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168/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WS


立法局
福利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李華明議員(主 席)
    朱幼麟議員(副主席)
    張文光議員
    黃偉賢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婉嫻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謝永齡議員

缺席委員:

    馮檢基議員*
    李家祥議員*
    楊 森議員*
    莫應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副衛生福利司
何永謙先生

項目III──長者咭計劃

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老人服務)
黃浪詩女士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老人及醫務社會服務)
洪李碧璇女士
高級社會工作主任(老人及醫務社會服務)
馮百欣先生
衛生福利科行政主任(特別職務)
劉銘德先生

項目IV──義勇軍及海軍義勇軍恩恤金(修訂)
條例草案

署理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福利)2
冼柏榮先生
助理庫務處處長
狄保黎先生

項目V──在衛生福利科增設首長級人員職位

署理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福利)2
冼柏榮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4
麥麗嫻小姐



I. 確認通過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
日及十一月八日的會議紀要及續
議事項

(立法局CB(2)649/96-97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及十一月八日的會議紀要獲得確
認通過。

1997年精神健康(修訂)條例草案

2. 政府當局告知議員,現正為上述條例草案定稿,並會 於一九九七年一月向立法局提交條例草案。政府當局所 發出的有關函件將交由各位議員傳閱,以供參考。

II. 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3. 議員同意於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下次會議席上討論以
下事項:

  1. 為來自中國的新移民提供的福利服務;及

  2. 為亟需照顧的老人提供支援網絡及緊急警報器。

4. 議員同意安排在一九九七年二月及三月的會議席上討
論以下項目: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

    為曾入住精神科院舍的精神病患者
    提供的出院後康復及支援服務。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

  1. 檢討社會福利署的迅速擴展及該署
    在提供直接社會服務方面的角色;及

  2. 在康復服務及老人服務方面督導不足。

羅致光議員會就這兩項討論項目提交簡短文件。

III. 長者咭計劃

(立法局CB(2)681/96-97(01)及(02)號文件)

5. 羅致光議員向議員簡介民主黨所建議的改善措施,
包括 ──

  1. 為長者咭計劃引入巿場推廣的原則,並成立一 支由有關專業人士組成的「巿場推廣小組」, 負責推行這個新概念;

  2. 進一步推廣「長者咭大使計劃」,並就老人的
    真正需要進行調查;及

  3. 加強推廣長者咭計劃,例如將列出長者咭計劃
    優惠項目的海報設計加以改良。

6. 主席特別提及,香港城巿大學在一九九六年十月所進 行的研究顯示,只有11%的被訪者經常使用長者咭。他 亦聽聞不少投訴,指長者咭計劃不能迎合長者的真正需
要。

7. 副衛生福利司對民主黨的建議及分析表示謝意。他指 出,政府當局亦打算在可能範圍內盡量改善這項計劃; 但與此同時,鑑於長者咭計劃只推行了兩年,而參與計 劃又純屬自願性質,參加計劃的機構卻已數目眾多,因 此他認為長者咭計劃已經取得成果。

8. 政府當局告知議員,他們已因應民主黨在推廣長者咭 計劃方面所作的建議擬備了一份文件。能有機會在會議 席上就如何進一步改善這項計劃聽取事務委員會委員的 意見,政府當局對此表示歡迎。

9. 政府當局報告說,社會福利署在本年初推行的「長者 咭大使計劃」成績驕人,令參與機構的數目由一九九六 年三月的375間增至同年十月的674間,增幅為80%。大 使計劃成功推行,顯示在地區層面較能迎合老人的需要。 因此,政府當局已向社會福利署各區辦事處增撥資源, 用以在一九九七年四月前擧行類似大使計劃的推廣活動, 邀請老人和商店參與這項計劃。

