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139/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并经主席核正))
档号:CB1/BC/7/96/2
铁路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2月2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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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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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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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陈鉴林议员(主席)
刘健仪议员
黃伟贤议员
何俊仁议员
顏锦全议员
列席议员 :
陈荣灿议员
缺席委员 :
刘皇发议员
何承天议员
夏佳理议员
陈伟业议员
黃秉槐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副运输司
- 梁世华先生
-
首席助理运输司
- 锺小玲女士
-
首席助理运输司
- 苏家碧女士
-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
- 祁能贤先生
-
政府地政监督
- 夏挺贤先生
-
政府工程师/铁路发展
- 麦齐光先生
-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屈信朋先生
-
运输署助理署长
- 朱潘洁雯女士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1
-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
-
助理法律顾问4
- 林秉文先生
-
高级主任(1)4(署任)
- 卢思源先生
(CB(1)800/96-97(01)号文件 ── 议员在1997年
1月21日会议上表示关注的事项
CB(1)800/96-97(02)号文件 ── 议员在1997年
1月24日会议上表示关注的事项
CB(1)800/96-97(03)号文件 ── 助理法律顾问
拟备的摘要表
CB(1)800/96-97(04)号文件 ── 政府当局对
CB(1)800/96-97(01)号文件的回应
CB(1)911/96-97号文件 ── 政府当局对
CB(1)800/96-97(02)号文件的回应
CB(1)800/96-97(05)号文件 ── 何俊仁议员
提出设立独立审议委员会的建议方案)
主席向议员汇报,条例草案委员会已接获地下铁路公司
(地铁公司)、九广铁路公司(九铁公司)及规模城市规划设
计事务所提交的意见书。新界乡议局(乡议局)表示或会
在稍后提交意见书,现时正待与政府当局进行磋商。议
员同意邀请地铁公司、九铁公司、规模城市规划设计事
务所及乡议局的代表出席下次会议,表达他们的意见。
2. 部分议员关注到,根据现行法例及条例草案收回土地
的毗邻土地,如价值有所减少,政府当局不会作出补偿。
他们询问铁路毗邻建筑物的拥有人会否有权获得任何补
偿。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回应时表示,倘建
筑事务监督因实施铁路方案而对建筑工程或图则施加条
件,或规定作出修订,以限制有关建筑工程的发展,由
此招致的损失及额外工程费用可获得补偿。倘建筑事务
监督拒绝批准某项发展计划,则土地拥有人可申请收地。
此等安排已足以处理土地贬值的问题。此外,由于铁路
工程计划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政府当局设计铁路方案
时,会务求尽量减少对毗邻建筑物造成骚扰,又或包括
各项缓解措施。当局如认为从环境角度而言,某项方案
不可接受,有关工程便不会获准继续进行。由于铁路方
案会令交通更为畅达,故通常有助毗邻土地增值,而非
贬值。副运输司了解议员关注的事项,并且表示补偿问
题并非本条例草案独有,应从更广阔的角度来考虑。他
指出,建议的补偿机制是以实施逾20年的《道路条例》
为蓝本。一些新法例,例如分别在1993年及1994年制定
的《污水隧道(法定地役权)条例》(第438章)及《水污染
管制(排污设备)规例》(第358章附属法例),均采用相同
机制。尽管政府当局有此解释,部分议员对于条例草案
并无规定须就铁路方案毗邻土地贬值作出补偿一事,仍
有所保留。
3. 何俊仁议员应主席所请向议员讲述他提出的建议,即
