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6-97)61
财务委员会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讨论文件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总目46-公务员一般开支
分目081可收回的薪金及津贴
(电讯管理局营运基金)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在电讯管理局开设下述常额
职位,由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1个电讯管理局助理总监职位
(首长级薪级第2点)(102,900元至109,250元)
问题
由于在电讯服务市场引入更多竞爭和技术的改进,电讯管
理局辖下规管事务部的工作更形复杂,而工作量亦有所增
加。规管事务部的首长级人手不足以处理公共电讯服务的
规管和发牌事宜。
建议
2.我们建议开设一个电讯管理局助理总监常额职位(首长级
薪级第2点),主管规管事务部辖下的经济规管科(现时称为
经济及法律组),为高级助理总监(首长级薪级第3点)提供
所需的首长级支援,以应付经济规管科因电讯业迅速增长
和电讯市场的规管日益复杂而不断增加的工作量。
理由
工作量的增加
3.自电讯管理局在一九九三年七月成立以来,香港电讯业
的发展令电讯管理局的工作更形复杂,而工作量亦有所增
加。这些发展包括政府采取维护竞爭的政策、新服务和新
技术的出现,以及用戶的期望不断提高。
4.实施维护竞爭的政策后,电讯营办商的数目亦随之增加
,因此,营办商之间出现更多利益冲突和纠纷(例如在网
络连接、共用设施、楼宇网络接驳和指称有违反竞爭原则
的行为方面),须由电讯管理局介入。电讯管理局会透过调
停非正式介入,或运用法例或牌照条款所赋予的权力正式
介入。目前,在规管事务部內,高级助理总监是唯一一位
具有权威地位的人员,按情况所需,担任调解人或仲裁人
的角色。举例来说,在过去20个月,电讯管理局局长参考
高级助理总监的意见后,曾四次就网络连接事宜作出正式
裁决,并多次非正式介入网络营办商之间的纠纷或谈判。
5.高级助理总监须监察固定电讯市场有否出现违反竞爭原
则的行为和是否有滥用占优市场地位的情况,以及采取行
动,确保各营办商能公开和公平竞爭。他必须密切监察市
场,以确保营办商不会作出违反竞爭原则的行为(例如,就
任何仪器或服务的订价缔结秘密合约;拒绝向竞爭对手供
应货品或提供服务;议定独家代理安排,使竞爭对手无法
取得有关货品的供应或无法购买有关货品;以及持牌人之
间协议瓜分现有市场)。此外,他亦须监管占优营办商的行
为,以确保他们并无滥用其占优地位,进行竞爭性削价、
在价格方面有所歧视、作出搭售安排和在向竞爭对手提供
服务时,采取歧视态度。在若干情况下,他必须采取直接
行动,例如规定占优营办商,即香港电话有限公司,所提
出的所有收费建议,必须经电讯管理局局长批准。在过去
20个月,规管事务部共处理了香港电话有限公司提出的102
项有关新服务/收费修订的建议,而这些建议均须由高级
助理总监批注。相比之下,在开放本地固定电讯市场之前
,他每年所处理的服务/收费修订建议不足20项。
6.现行的规管机制规定,电讯管理局须定期检讨国际电话
独家专营权、全面服务责任、价格管制纲领和收费机制等
范畴,以满足市民的需求和期望,并配合电讯业的迅速发
展。在过去20个月,电讯管理局局长参考高级助理总监的
建议后,发出了七份须知和27份有关复杂规管事宜的声明
。
7.规管事务的工作量和复杂程度不断增加,而且,市民对
规管机构的表现的期望日高。消费者和电讯营办商对规管
机构的要求愈来愈高,他们期望规管机构能以完善、有效
和快捷的方式处理问题、担当一个更为积极进取的规管角
色,并透过公众咨询或征询委员会的意见,以具透明度的
