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6-97)49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讨论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总目151-布政司署:保安科
总目30-惩教署
总目70-人民入境事务处
分目001薪金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保留下述编外职位,直至一九
九七年九月三十日为止--
布政司署-保安科
1个首长级乙级政务官职位
(首长级薪级第3点)(119,650元至126,800元)
1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职位
(首长级薪级第2点)(102,900元至109,250元)
惩教署
1个惩教署助理署长职位
(一般纪律人员(指挥官级)薪级第2点)
(102,900元至109,250元)
人民入境事务处
1个人民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职位
(一般纪律人员(指挥官级)薪级第2点)
(102,900元至109,250元)
问题
上述四个编外职位将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到期撤销
。出任这四个职位的人员是处理有关遣返越南船民的事务
和其他与越南船民有关的问题,以及安排越南难民移居海
外的事宜。
建议
2.保安司考虑过越南船民遣返计划的进展情况后,建议保
留下述职位,直至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为止--
- 1个设于布政司署保安科的首长级乙级政务
官编外职位;
- 1个设于布政司署保安科的首长级丙级政务
官编外职位;
- 1个设于惩教署的助理署长编外职位;及
- 1个设于人民入境事务处的助理处长编外职
位。
理由
3.一九九六年十月底,仍滞留本港的越南船民约有11000人
。除了一小部分新抵港的越南船民和初生婴儿外,其余的
越南船民全被审定为非难民,现正等候根据综合行动计划
(即处理越南船民问题的国际协议策略)遣返越南。政府会
尽量鼓励更多越南船民透过自愿遣返计划返回越南。自一
九九六年十月起,我们亦已加快有秩序遣返计划的进度,
每月遣返的越南船民已达1000人。此外,目前约有300名来
自中国而仍在香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等候遣返中国,另有
1300名越南难民正等候移居海外。
4.越南船民问题非常棘手,必须审慎处理,且须与外国政
府进行艰巨的磋商,并与有关机构联络,才能获得解决。
政府致力尽早解决越南船民问题。我们现建议将上文第2
段所列四个首长级职位的开设期延长至一九九七年九月三
十日。我们会定期检讨是否需要这些职位,如不再需要这
些职位,便即予删除。
布政司署-保安科
5.保安科负责参与策略层面的工作。上述首长级乙级政务
官职位的职衔为难民事务统筹专员,所负责的职务包括制
订政策和执行程序,以处理越南船民问题;全面监督难民
营和羁留中心的管理工作;遣返经甄别为非难民的越南船
民;监督有关方面处理循法律途径对越南船民政策各方面
提出的质疑;代表香港出席有关越南船民问题的国际会议
;与越南政府磋商;并与有关国家驻港领事馆和国际传媒
联络。
6.上述首长级丙级政务官职位的职衔为首席助理保安司(越
南事务),负责协助难民事务统筹专员执行职务,包括为香
港参与有关越南船民问题的国际会议和与越南政府进行的
磋商作准备;处理循法律途径对越南船民政策及其实施提
出的质疑;遣返越南船民;监督难民营和越南船民羁留中
心的管理工作;并与联合国难民专员公署及各个机构、区
议会和本港传媒联络。
7.在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后,上述职务很有可能需要
继续执行多数个月。因此,保安司建议保留难民事务统筹
专员和首席助理保安司(越南事务)两个编外职位,直至一
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为止。难民事务统筹专员和首席助理
保安司(越南事务)的职责表及保安科的现行首长级结构图
,分别载于附件1,附件2,附件3。
惩教署
8.自当局于一九九六年九月将大鸦洲的越南船民迁往白石
羁留中心后,目前香港越南船民中,除小部分居于民众安
全服务处管理的中心外,其余均由惩教署统一管理。该署
职员尝试劝吁这些越南船民自愿离开,但可惜他们大部分
仍抱有空想。惩教署是负责实施有秩序遣返计划的其中一
个主要部门。该署在这项计划中所参与的主要工作,是将
被选定按有秩序遣返计划遣返回越南的船民,从羁留中心
带走,然后迁往域多利监狱,其后再送往机场。目前,我
们每月遣返约1 000名越南船民。明显地,这些船民是不愿
意返回越南的,故遣返行动往往受到反抗,令羁留中心的
情况紧张,甚至引起骚乱。
9.越南船民的管理及遣返工作一向都非常棘手复杂,须继
续由首长级人员领导执行。我们的羁留中心管理情况,是
