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447/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PL/WS


立法局
福利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一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十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

    李華明議員(主席)
    張文光議員
    楊 森議員
    黃偉賢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婉嫻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謝永齡議員

缺席委員 :

    朱幼麟議員(副主席)
    馮檢基議員
    李家祥議員
    田北俊議員
    莫應帆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何敏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議程第III及IV項

副衛生福利司(福利)
何永謙先生

議程第III項

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福利)
趙崇幗女士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家庭及兒童福利)
謝鄧燕玲女士

議程第IV項

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福利)
黃浪詩女士
署理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老人及醫務社會服務)
韓潔湘小姐

議程第V項

康復專員
蔡志華先生
署理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王澤剛先生
醫院管理局副執行總監
高永文醫生
醫院管理局總法律主任
蔡雲兒女士
高級社會工作主任(醫務社會服務)
馮民樂先生
高級社會工作主任(康復服務/政策)
吳庭光先生
助理衛生福利司
杜潔麗小姐

議程第VI項

首席助理政務司
陳嘉信先生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青年及訓練)
梁士雄先生
房屋署助理署長
李敬志先生

應邀出席者 :

香港大學
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學系
齊銥博士
香港大學
統計學系
葉兆輝博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4
鄧曾藹琪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高級主任(2)4
麥麗嫻小姐



I. 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局CB(2)1783/96-97號文件)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的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下次會議的
討論事項

2. 議員同意在下次會議席上,檢討社會福利署(下稱社署) 的迅速擴展及其在直接提供社會服務方面擔當的角色。 事務委員會要求政府當局提議其他討論事項。

III. 簡介擄和管養兒童條例草案
(下稱該條例草案)

(立法局CB(2)1721/96-97(01)號文件)

3. 副衛生福利司(福利)向議員簡介該條例草案的目的, 以及《國際擄兒童民事方面公約》(下稱該公約)的各
項條文。

4. 一位議員詢問,若兒童被擄往中國大陸,政府當局 會有何行動。副衛生福利司(福利)闡釋,由於中國並非 該公約的締約國,該公約在這情況下並不適用。目前急 需提交該條例草案,以確保條例草案可於一九九七年六 月底前獲通過成為法例。當局同意,或有需要考慮就擄
兒童的問題另行與中國磋商。

5. 議員普遍支持該條例草案,但關注有需要與中國當局 商訂行政安排,以處理兒童被擄往中國的個案。副衛 生福利司(福利)在回答時解釋,倘該條例草案獲得通過, 或許有助當局日後就這問題與中方聯絡。

6. 社署助理署長(家庭及兒童福利)在回應主席的詢問時 匯報,社署並無就兒童被人從香港擄往中國的個案數 目備存統計數據。議員重申,對兒童被擄往中國的問 題表示關注,並要求政府當局研究各種可行措施以解決
問題。

IV. 為亟需照顧的老人提供支援網絡
及老人自殺的問題

(立法局CB(2)1721/96-97(02)及(03)號文件)

7. 香港大學社會科學院的齊銥博士與葉兆輝博士向與會 者介紹由國際益友會擬備的老人自殺問題調查報告。他
們特別提出下述要點 ──

  1. 香港的老人自殺率位列世界第二,較全港人口
    自殺率高出數倍;

  2. 接近七成的老人在自殺前曾向家人或醫生透露
    擬尋短見,惟無人加以理會;

  3. 從建築物跳下是最常見的老人自殺方式。過去
    15年,這類自殺個案大幅增加,由29%增至52%;

  4. 賦閑無業的老人相對於繼續出外工作的老人的
    自殺比率為六比一;

  5. 在人口較稠密的地區或社區支援服務有限的發 展中地區,例如深水埗、觀塘、黃大仙、葵青
    及西貢,老人自殺率較高;及

  6. 自殺老人當中,六成至七成患有長期頑疾,另
    22%則罹患絕症。

8. 葉兆輝博士指出,應加強以下範疇的工作 ──

  1. 為長期患病老人提供較完善的善後輔導服務;

  2. 為醫生提供訓練,讓他們在察覺其年老病人有
    自殺傾向時,懂得採取適當行動;

  3. 幫助老人建立積極健康的生活方式;及

  4. 為老人提供較完善的醫療及房屋服務。

9. 齊銥博士認為應提高市民對老人自殺問題的警覺,並 為老人提供輔導服務。鑑於在研究的老人自殺個案中, 27%的當事人在自殺前的數月內曾向醫生求診,齊銥博 士因此質疑,醫生有否切實關注年老病人的情況,診症
時間又是否足夠。

