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6-97)50
财务委员会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讨论文件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
总目92-律政署
分目001薪金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在律政署法律政策科开设下
述编外职位,为期三年,由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1个副首席检察官职位
(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
(102,900元至109,250元)
问题
律政署(本署)辖下法律政策科目前的首长级人手编制,不
足以有效率和有效地提供关于宪制事务和《基本法》的法
律意见。
建议
2.律政司建议开设一个副首席检察官编外职位(首长级(律
政人员)薪级第2点),为期三年,由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
起生效,负责掌管一个新设的《基本法》组,以便有效
地应付日益增多的需求,提供关于宪制事务和《基本法
》的法律意见。
理由
3.政府无论在一九九七年之前或之后,都需要有关宪制事
务的法律意见。凡属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的事宜,有关
意见主要以现行的宪制安排为基础,至于一九九七年七月
一日后,则会以《基本法》为基础。虽然《基本法》会在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才实施,但我们在工作上已经把《
基本法》列为重要考虑事项。提出新立法建议时,我们须
确保建议符合《基本法》,以便有关法例可跨越主权的交
接。这确实令本署的工作量增加。《基本法》这份成文宪
法生效之后,政府会经常需要本署提供专家意见,例如建
议中的新法律和政策是否符合宪法等问题。
4.关于宪制事务的法律意见,原本由本署法律草拟科和法
律政策科辖下宪制及选举事务小组出任编外职位(见文件
编号EC(93-94)53)的检察官提供。不过,这项安排在一九
九六年十月一日告终,原因是这些编外职位(包括一个首
席检察官职位和三个副首席检察官职位)已于这日撤销。
因此,提供关于宪制事务法律意见的工作,必须重新分
配。
5.关于《基本法》的法律意见,目前由法律政策科辖下一
般法律意见组和中国法律组的多名检察官以临时性质提供
。但是,这些检察官同时须全时间处理各自现有职责范围
內的工作。有关《基本法》的额外工作,大部分由一名副
首席检察官承担,他目前是法律政策科一般法律意见组主
管,前曾在宪制及选举事务小组担任一编外职位,该职位
现已撤销。这安排显然难以令人满意,既严重削弱本署履
行法律政策范畴各项职责的能力,更令本署沒有足够能力
在主权过渡前后期间,就影响香港政府的重大事情,提供
高层次的法律意见。
6.这种未如理想的情况预料仍然会维持一段时间,因为近
年寻求有关《基本法》的法律意见的需求急剧增加,详情
如下-
年份 | 关于《基本法》法律意见的次数
|
---|
1994 | 1
|
1995 | 5
|
1996 (截至11月底为止) | 24
|
7.此外,中国法律组由一九九五年九月至一九九六年十一
月期间,也以临时性质的形式,先后为公务员举办26次为
期半天的《基本法》讲座,有些和公务员培训处合办,而
有些则是由该组自行举办。这类讲座在未来几年需求仍然
殷切。
8.随着主权交接日近,再继续这种临时安排并不理想,实
有需要成立一个专责这些事务的单位,由一名副首席检察
官掌管。担任这职位的人员,会向政府及本署其他组别专
门提供有关《基本法》的法律意见。这些意见,对于在法
律草拟科负责法律适应化及本地化工作,或草拟新法例的
检察官来说,尤其有帮助,因为法律适应化计划涉及修订
香港法例和附属法例的建议,以确保这些法例不会抵触《
基本法》。
9.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已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的会议
上,考虑在《基本法》组开设一个副首席检察官常额职位
的建议(见文件编号EC(96-97)22)。由于委员认为这名副首
席检察官的工作仅属临时性质,因此对于开设这个常额职
位的建议有所保留。虽然我们估计就《基本法》寻求法律
意见的需求增多并不是短暂的现象,但考虑过委员的意见
后,我们建议为审慎起见,适宜首先开设一个属编外性质
的副首席检察官职位,然后监察对该职位所提供的服务的
实际需求,再确定涉及的工作量是否足以支持设立一个常
额职位。建议开设的副首席检察官职位的主要职务和职责
载于附件1,而法律政策科建议的组织图则载于附件2。
10.建议上述编外职位的开设期为三年,是因为律政司预料
《基本法》解释和引用的问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初
期将会大量涌现。此外,为继续向政府提供关于《基本法
》的专业法律意见,本署有需要培养和保留这范畴的法律
专才。增加人手的期间如果少于三年,根本无法切实有效
地培养这方面的专才和经验。
财政影响
11.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因实施这项建议而增加的年薪开
支为1,273,200元。建议所需人员每年平均的员工开支总额
(包括薪金和间接费用)为2,309,016元。
12.建议开设的副首席检察官职位,须由一名高级检察官和
一名一级私人秘书辅助。为应付这需要,律政司会从署內
调配一名高级检察官到《基本法》组。因此,为实施这项
建议而必须增设的非首长级职位,只有这个一级私人秘书
职位,开设期为三年,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有关的年薪
开支为258,300元,而每年平均的员工开支总额则为406,344
元。
13.我们已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预算和一九九七至九八
年度的预算草案內预留足够款项,以支付这项建议的开支
。
公务员事务科的意见
14.鉴于政府有需要得到《基本法》的法律意见,公务员事
务科认为有理由开设上述编外职位。该职位的职系和职级
安排是恰当的。
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的
意见
15.如各委员支持上述开设职位的建议,而财务委员会也批
准,我们会按照议定程序,呈报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
务委员会。
律政署
一九九七年一月
EC(96-97)50附件1
副首席检察官
(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
(编外职位)
主要职务和职责
就下述职务,向副律政专员(法律政策)(首长级(律政人员)
薪级第3点)负责--
- 指导和监督《基本法》组的日常工作;
- 向律政司和其他部门,就《基本法》及其他
宪制事务,提供首长级人员辅助;
- 提供有关公法诉讼的法律意见;以及
- 执行副律政专员(法律政策)不时委派的其他
职务。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