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6-97)65

财务委员会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讨论文件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总目118-规划署

分目003可收回的薪金及津贴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在房屋署开设下述常额职位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在规划署开设下述编外职位
,为期两年--

1个政府城市规划师职位
(首长级薪级第2点)(102,900元至109,250元)

1个总城市规划师职位
(首长级薪级第1点)(86,650元至91,950元)



问题

规划署辖下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及设计部的现有结构和首长
级人手有需要加强,以应付因土地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土
发公司」)进行更多和规模更大的重建计划和推行地区性市
区重建策略而日益增加的工作量。

建议

2.我们建议开设下述编外职位,为期两年--

  1. 一个政府城市规划师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
    ,负责掌管新设立的市区重建部;以及

  2. 一个总城市规划师职位(首长级薪级第1点),
    负责掌管新设立的市区重建部辖下的土地发
    展公司组。

理由

3.规划署在指引和促进土发公司推行市区重建计划和发展
项目方面,担当重要的角色。该署透过辖下的城市及景观
设计组及市区重建统筹组,向土发公司就其发展提案(涉
及面积较小的添建空地)和发展计划(涉及面积较大而须改
划分区用途的用地),提供意见和提出建议,以协助土发
公司拟备这些发展提案/发展计划的建议书,呈交规划环
境地政司批核。规划署亦会为这些发展计划拟备规划大纲
,从而指引和协助土发公司拟备建议书(包括有关发展计划
的草图和总纲发展蓝图),呈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在城
市规划委员会核准建议书后,规划署的代表会联同土发公
司,向有关的区议会和受影响的业主/居民简介有关的详
细建议和提出反对意见的程序。城市及景观设计组及市区
重建统筹组会就如何解决市民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受影响
业主/居民所提出的问题,向土发公司提供意见,目的是
减少市民可能对有关建议提出的反对。此外,该组亦负责
就有关的反对意见草拟文件,呈交行政局审议。上述各项
规划工作相当繁复,为规划署带来大量工作。

4.过去数年,我们已从城市及景观设计组及市区重建统筹
组调配约50%的专业人员,协助或促进土发公司推行发展
项目。由于土发公司所推行的发展项目预料会增加两倍,
即还有另外21项重建计划(所涵盖的地盘面积共17.2公顷,
可提供约6 900个住宅单位),我们预期未来五年,规划署的
工作量会急剧增加。特别是当土发公司开始重建一些利润
较低或受土地用途或环境问题影响的地盘时,规划署人员
会承受更大的压力。这些重建计划所涉及的程序和工作均
较为复杂和艰巨,而且需要属于高层和首长级,且具备丰
富经验的专业人员,更多参与有关工作。

5.此外,市区重建政策文件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发表后,我
们预期土发公司或拟设立接替土发公司处理有关工作的新
机构,即「市区重建局」,会为市区內另外约230公顷的
土地进行某种形式的重建(在其中81公顷土地上进行的重建
工作将影响约47 000个单位,并可为约59 000戶提供居所;
另外150公顷为工业用地)。有关这方面,土发公司已着手
为都会区內的17个地区制订初步的地区性市区重建策略,
并选定61个行动区进行重建。有关核实、统筹和检讨地区
性市区重建策略的工作,需要由规划署职位较高和资历较
深的人员负责,这些人员必须高瞻远瞩,而且需进行大量
规划工作。规划署在市区重建方面的工作,载于附件1

6.根据现时的编制,政府城市规划师(委员会及设计)除负
责监督与市区重建工作有关的事务外,还需要执行其他职
务,包括与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城市规划上诉委员会有关的
事宜、与法定规划工作有关的法庭案件的事宜、城市设计
、景观规划,以及所有关乎郊野公园和海岸公园、古物咨
询委员会、私人参建计划投标委员会的事务。政府城市规
划师(委员会及设计)由于工作繁重,特别是在法定规划工
作的权力范围扩展至新界地区和设立了城市规划上诉委员
会后,须肩负的工作更多,因此无法全面集中处理土发公
司所推行的市区重建计划,尤其是这些重建计划的规模日
益扩大和步伐不断加快。