方式处理问题。例如,占优固定电讯网络营办商曾要求电
讯管理局局长在十天內完成审批有关新服务和收费调整的
申请,而现时处理申请所需时间为30至45天。
8.新服务和新技术推出,必然需要设立新的规管纲领。在
制订这些纲领时,高级助理总监须多次征询有关政府部门
和电讯业的意见。引入自设对外电讯服务牌照、个人通讯
服务牌照和虛拟专用网络牌照,均是实施新规管措施的近
期例子。
有需要加强规管事务部首长级的人手
9.在现行的组织架构下(见附件1的图表),高级助理总监须
就规管事务部的运作直接向电讯管理局总监(首长级薪级第
5点)负责。现时规管事务部之下设有规管科和经济及法律
组。就规管科的工作而言,高级助理总监是由一名首席电
讯工程师(首长级薪级第1点)辅助。至于经济及法律组的工
作,则由一组非首长级人员辅助其工作,其中包括一名高
级政务主任、一名高级经济主任、一名高级库务会计师、
一名库务会计师和两名顾问。经济及法律组的所有人员(库
务会计师除外)均直接向高级助理总监负责。
10.身为规管事务部的主管,高级助理总监现时在各方面所
肩负的职责较一九九三年开设这职位时沉重得多,职责范
围也较前大得多。规管事务部辖下经济及法律小组的工作
是负责规管公共电讯服务在财务、经济和法律方面的事宜
,但所得的资源尤其不足够。该组亦负责研究电讯规管问
题、监察电讯营办商的表现、调查违反竞爭原则的行为和
投诉、仲裁营办商之间的纠纷,以及审核牌照和服务申请
。
11.如经济及法律组由建议的首长级人员主管,高级助理总
监便可有更多时间专注处理一些更重要和具决策性的政策
问题,例如为香港迈进资讯年代作准备,以便与其他地区
竞爭,成为亚太区的通讯枢纽;确保有效提供全面通讯服
务;以及应付电脑、通讯和广播技术融汇结合所带来的问
题。
增设一个电讯管理局助理总监的职位
12.我们建议开设一个首长级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主管
经济及法律组(将易名为经济规管科)。出任这个职位的人
员将辅助高级助理总监,以监督和协调经济规管科的工作
,并会监督有关公共电讯的法律、经济和会计事宜的顾问
工作。在市场规管方面,他将负责监督公共电讯营办商的
表现、调查违反竞爭原则的行为和有关公共电讯服务的投
诉。他亦将监督审查有关公共电讯服务牌照和服务申请的
工作,辅助电讯管理局局长介入网络营办商之间有关网络
连接和其他事宜的纠纷,并协助局长作出裁决。此外,他
将主持或代表电讯管理局局长出席电讯管理局辖下有关规
管事宜的咨询委员会。
13.为了执行上述职务,出任该职位的人员须具有在首长级
层面的决策能力。他须就规管事宜,考虑电讯业的特殊需
要和技术发展,从而作出专业的决定。他也要对电讯业的
转变积极作出回应和取得这个行业的信任。因此,他本身
须具有丰富的电讯业和电讯技术知识,以便了解电讯业的
发展动向、向这个行业提供有关电讯事宜的专业意见和制
定规管电讯业的策略。因此,我们建议在电讯管理局开设
一个额外的电讯管理局助理总监常额职位。建议的助理总
监(规管)职位的职责说明载于附件2。高级助理总监的现行
和修订职责说明,分别载于附件3和附件4。
有关组织架构上的转变
(a)执行部的基本设施协调组转往规管事务部的建
议技术规管科
14.开设建议的助理总监(规管)职位后,基本设施协调组将
由执行部转往规管事务部辖下的技术规管科(现时称为规管
科),并由首席电讯工程师(规管)主管。在一九九五年九月
成立的基本设施协调组,负责协调共用公共电讯和广播装
置的设备和设施。该组的工作与公共电讯服务市场的竞爭
发展有密切关系。基本设施协调组的人员会就营办商之间
共用设备、仪器、管道和站址的事宜,与规管事务部的人
员密切联络。我们认为该组隶属技术规管科会较为适宜,
以方便內部沟通和咨询。首席电讯工程师(规管)职位现时
和修订的职责说明,分别载于附件5和附件6。执行部现时
和建议的组织图分别载于附件7和附件8。规管事务部的建
议组织图载于附件9。