受国际人权组织所监察的,而有关法律的事务均须经过司
法覆核。至于有秩序遣返计划的行动,则既复杂又困难,
须在首长级人员的指挥下,审慎策划和执行。因此,保安
司建议保留惩教署助理署长(越南船民事务)的编外职位,
直至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为止。助理署长(越南船民事
务)的职责表及惩教署的现行首长级结构图,分别载于附
件4和附件5。
人民入境事务处
10.虽然我们已大致完成甄别越南船民身分的工作,只有少
数个案尚在处理中,但许多越南船民对移居海外仍抱有希
望。若干越南船民更诉诸法律,力图改变本身的非难民身
分,或质疑羁留他们的安排。过去两年,循法律途径提出
质疑的个案数目和牵涉其中的越南船民人数均迅速增加。
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共有四宗个案有待处理,每宗涉及一
名越南船民及其家属。目前则有14宗个案有待处理,牵涉
人数超过6 000人。船民提出质疑的理由各有不同,但主要
是指称被剝夺自由和非法羁留,有时则涉及大额赔偿的申
索。这些质疑个案显然须由一名具备足够经验和职级相当
的人员审慎处理。此外,我们需要一名具有足够资历的人
员,负责安排和授权工作人员将越南船民羁留、搬迁、递
解出境和遣返。因此,我们需要人民入境事务处一名首长
级人员去执行上述工作。
11. 除越南船民外,上述首长级人员还须处理来自中国而仍
然滞留在香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这些非法入境者就当局
将他们遣返中国的安排提出上诉,我们现正等候枢密院的
裁决。此外,我们亦有需要与中国当局进行磋商,以期取
得他们同意收回这些来自中国的越南非法入境者。这些磋
商工作及其后的遣返工作均须继续由一名首长级人员直接
参与。
12.因此,保安司建议保留人民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越南
难民)的编外职位,直至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为止。助
理处长(越南难民)的职责表及人民入境事务处的现行首长
级结构图,分别载于附件6和附件7。
财政影响
13.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上述四个编外职位的年薪开支总
额为5,298,000元,而每年平均的员工开支总额(包括薪金和
员工间接费用)则为8,822,040元,细目分列如下--
编外职位 | 按薪级 中点薪额 估计的 年薪值元
| 每年平均 员工开支 总额 元 | 职位数目
|
---|
首长级乙级政务官 | 1,478,400 | 2,588,172 | 1
|
首长级丙级政务官 | 1,273,200 | 2,315,352 | 1
|
惩教署助理署长 | 1,273,200 | 1,901,340 | 1
|
人民入境事务处 助理处长 | 1,273,200 | 2,017,176 | 1
|
总数 | 5,298,000 | 8,822,040 | 4
|
如各委员批准这项建议,我们会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的
预算草案內预留足够款项,以支付这项建议的开支。
14我们开设了四个一级私人秘书职位(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
的年薪总值为1,033,200元,每年平均的员工开支总额为1,625,
376元),为担任上述四个首长级编外职位的人员提供服务。
如各委员批准这项建议,我们会将该四个一级私人秘书职
位多保留六个月。
背景资料
15.我们先后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及一九八九年六月,运用
获转授的权力,首度开设难民事务统筹专员及首席助理保
安司(越南事务)的职位,为保安司提供首长级人手支援,
应付本港因越南船民数目众多而产生的问题。
16.我们于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运用获转授的权力,首度开
设惩教署助理署长(越南船民事务)的职位,以应付因越南
船民涌入本港而增加的工作量。
17.我们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七日运用获转授的权力,首度
开设人民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越南难民)的职位,以协助
制订有关越南船民和越南难民的政策、监督越南船民的审
查及甄别工作,并处理难民移居海外及船民自愿遣返的事
宜。
18.由于一直有需要设立这些职位,我们遂按年请求予以保
留,对上一次是将这些职位保留至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
日。
19.鉴于越南船民的人数不断下降,我们已于一九九六年九
月关闭由承办商管理的大鸦洲羁留中心。这项安排可在一
