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ESC22/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F/3/2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星期四)
时 间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地 点 :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张炳良议员(副主席)
    张文光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李华明议员
    陈荣灿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李国宝议员
    司徒华议员
    梁智鸿议员
    刘慧卿议员
    唐英年议员
    黃秉槐议员
    黃宜弘议员
    田北俊议员
    叶国谦议员
    罗致光议员
    廖成利议员
    吴霭仪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出席的公职人员:

何铸明先生
副库务司

柏志高先生
副公务员事务司

黃继儿先生
副律政专员

张学广先生
律政署政务总监

苗学礼先生
房屋署署长

卢古嘉利女士
前房屋署副署长

陈英麟先生
副申诉专员

陈慧冰小姐
申诉专员公署首席行政主任

李美嫦女士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

范能知先生
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秘书长

列席秘书:

李蔡若莲女士
总主任(财务委员会)

列席职员:

吴文华小姐
助理秘书长1

刘国昌先生
高级主任(财务委员会)


EC(96-97)50 建议在律政署法律政策科开设一个副首 席检察官编外职位(首长级(律政人员) 薪级第2点),为期三年,负责掌管一个 新设的《基本法》组

议员察悉,小组委员会曾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就拟设的副 首席检察官职位进行讨论,惟由于议员对于是否需要设 立这个常额职位表示有所保留,政府当局遂撤回建议。 政府当局现已修改建议,而现行文件要求议员同意开设 一个为期三年的副首席检察官编外职位。

2. 一位议员询问,既然大部分法律适应化工作及《基本 法》的宣传活动在主权移交后应已完成,为何仍需保留 该职位至二零零零年。副律政专员在回应时表示,政府 会继续需要该署提供与宪制事务有关的法律意见,包括 与《基本法》有关的事项,特别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 立的初期。由于该署是以需求为主导而给予法律意见, 当局难以量化预期的工作量。不过,鉴于有关事项的复 杂程度,预计该署会需就普通法及中国法律进行广泛的 研究。由于沒有先例及以往的裁决可供参考,该署需要 一个副首席检察官职级的高级人员担任该职,以确保可 提供高质素的法律意见。为切实有效地培养这方面的专 才和经验,该职位至少需要保留三年。政府会在两年后
检讨是否需要继续保留此职位。

3. 副律政专员在答覆一位议员时表示,目前虽无特定机 制,让律政署的检察官与中国的律政部门人员定期就中 国法律及《基本法》交換意见,但检察官可透过非正式 途径(例如特别的访问及讲座),取得有关该等法律的全 面概念。此外,该署亦与本地高等教育机构和中国官员 安排讲座及访问活动,并提供中国方面的期刊及刊物,
供检察官参考。

4. 至于律政署就《基本法》所提供的意见曾否经过考验 的问题,副律政专员表示,其部门只向香港政府提供专 业意见,而有关的司级官员在适当情况下利用其意见作 出决定。部分事项虽仍在决策科进行讨论,该署已有经 考验的个案,例如有关设立终审庭的问题。

5.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6-97)51 建议开设三个常额职位,即一个房屋署 副署长职位(首长级薪级第4点)、一个 库务署副署长职位(首长级薪级第3点), 以及一个首席行政主任职位(首长级薪 级第1点),并删除一个库务署助理署长 常额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以作抵 销,藉此加强房屋署首长级高层架构

6. 张炳良议员作出利益申报,表明他是房屋委员会的成
员。

7. 应主席邀请,房屋署署长向议员简介拟设首长级职位 的背景及理由。他指出,随著管辖的屋村数目增长, 社会对服务质量期望日高,加上对租住及自置单位的需 求增多,房屋署的职责范围和活动规模已迅速扩大。为 满足此等需求,该署已准备推行多项运作和组织上的改 革,而该署的首长级高层架构必须加强,以精简运作及 策导各项改革。由于现任副署长(房屋管理及工务)(首 长级薪级第4点)的职务愈趋复杂和广泛,有需要将这个 职位一分为二:分别是负责屋村管理和房屋行政的副署 长(房屋管理),以及负责新工程与保养和建筑事务的副 署长(工务)。此外,该署最近已展开提高管理质素计划 (提高管质计划)(详情载于讨论文件的附件3),以改变 员工的服务态度及提高该署的整体表现。署方需要开设 一个首席行政主任(首长级薪级第1点)常额职位,以协 助该首长级人员管理提高质管计划。此外,由于助理署 长(财务)(首长级薪级第2点)需管理全年约600亿元的收 支总额(每年周转额逾1,000亿元),为反映该职位越趋 繁重的角色和职责,该署建议把该职位的级别提升为副 署长(财务)(首长级薪级第3点)。因此,房屋署的拟议 首长级高层架构会包括一个首长级薪级第7点、两个首 长级薪级第4点、六个首长级薪级第3点及14个首长级薪
级第2点职位。

8. 议员虽普遍支持房屋署所进行的各项改革,以及不反 对把助理署长(财务)职位提升为首长级薪级第3 点职位, 但他们对于该署需要额外开设的首长级薪级第4点及首 长级薪级第1点职位,表示重大的保留。议员认为,改 革及加强服务的各项计划虽会为首长级高层人员带来额 外的工作,但对房屋署而言,这些工作量的增加可能不 是大量和长远的,特别是交由外界承包的工程项目数目 日趋增加。为此,他们询问,改革和改组首长级结构有
何特定的改善目标。

