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2)231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
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號:CB2/PL/WS


立法局
福利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6月13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10時30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李華明議員(主席)
    朱幼麟議員(副主席)
    張文光議員
    馮檢基議員
    李家祥議員
    楊 森議員
    黃偉賢議員
    田北俊議員
    陳婉嫻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謝永齡議員

缺席委員 :

    李卓人議員
    莫應帆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梁智鴻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議程第I項

政務科

首席助理政務司
陳嘉信先生

議程第II項

首席助理房屋司(2)
伍靜文先生
總房屋事務經理(申請)
鄭耀剛先生
社會福利署副署長(服務)
朱楊珀瑜女士

議程第III及IV項

副衛生福利司(福利)
何永謙先生

議程第III項

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老人服務)
黃浪詩女士
署理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老人及醫務社會服務)
韓潔湘小姐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康復服務)
陳肖齡小姐
醫院管理局副執行總監
高永文醫生
青山醫院老人精神科顧問醫生
李兆華醫生

議程第IV項

社會福利署副署長(服務)
朱楊珀瑜女士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青年及訓練)
梁士雄先生
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福利)2
謝小華小姐
總社會工作主任(青年事務)
曹慧儀小姐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4(署任)
鄧曾藹琪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9
馬健雄先生



I. 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局CB(2)2383、2445、2447及2607/96-97號文件)

1997年2月28日、3月14日、3月20日及4月11日的會議紀
要獲得確認通過。

提供鄰舍層面社區發展計劃(鄰舍層面計
劃)服務

2. 首席助理政務司報告,負責檢討在舊建巿區推行鄰舍 層面試驗計劃的檢討小組,將於1997年7月前最後訂定其 各項建議。政府當局會製備報告,在1997年8月或9月將
報告提交行政會議。

3. 議員對這個時間表感到不滿,因為根據政府當局原定 的計劃,當局應於1997年5月呈交報告予行政局。一位議 員指摘政府當局故意拖延,以便把問題拖延至1997年6月 30日之後再恢復進行討論,因為屆時的立法機關成員將 會有所改變。首席助理政務司在回應時解釋,提交報告 的時間需要押後,因為這項檢討工作涉及的範圍非常廣 泛。當局是因應進行這項檢討工作實際所需的時間,才
修訂提交報告的時間表。

4. 有關為深井/青龍頭及興盛臨屋區/漢民村提供鄰舍 層面計劃服務一事,首席助理政務司報告,由於這兩處 地區的人口合計仍遠遠低於既定標準,因此,政府當局 仍然認為,這兩項計劃應該合併。要向這兩處地區提供 鄰舍層面計劃服務,唯一既可行又合乎成本效益的方法, 就是將兩支工作隊合併。事實上,當局在1996至97年度, 還進行了另外5項合併計劃,其中部分計劃在合併後的
服務人口達8 000人。由於深井/青龍頭及興盛臨屋區/
漢民村兩區的人口,合計只有3 000人左右,政府當局認
為建議的接辦安排不會影響服務水平。

5. 議員察悉,向深井/青龍頭及興盛臨屋區/漢民村提 供鄰舍層面計劃服務的問題,將於1997年6月底前交由鄰 舍層面計劃委員會討論。主席要求政府當局同時討論鄰 舍層面工作隊在其他服務地區的編配問題。

II. 高齡人士的住屋安排

(立法局CB(2)2648/96-97(01)-(02)號文件)

6. 羅致光議員請與會者特別留意他擬備的資料文件所載
的兩項要點 ──

  1. 當局應按照高齡人士所選擇居住的地區編
    配公屋單位給他們;及

  2. 有需要檢討 "共享頤年" 優先配屋計劃並加
    以改善。
7. 首席助理房屋司指出,房屋署(房署)在處理申請時, 已經盡量在資源容許的範圍內,按照高齡申請人所選擇
的地區為他們編配房屋。

8.至於房署和社會福利署(社署)在為高齡人士提供房屋 安排方面如何互相協調,社會福利署副署長(服務)報告, 房署和社署一向均有擧行定期會議,互相交流意見及加 強彼此的合作。在過去一年,共有超過670位高齡人士 經由社署轉介,成功獲安置到公屋單位居住。在這670
位高齡人士當中,其中三成選擇獨居,他們均獲編配入 住有獨立設備的單位。社會福利署副署長(服務)補充, 假如老人家在適應生活環境上遇到問題,可以向社署轄 下的家庭服務中心或向房署的屋邨辦事處人員求助。

