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6-97)38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讨论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

总目62-房屋署

分目003 可收回的薪金及津贴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在房屋署开设下述常额职位

1个总屋宇装备工程师职位
(首长级薪级第1点)(86,650元至91,950元)



问题

房屋署(房署)辖下屋宇装备(新工程)组,需要增添首长级人
手,以应付日益繁重及复杂的工作。

建议

2.我们建议开设一个总屋宇装备工程师(首长级薪级第1点)
常额职位,主管房署第二个屋宇装备(新工程)组。

理由

3.新发展工程处发展科的屋宇装备(新工程)组于一九七六年
成立,负责设计及装置房委会各项新工程计划的屋宇装备
工程/设备。此外,该组亦就各个由房署负责监察的私人机
构参建居屋计划(私人参建计划)工程提供有关屋宇装备的
技术意见。该组由一名总屋宇装备工程师(內部称为总屋宇
装备工程师(建筑))主管,并分为九股,工程及技术人员约
有370人。该组现行的组织图载于附件1。总屋宇装备工程
师(建筑)须督导屋宇装备(新工程)组人员,就各种屋宇装备
工程提供专业服务;此外,他亦须负责检讨及制订各项政
策和计划,确保新工程计划能依时完成,新房屋发展计划
的屋宇装备不断得到改良并提高质素。

4.过去几年,屋宇装备(新工程)组的职责已大增,所涉范围
包括-

(a)建屋量增加- 房署会将平均建屋量由每年35000个
单位增至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度的约61000个单位
及二零零零至零一年度的约98000个单位。要达到这
些建屋指标,各项建屋计划必须及早进行,屋宇装
备(新工程)组现时的工作量已大大增加。虽然房署必
要时会聘用顾问,但屋宇装备(新工程)组仍须处理这
些新工程计划的大部分工作。作为该组的主管,总屋
宇装备工程师(建筑)所须肩负的管理职责亦因而增多

(b)顾问工作管理 - 过去五年,我们已增加屋宇装备
(新工程)组的人手,以应付新增的工作量。然而,房
署仍须不时聘请顾问负责该组缺乏人手处理的工程计
划。在过去18个月內,房署已将50个工程计划交由屋
宇装备工程顾问负责。预计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
余下时间,房署须再聘请顾问,承办另外十个工程计
划。这不但直接加重了屋宇装备(新工程)组的顾问管
理工作,而总屋宇装备工程师(建筑)要确保顾问服务
能维持一贯水准,在这方面的整体职务亦必然有所
增加。

(c)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私人参建计划) - 增加居
屋单位供应量的其中一项措施,是在一九九七至二
零零零年期间,每年平均兴建约14000个私人参建居
屋单位,与一九八七至一九九六年期间每年兴建5000
个单位比较,增幅达两倍。因此,屋宇装备(新工程
)组须承担更多工作,就私人参建计划屋宇装备/设备
的策划、设计、建造及竣工后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意
见。此外,屋宇装备(新工程)组亦一直负责审议及推
行改善私人参建居屋单位屋宇装备的措施,以满足市
民不断提高的期望。由于日后还会进行更多私人参建
计划的工程,我们估计,屋宇装备(新工程)组的工作
量和总屋宇装备工程师(建筑)所须负责的管理工作将
持续繁重。

(d)工作的复杂性- 当局制定了多项新法例
,包括一九九零年的气体安全条例及电力条例,以
及一九九五年的建筑物(能源效率)规例,屋宇装备
(新工程)组为各项新房屋计划所提供的工程服务亦
随之而更见复杂。另一方面,房署所采用的装备及
设施也越趋精密和多样化,例如在公屋及居屋装设
保安系统及闭路电视监察系统等。此外,由于电讯
政策最近有所改变,屋宇装备(新工程)组须检讨现
行的标准设计,如有需要,更须加以修改,以方便
新增的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服务。又房署正在各公屋
及居屋大厦装置所需设施,让住戶可租用有线电视
服务,屋宇装备(新工程)组须就这项新服务提供技
术建议。上述种种新猷,使屋宇装备(新工程)组的
工作变得更加繁复,更需要有首长级人员,提供更
多意见和指导。

(e)建筑质素- 为客观衡量屋宇装备承办商的表现,
以审定他们的投标资格,房署在一九九一年决定发
展一个屋宇装备承办商表现评分制。由于资源所限
,该评分制的研究工作,至今只完成了一部分。屋
宇装备(新工程)组须同时动用工作层面及更高管理
层面的资源,才能在未来几年完成该评分制,予以
全面推行。

(f)新标准型大厦设计 - 为满足市民不断提高的期望
,并为回应部分住戶的特别需要,房署现正研究康
和式居屋大厦、和谐式租住大厦、和谐式附翼大厦
及小家庭构件式组合单位的新设计。这些新设计的
研究工作将在一九九七年完成。届时,屋宇装备(新
工程)组须负责21个标准设计,与一九九五年只需负
责15个标准设计比较,增幅达40%。

