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883/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CB1/BC/10/96/2


1996年房屋(修订)
(第3号)条例草案
及1997年房屋(修订)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六日(星期五)
时  间:上午十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

    李永达议员(主席)
    何承天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婉娴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
    罗祥国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副房屋司
    华贤仕先生

    房屋署副署长(管理)
    邬满海先生

    首席助理房屋司(2)
    伍靜文先生

    总助理房屋司(房屋策略)
    蓝列群小姐

    法律顾问(房屋署)
    李伯诚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3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高级主任(1)8
    俞沈淑娟女士



I.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局CB(1)1529/96-97号文件)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五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简介1997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CB(1)1559/96-97(01)号文件)

2.应主席的邀请,廖成利议员简介由他提出的条例草案,
该草案旨在修订《房屋条例》(第283章),以规定由房屋委
员会(房委会)厘定公共租住屋村(公屋)住宅单位租金的加幅
如超过通胀率,须事先取得立法局的批准。

3.廖成利议员虽原则上同意公共屋村的租金增幅,除通胀
率外,还由多个因素影响决定,房委会可能有其加租的原
因,但他强调,有必要提供保障,使租金增幅不得超过公
屋住戶的负担能力。他表示,近年的实际工资增长微不足
道,租金增幅往往高于通胀。条例草案建议如租金增幅超
过通胀率,便须事先取得立法局的批准,此举将可对房委
会作出适当的监察与制衡。他强调条例草案容许房委会在
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可把租金增幅调高至超过通胀的水
平,因此,和只规定增幅上限不得超过通胀的做法相比,
此草案实更具弹性。

III.与当局会晤

(立法局CB(1)1502/96-97(02)、1513/96-97(02)及1593/96-97(01)
号文件)

负担能力比例15%及18.5%

4.副房屋司重申,现行的租金政策是根据住戶负担能力的
原则厘订租金。当局将在适当的时候,向条例草案委员会
就负担能力比例15%及18.5%提供进一步资料。

5.总助理房屋司(房屋策略)向议员解释在一九八六年采用租
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的背景时提述下列因素:

  1. 租住私人楼宇的可拟比较入息组别住戶在住
    屋方面的实际支出占家庭支出的比例约为30
    %;

  2. 据报在海外国家,平均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
    数约为20%;及

  3. 在八十年代,新式公共屋村与旧式公共屋村
    的实际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分别为13%及
    6%。

6.总助理房屋司(房屋策略)向议员表示,大部分公共屋村
的申请人(包括低入息组别人士)均表示愿意缴付较高租金
,以入住面积较大的单位。因此,房委会设计了面积较大
的新型和谐式大厦。房委会于一九九一年采用新订定的租
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以编配标准每人7平方米室內楼面
面积的较高编配标准而言,为18.5%,而以最低编配标准
每人5.5平方米而言,为15%。当局认为该两个租金与入
息比例中位数既属合理,亦为社会人士广泛接受。

7.廖成利议员表示,在某程度而言,该两个负担能力比例
数字是当局随意厘定的。他认为该两个租金与入息比例中
位数偏高,如修订至12%及15%则应较为恰当。经讨论后
,主席要求当局编制图表,列明过去二十年內,不同类别
的公共屋村的租金增幅,以及住戶的家庭总入息、实际工
资及通胀率在同一期间增幅等资料。当局答应会尽力提供
该等资料。

8.部分议员关注到日后通胀对租金增幅的影响。副房屋司
在回应时表示,当局最主要考虑的因素,是租金增幅应否
只与通胀率挂钩,而不考虑家庭总入息、屋村价值及运作
费用等其他因素。房屋署副署长补充,通胀不一定可以反
映住戶的负担能力,因为住戶入息增长率可能高于或低于
通胀。当局对通胀率的计算方法表示关注,而条例草案中
对此并沒有充分反映。廖成利议员在回答时表示,通胀率
将根据甲类消费物价指数计算,有关提述亦见于《退休金
条例》。

9.部分议员提出警告,房委会把公屋住戶与私人楼宇住戶
的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作一比较是不适当的,因为后者
的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过高;他们并认为当局为公屋住
戶提供的房屋援助并不足够。陈婉娴议员表示,根据最近
她就住屋问题所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公屋住戶在
负担其住屋单位的开支感到吃力。

海外国家的负担能力比例


10.在提及外国住戶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为20%时,首席
助理房屋司(房屋策略)澄清此一数字是第三世界国家在八
十年代中期的比例数字。鉴于不同国家的固有差异,部分
议员质疑是否适宜作直接比较。就此,陈婉娴议员建议当
局就该等据报在八十年代中期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约为
20%的发展中国家,收集更多有关其现行租金与入息比例
中位数的最新资料。部分议员并促请当局检讨现行的租金
与入息比例中位数。副房屋司在回答时表示,有关海外国
家的情况与资料只作参考之用。当局将在长远房屋策略评
议中一并研究整体租金政策及其实施详情,其中包括为有
需要的住戶提供租金援助。

立法管制公屋租金

11.当局认为倘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将赋权立法机关厘定房
委会辖下楼宇的租金增幅,此举将会构成对行政主导的政
府直接的挑战,并导致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在角色上出现
混淆。不过,廖成利议员并不认为条例草案所建议立法机
关的参与,会对以行政主导的政府构成挑战。由于香港沒
有民选的政府,他认为由民选议员组成的立法局,应在房
委会的决策上担当一个较大的监察角色。

法律上的影响

12.房屋署副署长认为该条例草案实际上为房委会从租金所
得收入订定限制,此一措施可能违反《房屋条例》(第283
章)第4(4)条的原意。该条文订明「房委会的政策的方针,
是确保从其屋村所取得的收入将会足够支付在其屋村的经
常支出」。然而,部分议员则认为只要房委会曾合理地致
力推行与《房屋条例》第4(4)条一致的政策,将不会负上
管理不当的责任。一位议员表示,当通胀高于经济增长及
家庭总入息的增长时,房委会届时在使负担能力的原则符
合前述《房屋条例》第4(4)条方面,亦将须面对类似的问
题。虽然如此,当局强调有需要解决此一可能发生的法律
上不规则的情况。

13.就此,法律顾问(房屋署)亦质疑房委会是否有权制订条
例草案所建议的附属法例,以及有关租金的厘定是否符合
《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中有关附属法例所指的范畴。
为了全面研究条例草案所引出的法律事宜,法律顾问(房屋
署)将就条例草案是否与《房屋条例》现行条文一致拟备一
系列问题/关注事项。

III.其他事项

14.由于当局代表须处理事前无法预料的事情,议员同意把
下次会议改期至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时三十分
举行。

15.会议于下午十二时三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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