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ESC56/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F/3/2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三)
时 间 :上午十时三十分
地 点 :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张炳良议员(副主席)
    司徒华议员
    梁智鸿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李华明议员
    黃秉槐议员
    陈荣灿议员
    郑耀棠议员
    叶国谦议员
    廖成利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委员 :

    李国宝议员
    张文光议员
    刘慧卿议员
    唐英年议员
    黃宜弘议员
    田北俊议员
    郑明训议员
    罗致光议员

出席的公职人员 :

何铸明先生
副库务司
柏志高先生
副公务员事务司
邓国斌先生
副规划环境地政司
罗乐秉先生
环境保护署署长
白迪新先生
首席助理工务司
林中麟先生
新机场工程统筹署署长
张宝德先生
新机场工程统筹署副署长
黃鸿坚先生
新机场核心计划工程处长
蔡国泉先生
建筑署助理署长
郑文耀先生
教育署助理署长
吴恒广先生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
伍汉强先生
屋宇署助理署长
李树荣博士
运输署副署长
戴婉莹女士
司法机构政务长
何淑儿女士
司法机构助理政务长
詹永明先生
首席助理库务司
彭志达先生
资讯科技署总系统经理
张佑民先生
资讯科技署总系统经理
溫法德先生
律政署民事检察专员
锺小玲女士
首席助理运输司(4)
苏家碧女士
首席助理运输司(7)
佰利先生
地政总署首席政府地政监督
夏挺贤先生
地政总署政府地政监督
刘仲添先生
地政总署首席政府土地测量师

列席秘书 :

李蔡若莲女士
总主任(财务委员会)

列席职员 :

甘伍丽文女士
助理秘书长1
薛凤鸣女士
高级主任(财务委员会)1


EC(97-98)11 建议在环境保护署开设五个首席\环境 保护主任常额职位(首长级薪级第1点), 以加强环境保护署的首长级结构

议员察悉这是重新提交的项目。小组委员会曾于一九九 七年二月二十六日的会议讨论原建议,但鉴于议员所表 达的意见,政府当局撤回原建议。在经修订的讨论文件 中,政府当局已就环境保护署(环保署)有所增加的工作 量和职责提供补充资料。何敏嘉议员提到由政府当局取 得的额外资料(见附录)时,要求当局就所要求开设的五 个首席环境保护主任的理据及表现目标作出澄清。环保 署署长在回应时有以下澄清。

首席环境保护主任(评估及审核)

2. 关于监察在赤𫚭角的机场工程计划及大屿山的其他主 要基建发展的环境表现,环保署署长表示,该首席环境 保护主任会履行审核的职能,以确保承建商遵守环境影 响评估的各项建议,特别是那些有关处理尘埃及液体废 料可能污染周围水域的建议。环保署署长强调,在大型 工程中,如大屿山发展工程,监察工作尤其重要,因为 跨越多年的复杂工程计划会较容易忽略环境保护方面的
工作。

首席环境保护主任(车辆废气)

3. 有关对车辆废气及燃料采取更严格的实际标准的问题, 环保署署长表示,国际标准及科技在过去多年不断有所 改变。由于香港是一个较小的市场,故难以规定制造商 为香港巿场实施独特的标准。因此,该署会密切注视欧 洲国家的最新发展,并会透过修订《空气污染管制条 例》,提出最严格的可行标准。

4. 关于透过使用其他造成较少污染的车辆种类,如石油 气车辆,以减少柴油车辆数目的目标,环保署署长表示, 有关行业数年前并不支持的士及小巴采用汽油的建议。 由该时起,环保署署长已研究市场上是否有使用石油气 车辆,以及参考其他国家的经验,并认为现时是提出经 修订建议的适当时机。为向有关行业显示石油气车辆在 香港的运作情况,该署现正为一项试验计划的建议作出 定案,进口多部石油气车辆及在香港设立若干石油气加
油站。

5. 关于为使用中的车辆实施一项全面的检查和维修计 划,环保署署长表示,当局有计划采用更有效的测试, 模拟车辆在路面上的实际情况。当局会要求的士、小巴 及大型柴油车辆这类喷出最多废气车辆进行一项定期测 试的试验计划。当局亦会为喷出过量废气的车辆施以更
严厉的刑罚。