15.基本设施协调组的工作祇占执行部整体职能一小部分。
在过去数年,执行部的工作量亦有所增加,尤其在广播范
畴方面。虽然把基本设施协调组转往规管事务部会轻微减
轻执行部助理总监(执行)的工作量,但助理总监(执行)的职
务和职责并无重大改变。助理总监(执行)现时的职责说明载
于附件10。
(b)规管事务部技术规管科辖下的竞爭性业务组和
专营业务组转往规管事务部经济规管科
16.我们亦建议把规管事务部技术规管科辖下的竞爭性业务
组和专营业务组转往规管事务部经济规管科,这两个组别
在转科后,将分别易名为竞爭牌照组和收费事务组。这个
组织架构上的转变是一项合理的安排,因为这两个组别的
工作虽然与工程和技术方面的规管有关,但与经济、财务
和法律方面的规管有着更密切的关系。
财政影响
17.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开设一个电讯管理局助理总监
常额职位会令年薪开支增加1,273,000元。实施这项建议
所需的每年平均员工开支总额(包括薪金和员工间接费用)
为2,219,148元。
18.此外,实施这项建议亦需开设一个一级私人秘书职位,
为建议的助理总监(规管)职位提供秘书服务支援。按薪级中
点薪额估计,这个职位的年薪开支为258,300元,而每年平
均员工开支总额则为406,344元。电讯管理局营运基金下的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业务及营运计划有足够款项,以支付
与这项建议有关的额外费用。
背景资料
19.由于规管事务部的工作量繁重,电讯管理局总监须于一
九九六年两次运用获转授权力开设一个电讯管理局助理总
监编外职位。一个电讯管理局助理总监编外职位于一九九
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开设,为期六个月,以处理九仓有线电
视就电讯管理局局长准许试办商业视象自选服务所提出的
司法审核。另一个电讯管理局助理总监编外职位于一九九
六年九月二十三日开设,以便就进一步开放国际电讯服务
市场,与香港国际电讯有限公司展开对话,以及处理电讯
条例的检讨工作。该助理总监编外职位将于一九九七年三
月二十三日到期撤销。
公务员事务科的意见
20.公务员事务科考虑到电讯服务的规管和发牌工作日益复
杂,且工作量持续增加,故同意有需要在电讯管理局开设
一个助理总监职位,为高级助理总监提供所需支援。就建
议职位的管理和专业职责来看,上述职系和职级的安排均
属恰当。
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的
意见
21.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认为,如开设建议的
职位,上述职级安排是恰当的。
经济科
一九九七年二月
EC(96-97)61附件2
建议的助理总监(规管)的职务
(电讯管理局助理总监
(首长级薪级第2点)
职责说明
就经济规管科的运作向电讯管理局高级助理总监负责,特
别是--
- 监督和协调经济规管科的工作,该科负责就
电讯规管事宜向电讯管理局局长提供详细的
法律和财务意见;
- 监察公共电讯营办商的表现,并就服务质素
事宜拟备报告;
- 监督公共电讯有关法律、经济和会计方面的
顾问工作;
- 调查违反竞爭原则的行为;
- 调查有关公共电讯服务的投诉;
- 就电讯管理局介入网络营办商之间有关网络
连接和其他事宜的纠纷提供支援,并协助管
理局作出裁决;
- 主持电讯管理局有关规管事宜的咨询委员会
和监督该等委员会的运作;以及
- 监督公共电讯服务牌照和服务申请的评核工作。
EC(96-97)61附件3
高级助理总监(规管事务)
(电讯管理局高级助理总监
(首长级薪级第3点))
现时的职责说明
就规管事务部的运作向电讯管理总监负责,特别--
- 负责管理电讯管理局的主要规管项目;
- 实施保障竞爭的政策(例如:订立财政独立的
