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6-97)50


财务委员会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讨论文件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

总目92-律政署

分目001薪金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在律政署法律政策科开设下
述编外职位,为期三年,由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1个副首席检察官职位
(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
(102,900元至109,250元)



问题

律政署(本署)辖下法律政策科目前的首长级人手编制,不
足以有效率和有效地提供关于宪制事务和《基本法》的法
律意见。

建议

2.律政司建议开设一个副首席检察官编外职位(首长级(律
政人员)薪级第2点),为期三年,由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
起生效,负责掌管一个新设的《基本法》组,以便有效
地应付日益增多的需求,提供关于宪制事务和《基本法
》的法律意见。

理由

3.政府无论在一九九七年之前或之后,都需要有关宪制事
务的法律意见。凡属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的事宜,有关
意见主要以现行的宪制安排为基础,至于一九九七年七月
一日后,则会以《基本法》为基础。虽然《基本法》会在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才实施,但我们在工作上已经把《
基本法》列为重要考虑事项。提出新立法建议时,我们须
确保建议符合《基本法》,以便有关法例可跨越主权的交
接。这确实令本署的工作量增加。《基本法》这份成文宪
法生效之后,政府会经常需要本署提供专家意见,例如建
议中的新法律和政策是否符合宪法等问题。

4.关于宪制事务的法律意见,原本由本署法律草拟科和法
律政策科辖下宪制及选举事务小组出任编外职位(见文件
编号EC(93-94)53)的检察官提供。不过,这项安排在一九
九六年十月一日告终,原因是这些编外职位(包括一个首
席检察官职位和三个副首席检察官职位)已于这日撤销。
因此,提供关于宪制事务法律意见的工作,必须重新分
配。

5.关于《基本法》的法律意见,目前由法律政策科辖下一
般法律意见组和中国法律组的多名检察官以临时性质提供
。但是,这些检察官同时须全时间处理各自现有职责范围
內的工作。有关《基本法》的额外工作,大部分由一名副
首席检察官承担,他目前是法律政策科一般法律意见组主
管,前曾在宪制及选举事务小组担任一编外职位,该职位
现已撤销。这安排显然难以令人满意,既严重削弱本署履
行法律政策范畴各项职责的能力,更令本署沒有足够能力
在主权过渡前后期间,就影响香港政府的重大事情,提供
高层次的法律意见。

6.这种未如理想的情况预料仍然会维持一段时间,因为近
年寻求有关《基本法》的法律意见的需求急剧增加,详情
如下-

年份关于《基本法》法律意见的次数
19941
19955
1996
(截至11月底为止)
24

7.此外,中国法律组由一九九五年九月至一九九六年十一
月期间,也以临时性质的形式,先后为公务员举办26次为
期半天的《基本法》讲座,有些和公务员培训处合办,而
有些则是由该组自行举办。这类讲座在未来几年需求仍然
殷切。

8.随着主权交接日近,再继续这种临时安排并不理想,实
有需要成立一个专责这些事务的单位,由一名副首席检察
官掌管。担任这职位的人员,会向政府及本署其他组别专
门提供有关《基本法》的法律意见。这些意见,对于在法
律草拟科负责法律适应化及本地化工作,或草拟新法例的
检察官来说,尤其有帮助,因为法律适应化计划涉及修订
香港法例和附属法例的建议,以确保这些法例不会抵触《
基本法》。

9.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已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的会议
上,考虑在《基本法》组开设一个副首席检察官常额职位
的建议(见文件编号EC(96-97)22)。由于委员认为这名副首
席检察官的工作仅属临时性质,因此对于开设这个常额职
位的建议有所保留。虽然我们估计就《基本法》寻求法律
意见的需求增多并不是短暂的现象,但考虑过委员的意见
后,我们建议为审慎起见,适宜首先开设一个属编外性质
的副首席检察官职位,然后监察对该职位所提供的服务的
实际需求,再确定涉及的工作量是否足以支持设立一个常
额职位。建议开设的副首席检察官职位的主要职务和职责
载于附件1,而法律政策科建议的组织图则载于附件2。

10.建议上述编外职位的开设期为三年,是因为律政司预料
《基本法》解释和引用的问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初
期将会大量涌现。此外,为继续向政府提供关于《基本法
》的专业法律意见,本署有需要培养和保留这范畴的法律
专才。增加人手的期间如果少于三年,根本无法切实有效
地培养这方面的专才和经验。

财政影响

11.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因实施这项建议而增加的年薪开
支为1,273,200元。建议所需人员每年平均的员工开支总额
(包括薪金和间接费用)为2,309,016元。

12.建议开设的副首席检察官职位,须由一名高级检察官和
一名一级私人秘书辅助。为应付这需要,律政司会从署內
调配一名高级检察官到《基本法》组。因此,为实施这项
建议而必须增设的非首长级职位,只有这个一级私人秘书
职位,开设期为三年,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有关的年薪
开支为258,300元,而每年平均的员工开支总额则为406,344
元。

13.我们已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预算和一九九七至九八
年度的预算草案內预留足够款项,以支付这项建议的开支

公务员事务科的意见

14.鉴于政府有需要得到《基本法》的法律意见,公务员事
务科认为有理由开设上述编外职位。该职位的职系和职级
安排是恰当的。

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的
意见

15.如各委员支持上述开设职位的建议,而财务委员会也批
准,我们会按照议定程序,呈报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
务委员会。


律政署
一九九七年一月


EC(96-97)50附件1

副首席检察官
(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
(编外职位)

主要职务和职责

就下述职务,向副律政专员(法律政策)(首长级(律政人员)
薪级第3点)负责--

  1. 指导和监督《基本法》组的日常工作;

  2. 向律政司和其他部门,就《基本法》及其他
    宪制事务,提供首长级人员辅助;

  3. 提供有关公法诉讼的法律意见;以及

  4. 执行副律政专员(法律政策)不时委派的其他
    职务。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