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ESC42/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F/3/2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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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十时四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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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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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张炳良议员(副主席)
张文光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刘慧卿议员
叶国谦议员
罗致光议员
廖成利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李国宝议员
司徒华议员
梁智鸿议员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
黃秉槐议员
黃宜弘议员
田北俊议员
陈荣灿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吴霭仪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出席的公职人员:
- 林郑月娥女士
- 副库务司
- 柏志高先生
- 副公务员事务司
- 刘正光先生
- 青衣至大屿山干线工程管理处处长
- 麦惠培先生
- 路政署总工程师
- 卢维思先生
- 财政司办公室工商服务业推广署署长
- 赵崇蝈女士
- 副卫生福利司
- 谢小华小姐
-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
- 曹振华先生
-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
- 李启发先生
- 劳工处副处长
列席秘书:
- 李蔡若莲女士
- 总主任(财务委员会)
列席职员:
- 甘伍丽文女士
- 助理秘书长1
- 薛凤鸣女士
- 高级主任(财务委员会)1
EC(97-98)1 |
建议开设一个总工程师常额职位(首
长级薪级第1点),出任人员负责主
管路政署青衣至大屿山干线工程管
理处的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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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普遍赞同需要在路政署设立一个政府监察组(「监察
组」),以监察承建商在青马管制区保养工作方面的表现
,并为三座大桥实施一套桥梁结构状况监察系统。
2.青衣至大屿山干线工程管理处处长在回应一位议员时,
就该监察系统作出阐释。他表示,监察组会在青马管制区
操作,并就承建商在保养方面的工作进行突击及定期检查
。有关的监察工作是为确保承建商的保养和维修工作符合
所规定的质素和安全标准。监察组就承建商保养基础设施
的表现持续进行的评估,可确保在四年合约届满后,可把
有关工程顺利移交给第二个合约的承建商。
3.关于桥梁结构状况监察系统,青衣至大屿山干线工程管
理处处长解释,监察组会为三座悬吊体式桥梁研制风力及
结构状况监察系统。监察组会收集数据,并定期和在恶劣
天气下,量度桥梁的结构状况。总工程师会利用这些量度
所得的资料和安全报告,以便在出现恶劣天气的情况下,
就是否需封闭部分或整个网络的问题,向一个由运输司担
任主席的工作小组作出建议。
4.一位议员注意到,青衣至大屿山干线工程管理处在一九
九八年解散后,路政署会检讨其组织及人手安排。他询问
,在进行检讨前,当局是否较适宜以暂时性质开设该总工
程师职位。青衣至大屿山干线工程管理处处长在答覆时表
示,监察承建商的表现,将会是持续进行的工作,而立法
局交通事务委员会辖下的青马管制区小组委员会业已就监
察组的人手进行讨论。有关此点,主席请议员参阅青马管
制区小组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二月三日的会议纪要。议员察
悉,该小组委员会对拟议的人员编制虽非完全满意,但由
于须让政府当局可在预定的时间启用青马管制区,以及理
解到监察组的人手安排会在两年后作出检讨,小组委员会
并不反对有关建议。青衣至大屿山干线工程管理处处长就
此方面澄清,小组委员会关注到,在实施工作进行一段时
间后可能不再需要保留监察组的若干工程师职位(而非讨
论中的总工程师职位)。公务员事务司在答覆一位议员时
证实,公务员事务科已接纳部门方面的建议,鉴于所需
的监察工作属持续性质,该总工程师职位须以常额职位
形式开设。至于在一九九八年进行的人手安排检讨,副