9. 房屋署署长在回应时表示,该署约有15 000名员工, 组织庞大而复杂,管理改革会是一项需要高级人员的关 注和监察的复杂工作。该署现正推行多项重要的新措施, 包括在公共租住屋村成立屋村管理咨询委员会;推行屋 村私营化试验计划;在租住屋村推行改善的小型维修制 度及检讨居屋计划等。该署亦有计划透过协调公共租住 屋村的屋村管理及维修职能,并由个别的房屋事务经理 掌管,以改组屋村管理咨询委员会。此等管理措施和精 简结构的目标,是提高房屋行政和屋村管理服务方面的
质素。

10. 关于每年的建屋指标,房屋署署长表示,现有目标 是在二零零一年前把单位数目由35,000个增加至100,000 个。为加快房屋单位的落成,若政府当局基于某些理由 而未能开展房屋计划的基础设施发展工作,房屋委员会 将接管此类工作。该署亦会加强工程计划管理及成本控 制,从而确保以具备成本效益的方式增加建屋量。

11. 房屋署署长表示,鉴于推行这些改革的责任重大, 以及现任副署长(房屋管理及工务)所掌管的工作范围广 泛,该副署长现时监察包括新发展工程处、保养及建筑 事务处、房屋行政处及屋村统理处等四个行动分处,该 署需要开设额外的副署长职位,以分担这些职务。该职 位会由建筑师或工程师职系的合适人员填补。不过,他 较长远的目标,是开放该首长级职位。

12. 议员察悉,在进行改组后,副署长(行政)毋需再监 管该署的财务职能。一位议员询问,副署长(行政)在推 行提高管质计划时,为何仍需开设一个额外的首长级薪 级第1点职位以提供支援。房屋署署长及前房屋署副署 长在答覆时澄清,在此之前,副署长(行政)的工作已有 过量之虞,而拟进行的改组令副署长(行政)在执行其在 人力资源管理及资讯科技方面的其他职责以外,可有效 监察提高管质计划的推行。鉴于提高管质计划的规模和 涵盖范围(包括机构策略、服务提供及标准、机构工作方 针及沟通等),该署将需要开设一个首长薪级第1点职位, 以协助副署长(行政)检讨有关策略及统筹提高管质计划
的实施工作。

13. 经讨论后,多位议员仍认为,与推行改革及提高管 质计划有关的工作量会属临时性质,他们因此建议政府 当局考虑以编外职位的形式,增设该等首长级薪级第4点 及首长级薪级第1点的职位。经考虑议员的意见及房屋 署实施工作流程改良所需的时间后,副库务司把建议修
改如下:

  1. 开设一个房屋署副署长编外职位(首长级薪4 点)至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以便把现 有副署长(房屋管理及工务)一职(首长薪级 第4点)分为副署长(房屋管理)和副署长(工 务)两个职位(均属首长级薪级第4点),加
    强部门的高层管理架构;

  2. 开设一个首席行政主任编外职位(首长级薪 级第1点)至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以 便为提高管理质素计划的推行提供首长级的
    支援;以及

  3. 把现有助理署长(财务)一职(首长级薪级第 2点)提升为副署长(财务)级别(首长级薪级 第3点),以反映这职位加重的角色和职责。

14. 经议员同意下,主席把经修订的建议付诸表决。经
修订的建议获得通过。

EC(96-97)53 建议开设一个助理申诉专员常额职位 (首长级薪级第2点),掌管申诉专员 公署改组后其中一个新成立的调查科

15. 部分议员关注到申诉专员公署在处理所接获的投诉 方面,需时甚长。他们询问,拟增设的首长级薪级第2点 职位可如何有助加快处理投诉的工作。

16. 副申诉专员在回应时表示,由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 开始,投诉及查询的数目已有所激增,而为应付庞大的 工作量,公署的编制已由一九九三至九四年度的26个职 位,增至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81个职位,而调查/审 查小组亦由四组增至七组。由于管理范畴已变得非常广 泛,因此一名助理申诉专员已不足以作出有效的监管。 公署虽已进行暂时性的改组,作为权宜之计,以应付激 增的个案,申诉专员认为,长远来说,有需要加强首长 级人员,以提高公署的效率。增设一个助理申诉专员职 位,不但可扩大该署处理投诉的能力,还可分担副申诉 专员日常的调查工作,使他可集中应付公署的规划和发 展工作,调查复杂的投诉个案及进行直接的调查工作。

17. 就缩短处理投诉时间所采取的措施,副申诉专员表 示,其属下人员已加紧工作,以清理积压的个案。在调 查程序经简化及推行个案管理制度后,所有在一九九六 年提交并有待调查的投诉,他预计可在本年初完成。公 署正拟备其服务承诺,以进一步加强该署所提供的服务。 主席建议,与申诉专员公署的运作有关的问题,应由有
关的立法局事务委员会跟进。

18.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6-97)54 建议在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秘书处开设 一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职位(首长级薪 级第2点),由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起生 效,以便提供人手,协助应付副秘书长 级别人员日益繁重的工作,并建议提高
常额编制上限

19.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6-97)55 建议修订现有的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会
议程序

20. 主席指出,在《会议常规》条文的规限下,并经财 务委员会通过,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可决定本身的行事 方式及会议程序。现行文件所建议的修改,主要是令人 事编制小组委员会的会议程序与《会议常规》的条文及
财务委员会的会议程序一致。

21. 有关押后议事程序的问题,主席表示,财务委员会 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通过经修订的财务委员会 会议程序时,曾讨论《会议常规》第30条是否适用于其 议事程序的问题。为与财务委员会的行事方式一致,他 建议,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主席亦应获准使用酌情权, 把《会议常规》第30条,包括《会议常规》第30(1)条, 应用于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的议事程序。若议员同意,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会议程序第29条会作出修改。

22. 经修订的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会议程序,以及对第
29段的修订建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23. 会议于下午十二时二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二日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