10. 政府當局進一步報告,他們現正考慮改良海報設計, 方便老人閱讀海報的資料。

11. 政府當局在答覆主席的詢問時告知議員,約有
440 000位老人已申請長者咭,佔服務對象的70%。

12. 議員認為,長者咭計劃最重要的原則,應是為老人 提供有實際用途的優惠。由於醫療服務對老人家十分重 要,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要求香港醫學會容許公布已參 與長者咭計劃的醫生姓名,並讓有關醫生在其診所門外 展示印有計劃標誌的標記,讓老人容易辨認。政府當局 回應時表示,最近曾就香港醫學會對其守則進行的檢討 徵詢該會的意見,並獲該會告知,他們在這方面的立場
並無改變。

13. 經討論後,議員同意致函香港醫學會,要求該會鼓 勵更多會員參與長者咭計劃、容許醫生在辦事處門外展 示計劃的標誌,以及向其會員建議給予求診長者最少八
折的優惠。

14. 政府當局報告,他們亦曾接觸那些已參與區議會所 推廣的折扣優惠計劃的商店,並表示政府當局一方面在 地區層面尋求地方商號的支持,另一方面亦邀請全港各 大規模的公司支持這項計劃。為確保尋求公司支持的游 說工作更具成效,議員建議邀請商界參與推廣該項計劃。 田北俊議員表示,政府當局迄今尚未與香港總商會接觸, 他建議當局可聯絡該會,要求支持這項計劃。他又建議 政府當局特別與現代管理飲食專業協會及其他飲食業協 會聯絡,以鼓勵更多酒樓食肆參與這項計劃。

15. 議員建議考慮延聘具備巿場推廣專業知識的人士, 負責推廣長者咭計劃。議員進一步建議,應每隔六個月 或一年擧行一次會議,以便檢討推行改善措施的進度。

16. 議員察悉,在公用事業機構中,只有香港電燈有限 公司參與長者咭計劃。議員認為應由更多高級政府官員, 例如有關司級官員,協助游說更多公用事業機構支持這 項計劃。議員亦批評香港電燈有限公司,不應只向綜合 社會保障援助(綜援)受助人或合資格領取綜援的人士提 供優惠。議員質疑訂定該等資格準則是否合宜,因為長 者咭計劃的主要對象是長者而非綜援受助人。

17. 政府當局解釋,公用事業機構實際上亦有透過機構 本身的計劃向某些組別的老人提供某類優惠,並以中華 電力有限公司及香港電訊有限公司為例。該兩間公司均 規定申請人應為獨居的綜援受助人。政府當局認為,兩 間公司所施加的規定合理,因為此擧可確保經濟最為拮
据的人士可優先獲得優惠。

18. 議員認為,獨居或與其他老人(無論是否綜援受助人) 同住而並非接受綜援的老人,亦應有資格獲得優惠,因為 在這些情況下濫用優惠的機會極微。

19. 政府當局同意將議員的意見轉告有關機構,並會透 過經濟科尋求更多公用事業機構的支持,邀請他們參與 長者咭計劃。

20. 至於公共運輸方面,政府當局報告,有些小型巴士 及的士服務已加入長者咭計劃。然而,由於這類業務屬 自資經營性質,而經營者的收入可能因參與計劃而有所 減少,因此參與的規模亦受到影響。至於並無固定收費 的紅色小巴,他們所提供的優惠可能對受助人的實用價
值不大。

21. 議員認為,由於參與長者咭計劃屬自願性質,政府 當局應與小型巴士及的士服務業界聯絡,而有關人士可 自行選擇是否參與這項計劃。議員又指出,一般來說, 紅色小巴所收取的費用頗穩定,因此,任何折扣優惠對
受助人來說亦具有實用價值。

22. 鑑於研究結果顯示,長者咭的使用率偏低,議員質 疑長者咭的真正效用,並要求政府當局研究老人的消費 模式,致力照顧老人的基本需要。在評估長者咭計劃是 否有用時,參與商店的數目不應是唯一的考慮因素。議 員認為,提高使用率反而更為重要。

23. 政府當局申明,他們已經顧及老人的需要,並致力 向商店、診所及酒樓食肆進行推廣工作。事實上,商店 及診所分別佔674間參與機構的42.5%及36.6%。假如 資源容許的話,政府當局希望可以考慮進行一項範圍較 廣的抽樣調查,以便更準確掌握實情。