10. 一位議員認為,這項調查的結果,大部分與老人權 益促進會在一九八六年進行的一項同類調查的結果十分 相近。兩項調查均指出,大部分自尋短見的老人均為長 期病患者。對於老人自殺問題一直沒有多大改善,他表
示關注。

11. 一位議員認為,根據處理青少年自殺問題的經驗, 傳媒廣泛報道老人自殺事件可能引致老人自殺率上升。 故此,政府當局應審慎處理此問題。副衛生福利司(福
利)在回應時表示,傳媒應協助提高市民對老人自殺問 題的警覺,讓市民了解問題所在,但同時也應盡量克 制,避免詳細報道個別自殺事件。齊銥博士亦有同感, 但她指出,大部分關於老人自殺的報道已屬簡短。但社 會人士普遍認為,對老人家愛莫能助。她又認為,老人 自殺與青少年自殺的不同之處,在於老人甚少因一時衝
動而自殺。

12. 一位議員建議,應向醫生發出指引,說明醫生在察 覺年老病人有自殺傾向時應採取甚麼行動。首席助理衛 生福利司(福利)答允就此事聯絡醫院管理局(下稱醫管局)、 衛生署和醫務委員會。

13. 關於賦閑無業的老人自殺率較高的問題,一位議員 認為義工計劃甚為重要,能幫助老人建立積極的人生觀。 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福利)答稱,當局已加強宣傳「長 者義工計劃」,以吸引更多老人參加。她補充說,此項 計劃能協助老人盡展潛能、貢獻社會。

14. 關於公眾教育方面,齊銥博士認為家庭生活教育的 內容,應包括訓練家庭成員對老人表達關懷愛護的技巧, 而非僅僅提倡年青一輩應尊重長者。社署署理助理署長 (老人及醫務社會服務)在回應時解釋,促進老人與年青 一輩的溝通及提供實用技巧訓練,一直是家庭生活教育 的重要課題。她補充說,目前有79隊小組負責推行家庭 生活教育,尤其關注較多老人居住的舊建市區的情況。

15. 一位議員對家庭生活教育的成效表示懷疑,並批評 在推廣關懷老人方面,宣傳活動不足。她更建議當局應 籌辦課程,協助老人適應退休後的生活。

16. 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福利)同意,現行服務尚有可予 改善之處,並建議為長者提供若干新服務。

17. 與會者察悉,獨居老人的自殺率較與家人同住老人 的自殺率高出五成。葉兆輝博士透露,大部分研究個案 的當事人雖然屬於收入極低的組別,但只有7%領取公共 援助。議員認為,這一點再次印證了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計劃宣傳不足的問題。

18. 一位議員關注為老人而設的善後輔導支援服務,因 為七成自殺老人屬長期病患者。他要求醫管局就老人在 離開醫院後一星期內自殺的個案數目提供資料。齊銥博 士指出,門診診療所現時為老人提供的服務殊不理想。 老人家經常要長時間輪候求診,但診症時間卻十分短促。 她亦批評,長期患病老人亟需的康復服務,只獲當局分 配極少資源。調查發現,許多老人自殺是為免負累家庭。 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福利)答允與醫管局及衛生署跟進
此事。

19. 由於分析的結果顯示,長期患病老人及獨居老人是 極有可能自殺的一群,主席總結時表示,政府當局應改 善為老人提供的康復服務,並應加強為單身老人提供的
社會支援服務。

V. 討論1997年精神健康(修訂)條例
草案

(立法局CB(2)1721/96-97(04)號文件)

20. 康復專員表示,有關各方大致接納1997年精神健康 (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所建議的各
項安排均屬實際可行。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

21. 康復專員解釋,經常重複「精神紊亂的人或弱智人 士(視乎屬何種情況而定)」的字句,會令條例草案變得 非常冗贅;為免出現這種情況,政府當局建議在條例草 案內,以「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一詞來泛指上述兩 類人士。當局認為"mentally incapacitated person"及「精神 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兩詞的含義屬中性,但若議員認為, 以「有關人士」(concerned person)一詞取代上述用詞是較 佳的做法,當局亦樂於考慮這項建議。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

