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6-97)44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讨论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总目62-房屋署

分目003 可收回的薪金及津贴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

  1. 开设下述新职级-

    房屋署助理署长(法律顾问)
    (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
    (102,900元至109,250元);及

  2. 在房屋署开设一个房屋署助理署长(法律顾问)常额职位。


问题

目前,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向从律政署借调过来的副首席
检察官(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征询法律意见。鉴
于房委会财政自主及独立的情况,我们须为房委会提供长
期的独立法律服务。

建议

2.我们建议开设一个房屋署助理署长(法律顾问)的新职级及
常额职位(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主管房屋署內部
的法律顾问科,为房委会提供法律服务。

理由

3.法律顾问科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成立,由一名从律政署
借调过来的副首席检察官主管,一直就房委会管辖的所有
事项,为房委会提供法律服务。法律顾问科亦就司法覆核
、建筑工程纠纷的仲裁、修订法例、资金管理、房屋管理
、出售居屋苑及检控房屋违例个案等所有事宜,为房委会
的执行部门房屋署(房署),提供法律意见及协助。副首席
检察官更以法律顾问的身分,出席房委会、其辖下小组委
员会、立法局房屋事务委员会、立法局条例草案审议委员
会及各个区议会的会议。

4.房屋署署长最近曾与律政司磋商,检讨是否继续有需要
由一名借调的政府律师主管法律顾问科。借调人员的安排
是一项临时措施,旨在协助房委会成立內部的法律顾问科
。根据借调安排,借调的政府律师除了为房委会提供法律
服务外,更将律政署透过与房委会长期建立的工作关系,
就有关建筑、保养和管理公共屋村,以及管理和发展土地
建屋等条例及规例释义方面所获取的专门知识及经验,传
给房署的法律顾问科。

5.检讨结果显示有需要为法律顾问科制定较长远的计划,
订定清晰明确的目标及理想,以加强及维持法律顾问科的
服务,满足房委会及房署的需求。鉴于副首席检察官的借
调期将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八日届满,房屋署署长认为是
时候调整情况,开设一个与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同
级的部门职位,主管法律顾问科,以便法律顾问科可以独
立运作。这样可为房委会提供长期的独立法律服务,而政
府与房委会之间亦可避免发生利益冲突或任何涉及利益冲
突的情况,例如在支付给政府的公屋计划土地开拓费用,
或政府与房委会之间的财政安排的法律释义方面,可能出
现的爭议。

6.与其他需要法律资格的首长级部门职位的安排一样,新
的助理署长(法律顾问)职位会由政府部门內具备合适资格
及富于经验的律政/司法人员担任。这个职位的主要职责
载于附件1。我们会在由房屋署副署长(行政)管辖的行政处
之下设立这个职位。行政处现行及建议的组织图,分别载
于附件2和附件3。

财政影响

7.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实施这项建议所需增加的年薪开
支如下-

职位数目
新设常额职位1,273,2001

这项建议的每年平均员工开支总额(包括薪金及间接费用)
为2,065,428元。 除此之外,这项建议将不会涉及其他额外
的人手及财政影响。

8.我们会向房委会收回有关这项建议的全部员工开支。

背景资料

9.财务委员会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九日批准在房署开设一
个副首席检察官(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的编外职位
,以便由律政署借调一名人员,为期两年。借调安排只属
暂时性质,以便法律顾问科可即时成立,不会受到阻延。
这个安排亦可让房署确定法律顾问科的需要及架构,并从
律政署汲取所需的专业知识。为法律顾问科提供辅助的非
首长级人员共23名,包括一名由高级检察官职级人员出任
的助理法律顾问、两名房屋事务经理、四名副房屋事务经
理、六名房屋事务主任及10名文书/秘书职类人员。

公务员事务科的意见

10.公务员事务科认为有需要为房委会提供独立的法律服务
,因此支持开设拟议职位。就建议开设的职位须肩负的职
务及参与的专业工作而言,上述职系和职级安排均属恰当

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的
意见

11.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表示,如开设上述职
位,建议的职级是恰当的。


房屋署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EC(96-97)44 附件1

房屋署助理署长(法律顾问)
职责说明


整体职责及目标

掌管法律顾问科的房屋署助理署长(法律顾问),须向副署
长(行政)负责,就有关房屋委员会工作及职责范围內的各
项事宜,向房屋委员会及房屋署提供法律意见及服务。

主要职责

1. 掌管房屋署法律顾问科、策划该科的发展,并监督该科
的整体工作,确保运作正常。

2. 督导属下法律顾问科的专业及辅助人员,并负责他们的
专业发展及培训工作。

3. 在房屋委员会及其辖下小组委员会/小组举行会议时,担
任法律顾问。

4. 在有需要时,出席行政局、立法局及区议会的会议。

5. 协助草拟法例或为法律草拟专员拟备法律草拟指引,并
按房屋委员会的指示,草拟附属法例及附例。

6. 向房屋委员会的执行部门(房屋署)提供法律意见及服务。

7. 就民事诉讼、调停及/或仲裁等事宜,向房屋委员会提供
意见。

8. 就展开或进行刑事诉讼程序提供意见,或按需要发出指
示前,先征询刑事检察处处长的意见。

9. 就经由小额钱债审裁处,追讨与居者有其屋计划及租住
公屋有关的债项,提供意见。

10. 处理有关申请委聘法律代表,以代表员工因执行职务而
须出庭应讯的事宜。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