6. 议员察悉,当局须进行立法修订,以及与各行业及政 府部门作出有效协调,才能实施这些计划。这些计划将 持续进行,并需由首长级人员提供专业意见。环保署署 长指出,现时由一位资深的高级专业人员管理车辆废气 组的其他高级专业人员的非正式安排,并不理想,因为 在指导和协调这方面的工作时,该位主管人员不能充分 履行一名首长级人员的职责。

首席环境保护主任(机构服务)

7. 何敏嘉议员对于由一名技术专业人员管理人力资源及 部门行政职能的建议,表示有所保留。环保署署长在回 应时澄清,出任该职者将需监督为该署提供行政和技术 支援服务的七个总部组别。由于环保署是一个由多个专 业组成的部门,极倚重资讯科技,较适宜有一位在总部 协调各项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副公务员事务司补充, 考虑到运作上的要求,他赞同该署有关补充该职位的建
议。

首席环境保护主任(特殊废物设施)

8. 何敏嘉议员关注到,有关物色发展能源回收焚化炉的 合适地点,以减少废物的建议,在取得支持方面或有困 难。环保署署长对此表示察悉。环保署署长表示,当局 已委托进行一项顾问研究,而其任务之一是为有关建议 物色一个地点。首席环保主任会负责进行公众咨询,并 向有关各方解释选择该地点的原因和该等设施的运作, 以消除有关该等措施在环境影响方面的疑虑。

9. 有关化学废料处理中心的运作达致更大成本效益的目 标,环保署署长表示,为消除工业界的忧虑,当局已委 托进行一项顾问研究,以检讨其运作及收费。顾问研究 会在数月內有结果。该首席环保主任预计须与化学废料 中心的承建商磋商,使该中心的运作更符合成本效益。

10. 关于处置其他特殊废料的计划,环保署署长表示, 现时的想法是更改化学废料处理中心的设备,加设医疗 废物处理设施及兴建动物尸体焚化炉。议员察悉,化学 废料处理中心已试行焚烧医疗废物,而当局会与承建商 磋商及咨询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意见后,就推行的各项细 节,如合约安排及其他后勤工作,作出定案。政府当局 会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与立法局的卫生及环境事务
委员会讨论有关建议。

11. 环保署署长续称,为寻求解决环保问题的新方法, 现时正进行公众咨询的减少废物计划已鉴定各项新措施, 如兴建焚烧废物的装置,以减少堆填的废物量及将废物 再造。该首席环保主任将涉及各项新设施的发展及随后
的监察工作。

12. 为显示该署在职责方面的增长情况,环保署署长指 出,该署的非首长级人员编制已有30%以上的增加,而 该署现正监督价值超过370亿元的多项合约。议员亦察 悉,在规划环境地政科辖下的各个执行部门中,环保署 的首长级人员比率,即使在增设五个首席环保主任职位
后,仍属最低。

13. 经讨论后,叶国谦议员表示,基于政府当局提供的 额外资料,香港民主建港联盟(民建联)原则上支持此项 建议。民建联希望,环保署在加强首长级的结构后,将 可以有效和迅速推行环境保护的新措施。

14.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16 建议保留新机场工程统筹署一个首长 级丙级政务官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第 2点)和一个总工程师编外职位(首长级
薪级第1点)

15. 关于新机场工程统筹署社区关系部的工作,新机场 工程统筹署署长表示,该署负责推广全部十项的政府资 助机场核心工程计划,而机场管理局则负责推广新机场。 由于机场核心计划已吸引全球的注意力,香港得以如期 并在财政预算之內完成十项机场核心计划中的其中八项 工程,是香港在提供基建发展服务方面信誉可靠的最佳 证明。新机场工程统筹署社区关系工作的目标,是向本 港社会及海外访客介绍这些成就,以提高香港作为国际 经济及金融中心的形象。与机场核心工程计划有关的所 有工程计划在竣工后,预计该等推广工作会完结。