22. 一位議員表示,由於各家長關注「弱智」與「精神 紊亂」屬兩種截然不同的情況,並期望"mental incapacity" 一詞的中文本能反映兩者不同之處,因此當局實應妥為 處理此事。康復專員在回應時解釋,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下稱社聯)建議的「精神/智能上無行為能力」一詞不 符合中文語法,因此不應予以採納。他亦提出,條例草 案的中文名稱也不是「精神/智能健康條例」。他請議 員注意,在條例草案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一詞本 身並無定義,其意義是依據「精神紊亂」及「弱智」的 定義而界定。此外,政府當局曾翻查多本中文詞典,得 悉「精神」一詞的含義包括「智力」與「智能」在內, 因此當局仍以「精神」作為"mental"一詞的中文本,而不 接納社聯所建議把"mental"一詞譯作「精神/智能」。

23. 至於"incapacity"的中文本,即「無行為能力」一詞, 由於已在其他法例使用,政府當局不打算修改該詞。康 復專員答允向有關的家長團體進一步解釋上述情況。此 外,他會盡可能考慮各家長團體提出的其他意見,例如 檢討條例草案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親屬或最近 親」的定義。

24. 社聯及學前弱能兒童家長會曾就條例草案提交意見 書。康復專員應主席的要求,同意就這兩份意見書的內 容向事務委員會提交書面意見。

條例草案對自閉症患者的處理

25. 一位議員詢問,條例草案建議為自閉症患者提供何 種安排,因為自閉症患者的智商未必低於70,不應被視 為弱智人士。康復專員在回應時指出,條例草案只適用 於經醫生證明符合條例草案所載「弱智」及「精神紊亂」
的定義的人士。

26. 康復專員在提及條例草案第II部時解釋,必須證明某 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其財產,高等法院 才會決定委任產業受託監管人處理該人的財產和事務。 同樣地,條例草案第IVB部,即與監護有關的部分,只 適用於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至於自閉症患者,則必 須證明由於其精神紊亂或弱智的性質或程度,實有充分 理由將他們收容監護,監護委員會才會決定應將他們收
容監護。

27.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在回應主席的提問時表示,他會 繼續研究條例草案的法律事宜。

28. 議員一致認為,應加快審閱條例草案,務求令其得 以在本年度立法局會期內獲得通過。至於各方對選詞或 中文本用字的意見分歧,議員同意,如有需要,他們或 會就此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政府當局會着手擬 備條例草案餘下的修正事項,並於兩周內向條例草案委 員會主席及立法局法律事務部提交修正案,以供審閱認 可。主席隨後會在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匯報,事務委員 會建議恢復二讀辯論該條例草案,並建議條例草案委員 會無須展開審議工作。

VI. 鄰舍層面社區發展計劃服務的跟
進事項

(立法局CB(2)1721/96-97(05)號文件)

29. 芙蓉山村環境關注小組曾提交意見書,要求當局在 舊建市區推行鄰舍層面社區發展計劃(下稱鄰舍層面計劃)。 按照主席的指示,該意見書於會議席上送交議員參閱。

30. 首席助理政務司告知議員,檢討小組的報告可望於 本年五月定稿,並將於本年五、六月間提交行政局。他 建議事務委員會應向檢討小組提交意見書,表達議員的
意見。

31. 政府當局建議,將擬為朗邊臨屋區的預製類型中轉 房屋開辦的鄰舍層面計劃,併入現時為朗邊臨時房屋區 (下稱臨屋區)及洪水橋提供服務的鄰舍層面計劃內,但 卻不給予額外資源。一位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提出這項
建議的理據為何。

32. 首席助理政務司答稱,當局考慮到目前已有一支鄰 舍層面工作隊在朗邊臨屋區提供服務,才同意提供鄰舍 層面計劃服務予在朗邊臨屋區現址興建的中轉房屋。該 工作隊應有餘力,足以擴展其服務範圍至朗邊的中轉房 屋。事務委員會要求房屋署助理署長提供詳細資料,列 明將在朗邊興建的預製類型中轉房屋預計可容納的人口, 以及朗邊臨屋區和洪水橋現時的人口數字。