九九六至九七年度为当局省回1,000万元,并于一九九七至
九八及往后年度省回5,660万元。我们会继续密切监察有关
情况,并会因应越南船民及相关问题当时的实际需要去厘
定人手及其他资源需求,以确保此等资源会以最妥善的方
法运用。
公务员事务科的意见
20.公务员事务科认为,建议保留的职位的职级和职系安排
均属恰当。
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与
纪律人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
的意见
21.由于建议保留的职位均属编外性质,故若各委员批准予
以保留,我们会向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和纪
律人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报告保留这些职位的安
排。
保安科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EC(96-97)49附件1
布政司署保安科
难民事务统筹专员职责表
难民事务统筹专员是越南事务组的主管,专责处理有关越
南船民和越南难民的政策事务,并就这些工作向保安司负
责。
职责说明
- 制订政策和执行程序,以应付越南船民和越南难
民的问题。
- 进行策划及统筹工作,以便根据有秩序遣返计划
,遣返经甄别为非难民的越南船民。
- 监察自愿遣返计划的执行情况。这项计划是根据
综合行动计划安排越南船民返回越南的主要措施
,由联合国难民专员公署执行,并由香港政府提
供后勤辅助,以及就如何加快遣返船民的工作提
供意见。
- 就越南船民问题与越南政府磋商。
- 就遣返越南船民和安排越南难民移居海外的事宜
,与英国政府外交及联邦事务部、英国驻河內大
使馆、非政府机构及有关国家驻港领事馆紧密联
络。
- 出席讨论越南船民问题的国际会议。
EC(96-97)49附件2
布政司署保安科
首席助理保安司(越南事务)
职责表
职责说明
- 协助难民事务统筹专员制订和检讨有关越南船民
和越南难民的政策。
- 统筹及执行有关遣返越南船民和从中国来港的越
南非法入境者、递解曾犯案的越南船民出境及安
排越南难民移居海外等政策。
- 统筹难民营和羁留中心的一般管理工作。
- 定期检讨有关越南船民和越南难民的法例。
- 就越南船民和越南难民的事务,与联合国难民专
员公署、非政府机构和有关国家驻港领事馆联络
。
- 就越南船民和越南难民的事务,指导及统筹有关
的本地宣传、社区联络和新闻发布活动。
- 处理越南船民循法律途径提出的质疑、上诉和申
索。
EC(96-97)49附件4
惩教署
助理署长(越南船民事务)
职责表
惩教署助理署长(越南船民事务)负责掌管该署辖下所有的
越南船民羁留中心。他须就这些羁留中心的行政管理及整
体指挥工作,向惩教署副署长负责。
职责说明
- 负责策划、指挥及统筹一切有关惩教署辖下越南
船民羁留中心的管理和中心內越南船民的待遇等
事宜。
- 进行监察工作,以确保政府的越南船民政策能妥
善执行。
- 协助颁布越南船民羁留中心工作守则,并就惩教
署辖下越南船民羁留中心的管理及中心內越南船
民的待遇等事宜发出指示和指引。
- 监管越南船民事务科的拨款预算和开支。
- 确保惩教署辖下越南船民羁留中心的工作人员能
保持高昂的士气和良好的纪律。
- 就有关越南船民羁留营的管理及营內船民的待遇
等事宜,与各决策科、其他政府部门、联合国难
民专员公署及其他非政府机构联络。
- 负责下列事务--
- 采取适当行动,应付就越南船民羁留中心的
管理或越南船民的待遇及羁留问题而提出的
请愿、投诉及诉讼;
- 处理营內船民就惩教署监督在纪律聆讯中所
裁定的结果及/或惩罚而提出的上诉;
- 就市民的查询拟订回覆;及
- 在一名首席新闻主任的协助下,就传媒对越
南船民事宜的报道拟备回应。
EC(96-97)49附件6
人民入境事务处
助理处长(越南难民)职责表
助理处长(越南难民)须亲自负责行使香港法例第115章人民
入境条例所赋予的法定权力,处理所有滞港越南船民和越
南难民的甄别、羁留、留港和遣送离境事宜。他亦负责有
关的执行事务,以羁留和遣返从中国来港的越南非法入境
者。
职责说明
- 向保安科难民事务统筹专员提供技术支援,以便制订
有关政策和策略,处理越南船民和从中国来港的越南
非法入境者的事宜。
- 行使法定权力,授权羁留、搬迁、遣送离境、释放、
遣返所有滞港越南船民、越南难民和从中国来港的越
南非法入境者或作出其他安排,并处理有关的敏感/
复杂个案。
- 协助策划和执行有秩序遣返计划。
- 处理由越南船民和从中国来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提出
有关司法覆核、索偿、申请人身保护令等事宜的诉讼
个案。
- 就涉及越南船民自愿遣返及越南难民移居海外的个案
,与联合国难民专员公署及有关国家驻港领事馆联络
。
- 与联合国难民专员公署、越南当局及中国当局举行专
家会议,商讨有关遣返越南船民和从中国来港的越南
非法入境者的各项事宜。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