16. 一位议员询问,该署上次在一九九六年二月延长助 理署长(社区关系)及技术经理(1)两个编外职位的任期后, 在工作量方面是否已出现不可预见的改变,以致有需要 提出进一步延长有关职位任期的现行建议。新机场工程 统筹署署长表示,去年在建议保留该等编外职位时,政 府当局已指出,有需要因应工作进度检讨该等职位。在 进行最近的检讨后,由于仍有多项有待完成的事宜必须 解决,使新机场可如期启用,该署认为须保留该助理署 长(社区关系)及技术经理(1)职位至一九九七年九月以后。 有关的工作包括:建造余下的机场核心工程计划,如机 场客运大厦及机场铁路;确保新机场的运作就绪,包括 机管局和政府部门,以及与机场有关服务的各个专营者 的运作;为机管局及机场的政府支援设施提供电脑系统; 以及巩固机管局的內部架构等。有关编外职位所涉及工 作的实际数量及复杂性,比去年作出检讨时预期的为大。 该署亦需要技术经理(1)的职位,以便履行一项新近加强 的任务,即加紧监察与机管局有关的索赔要求。除此以 外,该职位并需继续负起监察劳工及安全方面的职责, 以及上文所述的尚待解决事宜。与机场核心工程计划合 约有关的索赔,仍有2 424宗尚未解决,而索赔的处理程 序会十分复杂,需由首长级人员处理。

17. 鉴于新机场工程统筹署署长所列出的尚待完成事项 相当多,一位议员询问,拟延长的期限会否足以在限期 前完成所有的必需工程。新机场工程统筹署署长在答覆 时表示,拟延长的期限应该足够,该署并会在较接近限 期时检讨是否继续需要这些职位。关于该署另外两个在 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到期的编外职位,即新机场工程统 筹署副署长及助理署长(技术)职位,新机场工程统筹署 署长表示,该署会在适当时间就这些职位进行检讨。

18. 一位议员关注到,在青衣的访客中心及观景台缺乏 洗手间一类的设施。新机场工程统筹署署长在答覆时解 释,在长期的发展计划未确定前,有关设施属临时性质。 由于地盘及财政方面的限制,将不会提供全面的康乐设 施,但当局有计划作出逐步改善。区域市政局即将在该 处提供流动厕所。关于在该中心正式启用前收取泊车费 的原因,新机场工程统筹署副署长解释,鉴于泊车位有 限,收取泊车费是为免车辆长时间逗留,并增加流通量, 以为更多访客提供服务。

19.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8 建议在建筑署开设一个总建筑师常额 职位(首长级薪级第1点),出任人员负 责监督和统筹全日制小学教育计划和
学校改善计划的工程

20. 一位议员表示支持全日制小学计划及学校改善计划, 但询问,是否需要由一个总建筑师常额职位,以监督学 校建筑工程和学校改善计划。该位议员指出,由于大部 分学校均属标准设计,而学校改善计划亦交由顾问承办, 因此可能并不需要为有关的额外职责开设一个总建筑师
常额职位。

21. 建筑署助理署长在回应时表示,学校建筑工程的设 计和拟备标书工作,由內部人员负责。虽然大部分现有 学校均以标准设计建造,但由于难觅得合适校址,将会 有更多的新学校需要采用非标准设计,以配合地盘较小 及不规则的情况。这会使设计及技术方面的工作会有较 大的难度。为加快进行把现有小学改建为全日制小学的 学校建筑计划,建筑署负责建校的现有编制将须加强, 以应付由此增加的额外工作量,而有所扩展的小组须由 一名总工程师职位的人员掌管。

22. 至于学校改善计划,建筑署助理署长表示,虽然大 部分的详细设计和建造工作由顾问负责,建筑署将需评 估顾问所建议的方案,并监督合约的施行。由于学校改 善计划下的学校大部分属非标准设计,一些较复杂的改 善建议,需由总工程师级别人员在分析和作出决定方面,
提供经验及专业意见。

23. 关于以常额方式开设总工程师职位的理由,建筑署 助理署长表示,即使在二零零一年后,建校方面的工作 量仍会相当多。虽然当局目前的目标,是在二零零一年 前共提供80间学校,使全日制学校的比率增加至48%, 但由于难以物色校址以兴建这些学校,进度方面有若干 延误。此外,建筑署在把建筑物交给学校的管理方面后, 在学校的维修方面仍有合约上的责任。由于当局有长远 计划提供更多学校,以应付二零零一年后学龄人口的预 测增长,以及学校改善计划第III期完成后仍需继续进行, 在可见的将来会持续有沉重的工作。因此,政府当局认 为较适宜以常额方式开设此总工程师职位,以确保所获
得的经验得以保留。