公务员事务司表示,检讨的范围包括部门的各项工作,
所涵盖的范围不单是青衣至大屿山干线工程管理处。
5.青衣至大屿山干线工程管理处处长在答覆一位议员时证
实,该总工程师会负责协调各政府部门,进行监察承建商
表现方面的工作。
6.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2 |
建议开设一个首长级乙一级政务官
常额职位(首长级薪级第4点)、一个
首长级丙级政务官常额职位(首长级
薪级第2点)和一个首席管理参议主
任常额职位(首长级薪级第1点),以
便在布政司办公室和财政司办公室
成立工商服务业推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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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员支持当局在本港推行方便营商和推广服务业的政策
措施。然而,部分议员质疑是否有需要为此而成立一个独
立的推广署,以及该推广署在达到有关目的方面的成效。
一位议员注意到,工商司以往曾负责统筹政府的服务业推
广工作,并提供一名人员担任推广服务业专责小组的秘书
;他询问,由工商司负责掌管拟设的单位会否较为适合。
工商服务业推广署署长在答覆时解释,较早前由工商司担
任统筹的安排仅属权宜之计。专责小组已作出结论,由于
推广服务业的工作跨越多个不同的政策领域,长远而言,
当局有需要为此目的而设立一个专责的推广署。至于工商
服务业推广署应否隶属财政科的问题,工商服务业推广署
署长表示,推广署所处理的工作会包括其他政策范围,如
交通、工务、财经事务及经济事务,此等方面属财政科的
职责范围以外。此外,长远而言,由库务司掌管协助营商
专责小组的安排并不理想,因为这会令人有一个错觉,以
为其任务是从各个科和部门抓回资源。
8.工商服务业推广署署长在阐释拟设推广署的工作时解释
,有关的工作主要分为两方面,即协助营商和推广服务业
。在协助营商方面,当局已设立营商咨询小组,其成员包
括私营机构和有关政策科的代表,以便就放宽规管、遵从
规管负担及把某些服务转由私营机构营办等特定方面,提
供意见。这方面的计划发展工作会涉及多个部门,而工商
服务业推广署亦会进行试验研究,以评估商界在符合各项
规管措施方面的成本,并就改善措施提出建议。在推广服
务业方面,工业署及贸易发展局会继续在促进投资方面担
任重要的角色,而该推广署将提供所需的动力,并协调各
有关部门和机构的工作。
9.一位议员考虑到,拟设的推广署并无权力督促决策科和
部门改善措施,他询问当局将有何监管/汇报制度。工商
服务业推广署署长在回应时表示,当局须就计划的推行,
向服务业推广策略小组、营商咨询小组及其辖下小组定期
提交进展报告。此外,工商服务业推广署署长会向财政司
汇报,而财政司本身亦同时负责监督部分主要有关的决策
科。把有关职位订在首长级职位,使担任该职者可就提出
改善措施方面,可与有关部门及机构的最高层人员联系。
他补充,在若干情况下,提出新意见及向营商咨询小组和
服务业推广策略小组建议改变的,是各决策科和部门。
10.一位议员询问,由负责规管的部门投入推广服务业的工
作,是否适宜。工商服务业推广署署长答覆说,一个健全
和公平的规管制度,通常只会鼓励而非抑制投资。而工业
署向来有涉及推广內部投资的工作。
11.一位议员认为,工商服务业推广署的结构似乎「头重脚
轻」。工商服务业推广署署长答覆时表示,当局刻意使该
推广署维持小规模和高效率。他亦察悉一位议员的意见,
该位议员指出,工商服务业推广「署」的中文名称与其他
办事处,如效率促进「组」等,并不一致。
12.此项建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3 |
建议在卫生福利科辖下福利组开设
一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常额职位(首
长级薪级第2点),出任人员专责处
理各项人手问题和整体社会福利服
务內有关福利和青年福利政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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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一位议员注意到,该科已从公务员事务科借调一名首长
级丙级政务官达达三年之久。他询问,可否把该职位从公
务员事务科作永久性的重新调配,而非在卫生福利科开设
一个新职位。副公务员事务司答覆说,该职位由政务官后
备人员编制借调,有关的后备人员编制,是为短期性质的
工作,提供临时的职位,或者在删除额外职位后,至人事
编制小组委员会批准开设常额职位期间,提供过渡性的职
位。因此,不宜从政务官后备人员编制中删除该职位。
14.关于文件第7段指出,专职医疗人员及社会工作者的人
手均严重短缺的问题,副卫生福利司表示,人手短缺的问
题是由于各项服务的扩展,以及近年来对卫生及社会服务
的需求不断增加引致。为应付短缺的问题,从公务员事务
科借调来的首长级丙级政务官,已致力于人力规划及制定
策略方面的工作,务求增加具文凭程度的专职医疗人员和
社会工作者的供应。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在答覆一位议员
