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883/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CB1/BC/10/96/2
1996年房屋(修订)
(第3号)条例草案
及1997年房屋(修订)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六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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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十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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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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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李永达议员(主席)
何承天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婉娴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
罗祥国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副房屋司
- 华贤仕先生
- 房屋署副署长(管理)
- 邬满海先生
- 首席助理房屋司(2)
- 伍靜文先生
- 总助理房屋司(房屋策略)
- 蓝列群小姐
- 法律顾问(房屋署)
- 李伯诚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1
- 黃思敏女士
- 高级主任(1)8
- 俞沈淑娟女士
(立法局CB(1)1529/96-97号文件)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五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立法局CB(1)1559/96-97(01)号文件)
2.应主席的邀请,廖成利议员简介由他提出的条例草案,
该草案旨在修订《房屋条例》(第283章),以规定由房屋委
员会(房委会)厘定公共租住屋村(公屋)住宅单位租金的加幅
如超过通胀率,须事先取得立法局的批准。
3.廖成利议员虽原则上同意公共屋村的租金增幅,除通胀
率外,还由多个因素影响决定,房委会可能有其加租的原
因,但他强调,有必要提供保障,使租金增幅不得超过公
屋住戶的负担能力。他表示,近年的实际工资增长微不足
道,租金增幅往往高于通胀。条例草案建议如租金增幅超
过通胀率,便须事先取得立法局的批准,此举将可对房委
会作出适当的监察与制衡。他强调条例草案容许房委会在
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可把租金增幅调高至超过通胀的水
平,因此,和只规定增幅上限不得超过通胀的做法相比,
此草案实更具弹性。
(立法局CB(1)1502/96-97(02)、1513/96-97(02)及1593/96-97(01)
号文件)
4.副房屋司重申,现行的租金政策是根据住戶负担能力的
原则厘订租金。当局将在适当的时候,向条例草案委员会
就负担能力比例15%及18.5%提供进一步资料。
5.总助理房屋司(房屋策略)向议员解释在一九八六年采用租
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的背景时提述下列因素:
- 租住私人楼宇的可拟比较入息组别住戶在住
屋方面的实际支出占家庭支出的比例约为30
%;
- 据报在海外国家,平均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
数约为20%;及
- 在八十年代,新式公共屋村与旧式公共屋村
的实际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分别为13%及
6%。
6.总助理房屋司(房屋策略)向议员表示,大部分公共屋村
的申请人(包括低入息组别人士)均表示愿意缴付较高租金
,以入住面积较大的单位。因此,房委会设计了面积较大
的新型和谐式大厦。房委会于一九九一年采用新订定的租
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以编配标准每人7平方米室內楼面
面积的较高编配标准而言,为18.5%,而以最低编配标准
每人5.5平方米而言,为15%。当局认为该两个租金与入
息比例中位数既属合理,亦为社会人士广泛接受。
7.廖成利议员表示,在某程度而言,该两个负担能力比例
数字是当局随意厘定的。他认为该两个租金与入息比例中
位数偏高,如修订至12%及15%则应较为恰当。经讨论后
,主席要求当局编制图表,列明过去二十年內,不同类别
的公共屋村的租金增幅,以及住戶的家庭总入息、实际工
资及通胀率在同一期间增幅等资料。当局答应会尽力提供
该等资料。
8.部分议员关注到日后通胀对租金增幅的影响。副房屋司
在回应时表示,当局最主要考虑的因素,是租金增幅应否
只与通胀率挂钩,而不考虑家庭总入息、屋村价值及运作
费用等其他因素。房屋署副署长补充,通胀不一定可以反
映住戶的负担能力,因为住戶入息增长率可能高于或低于
通胀。当局对通胀率的计算方法表示关注,而条例草案中
对此并沒有充分反映。廖成利议员在回答时表示,通胀率
将根据甲类消费物价指数计算,有关提述亦见于《退休金
条例》。
9.部分议员提出警告,房委会把公屋住戶与私人楼宇住戶
的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作一比较是不适当的,因为后者
的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过高;他们并认为当局为公屋住
戶提供的房屋援助并不足够。陈婉娴议员表示,根据最近
她就住屋问题所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公屋住戶在
负担其住屋单位的开支感到吃力。
10.在提及外国住戶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为20%时,首席
助理房屋司(房屋策略)澄清此一数字是第三世界国家在八
十年代中期的比例数字。鉴于不同国家的固有差异,部分
议员质疑是否适宜作直接比较。就此,陈婉娴议员建议当
局就该等据报在八十年代中期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约为
20%的发展中国家,收集更多有关其现行租金与入息比例
中位数的最新资料。部分议员并促请当局检讨现行的租金
与入息比例中位数。副房屋司在回答时表示,有关海外国
家的情况与资料只作参考之用。当局将在长远房屋策略评
议中一并研究整体租金政策及其实施详情,其中包括为有
需要的住戶提供租金援助。
11.当局认为倘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将赋权立法机关厘定房
委会辖下楼宇的租金增幅,此举将会构成对行政主导的政
府直接的挑战,并导致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在角色上出现
混淆。不过,廖成利议员并不认为条例草案所建议立法机
关的参与,会对以行政主导的政府构成挑战。由于香港沒
有民选的政府,他认为由民选议员组成的立法局,应在房
委会的决策上担当一个较大的监察角色。
12.房屋署副署长认为该条例草案实际上为房委会从租金所
得收入订定限制,此一措施可能违反《房屋条例》(第283
章)第4(4)条的原意。该条文订明「房委会的政策的方针,
是确保从其屋村所取得的收入将会足够支付在其屋村的经
常支出」。然而,部分议员则认为只要房委会曾合理地致
力推行与《房屋条例》第4(4)条一致的政策,将不会负上
管理不当的责任。一位议员表示,当通胀高于经济增长及
家庭总入息的增长时,房委会届时在使负担能力的原则符
合前述《房屋条例》第4(4)条方面,亦将须面对类似的问
题。虽然如此,当局强调有需要解决此一可能发生的法律
上不规则的情况。
13.就此,法律顾问(房屋署)亦质疑房委会是否有权制订条
例草案所建议的附属法例,以及有关租金的厘定是否符合
《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中有关附属法例所指的范畴。
为了全面研究条例草案所引出的法律事宜,法律顾问(房屋
署)将就条例草案是否与《房屋条例》现行条文一致拟备一
系列问题/关注事项。
14.由于当局代表须处理事前无法预料的事情,议员同意把
下次会议改期至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时三十分
举行。
15.会议于下午十二时三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