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6-97)48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讨论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总目92-律政署
分目243雇用法律服务及有关的专业费用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期间,保留律政署民事检察
科下述顾问职位--
1个顾问职位
(属首席检察官职级)(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3点)
(119,650元至126,800元)
问题
律政署一个属于首席检察官职级的顾问职位,将于一九九
七年五月二十日到期撤销。届时,该署将缺乏具备专门知
识及能力的首席检察官级别人员,可以就寻求庇护和非法
入境越南船民事宜,提供法律意见和进行诉讼。
建议
2.在考虑过遣返越南船民的工作进度及预计中有关越南船
民的法律诉讼工作后,律政司建议保留现有的顾问职位,
期间由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
七日止。这项建议得到保安司支持。
理由
3.一九九六年十月底,仍然约有11000名越南船民,1 300名
越南难民及约300名前居中国的越南非法入境者滞留本港。
越南船民中,除了少数是最近抵港和初生婴儿外,差不多
全被审定为非难民,正等候按照综合行动计划(即处理越南
船民问题的国际协议策略)遣返越南。
4.政府一向致力加快进行越南船民遣返计划,但很多越南
船民仍然希望移居海外。部分船民甚至循法律途径爭取改
变非难民身分,或质疑羁留他们的政策。过去两年,这些
从法律上抗衡政策的个案和提出质疑的越南船民,数目急
剧增加。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当局首次计划开设上述顾问职
位时,共有四宗个案有待处理,每宗涉及一名船民及其家
属;但现时则有14宗个案有待处理,共涉及6000多人。出
任这个顾问职位的人员除了处理越南船民问题外,还须处
理一些前居中国的滞港越南非法入境者。这些前居中国的
越南非法入境者,对当局把他们遣返中国的决定,提出上
诉,现正等待枢密院判决。有关审定难民身分、羁留及/
或遣送离境的诉讼个案,以及其他涉及越南船民的个案,
载于附件1。这些个案需要由首长级人员提供法律上的协
助,并由资深人员处理。
5.按照目前的越南船民情况,保安司和律政司均认为有需
要继续提供法律辅助人员,专责处理与越南船民有关的法
律诉讼个案。这名顾问须向民事检察专员负责,就越南船
民事务提供法律意见、进行诉讼和代表政府出庭。民事检
察科的现行组织图和这名顾问的职责表,分别载列于附件
2和附件3。民事检察科现有的其他首席检察官,本身工作
已十分繁重,实在别无余力接掌目前由这名顾问全职执行
的工作;同时,他们也并非讼辩专才。由于涉及的工作既
敏感又复杂,而且相当棘手,目前出任顾问职位的人员所
具备的专业经验,实在非常宝贵。自一九八零年以来,这
名人员一向参与处理越南船民和一般入境事务个案。自一
九八七年开始,他代表政府处理了大部分入境事务和越南
船民的诉讼个案,效果良好。最近由枢密院审理的两宗个
案,在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审讯时,都是由他担任主管大
律师,并在枢密院出庭办理这两宗个案。此外,由于遣返
计划加快进行,而越南船民问题不久亦可望解决,我们认
为在现时专门训练一名本署律师处理有关工作,并不符合
成本效益。从资源调配的角度来看,继续以合约条款方式
聘请顾问会更可取。
6.律政司曾考虑将有关工作改为交予私人执业律师处理,
但是这个方案的费用会相当昂贵。由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
日开始委任顾问至今,这名顾问曾就15宗案件,以主管大
律师身分出庭(其中两宗在枢密院,三宗在上诉法院,其余
在高等法院),出庭日数合共26天。假设准备案件和首日聆
讯的基本讼费平均为150,000元,而第二日和随后每天的额
外讼费为40,000元,则将案件交予私人执业律师处理,所需
费用约达270万元。
7.上述顾问除了负责出庭讼辩的工作外,还会向政府建议
,应该怎样回应针对本港越南船民政策和实施工作的书面
质疑,又在进行诉讼时执行多项律师职责。这名顾问自一
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受聘至今,已提供了176项意见。假设
外界的律师平均需要两小时来研究和拟备一项意见,而这
名律师的收费为每小时4,500元,则委托私人执业律师提供
上述意见的费用会达158万元。除非私人执业律师对有关问
题的认识程度与这名顾问相若,否则,提供意见平均所需
的时间实际会比上述假设长得多。聘用一名首席检察官级
别的顾问,每年所需的全部开支稍多于260万元,律政司认
为保留这顾问职位实在合乎经济效益。
8.在另一份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讨论文件(编号EC(96-97)49)