9. 有關 "共享頤年" 優先配屋計劃,一位議員提出以下建
議:

  1. 房署只應在老人家選擇與其他高齡人士共 住的情況下,才安排他們入住共住單位;

  2. 有關上文(a)項,房署應該將那些生活方式 和起居習慣大致相同的高齡人士,安排共 住一個單位,以避免共住的老人家發生爭
    執;

  3. 對於那些選擇獨居的高齡人士,房署必須 尊重他們的意願,分配設有獨立設備的單
    位給他們;及

  4. 對於那些難以適應與他人共住的高齡人士, 房署應該立刻為他們另行提供有獨立設備
    的單位。

10. 總房屋事務經理(申請)在回應時向議員保證,房署所 遵行的政策,亦符合上文所述的安排。不過,由於房屋 資源不足,房署不能承諾當與他人共住的長者認為彼此 不能共處時,房署可以立刻另覓單位給有關的長者。

11. 總房屋事務經理(申請)告知議員,由1995至96年度迄 今,當局已經興建了9 100個長者住屋單位。此外,在
1997至98年度及1998至99年度,將會分別有8 600個及
4 700個這類單位建成。總房屋事務經理(申請)認為,當 局會提供足夠的公屋單位,安置一萬名現正輪候公共屋
邨單位的高齡人士。

12. 總房屋事務經理(申請)補充說,位於翠屏邨的長者住 屋單位將於1997年10月落成。在這些單位內,每名共住 的老人家可各自享有獨立的浴室。這項新的住屋設計, 可以令與他人同住的長者,在生活上有較大的私人空間。

13. 議員列擧數件事例,說明在租戶名單上加入認可租 客方面,房署應該採取較靈活的政策,尤其是對那些打 算與年老雙親共住以方便加以照顧的人士,更應彈性處 理他們要求成為認可租客的申請。議員認為,房署亦應 該靈活處理分戶的問題。當租戶家庭內的長者和年輕一 輩關係破裂後,房署應該盡快安排其中一方調遷往另一 單位,以免雙方進一步發生衝突。

14. 總房屋事務經理(申請)在回應時闡釋,對於每項提交 房署考慮的該類申請,房署均會仔細審核,以確定是否 有足夠的理據支持有關申請。房署亦正在檢討有關在租 戶名單加入及刪除認可租客的政策。至於涉及長者和年 輕一輩關係破裂的個案,總房屋事務經理(申請)解釋, 遇有這種情況時,長者可以根據*共享頤年*優先配屋計
劃申請另一個公屋單位。

15. 議員認為,輪候有獨立設備的單位的平均時間達4年, 實在過長。相反,輪候共住單位的平均時間只需兩年。 輪候有獨立設備的單位的時間過長,可能引致很多原本 希望能夠獨居的長者,在迫於無奈的情況下,選擇與其 他長者共住一個單位。總房屋事務經理(申請)解釋,輪 候共住單位與輪候有獨立設備的單位所需的時間有所不 同,主要原因在於這兩類單位的供求問題。他指出,房 署已經嘗試採用各種不同的方法,務求能增加有獨立設 備單位的供應量,例如利用各座樓宇地面的柱位,將其 改建為有獨立設備的單位。至於議員建議可將那些使用 率偏低的社區中心改建為有獨立設備的單位,首席助理 房屋司表示,這些社區中心由政務科負責管理,如要改 變其用途,必須徵詢政務科的意見。

16. 一位議員認為,當局應該在正進行重建的地區預留 土地,用以興建公共屋邨,以便在同區安置受影響的長 者。總房屋事務經理(申請)在回應時承認,由於土地不 足,位於巿區的公屋單位供應量不免受到限制。不過, 房署會繼續在巿區物色可供闢作長者住屋的適當地點。

