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6-97)42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讨论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总目46-公务员一般开支

分目003可收回的薪金及津贴(一般)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的预
算草案內保留下述编外职位-

1个首长级乙一级政务官职位
(首长级薪级第4点)(135,800元至139,950元)



问题

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要求政府继续借调一名高级公务员到
该局出任总监一职。

建议

2.我们建议保留一个首长级乙一级政务官编外职位(首长级
薪级第4点)一年,以便继续借调一名公务员到香港出口信
用保险局担任总监。

理由

3.政府于一九六六年成立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作为本港
法定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负责保障本港制造商和出口商
的利益,以免他们向海外客戶供应货物和提供服务时要承
受客戶坏帐的风险。该局的权力和职能是根据《香港出口
信用保险局条例》(香港法例第1115章)而订定。香港出口
信用保险局总监是该局的行政主管,在法律上有权代表该
局行使其权力和执行其职能及职务。政府保证承担全部债
项,现时的法定最高负责额为75亿元。

4.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需要一名能干和善于管理的行政人
员担任总监,他亦须充分掌握国际贸易和金融事务的原则
和惯例。自一九八四年开始,我们借调一名属首长级乙一
级政务官级别的高级公务员出任该职位。这项安排让香港
出口信用保险局和政府互相交流宝贵和互利的经验。它让
公务员有机会在一个重要的工商业范畴吸取经验,而该局
亦因而获得一名有丰富行政经验及熟悉政府运作和机制的
人员提供服务。由于该局受到法例监管,并须与政府紧密
合作,故这项借调安排有利双方交流知识和经验,令彼此
加深了解。

5.工商司曾于一九九四年委托顾问研究香港出口信用保险
局在管理方面的需要,研究结果肯定上述借调安排甚为理
想。顾问认为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宜由一名曾在多个政府
部门任职,具备广泛工作经验的高级公务员掌管。长远而
言,顾问亦建议该局考虑培训合资格的高层管理人员,为
他们接任总监一职作好准备。政府和该局均支持顾问的建
议。该局现已实行多项措施,使较高阶层的管理人员扩接
触层面和累积更多经验,以便他们日后可以承担较重大的
责任。这个培训安排会继续进行。目前,香港出口信用保
险局仍未有适当的人选可出任总监一职。

6.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总监的一般和具体职责,载列于

财政影响

7.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这项建议所需的年薪开支如下-

职位数目
编外职位1,679,4001

8.实施这项建议所需的每年平均员工开支总额为2,965,560元
,其中包括薪金和有关的员工费用。我们会向香港出口信
用保险局收回这项建议的全部开支,包括有关的员工费用

9.这项建议不会涉及其他的财政负担,对人手编制亦无其
他影响。

背景资料

10.自一九八四年起,我们已开设一个首长级乙一级政务官
编外职位,以便借调一名高级公务员到香港出口信用保险
局任职。自此以后,我们每年都在预算草案內保留这个职
位。

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的
意见

11.由于建议中的首长级乙一级政务官职位属编外性质,故
若获准保留,当按照议定程序,向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
常务委员会报告。


公务员事务科
一九九六年十月


EC(96-97)42 附件

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总监
职务和职责

I.一般职责

作为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的主管,该局总监负责根据《香
港出口信用保险局条例》(香港法例第1115章)所订定的权
力和职能,并参照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监督和监察该局的运作。他亦须因应该局业务和行政上
的需要,向香港政府提出适当和合理的建议,以修改该局
的权力和职能。

II.具体职责(对內)

(1)按照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经核准的业务运作政策,促进
和监察该局以下的事务-

  1. 有关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获授权订立的保险
    合约类别的事宜;

  2. 有关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所订立的保险合约
    可承担的风险性质和程度的事宜;

  3. 承担保险责任;

  4. 提供保证;

(2)订定和监管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的财政结构,特别是下
列范畴的财务事宜-

  1. 在计及保险合约所承担的风险金额后,香港
    出口信用保险局所需的资本和储备总额;

  2. 把该局所得盈余用于投资的政策;

  3. 有关不论是否需要抵押的举债或按揭贷款的
    事宜;

  4. 添置固定资产;

  5. 保险帐目的变动情况;

  6. 就该局的行政帐目进行预测和监察;

  7. 为该局编制周年报告和帐目结算表;

(3)为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咨询委员会提供所需服务,并就
该局的业务运作事宜,征询该委员会的意见;及

(4)监督该局全体职员的工作,并为该局聘用职员,同时负
责该局的整体行政管理。

III.具体职责(对外)

(1)就有关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的权力、职能和运作事宜,
与香港政府的主管部门联络和向其汇报,并按情况所需,
征求这些部门的意见或批准;

(2)就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业务方面的财务交易,与本港的
财务机构/商业组织联络,并代表该局订立有关的协议;

(3)就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与再保机构订立再保合约的一切
事务,与海外再保机构联络、磋商和订立有关协议;

(4)在信用保险业国际总会担任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的代表
,并负责促进该局在这个总会的利益;及

(5)与海外的出口信用机构联络和保持联系,并监察海外国
家出口信用的发展情况。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