成立一个独立委员会,负责处理有关收地事宜的反对意
见。他认为条例草案所载的机制缺乏透明度,因而难以
确保反对意见获得公平处理。为解决此项不足之处,他
建议设立一个与城市规划白纸条例草案所建议者相若的
独立机制。基本上,建议的委员会会由在铁路方案中并
无利害关系的非官方人士组成,包括三级议会的议员、
专业人士及社会上的独立人士。委员会可酌情决定是否
对一些重要或具代表性的个案进行公开聆讯。委员会进
行审议时,政府当局仍可同时与反对者联络。整个审议
过程预计可在一年內完成,而委员会会向总督会同行政
局汇报审议结果并作出建议。何议员强调,他的建议不
会有损总督会同行政局的权力,因为总督会同行政局对
该等反对意见仍有最终决定权。此外,由于委员会成员
的津贴只属象征式,此项建议招致的支出将会甚少。他
又请议员注意根据《人民入境条例》(第115章)成立的人
民入境事务审裁处,以及根据《稅务条例》(第112章)成
立的检讨委员会两者所推行的类似机制。
4. 部分议员问及委员会的运作详情,何议员回应时解释,
建议的委员会的成员由总督委任。虽然总督会同行政局
须考虑委员会的意见,但仍拥有最后决定权。委员会辖
下可成立小组委员会,处理性质相近的个案,务求加快
有关过程。当局进行调解时,小组委员会可同时进行工
作。委员会应获授权处理所有类别的反对意见,包括就
拟议铁路方案的建造路线提出的反对意见。何议员强调,
相对于现时处理反对意见的机制,他建议的做法会较为
公正,而市民亦会有此观感。由于反对个案并非只由政
府官员处理,反对者会对建议制度更有信心。
5. 部分议员质疑此项建议是否确有好处和切实可行。他
们认为,由于委员会属咨询性质,而且最后决定权又在
于总督会同行政局,该建议会令当局解决反对意见的工
作重覆。他们又关注此项建议在资源方面造成的影响,
因为考虑到预期会出现大量反对意见,加上收地事宜性
质复杂及敏感(尤以西部走廊铁路(西铁)工程计划为然),
委员会将需要很多成员,处理由此带来的繁重工作。何
议员回应时表示,此项建议是以城市规划白纸条例草案
为基础,旨在加强保障反对者的权益。虽然委员会成员
组合的详情及预算所需人手有待确定,但他估计不会出
现大量的反对意见。黃伟贤议员同意何议员的看法,并
且表示,根据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考虑到以往公众就
工程计划提出反对意见的数字,他并不预期当局为建议
的委员会提供人手资源,是个沉重的负担。他提醒议员
不应把收地和处理反对意见两者所需的人手资源,混为
一谈。
6. 关于处理反对意见所需的人手资源,副运输司及政府
工程师/铁路发展表示,就西铁而言,此方面的安排是参
照三号干线(郊野公园段)工程计划而策划的。当局会在
1997年成立4个小组,每个小组由一名高级工程师及3名
工程师组成,负责处理反对意见。此外,地政总署及政
务处的人员亦会协助处理反对个案。如有需要,政府当
局会拨出更多资源,以便处理反对意见。当局答应提供
详细资料,讲述处理三号干线工程计划反对意见所需的
人手资源,供议员参考。
7. 副运输司就何议员的建议表示,政府当局认为沒有必
要设立另一制度,处理反对意见。条例草案建议的机制
是以《道路条例》为蓝本,该机制推行已有多年,并经
证实运作良好。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接著向
议员讲述其中涉及的程序。根据现行程序,政府当局会
与反对者联络,以澄清他们关注的事宜。如反对意见未
被撤回,反对者的申述,会连同有关的讨论详情,呈交
总督会同行政局。当局把有关资料呈交总督会同行政局
前,会与反对者联络,询问他们有否任何额外资料,以
作补充。在大部分情况下,总督会同行政局会成立工作
小组,详细研究反对意见。反对者如因总督会同行政局
的决定而感到受屈,而有关反对意见又关乎补偿事宜,
则可向土地审裁处申请仲裁。在任何情况下,反对者可
就总督会同行政局的决定,要求进行司法覆核。反对者
亦可透过向申诉专员作出投诉,寻求行政覆核。因此,
反对者可循司法及行政渠道,提出上诉。首席助理规划
环境地政司(地政)强调,政府当局曾用了不少时间,来
解决与反对者之间的分歧,这反映出当局处理反对意见
的诚意。政府甚少在司法覆核中败诉,亦显示了当局处
理反对意见时公正持平。当局深感关注的是,何议员的
建议如获接纳,在时间方面所造成的影响。城市规划白
纸条例草案就处理反对意见提出的建议机制,是特别为
某些计划而设计,未必适用于铁路工程计划。事实上,
当局亦曾接获若干意见,反对该个建议机制。
8. 何议员认为,现时反对者可采用的司法及行政上诉渠
道,未能令人完全满意。土地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既有
限制,亦只适用于某些特定范畴。关乎程序事宜及个案
是非曲直的司法覆核,不会获得考虑。向申诉专员作出
的投诉属事后补救行动,不能纠正已犯的错误。
9. 顏锦全议员认为,处理反对意见的问题,不应仅从反
对者的观点出发,亦应从公众的角度来考虑,因为建造