17. 首席助理房屋司重申,房署在制定政策時已顧及高齡 人士的需要。擧例說,年老的住戶即使獲租金寬減達兩
年,亦無須調遷往租金較廉宜的單位。

18. 主席在總結討論內容時表示,事務委員會向當局提出
以下要求 ──

  1. 有關在租戶名單上加入家庭成員及有關分 戶的政策方面,當局應該採用較靈活的方 法處理值得加以考慮的個案;

  2. 當局應該增加有獨立設備單位的供應量;

  3. 當局應該在巿區預留土地興建公屋,以 安置高齡人士。

III. 為老人癡呆症患者提供的福利
服務

(立法局CB(2)2648/96-97(03)號文件)

19. 青山醫院老人精神科顧問醫生向議員簡要說明,在全 港年屆65歲或以上的高齡人士當中,約有4%(即約26 000
位高齡人士)患有臨床性質的老人癡呆症。首席助理衛生
福利司(老人服務)指出,當局現正考慮改善為患有老人
癡呆症的高齡人士提供的服務,以及為那些負責照顧這 類患者的人士,提供更完善的支援服務。

20. 一位議員指出,若干受資助的安老院以人手不足為 理由,拒絕讓患有老人癡呆症的高齡人士入住。署理社 會福利署助理署長(老人及醫務社會服務)在回應時闡釋, 社署不會單單因為申請人是老人癡呆症患者而拒絕受理 有關個案;如果有此需要,社署亦會為安老院申請額外 資源,務求能夠增加安老院的人手,照顧老人癡呆症患 者。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的老人精神科醫生定期往訪這 些安老院,為這些病人提供醫療服務。署理社會福利署 助理署長(老人及醫務社會服務)在回答議員的詢問時透 露,現時全港共有26間老人日間護理中心;在這26間中 心所照顧的老人當中,其中150人為患有老人癡呆症的 高齡人士。此外,受資助的安老院和老人度假中心則分 別提供17及20個暫居服務名額。當局亦會在2000至2001 年度前,增設11間老人日間護理中心。

21. 議員察悉,很多患有老人癡呆症的高齡人士亦會入 住私營的安老院。他們又詢問當局,政府在規管這些私 營安老院方面擔當甚麼角色。署理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 (老人及醫務社會服務)在回應時報告,社署人員會視察 這些私營安老院,以確保它們所提供的服務水平可以令 人接受。倘若當局發現這些安老院違反法例規定,便會 撤銷其牌照或其豁免證明書。此外,醫管局的老人精神 科醫生亦會探訪若干間這類安老院,向安老院的人員講 解,應如何妥善照顧患有老人癡呆症的高齡人士。倘若 當局接獲巿民投訴,指某私營安老院對患有老人癡呆症 的高齡人士照顧不周,當局會對個別的私營安老院進行 調查。她指出,在正常情況下,除非有足夠的理據證明 社署有需要在深夜前往這些安老院進行突擊檢查,否則 社署不會在深夜採取突擊檢查行動。

22. 議員察悉,輪候入住受資助護理安老院平均需時33 個月。議員認為這個輪候時間過長,不能接受。署理社 會福利署助理署長(老人及醫務社會服務)報告說,當局 現已有計劃改善服務,並表示在1998至99年度,一所附 有特為老人癡呆症患者而設單位的護理安老院便會投入 服務,該特別附設單位有28個名額。如果這項試驗計劃 能夠成功推行,而屆時又有資源可供運用的話,當局將 會考慮設立更多這類單位。由於這所屬試驗性質的護理 安老院以自負盈虧的方式經營,因此,該所安老院所收 取的費用會較一般受資助的護理安老院的收費為高。不 過,如擬入住該所護理安老院的患者經濟拮据,而他們 又符合申領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的資格,他們亦可 申領綜援。署理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老人及醫務社會服 務)補充,一間由衛生署策劃的護理院將於本年年底投入 服務,該護理院亦會照顧患有老人癡呆症的高齡病人。

23. 副衛生福利司(福利)告知各位議員,衛生福利科已經 委聘顧問公司,研究向老人提供服務的問題,研究範圍 包括檢討為貧困老人提供的院舍服務是否足夠。倘若衛 生福利科決定採納這項檢討的建議,該科便會申請增撥 資源,以改善為老人提供的福利服務,其中包括為患有 老人癡呆症的高齡人士所提供的服務。