规定和编制成本会计手册),防止违反竞爭原
则的行为,并监督该政策的运作以确保香港
的网络营办商能够在公平和有效率的环境下
进行竞爭;
- 调查违反竞爭原则的行为;
- 处理与电讯管理局介入和仲裁(如需要的话)
网络营办商之间在网络连接方面的纠纷有关
的事宜;
- 监察公共电讯营办商的表现,并就服务质素
事宜拟备报告;
- 监督和协调经济和法律组的工作,该组负责
就电讯规管事宜向电讯管理局局长提供详细
的法律和财务意见;
- 协调公共电讯服务的投诉的调查工作;
- 代表电讯管理局出席为规管事宜而设立的咨
询委员会;以及
- 联络海外的规管机构。
EC(96-97)61附件4
高级助理总监(规管事务)
(电讯管理局高级助理总监
(首长级薪级第3点))
在规管事务部助理总监一职开设后修订的职责说明
就规管事务部的运作向电讯管理局总监负责,特别是--
- 负责管理电讯管理局的主要规管工程项目;
- 实施保障竞爭的政策(例如:订立财政独立的
规定和编制成本会计手册),防止违反竞爭原
则的行为,并监督该政策的运作以确保香港
的网络营办商能够在公平和有效率的环境下
进行竞爭;
- 监管违反竞爭原则行为的调查;
- 处理与电讯管理局介入和仲裁(如需要的话)
网络营办商之间在网络连接方面的纠纷有关
的事宜;
- 监督有关公共电讯服务投诉的调查;
- 代表电讯管理局出席为规管事宜而设立的咨
询委员会;
- 联络海外的规管机构和代表香港出席国际电
讯组织会议;
- 履行副部门首长的职务,管理电讯管理局;
以及
- 在有需要时,署理总监的职位。
EC(96-97)61附件5
首席电讯工程师(规管)
现时的职责说明
就规管事务部辖下规管科的运作向高级助理总监(规管事
务)负责,特别是--
- 管理规管科;
- 监察、规管和评核专利电讯公司(香港电话公
司,大东电报局等)的运作和表现,以确保他
们按照有关条例的规定运作和维持适当水平
的技术设施;
- 就电讯专营权的批核和续期事宜提供专业意
见;
- 策划和协调电讯和电话服务法例的检讨;
- 审核特别/专营电讯牌照的条款和条件,并
呈交文件供总督会同行政局考虑;
- 制订和推行有关电讯服务的管制和发牌策略
,以确保所有电讯系统和服务按照本地和国
际技术及规管规定运作;
- 确保用以提供陆上、航空和海上服务的领牌
系统或服务所使用的所有电讯仪器符合指明
的条件和规例;
- 审查增设新电讯服务的建议;
- 保持无线电报和无线电话资格证书的考核标
准;以及
- 就条订现行法例、发牌政策和程序作出建议
,以配合不断转变的要求和技术的发展。
EC(96-97)61附件6
首席电讯工程师(规管)
修订的职责说明
就规管事务部辖下技术规管科的运作向高级助理总监(规管
事务)负责,特别是--
- 管理技术规管科;
- 监察、规管和评核公共服务营办商在技术方
面的表现,以确保他们按照有关条例和牌照
的规定运作;
- 管理和处理电讯编码计划;
- 就楼宇网络接驳和共用基建设施事宜,联络
和协调公共服务营办商;
- 就处理发牌申请和开设新电讯服务的建议,
向经济规管科和高级助理总监(规管)提供专
业意见;
- 向联网裁决委员会提供技术意见;
- 就采用公共服务的技术标准与首席电讯工程
师(发展)进行协调;以及
- 就修订现行法例、发牌政策和程序作出建议
,以配合不断转变的要求和技术的发展。
EC(96-97)61附件10
助理总监(执行)
(电讯管理局助理总监
(首长级薪级第2点))
现时的职责说明
就执行部的运作向电讯管理局总监负责,特别是--
- 分配频率给香港所有无线电基台和就频率分
配计划向电讯管理局局长提供意见;
- 监管所有专用电讯系统的发牌事宜;
- 就与电讯有关的广播事宜,向电讯管理局总
监和广播事务管理局提供意见;
- 监管就违反无线通讯法律所进行的调查和检
控;以及
- 协助管制船上通讯系统。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