铁路是与公众利益攸关的事宜。他认为现行安排已足以
处理反对者关注的问题。刘健仪议员对何议员的建议有
所保留。她关注如须就反对意见进行公开聆讯,铁路工
程计划的建造进度可能会受到阻延。鉴于铁路方案或会
同时牵涉郊区及市区土地,反对意见可能为数众多。委
员会很难随意决定哪些反对意见应以公开聆讯来处理,
又或哪些个案不应进行聆讯。同样令人关注的是,可能
出现大量就程序事宜申请司法覆核的个案。刘议员认为,
未来的路向应是致力改善处理反对意见的现行机制。政
府当局注意到议员关注的事项,并答应研究如何改善现
行机制。议员同意待接获当局的回覆后,再行研究此事。
10. 议员继续逐条研究条例草案的条文。
11.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回应一位议员的询问
时澄清,条例草案附表已开列所有可获补偿的项目。高
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亦表示将进一步改善条例草案中与
补偿有关的条文措辞。
12. 议员对此条文并无意见。
13.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澄清,土地审裁处可接纳以
第(2)款所载的任何理由而提出的逾期申索。当局会对条
文作出修正,在第2(a)及(b)款后加上「或」字。议员注
意到第2(b)款所载的「第1栏」应为「第4栏」。
14. 议员对此等条文并无意见。
15.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表示,土地审裁处获
授权厘定补偿的利率,利率的数额可定于一个合理的最
高水平,而该水平须参考香港银行公会会员在有关期间
內支付的利率予以厘定;此外,该审裁处亦获授权决定
支付利息的期间。
16. 一位议员问及可否缩短当局须向申索人支付补偿的
时限。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回应时表示,3个
月是最长的法定期限,而政府当局会尽快支付补偿。然
而,他答应向库务司转达议员有关缩短法定时限的意见。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补充,当局如未能在法定时限內
支付补偿,申索人可提起法律程序,命令当局支付补偿。
然而,此种情况相当罕见,因为大部分的补偿均可在3个
月內发放。
17. 议员对此条文并无意见。
18.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回应一位议员时表示,政府
当局发出的证明书如获接纳为有关事实的证据,运输司
便无须就每一个案到法院或审裁处席前应讯。这是法例
惯常采用的做法。然而,任何人可为反驳证明书內的陈
述而作供。在此情况下,该证明书便会由表面证据变作
须予证明的证据,而运输司亦或须到法院席前作供。高
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认为不宜把本条提述的证据界定为
表面证据,因为此举或会引起一些问题,尤以刑事案件
为然。如议员认为有此需要,他会就此事提交一份参考
文件,该文件是为另一个条例草案委员会而拟备的。他
答应检讨本条关乎证据可接纳程度的部分的草拟方式。
19. 议员对此等条文并无意见。
20. 关于以挂号邮递方式送达通知的做法是否可取,高
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表示,以普通邮递方式送达通知,
是其他法例常用的通则。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
补充,根据《收回官地条例》(第124章)发出的通知,是
以普通邮递方式送达的。土地拥有人本身有责任知悉其
土地的情况。在有需要时,政府当局会在本地及海外报
章(包括伦敦及溫哥华的报章)刊登有关资料。当局会依
照两个市政局送达收回墓地的通知时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行事。一位议员认为,以普通邮递方式送达通知已属足
够,原因是挂号邮件须由收件人签收,因而可能造成延
误。
21. 至于第(5)款规定证明书只需看来是由公职人员签署
的理据为何,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解释,此项安排是
为了避免公职人员被传召到法院席前证明其签名属实。
他承认有人可能会伪造证明书,但认为沒有动机令人这
样做。此外,在向法院呈交证明书前,律政署的高级人
员亦会根据现存纪录,进行覆查。
22. 下两次会议分别定于1997年3月13日上午11时及3月
19日上午8时30分举行。
23. 会议在上午10时4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8月13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