24.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9 建议开设一个总结构工程师常额职位 (首长级薪级第1点),由出任该职位的 人员负责掌管屋宇署专业事务部辖下
一个新设的楼宇安全组

25.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10 建议把运输署管理及牌照科的首席运 输主任职位(首长级薪级第1点)转为常 额职位,由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六日起 生效,出任人员负责监督私营化运输 设施的运作和管理合约、统筹法例的 草拟工作,以及就已确定可进行私营 化的新计划,统筹有关的合约草拟工

26. 在回应议员的查询时,运输署副署长解释需把首席 运输主任(管理)转为常额编制的原因。他表示,该署最 近进行了一项人手检讨,其后认为有需要以常额职位形 式保留首席运输主任(管理)职位,以继续就工程评估、 拟备交通设施合约、立法修订的建议及与私营化有关的 事宜,提供专业意见。该署已探讨由现有人手分担有关 职责的可能性,但由于该等职务的数量、复杂程度及需 持续进行,发现此方案并不可行。

27. 在阐释与新合约投标有关而有所增加的工作量时, 运输署副署长表示,该署即将进行多项新的基建设施, 如六条新隧道和三个新的政府停车场。至于重新招标方 面的工作,该署将需顾及以下因素,检讨合约的条件; 包括:各项新发展和社会人士的期望,以及重新评估有 关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商业潜质,以维护政府的收入及客 戶的利益。运输署副署长在答覆一位议员时证实,根据 现有的工作计划,该位首席运输主任(管理)的职责,会
较以往繁重。

28.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12 建议在司法机构的四个新司法人员职 级开设七个常额职位,由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起生效,并删除一个首席大 法官的职级和职位(202,650元)作为抵
销,以便设立香港终审法院。

29. 吴霭仪议员询问,终审法院成立首年,预计会有多 少工作量。司法机构政务长回应时表示,终审法院是本 港一个全新的法院,若为终审法院会处理的案件数目作 出估计的作用不大。虽然如此,由于终审法院会在本港 运作,她预计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许可的申请数目,可 能比过去向枢密院提出者为多。至于枢密院的工作量, 司法机构政务长表示枢密院在一九九五年处理了九宗来 自香港的上诉个案及11宗提出上诉许可的申请。在一九 九六年共处理了16宗上诉个案及26宗提出上诉许可的申 请。司法机构政务长补充,就她所知,枢密院打算在一 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审结所有由香港方面提出的上诉个 案。应吴霭仪议员要求,司法机构政务长答应提供资料, 说明目前正等候枢密院审理的香港上诉个案数目,以及 枢密院在过去四年曾审理的香港上诉个案数目。

(会后补注: 司法机构政务长已澄清,一九九五及 一九九六年的香港上诉个案数目应如
下列所示 ──
上诉呈请书
一九九五年1011
一九九六年1828 )

30. 关于终审法院职位的薪级结构,司法机构政务长表 示,终审法院既是本港最高级的法院,首席大法官及大 法官的薪酬,应定在现行司法机构的薪级表的相若水平, 以保持与其他司法职位的对比关系。考虑到终审法院大 法官会如现时的首席大法官,是司法机构的首长,终审 法院大法官的拟议薪酬,会与现有首席大法官(首长级薪 级第10点)相同。至于终审法院的大法官的薪酬,是考虑 到高等法院大法官现时的薪级相当于首长级薪级第8点, 而上诉法院大法官的薪级介乎首长级薪级第8至第9点, 因此其薪酬将订于首长级薪级第9至第10点这个中位数。 至于终审法院司法常务官的薪级,则定在与现时最高法 院副司法常务官相同的薪级,即介乎首长级薪级第3至
第4点。