7.总城市规划师(城市及景观设计及市区重建)是向政府城
市规划师(委员会及设计)负责的。他现时是城市规划委员
会及设计部辖下城市及景观设计组及市区重建统筹组的主
管,负责监督城市设计、景观设计和市区重建方面的规划
工作。由于土发公司的发展项目十分复杂,而且必须审慎
地进行,总城市规划师(城市及景观设计及市区重建)现时
大部分的时间都是用来处理这些发展项目,因而无法执行
城市设计和景观设计方面的规划职务。

8.城市规划委员会及设计部现行的组织图,载于附件2。

设立专责的市区重建部

9.为应付日益繁重和步伐不断加快的重建工作,我们需要
加强人手,并把专才集中起来,以推行土发公司的发展项
目和制订新的市区重建策略。因此,我们建议在规划署成
立一个专责的市区重建部,下设土地发展公司组和市区重
建组,以便把所有与市区重建有关的规划事宜拼合处理。

政府城市规划师(市区重建)职位

10.鉴于市区重建部所担当的角色和职能极为重要,我们认
为其主管应由一名属首长级而富经验的专业人员出任。这
名人员必须熟悉有关的规划政策和程序,并且具有在规划
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才能,以履行有关的职责。他必须
是一位具有适当资历和足够权力的首长级人员,可与其他
政府部门的首长级人员和机构的主管级人员建立良好关系
,并合作无间。因此,我们建议开设一个政府城市规划师
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在规划署的职衔定为政府城
市规划师(市区重建),以掌管市区重建部,并向首席政府
城市规划师(地区规划)负责。这个职位的职责说明,载于
附件3

总城市规划师(土地发展公司)职位

11.此外,我们建议开设一个总城市规划师编外职位(首长级
薪级第1点),在规划署的职衔定为总城市规划师(土地发展
公司),以掌管土地发展公司组。他会向政府城市规划师(
市区重建)负责,其职责是协助土发公司推行现有和预计进
行的发展项目。这名人员应具有必须的专才和经验,以带
领和策导地区性市区重建策略的监察工作。他会参与设立
一个资料系统,以促进土发公司的市区重建工作,并会就
土发公司的发展项目和市区重建策略,征询区议会、两个
市政局,以及其他有关的团体和委员会的意见。这个职位
的职责说明,载于附件4

总城市规划师(市区重建)职位

12.规划署署长建议把城市规划委员会及设计部现有的总城
市规划师(城市及景观设计及市区重建)职位,重行调配往
新设的市区重建部,并把其职衔重新定为总城市规划师(市
区重建)。出任这个职位的人员会掌管市区重建组,专注审
理由土发公司以外的机构推行的市区重建计划,以及处理
市区重建政策文件內的事宜和其他一般和全港事务,包括
翻新住宅楼宇和重建旧工业区,以及提供规划意见,以供
评估全港发展策略和有关的发展纲领对市区重建的影响。
这个职位的职责说明,载于附件5

重组后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及设计部

13.在重行调配人手和重新分配职务的建议落实后,政府城
市规划师(委员会及设计)将可卸除有关市区重建的职务。
届时他可以更专注处理与法定规划事务、城市和景观设计
有关的工作。我们建议指定一名高级城市规划师担任重组
后的城市及景观设计小组的主管,并直接向政府城市规划
师(委员会及设计)负责。经修订的政府城市规划师(委员会
及设计)的职责说明,载于附件6

14.建议设立的市区重建部和重组后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及设
计部的组织图,载于附件7。我们建议在编制以外开设建议
的政府城市规划师(市区重建)和总城市规划师(土地发展公
司)职位;重行调配总城市规划师(城市及景观设计及市区
重建)职位;以及重组城市规划委员会及设计部。这些建
议安排会实施两年。我们会于一九九八年年底,根据土
发公司的工作量和日后的地位,检讨是否仍需要这两个
拟增设的职位和重行调配的职位。