(g)研究 - 为提高公营屋村的能源效率及环境质素,
房署将展开多项屋宇装备研究计划,包括评估自动化
垃圾收集系统试验计划,以及提高房委会屋宇装备的
能源效率。为使公营房屋的环境在未来数年內得到改
善,房署会探讨更多课题,其中不少是与屋宇装备有
关的。这些工作,不但需要屋宇装备(新工程)组內较
高级和资深的人员给予技术意见,更需要总屋宇装备
工程师(建筑)加以紧密的监督和指导。

5.上述各项工作需要一名首长级人员提供大量专业意见和
作出指示。鉴于工作增多并更趋复杂,总屋宇装备工程师
(建筑)须承担的工作量已是过于繁重,根本沒有足够时间
和精神处理所有职务。现时,他不但要直接督导屋宇装备
(新工程)组內九名高级专业人员,组內其他366名人员亦间
接由他管理。我们计划在组內加设两个股,各由一名高级
专业人员主管,以应付增加的工作量。较诸一九七六年时
只有一名高级专业人员及51名其他人员,总屋宇装备工程
师现时的管辖范围实在太大,以致他难以因应实际情况作
出有效管理。

6.因此,我们建议增设一个总屋宇装备工程师职位,以分
担总屋宇装备工程师(建筑)的沉重工作量。开设这个职位
后,我们会将屋宇装备(新工程)组重组为两组。现有总屋
宇装备工程师(建筑)的新职衔将为总屋宇装备工程师(建筑)
(一),负责主管第一组。该组由六股组成,主要负责50%由
部门进行的新工程计划、顾问工作管理,以及发展并推行
屋宇装备承办商表现评分制。拟增设的总屋宇装备工程师
职位,职衔将为总屋宇装备工程师(建筑)(二),负责主管第
二组。该组由五股组成,主要负责另外50%由部门进行的
新工程计划;就私人参建计划各项工程提供技术意见;拟
定及管理标准设计,以及从事有关的研究工作。

7.上述两组的建议组织图,载于附件2。总屋宇装备工程师
(建筑)(一)及总屋宇装备工程师(建筑)(二)的职责说明,载
附件3附件4

财政影响

8.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实施这项建议所需增加的年薪开
支为994,200元。这项建议的每年平均员工开支总额(包括
薪金及间接费用)为1,722,504元。

9.此外,实施这项建议,将需增设一个二级私人秘书职位
。这个职位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的年薪开支为149,520元,
而每年平均员工开支总额,则为259,440元。

10.我们会向房委会收回这项建议的全部员工开支。

公务员事务科的意见

11.对于增设一个总屋宇装备工程师职位的建议,公务员事
务科表示赞成。就建议增设的职位须承担的职务及职责而
言,上述职级和职系安排均属恰当。

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的
意见

12.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表示,如开设建议中
的职位,上述职级安排实属恰当。


房屋署
一九九六年十月


EC(96-97)38附件3

总屋宇装备工程师(建筑)(一)
职责说明

职级:总屋宇装备工程师(首长级薪级第1点)

职务和职责

(1)督导四个制作股、顾问工作管理股及统括服务股的工作
,各股均由一名高级专业人员主管。

(2)督导屋宇装备分聘顾问的工作,监察及评估他们的表现
;为分聘顾问提供所需资料、指示及支援,确保他们按照
房委会的既定政策及标准执行工作。

(3)协助助理署长(发展)制订关于新屋村屋宇装备应有质素
和水平的政策。

(4)在公营房屋发展计划的施工期间,就屋宇装备的事宜,
与房署各专业职系主管及其他政府部门联络,统筹各项屋
宇装备工程的策划、设计及安装工作。

(5)为两个屋宇装备(新工程)组提供统括服务,包括发展及
推行屋宇装备分包商表现评分制。

(6)制订两个屋宇装备(新工程)组的运作程序,并监察该两
组品质管理系统的发展及推行工作。

(7)负责两个屋宇装备(新工程)组的资源策划及资源管理工
作。


EC(96-97)38附件4

总屋宇装备工程师(建筑)(二)
职责说明

职级:总屋宇装备工程师(首长级薪级第1点)

职务和职责

(1)督导四个制作股与发展及标准股的工作,各股均由一名
高级专业人员主管。

(2)就有关住宅大厦的标准设计及屋村设施(包括外部工程)
等事宜,与房署的发展组和标准组,以及其他政府部门联
络,统筹屋宇装备的策划及设计工作。

(3)就新设计大厦屋宇装备的质素、水平及提供,协助助理
署长(发展)制订有关政策。

(4)在公营房屋发展计划的施工期间,就屋宇装备的事宜,
与房署各专业职系主管及其他政府部门联络,统筹各项屋
宇装备工程的策划、设计及安装工作。

(5)就如何提高公营屋村的能源效率及改善屋村环境质素,
进行研究;代表房署出席跨部门委员会会议。

(6)确保所属组别熟悉建筑科技的最新发展,并就物料、产
品及建筑技术展开研究。

(7)检讨标准设计,以配合越来越复杂的工程服务,并确保
这些标准设计符合新订的工作守则以及有关的规例和条例

(8)就私人发展商根据私人参建计划所提交关于屋宇装备的
计划,向房署提供意见;检讨工程规格附表,以确保附表
已载明工程所须遵照的规格;与委聘的监察测量师联络;
监察工程计划的建造情况,以确保符合工程规格附表的规
定。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