人服務中心甚至需要動員其文員幫忙, 輪流到每座樓宇進行家訪。他要求政府當局提供資料, 闡明為義工提供何種培訓及有何措施挽留已招募的義工。

36. 政府當局報告,他們已向參與這項計劃的機構、義 工及長者制訂執行指引。為機構制訂的指引內載列培訓 義工的訓練大綱。如有需要的話,有關機構亦可以聯絡 社署,由社署協助安排訓練活動。政府當局申明,這項 計劃的目標並非單靠受薪員工識別需要網絡服務的老人, 而是需要巿民大眾的參與,一方面識別需要網絡服務的 老人並將據其所知需要網絡服務的老人轉介給各區的福 利辦事處,另一方面亦需要巿民擔任義工。政府當局進 一步報告,當局已向所有受資助的非政府機構、著名服 務會社,例如國際扶輪社,以及設有義工隊伍的大機構 發出函件,呼籲他們參與這項計劃。

37. 政府當局因應議員的建議,同意在三個月後檢討推 行網絡計劃的進度,並向議員匯報。

IV.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追加撥款

(立法局CB(2)885/96-97(05)號文件)

38. 一位議員詢問,因「失業」而領取綜援的個案增加, 是否導致須為綜援計劃申請追加撥款的主要原因。政府 當局在會議席上提交一份簡要資料供議員省覽,該份資 料按類別載列各類個案的數目。當局又指出,概括而言, 個案數目有所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就綜援計劃而進行的 檢討於一九九六年四月完成後,已對綜援計劃作出多項 改善所致。政府當局解釋,擧例說,由於資產上限已大 幅調高,更多人因而符合領取綜援的資格。政府當局表 示,雖然本港的失業率與新領綜援個案的數字未必有直 接的因果關係,但失業率對綜援個案的數目肯定會有一 定影響。政府當局表示,另一個導致個案增加的原因是 政府各部門加強對綜援的宣傳工作。擧例說,勞工處通 知所有向該處登記失業的人士有關綜援計劃的資料,而 有關部門亦特別提供綜援的資料予抵港的新移民。

39. 鑑於失業情況令申請綜援的個案大增,一位議員詢 問政府當局有何對策協助失業人士。政府當局回應時表 示,失業問題相當複雜,需要各個政府部門深入研究。 主席建議向失業人士提供特別津貼,以協助他們尋找工 作,例如津貼他們購買報紙,以及支付交通及通訊、出 外用膳及準備面試裝束等方面的開支。鑑於政府當局現 正檢討僱員再培訓計劃,一名議員建議政府當局加強社 署與僱員再培訓局的合作。經過討論後,主席的結論是, 此事應作更深入的討論,並建議將此項目納入下次會議 的討論項目之內。政府當局提醒與會者,綜援計劃是一 項無須供款的計劃,主要目的是照顧經濟拮据人士的基 本需要。增設額外的特別津貼項目或會偏離綜援計劃的 宗旨,必須詳細研究這項建議所會產生的影響。

40. 一位議員詢問,綜援個案的數目增加,會否令政府 當局不願意考慮議員較早時要求將綜援的資產上限提升 至151,000元的建議。政府當局在回應時表示,當局仍 在研究議員所提有關資產上限的意見。

41. 議員察悉,「單親」類別的個案數目有所增加,並 認為政府當局亦應該研究這個問題。

42. 主席要求政府當局提交文件,載列按引致追加撥款 成因而分類的款額細目,供財務委員會考慮。

V. 公共福利金計劃追加撥款

(立法局CB(2)885/96-97(06)號文件)

43. 議員認為該文件符合規程,因此並無提出意見。

VI. 其他事項

44.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一時正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