15.新设的市区重建部是一专责部别,需增设十个非首长级
职位予以辅助。这些职位包括两个专业职系职位(高级城
市规划师和城市规划师各一个)、两个技术职系职位(高级
测量员和高级技术员(制图)各一个)、两个秘书职系职位(
一级私人秘书和二级私人秘书各一个),以及四个文书职
位(打字员、二级文员、助理文员和办公室助理员各一个)
。我们将会透过部门编制委员会惯常的审理程序,开设这
些职位。

财政影响

16.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实施上述建议会令年薪开支增加
2,343,600元。这项建议的每年平均员工开支总额(包括间接
费用)为4,202,496元。

17.此外,实施这项建议亦需增设十个非首长级职位(见上文
第15段),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有关的年薪开支为2,987,550
元,而每年平均的员工开支总额则为5,075,304元。

18.我们会向土发公司收回拟开设的政府城市规划师(市区
重建)、总城市规划师(土地发展公司)和十个增设的非首长
级职位的全部员工开支(包括间接费用),而该公司亦已同
意这项经费安排。

背景资料

19.土发公司于一九八八年成立,负责促进市区的重建工作
。该公司为一独立机构,根据《土地发展公司条例》而设
立,负责进行、推动、推广和促进市区重建,以提高住屋
水准和改善居住环境。土发公司负责推行市区重建计划,
包括拟备发展计划/提案,以及就收购须予重建的物业事
宜,与受影响的业主磋商。

20.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财务委员会通过编号EC(95-96)
32文件的建议,批准在地政总署开设一个总产业测量师编外
职位(首长级薪级第1点),初步为期五年,掌管一个专责小组
,负责就土发公司的重建计划,代表该公司收地。截至目前
为止,这个小组已经就土发公司三个发展项目,处理了共涉
及780个私人业权的收地申请。这个专责小组的一切开支,
由土发公司悉数付还给政府。

21.一九九六年,规划环境地政司完成了市区重建政策的检
讨工作,并发表了一份名为「香港市区重建」的政策文件
。这次检讨拟订了一套即时措施,以促进土发公司实施市
区重建计划,并研究将土发公司提升为「市区重建局」的
建议。这个「市区重建局」将会是一个财政独立的法定机
构,获授权加快进行规模更大的市区重建工作。

22.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财务委员会通过编号EC(96-97)
36文件的建议,批准开设一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编外职位
(首长级薪级第2点),为期两年,掌管规划环境地政科辖下
一个市区重建专责小组,负责制订新政策和建议,加快土
发公司的工作,尤其是上述政策文件所带来的工作。与地
政总署的专责小组一样,这个专责小组的一切开支,将由
土发公司悉数付还给政府。

公务员事务科的意见

23.鉴于出任建议的编外职位的人员须肩负的职责和提供的
专业意见,公务员事务科支持拟设职位的职级和职系安排
。在编制以外开设这些职位,有助对市区重建的长远人手
需求进行检讨。

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的
意见

24.由于拟设的职位属于编外性质,故若获准开设,我们会
按照议定程序,向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报告


规划环境地政科
一九九七年二月


EC(96-97)65附件1

规划署
在市区重建方面的工作

    一般市区重建事宜

  1. 进行规划研究,并审议研究所得的结果,以
    确定可进行市区重建,包括进行环境美化工
    1程 的机会;

  2. 为进行市区重建物色调迁地点;

  3. 为市区重建工作订定缓急次序;

  4. 为已选定的市区重建区设立资料纪录系统,
    并维持和监察这个系统的运作;

  5. 研究不同形式的市区重建工作的可行性,并
    建议合适的重建方式;

  6. 制订在市区旧区提供基础设施的计划;