31. 吴霭仪议员对终审法院职位的拟议薪酬表示质疑, 她认为,终审法院要处理的个案可能不会太多,特别在 开始运作的第一年。司法机构政务长回应时强调,根据 《基本法》,香港将需成立终审法院,以取代枢密院的 司法委员会,成为本港的最高上诉法院。与枢密院的司 法委员会不同,终审法院会是一个全职运作的法院,因 此终审法院大法官的薪俸结构应与其地位相称。在这方 面,主席认为,此一薪俸结构应足以吸引才干出众的法 官或执业律师出任此等职位。至于所聘用的终审法院大 法官能否得到善用,司法机构政务长告知与会者,候任 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及署理首席大法官已建议,若终审 法院大法官有空闲时间,可调派他们进行司法方面的研
究工作。

(主席因另有要事必须离开会场,副主席主持余下的讨论。)

32. 关于终审法院非常任海外大法官的薪酬条件,司法 机构政务长表示,当局或会为逐宗个案以支付日薪的方 式聘用这些大法官,薪酬按大法官常额职位月薪的比例 计算。目前的建议已包括所需的职员开支。当局将为这 些访港的大法官提供来回机票和酒店住宿,而倘他们需 要在香港连续停留四个星期以上,他们的配偶亦会获提 供来回机票和酒店住宿。关于为本身并非已离职大法官 或已离职司法机构职员的非常任海外大法官提供医疗保 障的问题,政府当局目前正与保险公司商讨,以为这些 非常任海外大法官订定一套适合的医疗保险计划。

33. 吴霭仪议员关注到,为避免出现利益冲突,一些终 审法院大法官可能由于他们过往曾审理该等案件而丧失 审理有关案件的资格,这个情况在终审法院开始运作的 首年特别有可能出现。在此等情况下,将须委任额外的 非常任大法官,以达到有五名终审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 的要求。有鉴于此,她询问政府当局有否在有关预算中, 包括聘用额外非常任大法官所需的开支,以应付这种情
况。

34. 司法机构政务长回应时表示,根据《香港终审法院 法院条例》第16条,终审法院须由五名大法官主持聆讯, 其中包括一名非常任大法官;而任何大法官不得就过往 由他作出判决或命令而提出的上诉参与终审法院的聆讯。 为应付这种情况,有关方面会安排一名非常任大法官代 替该名丧失聆讯资格的大法官。司法机构政务长及副库 务司(一)表示,虽然目前的文件只列出终审法院正常运 作所需一般经常开支的财政预算,但他们向议员保证, 倘需要增聘非常任大法官,政府当局会循正常程序要求 追加拨款,以应付任何该等无法预见的要求。

35. 关于预计会有多少案件需要增聘非常任大法官的问 题,司法机构政务长答应,在委出终审法院大法官并知 悉需褫夺全职终审法院大法官资格的案件数目后,即会
提供有关资料。

36. 关于终审法院司法常务官的拟议职责,吴霭仪议员 要求政府当局进一步澄清拟议职位的实际职责。司法机 构政务长回答时表示,拟议的司法常务官的职责,主要 视乎终审法院日后的运作情况,并要待工作小组完成有 关终审法院的规则才会有更多详情。一般而言,终审法 院司法常务官的角色,会与现时最高法院司法常务官相 若。他将是终审法院內最高级的职员,除了案件的实际 聆讯外,他掌管与终审法院运作有关的所有事宜,包括 监督终审法院的登记处,并为终审法院大法官及终审法 院首席大法官提供支援服务。当局预期,出任该职位的 人选亦会协助终审法院案件聆讯的准备工作。

37. 吴霭仪议员认为,讨论文件并沒有就终审法院的运 作提供实质的资料,亦沒有提出足够理由支持拟议的薪 俸结构,特别是终审法院司法常务官这个新职位的薪俸 结构。司法机构政务长回覆,在终审法院运作约十八个 月后,她可向立法局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简介终审法 院的运作。鉴于议员对终审法院的运作所表示的关注, 特别是在终审法院成立的首数年间,副主席建议此事项 应交由立法局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跟进。

38. 由于此事项已经讨论多时,副主席将项目付诸表决。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13 建议在资讯科技署开设一个总系统经 理常额职位(首长级薪级第1点),由出 任这职位的人员主管一个专责发展和 管理政府资讯科技基本建设的小组