24. 議員察悉,社署沒有為輪候入住護理安老院的老人 癡呆症高齡患者,另外備存一份輪候名單。他們指出, 社署有需要備存這項資料,因為這項資料有助社署預計 這方面的需求,從而要求規劃署在有關的地區規劃圖則 中預留所需土地,興建足以應付需求的安老院。首席助 理衛生福利司(老人服務)解釋,社署沒有為患有老人癡 呆症的高齡人士備存另一份輪候名單,因為當局是以一 視同仁的態度,同樣處理這些老人癡呆症高齡患者的申 請及其他輪候入住護理安老院的高齡人士的申請。她補 充說,當局已經訂有經核准的規劃比率,指定須在每區
提供的護理安老院數目。

25. 議員認為,現時為患有癡呆症的高齡人士提供的服 務實在太少,而日間護理中心的數目更是嚴重短缺。首 席助理衛生福利司(老人服務)亦同意有尚待改善之處。 不過,她補充說,老人癡呆症患者除可入住安老院外, 很多患有輕微老人癡呆症的高齡人士可在醫院管理局轄 下的門診診療所接受治療。此外,一般來說,較理想做 法是為患有癡呆症的高齡人士提供支援服務,讓他們盡 可能繼續留在社會上生活,這樣做實在較讓患者入住護
理院舍為佳。

26. 青山醫院老人精神科顧問醫生在回答議員的詢問時 透露,65歲以下的人士亦有可能患上癡呆症,而年齡在 65歲以下的患者,約佔癡呆症患者總數的5%。大部分的 老人癡呆症患者在門診診療所及記憶力診療所接受治療, 並接受由醫管局轄下的老人精神科小組所提供的外展服 務。只有病況較為嚴重的患者才需要入院治療,而這種 情況並非常有。他又以青山醫院的情況為例,指出該醫 院約有40位病人為患有老人癡呆症的高齡人士,約佔青 山醫院全部160位老人精神科病人的20%。在這些老人精 神科病人當中,約兩成須長期留院。

27. 主席在總結討論時重申,對於當局為患有癡呆症老 人提供的住宿照顧名額短缺,而為這些老人提供的日間 護理中心數目又不足的情況,議員表示關注。他又促請 當局增加用以提供這些服務的資源,並要求政府當局考 慮增加撥給非政府機構的資源,令這些機構不會以人手 短缺為理由,拒絕讓老人癡呆症患者入住其轄下院舍。

IV. 學校社會工作服務檢討

(立法局CB(2)2648/96-97(04)號文件)

28.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青年及訓練)向議員簡述,在 1997至98年度,有25間收錄較多*第五成績組別*學生的 學校,其社工對學生的人手比例會達到1:1 000。另外, 尚有22間該類學校仍未達到這個人手目標。現時社工對 學生的整體人手比例為1:1 650。

29. 議員對這個進度表示不滿,並表示議員自1991年起 已經不斷要求當局,改善社工對學生的整體人手比例至 1:1 000。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青年及訓練)在回應時解 釋,當局已經為改善這方面的服務而投入大量資源。擧
例說,自1992至93年度迄今,當局共增聘135名學校社 會工作者,而到了1997年8月,整體的人手比例會進一步
下降至1:1 570。

30. 社會福利署副署長(服務)在回答一位議員的詢問時解 釋說,學校社會工作服務檢討工作小組(工作小組)將會 討論對學校社會工作服務的需求問題。她向議員保證, 工作小組會對人手比例、學校社會工作者所擔當的角色、 學校社工與校內其他人員的相互配合及其他並非以學校 為本位的服務,一一進行研究。工作小組亦會徵詢各專 業團體及各學校校長的意見。議員認為,現時大量中國 新移民移居本港,而近期發生多宗青少年自殺的個案, 亦反映青少年問題日益嚴重,工作小組實應迅速進行檢
討。

V. 其他事項

31. 副衛生福利司(福利)在回答議員的詢問時報告,由社 署委託進行的研究工作已屆最後定稿階段,這項研究旨 在分析綜援受助老人的收入及需要。由於這項研究報告 在1997年7月至8月間方可完成,他暫時不能透露詳情。

32. 會議於下午12時4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9月1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