    土地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土发公司)的发展项目

  7. 就土发公司的市区重建工作,向其提供规划
    指引;

  8. 就根据土地发展公司条例指定土地给土发公
    司的事宜,提供意见;

  9. 就土发公司各项发展计划/发展提案和连系
    地盘计划的范围和规划参数,提供意见;

  10. 就制订和修订土发公司的市区重建策略,提
    供意见;

  11. 拟备规划大纲,作为土发公司制订建议书的
    指引;

  12. 就土发公司的发展计划/提案和连系计划,
    以及这些计划与区內其他规划事宜的协调问
    题,征询区议会、市政局和其他有关团体的
    意见和作出简介;

  13. 提供规划意见2 ,协助土发公司制备发展计划
    草图;

  14. 就以总纲发展蓝图的形式拟备重建建议的事
    宜,向土发公司提供意见;

  15. 协助土发公司实施核准的计划,包括提供基
    础设施、政府/团体和社区设施;以及

  16. 向土发公司管理局规划委员会提供专业意见

1--美化市区环境方法有二:把楼宇翻新或把楼宇设施现代化;这两个方法均旨在延长残
旧楼宇的寿命。

2--规划意见,是指经验丰富的城市规划师根据适当的规划标准和程序而提出的意见。在
研究过程或发展建议中提出的规划意见,涉及直接的实务工作,例如制订规划方案和评
审每个方案的优劣。在整个过程中,城市规划师参与每个阶段的工作,包括根据法定的
规划制度审议有关的图则和发展建议,并负责行政/部门咨询和统筹的工作。


EC(96-97)65附件3

规划署
政府城市规划师(市区重建)
(首长级薪级第2点)
职责说明

主要职务和职责

政府城市规划师(市区重建)是市区重建部的主管,就土地
发展公司组及市区重建组负责的市区重建事宜,向首席政
府城市规划师(地区)(首长级薪级第3点)负责。有关职务包
括-

  1. 就各项规划参数,包括有关土发公司的市区
    重建工作可带来的规划增益的评估是否可以
    接纳,向土发公司提供意见;

  2. 迅速解决土发公司发展项目在各个发展机构
    /部门之间所引起与土地用途及设计有关的
    问题/冲突,并就如何令发展计划/提案在
    财政上可行,包括选定适合采用新连系地盘
    方式的用地,向土发公司提供意见;

  3. 监察地区规划专员就评估土发公司发展计划
    /提案所提供的规划意见,并列明有关计划
    /提案的利弊,供规划环境地政司考虑;

  4. 统筹有关为土发公司发展项目提供基础设施
    、政府/团体和社区设施的工作;

  5. 在法定规划架构和有关法例的范围內设定一
    套规划机制,以促进土发公司发展项目的实
    施;

  6. 确保全港和次区域的规划目标已经纳入土发
    公司的市区重建提案內;

  7. 主持与土发公司举行的联络会议,出席会议
    的人士包括土发公司规划部监督和其属下的
    高级职员;

  8. 主持/出席会议,并对土发公司的顾问研究
    提供意见;

  9. 向土发公司管理局辖下的规划委员会提供专
    业意见;以及

  10. 就制订和修订土发公司的市区重建策略,提
    供专家意见。


EC(96-97)65附件4

规划署

总城市规划师(土地发展公司)
(首长级薪级第1点)
职责说明

主要职务和职责

总城市规划师(土地发展公司)是土地发展公司组的主管,
就与土发公司有关的市区重建事宜,向政府城市规划师(市
区重建)(首长级薪级第2点)负责。有关职务包括--

  1. 监督一个由九名非首长级人员组成的专责小
    组执行下列工作--

    1. 就土发公司在确定市区重建计划和
      为这些计划订定缓急次序的事宜上
      ,提供意见;

    2. 就界定土发公司发展计划和发展提
      案的发展范围,以及评审有关计划
      和提案的事宜,提供意见;