33. 社署助理署長(青年及訓練)補充說,朗邊臨屋區有人 口839人,自一九九六年十月起,一直由明愛的鄰舍層 面工作隊提供服務。然而,一位議員指出,在一九九六 年十月前,朗邊臨屋區本身亦設有一支鄰舍層面工作隊, 由救世軍負責提供服務。該工作隊其後被重新調配,而 朗邊臨屋區的服務則由洪水橋的鄰舍層面工作隊接辦。 他認為,如朗邊臨屋區的居民日後須進一步與鄰近的預 製類型中轉房屋的居民共用鄰舍層面計劃服務的話,對 朗邊臨屋區的居民並不公平。首席助理政務司在回應時 表示,成員包括社聯代表的鄰舍層面計劃委員會會在必 要時,按需要重新編配各工作隊的工作,並安排工作隊 接辦其他計劃,使現行鄰舍層面工作隊所服務的地區能 獲得合理的安排。洪水橋與朗邊臨屋區鄰舍層面計劃的 合併建議,已獲鄰舍層面計劃委員會及有關機構確認通 過。主席要求政府當局提供資料,說明救世軍鄰舍層面 工作隊解散後,資源如何重新調配。

34. 該位議員進一步提出論據,指救世軍鄰舍層面工作 隊為朗邊臨屋區提供服務時,該處的人口不足4 000人。 他更質疑,將於朗邊興建的中轉房屋應否視為鄰近洪水 橋。社署助理署長(青年及訓練)在回應時解釋,成員包 括社聯代表的鄰舍層面計劃委員會曾於一九九六年五月 考慮此事,並認為朗邊臨屋區鄰近洪水橋,因此接納擬 議安排。然而,該位議員指出,據各代表當時所理解, 倘代表不接納建議,當局將不會提供鄰舍層面計劃予朗 邊的中轉房屋區。各代表是基於這項理解才接納這項接 辦安排。他認為現時的鄰舍層面工作隊所提供的服務, 不足以應付該三處地區的需求。主席指示,事務委員會 應向行政局提交意見書,概述議員對鄰舍層面計劃的意 見。有關當局建議將洪水橋現時的鄰舍層面計劃擴展至 包括日後在朗邊興建的中轉房屋,他要求政府當局就這 項建議提出充分的理據。

35. 一位議員指出,事務委員會委員曾於較早時擧行的 會議席上,表示支持提供鄰舍層面計劃服務予舊建市區。 她詢問政府當局有否向檢討小組轉達議員的意見。首席 助理政務司在回應時表示,據他記憶所及,事務委員會 從未詳細討論這項檢討工作,亦無通過任何議案支持將 鄰舍層面計劃服務擴展至舊建市區。儘管如此,他同意 向檢討小組轉達議員可能提出的任何意見。議員對這個 答覆感到不滿;他們認為,事務委員會曾在較早時擧行 的多次會議席上討論有關鄰舍層面計劃的議題,有關會 議的紀要業已清楚記錄事務委員會對此事的意見。

36. 一位議員質疑政府當局基於甚麼理據,建議將深井/ 青龍頭及興盛臨屋區/漢民村的鄰舍層面計劃合併,因 為在荃灣合一社會服務中心於一九九七年一月解散前, 深井/青龍頭一直由一支獨立的鄰舍層面工作隊提供服 務。首席助理政務司答稱,當局在研究為深井/青龍頭 繼續提供鄰舍層面計劃服務的最佳方法時,已考慮到深 井/青龍頭的人口約為2 200人,而興盛臨屋區/漢民村 的人口只有1 100人,人數遠低於鄰舍層面計劃服務區的 人口須介乎3 000至15 000人的準則。要向這兩處人口低 於既定準則的地區提供鄰舍層面計劃服務,唯一既可行 又合乎成本效益的方法,就是將兩支工作隊合併;兩區 人口合計亦只有3 000人左右。然而,該位議員認為,上 述建議對提供予深井/青龍頭居民的鄰舍層面服務水平 會有不良影響,因為他們須與興盛臨屋區/漢民村的居 民共用資源。首席助理政務司在回應時表示,深井/青 龍頭與興盛臨屋區/漢民村的人口合計只有約3 000人, 若認為建議的接辦安排對服務水平會有不良影響,理據 實在不足。

37. 議員批評政府當局不提供鄰舍層面計劃服務予中轉 房屋區的政策。他們將於本年四月十六日擧行的個案會 議席上,討論在深井/青龍頭提供鄰舍層面計劃服務事 宜。議員屆時會繼續爭取擴展鄰舍層面計劃服務。

38. 主席建議在下次會議擧行前,實地考察在舊建市區 推行的鄰舍層面試驗計劃。政府當局將會作出所需的安
排。

(會後補註: 由於大部分議員未能出席原定於 本年四月二十二日擧行的考察活 動,主席其後指示取消這項活動。)

39. 會議於下午十二時五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