24. 鑑於有七成年屆65歲及以上的老人已經參加長者咭 計劃,黃偉賢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考慮降低年齡限 制至60歲,以惠及更多老人。

25. 政府當局申明,由於大部分參與計劃的商店及機構 均向年屆65歲及以上的老人提供優惠,政府當局是基於 實際考慮因素而簽發長者咭予年屆65歲及以上的老人。 儘管如此,個別將折扣優惠計劃延展至65歲以下人士的 參與商店/機構,會在海報上予以特別指明,而這些長者 只需出示身份證便可獲該等優惠。

26. 田北俊議員反對將年齡限制降至60歲,認為此擧會 帶來其他方面的影響,並可能令其他社會福利計劃亦須 同樣修訂其年齡規限。

27. 主席在總結此項討論時要求政府當局考慮議員所表 達的意見,特別是有關提高長者咭使用率方面的意見。 他又指出,如政府當局對香港城巿大學所進行調查的準 確性有懷疑,應考慮就該計劃自行進行調查。他強調, 政府當局的工作重點應針對能真正惠及老人家的範疇。 他承諾就第13段所提及的要點致函香港醫學會。

IV. 義勇軍及海軍義勇軍恩恤金
(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CB(2)681/96-97(03)號文件)

28. 政府當局向議員簡介《義勇軍及海軍義勇軍恩恤金 條例》(下稱「該條例」)的背景,並申明有需要提出各 項擬議修訂,以取消該條例與有關的英國法令之間的聯 繫,因為後者所涵蓋的範圍甚廣,但大部分卻與香港無 關。英國法令中有關發放恩恤金的一般條件及金額將予 以採納,並應用於香港義勇軍及香港海軍義勇軍的隊員, 而日後須按本地情況再作調整。

29. 政府當局在回應議員的問題時澄清,其文件第9(b) 段所述的「高齡津貼」並不等同現時在香港發放的高齡 津貼。該項津貼屬額外津貼,發放予年屆65歲及以上而 符合資格的退伍軍人遺孀。政府當局經考慮實際情況及 徵詢退役義勇軍代表的意見後,同意在草案內不採納 「有關16歲以下子女的津貼,以及曾為義勇軍隊員配偶 的獨身人士的津貼」。

30. 政府當局解釋第9(b)段所載「臨時津貼」的性質, 指該項津貼是發放予退役義勇軍隊員的遺孀,以便在該 義勇軍隊員身故後首六個月內減輕其經濟困難。

31. 政府當局告知事務委員會,在89名恩恤金受益人 當中,包括曾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為保衞香港而服 役的中國人及西方人。

32. 由於對該條例所作的擬議修訂與香港的主權移交 並無關係,該事宜無需交由中英聯合聯絡小組討論。

33. 政府當局在回應高級助理法律顧問的詢問時表示, 該條例所引致的費用一向由香港政府承擔。

V. 在衛生福利科增設首長級
人員職位

(立法局CB(2)681/96-97(04)號文件)

34. 政府當局告知議員,擬議的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 (福利)2將負責監督有關邊緣兒童和邊緣青少年福利的 政策事宜、監察和解決專職醫療人員和社會工作者人手 短缺的問題、檢討向非政府機構提供資助的政策,以及 就社會工作者的註冊制定法例。政府當局申明,由於市 民在過去幾年對上述範圍內的問題越來越感關注,對提 供福利服務的期望亦越來越高,因此有關的工作量亦相 應大幅增加。政府當局在回答議員的問題時表示,在首 席助理衛生福利司(福利)2此一臨時職位於一九九四年 一月借調予衛生福利科之前,上述範圍內的工作由首席 助理衛生福利司(福利)1負責。議員明瞭所涉及的職責 事務非常繁重,因而普遍贊成該項建議。

35. 政府當局將會應議員所請,提供一份有關的組織表 供議員參閱。政府當局希望在一九九七年二月將有關的 建議提交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審議。在擬議增設的職位 尚待批淮的過渡期間,該職位的費用暫時由衛生福利科
支付。

36.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十二時三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