39.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14 建议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至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七日期间,保留 律政署民事检察科一个顾问职位(属首 席检察官职级)(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 第3点),出任人员专责就寻求庇护的 越南人士和非法入境越南船民事宜, 提供法律意见和进行䜣讼

40. 一位议员询问,当局是基于甚么原因建议将该顾问 职位延长九个月。民事检察专员回覆时表示,根据过往 经验,当完成所有初审工作,并知悉会有多少宗上诉个 案后,尚未审结的诉讼工作,可望在一九九八年六月前 全部审理妥当。他预期此段期间內,有关越南船民的诉 讼个案不会出现大幅增加,原因是仍然滞港的1 000名船 民当中,大部分已涉及法律诉讼。由于到了一九九八年 六月仍未能审结的诉讼工作,应较不复杂,因此当顾问 人员的合约届满后,该等余下的个案可以外判或由律政 署內部人员自行办理。另一方面,倘所有工作可在一九 九八年六月前完成,政府当局可给予三个月通知而中止
有关顾问的合约。

41.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15 建议在地政总署辖下一个新设的铁路 发展组开设一个政府地政监督编外职 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一个总产业测 量师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第1点)和一 个总土地测量师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
第1点),为期五年

42.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43. 会议于下午一时零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


附录

(1) 首席环境保护主任(评估及审核)

设立这个新职位的主要目标是:

执行最近制订的《环境影响评估条例》(将
于一九九八年年初生效);
确保日后的大型基建工程,例如港口及铁路
工程,在环境方面的表现受到评估和监察;
监察在赤𫚭角的新机场的全面发展及在大屿 山的有关规划及发展,并确保其环境表现令
人满意。

(2) 首席环境保护主任(车辆废气)

这个新职位的主要职责,是透过执行及定期检讨一项有 关车辆废气管制的综合策略,改善本港的空气质素。该 职位在未来两年的主要目标是:

就车辆废气及燃料实施最严格可行的国际标
准;
透过改用无污染车辆,例如石油汽车辆,以
减少使用柴油车辆的数目;及
制订有效及快捷的车辆检验及维修计划,管
制喷出黑烟的车辆。

(3) 首席环境保护主任(机构服务)

在未来两至三年內,机构服务科的主管除了为五个独立 的总部组别提供日常的督导外,还会负责:

发展及执行一套有关部门每年的整体计划及 个别纲领计划所作承诺的表现管理制度,该
制度以工作能力为基础;
确定部门日后就机构服务所需的资讯科技, 以提高其职能及效率,并发展部门的基础设
施和支援服务,以应付需要;
分析部门在人力资源发展及培训方面的需要; 为部门所有的专业人员制订一套专业及管理并 重的训练计划,并负责监督的工作;以及监察 一套有关改善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策略的发展。

(4) 首席环境保护主任(特殊废物设施)

新职位将负责根据减少废物计划发展能源回收焚化炉, 以及管理和发展处理特殊废物的设施,包括化学废物、 医疗废物、禽畜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等。该职位在未来两
至三年的目标是:

物色用地,研究发展能源回收焚化炉的可行 性,以达致减少废物的目的。
令化学废物处理中心的运作更具成本效益。
定下处理医疗废物的方案。

(5) 首席环境保护主任(污染管制办事处(市区东))

新职位的主要职责是为五个地区污染管制办事处组织包 括多个专业的工作队,以解决市区东的污染问题。该职 位在未来两年的主要目标是:

透过积极执行有关水污染管制及化学废物的
各项管制,改善泳滩的水质;
积极执行《水污染管制条例》,以确保污水 适当地排放于本港的水域,特别是维多利亚 港,透过杜绝非法将污水排放和接驳到雨水 渠,从而将水中有毒金属的负荷量及生化需 氧量的负荷量分别每日减少1 000公斤及10公 吨(相当于150 000人产生的住宅污水量)。并 会同时为污水收集系统的结构采取保护措施, 否则有关结构可能因油脂积塞及酸碱物侵蚀
而受到损害;
积极执行《噪音管制条例》及《空气污染管 制条例》,以确保环境更为宁靜和清洁。并 会特别注意九龙半岛的重建计划和西九龙填
海区的发展计划;及
透过调查投诉及会见市民,以回应社会人士, 包括各行业协会和市民所提出的关注事项。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