中,当局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保留四个设于保安科
、惩教署和人民入境事务处的编外职位,至一九九七年九
月三十日为止,以处理越南船民营的管理、越南船民的遣
返及越南难民的移居海外问题。律政司打算将这顾问的服
务期,与四个首长级编外职位的服务期看齐,同于一九九
七年九月三十日终止。然而,顾问通常会在合约期满时放
取积存的假期,律政司建议将这顾问职位的任期再由一九
九七年九月三十日延长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
以包括放取的假期。政府会在一九九七年年中检讨是否有
需要保留这个职位;如无需要,便会尽快撤销。请各委员
注意,现有合约订明立约任何一方只须提早三个月以书面
通知,或缴付一个月代通知金,便可终止合约。如上述建
议获各委员支持,并获财务委员会批准,我们会将这项条
文纳入与顾问所订立的新合约內。
财政影响
9.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因实施上述建议而增加的年薪开
支共1,478,400元。
10.实施上述建议所需的每年平均员工开支总额,包括薪金
和员工间接费用,合共2,646,420元。
11.自设立上述顾问职位以来,我们已经开设一个一级私人
秘书职位(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年薪开支为258,300元,而
每年平均员工开支总额则为406,344元),以便为这名顾问
提供秘书辅助服务。委员倘批准这项建议,我们将保留这
个一级私人秘书职位至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止。这项建
议不会带来其他财政或人手负担。
12.我们将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预算草案预留足够款项,
以支付这项建议的开支。
背景资料
13.我们在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一日开设这个顾问职位,向
律政司提供首长级人员的支援,处理越南船民工作。由于
继续需要这个职位,我们曾经请求并获财务委员会批准保
留这个职位至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见文件编号EC(95-96)
67)。
公务员事务科的意见
14.公务员事务科经考虑越南船民的有关法律工作复杂繁重
,认为工作上有需要保留这个顾问职位,而职位的职系及
职级安排也属恰当。
律政署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EC(96-97)48附件1
与寻求庇护及
非法入境的越南船民
有关的法律诉讼个案
1.涉及公法的案件
| 法院案件 档号 | 申请人姓名 | 下一次 聆讯 日期/ 地点 | 进展情况
|
---|
1.1
| CA讼案 1995年 第196宗
| Nguyen Tuan Cuong及其他 人士(319名 前居中国的 越南非法入 境者)
| 枢密院
|
已于一九九六年
七月聆讯。判决
保留。申请人已
向法院提交动议
通知书,寻求法
院给予他们索取
赔偿的指示。押
后聆讯等待枢密
院判决。
|
1.2
| HCMP讼 案1995年 第1597宗
| Ho Ly Pau及 其他人士( 14名前居中 国的越南非 法入境者)
| 高等 法院
|
司法覆核--人民
入境事务处处长
决定将申请人列
为前居中国的越
南非法入境者而
不作甄别。聆讯
搁置,等候
Nguyen Tuan
Cuong一案有判
决为止。
|
1.3
| IT讼案1996 年第63-86 宗(律政署 IDA讼案 1996年第 2-22宗)
| Lai A Luc及 其他人士(21 名前居中国 的越南非法 入境者)
| 一九九 六年十 月三十 日人民 入境事 务审裁 处
|
21名前居中国
的越南非法入
境者对遣送离
境令提出上诉
,并爭辩他们
的情况与
Nguyen Tuan
Cuong一案申
请人的情况相
同,所以在上
述案件作出判
决前,不该将
申请人遣送离
境。
|
1.4
| CA讼案 1996年第 187宗
| Tran Van Tien及其他 人士(115名 越南船民/ 61个家庭)
| 一九九 七年一 月七日 至二十 日上诉 法院
|
司法覆核甄别决
定。四宗有代表
性案件已于一九
九六年五月在大
法官祈彦辉席前
聆讯,全部四名
申请人均败诉。
申请人提出上诉
,并定于一九九
七年一月聆讯。
|
1.5
| HCMP讼案 1996年第 2037宗
| Van Can On 及另外61人
| 高等 法院
|
司法覆核--在法
律援助上诉案件
中,向越南船民
披露甄别文件的
资料。案件已于
十月七日在大法
官祈彦辉席前审
结,但申请人代
表律师须于十月
十一日前以书面
陈词答覆。等候
判决。
|
1.6
| HCMP讼案 1996年第 2594宗
| Tu Tien Kien (未成年人士)
| 高等 法院
|
司法覆核--人民
入境事务处处长