    3. 为土发公司的发展项目拟备规划大
      纲;

    4. 列出有关发展计划草图的利弊,供
      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5. 向受影响团体和关注组织简介有关
      土发公司市区重建计划所涉及的规
      划事宜;

    6. 就根据城市规划条例对土发公司发
      展计划草图提出的反对意见作出评
      论,并向总督会同行政局扼要汇报
      有关的反对意见;

  2. 就拟备规划申请呈交城市规划委员会,以及
    其后提出修订规划申请的事宜,向土发公司
    提供意见;

  3. 就土发公司的发展项目咨询区议会、市政局
    和辖下的小组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
    并为他们举行简介会;

  4. 协助政府城市规划师(市区重建)统筹有关在
    土发公司发展计划和发展提案內提供基础设
    施和政府/团体/社区设施的工作;

  5. 设立一个资料系统,以促进土发公司进行市
    区重建的工作;

  6. 审阅经土地发展公司组属下专业人员筛选的
    技术文件;以及

  7. 就制订、推行和检讨地区性市区重建策略事
    ,向土发公司提供意见。


EC(96-97)65附件5

规划署

总城市规划师(市区重建)
(首长级薪级第1点)
职责说明

主要职务和职责

总城市规划师(市区重建)是市区重建组的主管,就一般的
市区重建事宜,向政府城市规划师(市区重建)(首长级薪级
第2点)负责。有关职务包括--

  1. 检讨在各个都会区,以及在「都会计划-选
    定的策略」及都会区发展纲领研究所确定可
    能进行市区重建的行动区內,推行市区重建
    的需要;

  2. 监督由部门內部和委托顾问公司进行的研究
    工作,以检讨都会区內各地区的重建潜力和
    限制;

  3. 与规划环境地政科、各重建机构和政府部门
    互相协调,从而制定一套市区重建方法,并
    联合处理全港和次区域层面的一般市区重建
    事宜,包括物色调迁的地点等;

  4. 为规划环境地政科提供规划方面的意见,以
    便考虑市区重建政策文件所建议的长远措施

  5. 就与土发公司无关的主要综合重建/市区重
    建计划,提供规划方面的意见;

  6. 监督市区重建计划和提案的审理工作;

  7. 出席城市规划委员会、市政局和区议会的会
    议,以及地方简介会,解释市区重建策略中
    的规划事宜;

  8. 就拟备发展计划这方面的工作,与有关的政
    府部门联络,俾能在适当时候,为并非由土
    发公司推行的市区重建计划提供资金和基础
    设施;并协助调解冲突;

  9. 设立资料纪录系统,并维持其运作;以及

  10. 定期检讨和监察都会区內的市区重建进度。


EC(96-97)65附件6

规划署

政府城市规划师(委员会及设计)
(首长级薪级第2点)
经修订的职责说明

主要职务和职责

政府城市规划师(委员会及设计)是城市规划委员会及设计
部的主管,就与城市规划委员会、市区和景观设计有关的
事宜,向首席政府城市规划师(首长级薪级第3点)负责。有
关职务包括--

  1. 监督城市规划委员会组向城市规划委员会提
    供的秘书、专业和技术服务;

  2. 统筹城市规划委员会文件(包括根据城市规划
    条例第16条提出的申请及法定图则)的拟备工
    作;拟备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以及把法定
    图则呈交行政局;

  3. 处理与法定规划事宜有关的法律意见;

  4. 筹划规划上诉事宜,包括委托律师、安排证
    人作证、拟备陈述书,以及出席上诉聆讯;

  5. 监督城市及景观设计组就策略性和地区规划
    研究、地区计划、大型发展建议、规划条件
    和执行规划管制行动,提供城市设计和景观
    建筑方面的意见的工作;以及

  6. 代表规划署署长出席古物咨询委员会、郊野
    公园及海岸公园委员会和各小组委员会,以
    及私人参建计划投标委员会的会议。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