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ESC24/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F/3/2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星期三)
时 间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地 点 :会议室A

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张炳良议员(副主席)
    司徒华议员
    梁智鸿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
    黃秉槐议员
    黃宜弘议员
    田北俊议员
    陈荣灿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罗致光议员
    廖成利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李国宝议员
    张文光议员
    叶国谦议员
    吴霭仪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出席的公职人员:
    何铸明先生
    副库务司

    柏志高先生
    副公务员事务司

    詹永明先生
    首席助理库务司

    柏鼎言先生
    政府产业署副署长

    许仕仁先生
    财经事务司

    陈甘美华女士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

    彭景良先生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首席行政主任

    陈洪杰先生
    首席助理运输司

    任关佩英女士
    运输署署长

    李树枝先生
    运输署助理署长(技术及策划)

    李树荣博士
    运输署助理署长(管理及牌照)

    冯华健先生
    律政专员

    张学广先生
    律政署政务总监

列席秘书:
    李蔡若莲女士
    总主任(财务委员会)

列席职员:
    吴文华小姐
    助理秘书长1

    刘国昌先生
    高级主任(财务委员会)


EC(96-97)56 建议在政府产业署辖下管理参议部
的首席管理参议主任职位(首长级薪
级第1点)转为常额职位,以便执行
属持续性质的工作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6-97)52 建议保留财经事务科四个首长级编
外职位,为期13个月,由一九九七
年三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八年三月
三十一日止,以便继续进行有关制
定强制性公积金制度的工作

2.民主党的议员表示反对现行建议,至于反对的理由,他
们已于小组委员会及财务委员会以往举行的会议上提出。

3.对于拟议的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制度可否为退休及低
收入人士提供足够保障,民主建港联盟(民建联)的议员表
示有所保留,他们并促请政府当局考虑以下六项建议:

  1. 为保障雇员的利益,政府应在监察行业计划
    及补遗公积金计划的管理委员会中有其代表

  2. 为与强积金制度的各项条文一致,参加职业
    退休计划条例辖下计划的雇员,亦应在被解
    雇时有权获得雇主的供款。

  3. 应免除为专业弥偿保险所建议的5亿元上限。

  4. 本地投资的比率应由30%增加至50%。

  5. 补遗公积金计划的涵盖范围应予扩大,使低
    收入雇员在参加方面有较大弹性,并最低限
    度有4%的每年回报率。

  6. 由雇主供款所得的强积金权益,不应用作抵
    销遣散费/长期服务金。

4.工会联合会的议员表示,他们虽支持为老人设立退休保
障计划,但对于强积金制度的运作安排,他们持保留态度
。他们促请政府按照民建联的建议作出改善措施,以确保
雇员的利益和该等计划的投资会得到足够的保障。

5.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在回应时指出,立法局的强积
金制度小组委员会已讨论部分上述建议,而政府当局目前
正在研究这些建议的影响和可行性。她续称,当局会采取
各项措施,以维护雇员在强积金制度下的利益。为免流动
性高行业的雇员,如饮食及建造业,在计划转移时招致额
外的费用,当局会为此而设立特别的行业计划。当局会为
那些不能参加其他强积金计划的雇员设立补遗公积金计划
。政府当局亦答允会设立管理委员会,以监察这些计划的
运作情况。当局亦提供拨款,由一个补偿基金赔偿由于欺
诈或失当行为而招致的损失。

6.关于监察补遗公积金计划及行业计划的问题,强积金办
事处处长表示,日后成立的强积金管理局会密切监察此等
特殊计划的执行和管理。该处会透过公开招标选出公司受
托人,并须经过检讨才延长受托人的任期。在任期到期后
,如有需要,可附加新的条件,以配合当时的需要。公司
受托人将须向强积金管理局提交定期报告。当局亦会成立
管理委员会,其成员包括有名望的独立人士,以确保该等
计划是在公平和公开的方式下运作,并且最符合参加计划
者的利益。

7.就雇员若在职业退休计划条例下被解雇,有关全部雇主
供款的归属问题,强积金办事处处长指出,职业退休计划
及强积金制度对提取供款的问题,有不同的归属规定,而
职业退休计划的现行参加者或不欢迎以强积金为蓝本的该
等改变。她察悉议员在这方面表达的关注,并答允进一步
研究此建议在技术方面的事宜。