的质询时补充,专职医疗人员工作小组曾预计,到二零零
零年,职业治疗师和物理治疗师的人手会有数百名的短缺
。为增加供应所需的人手,本地高等教育院校会在一九九
七至九八学年开始,增加收生数目,当局亦会在海外进行
招聘,吸引那些受过有关训练的移民回香港工作。
15.应该位议员的请求,政府当局答允在把此项目提交财务
委员会审议前,向小组委员会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本港
各类专职医疗人员的短缺情况。
16.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4 |
建议开设一个劳工处助理处长常额
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由一九九
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藉此加强劳
工处的首长级人手支援;出任人员
专责推行新的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
草案及其附属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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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议员同意,为推行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面的新政策和实
施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草案,劳工处会肩负多项新职责。
虽然如此,部分议员质疑是否须为额外的工作量开设一个
助理处长职级的常额职位。他们亦关注到,现任助理处长
(职业安全及健康)和该新职位的职责,可能有某程度的重
覆。
18.劳工处副处长在回应时,阐释新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政
策所导致的额外工作量。他表示,劳工处过往的工作重点
是工业界,该界别雇用约80万名工人。由于社会人士对非
工业界别雇员在安全和健康方面所得的保障日益关注,政
府已接纳劳工顾问委员会属下一个工作小组的建议,制订
一项新法例,以保障《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目前未能涵
盖的雇员的安全与健康。新法例会涵盖约230万名工人,
他们在超过260 000所非工业场所工作,包括办公室、购物
中心、学校、医院和商业场所。在新法例实施后,为使该
处能应付大量增加的工作,当局会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
及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分别增设87和75个额外的非首长级
职位。
19.关于需要两个助理处长应付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面工作的
问题,劳工处副处长表示,有关增订四套涵盖职业安全与
健康各个方面的附属法例的草拟工作,会大量增加。为符
合新的立法规定,以及编制工作守则和指引等工作,当局
将需与有关的行业联会、劳工团体、以及其他关注团体进
行广泛咨询。由于新法例会制订若干新规定,如危险评估
及安全管理,该处须就遵守法例的目的和标准,为劳资双
方推行宣传和教育活动。鉴于新法例所涵盖的范围广泛,
以及咨询和宣传活动在策略上的重要性,此等工作需由助
理处长级的人员给予首长级的专业意见。
20.关于有关职位是否需为常额职位的问题,劳工处副处长
表示,立法工作不会在《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及其附属
法例通过后完结。由于非工业界别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是一
个全新的领域,预料当局或需根据所得的经验而作出立法
修订。此外,由于政府当局的长远目标是在工业和非工业
界别的雇主与雇员之间,通过教育来培养职业安全与健康
的概念,当局会加紧在宣传和培训计划方面的工作,以达
到自我监管的最终目标。此等工作将会成为劳工处的永久
职能。另一个重要的新工作领域是进行研究,以及宣传与
职业有关的意外、危险的成因与预防的讯息。新的助理处
长属下会设立顾问服务组和意外分析及资讯中心两个专责
小组,以提供专业和资料方面的所需支援。
21至于现任的助理处长(职业安全及健康)和新职位的分工
问题,劳工处副处长表示,拟议的组织图载于讨论文件附
件6。他澄清,现任的助理处长会集中应付职业安全与健康
方面的运作事宜,包括执法及检控工作,以及在业內制订
推广及教育计划方面的策略。新的助理处长会集中处理立
法方面的工作,发展工作守则和宣传材料,并全面规划及
发展有关职业安全与健康的策略。
22.经讨论后,主席把建议付诸表决。此项目获得通过。
23.会议于下午十二时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四日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