决定将一名16岁
女童遣返越南。
由于申请人及家
属提供更多证据
,人民入境事务
处处长须重新考
虑及作出新的决
定。
|
1.7
| HCMP讼案 1996年第 3434宗
| Vo Thi Do及 其他人士 (1241名越南 船民)
| 高等 法院
|
申请人于一九九
六年十月七日申
请司法覆核。爭
论点--《人民入
境条例》一九八
九年作出修订之
前到港的申请人
,应该可以保留
难民身分。
|
1.8
| HCMP讼案 1996年第 2079宗
| Tsan Say Nhi及
另外二人
| 一九九 七年一 月七至 八日 高等法 院
| 司法覆核甄别决 定
|
1.9
| HCMP讼案 1995年第 2329宗
| Linh Vay Khin及其他 人士(合共 173名越南船 民)
| 高等 法院
|
司法覆核--人民
入境事务处处长
未有行使酌情权
,批准申请人保
释。于一九九六
年五月一日宣布
案件无限期押后
,如政府未能将
10名尚在羁留的
申请者「遣送离
境」,案件有可
能随时恢复聆讯
。
|
1.10
| HCMP讼案 1995年第 1363宗HCMP讼案 1995年第 1828宗
| Cong Siu Lay 及其他人士
| 高等 法院
|
人身保护令。人
民入境事务处处
长同意申请人保
释直至遣送离境
为止,法律程序
因而搁置。
|
1.11
| HCMP讼案 1996年第 1327宗
| Ho Van Tiem
| 高等 法院
|
司法覆核--人民
入境事务处处长
决定将申请人遣
送离境。法律程
序押后,直至人
身损伤的赔偿申
索有结果为止。
|
1.12
| HCMP讼案 1994年第 3562宗
| Tran Dat及 其他人士(合 共14名前居 中国的越南 非法入境者 ,或曾经界
定为前居中 国的越南非 法入境者)
| 高等 法院
|
人身保护令。法
律程序搁置,等
候Tan Te Lam一
案的结果。
|
1.13
| HCMP讼案 1995年第 232宗
| Ly Duc及其 他人士(21名 越南船民及 49名家属)全 部个案与台 湾有关连。
| 高等 法院
|
人身保护令。法
律程序搁置,等
候Tan Te Lam一
案的结果。
|
1.14
| HCMP讼案 1996年第 3961宗
|
Chieng A Lac 、Loc Sy及其 他人士(1379 名越南船民 和超过3000 名家属)
| 高等 法院
|
人身保护令。法
律程序于一九九
六年十一月十二
日展开。
|
2.其他个案
| 法院案件 档号 | 申请人姓名 | 下一次 聆讯 日期/ 地点 | 进展情况
|
---|
2.1
| DCCJ讼案 1994年第 17581宗
| Nguyen Khan Tinh及另外 14人
| 地方 法院
|
石岗羁留中心谋
杀案的控方证人
,索取有关非法
羁留的赔偿。
|
2.2
| HKCJ讼案 1996年第 16485宗
| Pham Si Dung 及另外6人
| 地方 法院
|
石岗羁留中心谋
杀案的辩方证人
,索取有关非法
羁留的赔偿。
|
2.3
| HKPI讼案 1996年第 216-219 宗,
HKCJ讼案
1995年第
1476宗,
及HKCJ讼
案1995年
第6宗
| 110名越南船 民
| 高等 法院
地方法院
|
越南船民声称于
一九九四年四月
七日白石羁留中
心迁营行动中,
有人身损伤并遗
财物。
|
2.4
| MIS讼案 1994年第 87宗
| 116名越南 船民
| -
|
石岗羁留中心火
警/骚动造成人
身损伤,提出申
索。
|
2.5
| HCA讼案 1996年第 11316宗
| Le Viet Luc 及另外9人
| 高等 法院
| 索取非法羁留的
赔偿。
|
EC(96-97)48附件2
民事检察科
现行组织图
民事检察专员 (律政专员)
|
民事 诉讼组 (首席 检察官)
| 地政 工务组 (首席 检察官)
| 法律 意见组 (首席 检察官)
| 商业组 (首席 检察官)
| 越南 船民及 有关事务* (顾问)
|
说明
职位
律政专员 | --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6点
|
首席检察官 | --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3点
|
顾问 | --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3点
|
* 现正申请延续这个顾问职位
EC(96-97)48附件3
民事检察科
顾问职位
(属首席检察官职级)
的主要职务和职责
就下述事务向民事检察专员负责--
- 就越南船民和前居中国的越南非法入境者滞
留香港所涉及的事务,向保安司和人民入境
事务处处长提供意见,其中包括--
- 要求给予难民身分的个案;
- 羁留、遣返和移居海外的安排;及
- 处理就越南船民营事故所导致死亡
、身体受伤和财物损失而提出的赔
偿申索。现时,这些申索是因石岗
羁留中心失火及白石羁留中心迁营
行动所引起的。
- 就上文第(1)项的有关事宜,进行诉讼和代表
政府出庭;及
- 执行民事检察专员所指派的职务,并就有关
事宜提供意见。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