8.自由党的议员普遍支持设立强积金制度,并要求当局澄
清累积供款的情况及提取准则。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在答覆
时表示,雇员只有在到达65岁的退休年龄,或在法例所订
明的情况下,方可提取强积金的所有累积供款。在评估领
取社会保障援助的资格,强积金计划所保存的累积供款将
不会被视为资产,而累积供款亦不会用作支付参加者在民
事或刑事方面的任何责任。由于强积金主要是退休保障计
划,因此不宜准许提早提取累积供款,以支付医疗保险或
购置居所。关于提高本地投资比率的问题,强积金办事处
处长强调,建议的30%仅是按照行业的投资模式而制订的
最低要求。

9.议员察悉,附属法例会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月才提交
立法局。一位议员质疑,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主权移交
前,可能沒有足够时间审议该项附属法例。财经事务司在
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的目标,仍是在七月一日前完成所
需的立法程序。为加快立法过程,政府当局与立法局的强
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已就强积金的运作原则进行讨论,
使附属法例的草拟及随后的审议工作可顺利进行。迄今为
止,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已举行八次会议,并取得令人
满意的进展。倘立法程序不能在本立法年度內完成,有关
程序会在下年度继续进行。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在总结讨论
时表示,政府当局正研究议员就强积金制度运作所提出的
建议,并呼吁小组委员会支持向强积金办事处拨款,使政
府当局可继续进行该计划。

10.由于此事项已讨论多时,主席把建议付诸表决,结果有
六位议员赞成建议,11位议员表示反对。

赞成建议的议员为:

梁智鸿议员唐英年议员黃秉槐议员
黃宜弘议员田北俊议员郑明训议员

(共六位议员)

反对建议的议员为:

张炳良议员司徒华议员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刘慧卿议员李华明议员
陈荣灿议员郑耀棠议员罗致光议员
廖成利议员顏锦全议员

(共11位议员)

11.此建议被否决。

EC(96-97)57 建议在运输署开设一个首席政府工
程师常额职位(首长级薪级第3点),
以应付运输署日益增加的工作量和
职责,并提高该署在处理运输策划
和交通管理方面的能力

12.运输署署长在答覆一位议员时,向议员简述采用先进科
技以协助交通管理工作的情况。在交通监察及资料系统方
面,该署正推行一项计划,装置电脑化区域交通控制、闭
路电视及紧急电话系统。有关进一步改善向驾驶人士发放
交通消息的工作,议员建议,当局应设立电子讯号系统及
无线电广播系统,就道路情况及交通挤塞,向驾驶人士预
早发出警告。运输署署长察悉议员的此项建议。

13.部分议员指出,各条隧道采用不同的自动收费系统,为
驾驶人士带来很大的不便。他们促请政府考虑在所有隧道
实施一个兼容的系统。运输署署长在回应时表示,由于自
动收费系统仍在发展的初步阶段,政府无意制造垄断的情
况,使市民不能从最新的科技发展中受惠。因此,当局一
开始即未有在各隧道实施划一的自动收费系统。海底隧道
所采用的系统为唯读系统,而大老山隧道现时使用的较先
进系统可显示帐戶的余额。后者的系统会在大屿山线使用
。就议员关注现有自动收费系统兼容的问题,她表示察悉
,并表示,此事会由立法局交通事务委员会跟进。

14.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6-97)58 建议在运输署开设一个首席行政主
任常额职位(首长级薪级第1点),负
责主管牌照部,由一九九七年四月
一日起生效

15.议员察悉助理署长(管理及牌照)属下已有两个首席运输
主任编外职位,部分议员询问,首席行政主任的拟议职责
可否由两个首席运输主任吸纳。

16.助理署长(管理及牌照)在回应时表示,两位首席运输主
任均有繁重的职责。首席运输主任(青马)负责在青马管制
区的管理、运作及保养方面制订要求,并为其他道路工程
计划,如第3号干线(郊野公园段),在策划方面提供意见。
该职位将于一九九八年三月到期撤销,政府当局亦会就是
否继续需要保留此职位的问题,在适当时候进行检讨。至
于首席运输主任(管理)一职,该职位需就私营运输基础设
施、政府停车场的监管、行车隧道及停车收费表服务,以
及检控交通违例事项等方面的合约管理,提供所需的首长
级意见。因此,这些职位不能吸纳拟设的首席行政主任(牌
照)职位的职责。

17.就因何要设立拟议的首席行政主任(牌照)职位的问题,
助理署长(管理及牌照)表示,该职位的职责属持续性质,
因此有需要定为常额职位。该首席行政主任须制订策略,
以推行与发牌职能有关的发牌政策及改善措施,以及提供
首长级人员的意见,包括出席有关过境车辆及司机发牌事
宜的会议。这些工作需要一位具有政治触觉、分析能力和
远见的首长级人员担任。

18.在提到政府当局最近把若干编外职位转为常额编制的建
议,一位议员询问,在检讨编外职位是否仍需继续存在方
面,现行机制是否有效。副库务司在回应时表示,政府当
局会按照个案的个别情况作出审慎检讨,并只会提交合理
的建议供议员考虑。应该位议员的要求,他承诺提供进一
步资料,说明过去三年內核准、续期及转为常额职位的编
外职位数目。主席表示,此事项可由立法局公务员及资助
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跟进。

19.一位议员建议,运输署应考虑免除每三年更換驾驶执照
的需要,以节省员工方面的开支。助理署长(管理及牌照)
表示,政府当局目前正检讨此项安排。

20.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6-97)59建议--
  1. 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至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期间,续设双途晋升计划
    、培训职位计划和接任计
    划的编外职位;以及

  2. 转授权力予管制人员,开
    设不多于14个助理首席检
    察官编外职位(首长级(律
    政人员)薪级第1点)和四
    个首席检察官(首长级(律
    政人员)薪级第3点)编外
    职位,并同时冻结相等
    数目的较低职级职位

21.对于双途晋升计划、培训职位计划和接任计划的编外职
位的续设建议,多位议员有重大的保留。他们质疑,倘在
编外职位到期届满时,九个目前仍担任高级检察官(双途晋
升)职位的人员仍未能晋升为实任的高级检察官,当局将有
何计划或方案。

22.律政专员在回应时表示,续设该等职位的建议,是让当
局有更多时间去评估目前仍担任高级检察官(双途晋升)职
位的人员是否适宜实际升职。由于高级检察官专责职位的
晋升,是根据个别人员的优秀表现及工作能力而开放予高
级检察官(双途晋升)及检察官职系,政府当局不能保证所
有高级检察官(双途晋升)会在未来一年內实际升职。不过
,现任人员已被评定为具备晋升潜质,而只要有足够时间
让他们证明适宜担任该等职位,他们大有机会获得晋升。
政府当局会继续培训目前仍担任高级检察官(双途晋升)职
位的人员,使他们可转到实任职级。他补充说,所有人员
的擢升均经该署各个级别的审慎批核,并须经公务员叙用
委员会研究。他亦指出,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第109(1)条
,获委任高级检察官(双途晋升)职位的人员不能转回检察
官职级。受雇用合约的规限,只要现任人员未被调任专责
性质的高级检察官职位,政府当局须把他们保留在高级检
察官职级,或给予他们同等的薪酬。

23.部分议员担忧,政府当局最终或会在人事编制小组委员
会不知情的情况下,透过部门编制委员会机制,开设专责
性质的高级检察官职位,以安置目前仍担任高级检察官(双
途晋升)职位的人员。律政专员在回应时向议员保证,政府
当局并无此意图,而该等专责性质的高级检察官职位只能
以职务需要的理据而开设。

24.对于文件前言(b)项所述,有关转授权力予管制人员,以
开设首长级编外职位的建议,部分议员亦表示反对。他们
认为,文件并未载有足够资料,使小组委员会可就此等建
议给予意见。应部分议员的要求,政府当局答允就此等计
划的背景,特别是政府当局按该等计划委任此等人员所需
负担的合约责任,提供额外资料。

25.鉴于议员所提出的意见,副库务司建议撤回此文件,以
便在小组委员会即将举行的下次会议上重新提交。

26.政府当局撤回此项目。

(会后补注:此建议将会在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一九九七年
二月二十六日的会议上重新提交,以便在一九九七年三月
二十一日的财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出建议。)

27.会议于下午十二时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九日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