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7-98)11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讨论文件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总目44 ── 环境保护署
分目001薪金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在环境保护署开设下述常
额职位 -
5个首席环境保护主任职位
(首长级薪级第1点)(86,650元至91,950元)
环境保护署的首长级架构需要加强,以应付市民现时对
该署工作的要求。在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人事编制
小组委员会会议上,委员审议编号EC(96-97)68的文件
(见附件1)。该文件详述环境保护署扩充服务后,该署的
工作日趋复杂,以及工作量与日俱增的情况。这种情况
是由于市区和基建项目不断急速发展,污染管制工作日
增和市民对废物处置服务的需求日长,以及市民对改善
环境的期望日形殷切所致。我们应委员的要求,收回上
述文件,以便就有关建议提供更多资料。我们现在下文
第3至9段提供补充资料,而我们对委员提出的特别问题
所作的回应则载于附件2。
2. 现建议开设五个首席环境保护主任常额职位,以加强
环境保护署的首长级架构,有关详情载于编号EC(96-97)68
文件內。
3. 自财务委员会于一九九三年七月二日批准环境保护署
改组后,该署的首长级架构便一直维持不变,设有25个
首长级职位。环境保护署改组后,工作激增。增加的工
作主要是执行污染管制方面,直接的成因是香港在过往
数年实施大部分环境保护法例。该署首长级人员的工作
已极度繁重,负荷过重,而在首长级薪级第1点级别的
层面更出现樽颈情况,以致在很多主要工作上,未能及
时指导和督导专业人员。除非增加现有首长级人手,否
则该署提供的服务便再不能满足市民现时的需求。
4. 自一九九三年以来,环境保护署处理新增和额外的污
染管制职能。这些管制职能大部分已转交该署辖下的地
区污染管制办事处处理,这些职能包括:
-
根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发牌管制指定工
序,豁免这些工序领取牌照的安排已于一九九
三、一九九四和一九九六年取消;
-
自一九九四年七月起,推行经修订的禽畜废物
管制计划;
-
自一九九四年起,根据《废物处置条例》执行
新的管制措施,遏止随处倾倒泥头;
-
自一九九四年六月起,执行新的《水污染管制
(污水收集)规例》。该规例规定污水收集系统
扩展至全港各处时,所有楼宇均须接驳公共污
水渠;
-
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扩大管制范围如下-
-
维多利亚港第I期水质管制区在一九九
四年十一月划设,7 000个排放出口受
到管制
-
第II期在一九九五年九月划设,受到管
制的排放出口增加6 000个
-
第III期在一九九六年六月划设,再有
4 000个排放出口受到管制
-
自一九九六年二月起,执行《空气污染(露天焚
烧)规例》,禁止露天焚物,尤其是在建筑工地
露天焚物;以及
-
自一九九六年十一月起,根据《噪音管制(建筑
工程)规例》,实施新的管制措施,控制指定的
建筑工程所发出的噪音。
5. 我们于一九九七年推行《环境影响评估条例》。这条
条例使环境监测和审核计划成为环境影响评估程序中一
项重要和不可或缺的部分。有关环境影响评估的事宜通
常颇为复杂,需要首长级人员亲自处理,以获得各个议
会和委员会通过。
6. 一九九五年,我们就车辆的废气排放标准和车辆燃料
的质素订定更严格的规定。一九九七年二月,政府作出
承诺,执行综合车辆废气排放管制策略,并在一九九七
年四月,进一步收紧车辆废气排放标准和车辆燃料质素
的规定。
7. 此外,关于废物处置方面,环境保护署对于社会作出
的承诺大增。自一九九三至九四年度起,11项关于固体
废物的主要工程计划已由规划阶段转为执行阶段,详情
如下 -
-
沙岭堆肥厂(已启用并在运作中);
-
北大屿山废物转运站(正在兴建中);
-
离岛废物转运设施(正在兴建中);
-
船湾堆填区修复工程(正在施工中);
-
市区堆填区修复工程(正在施工中);
-
将军澳堆填区修复工程(正在评估标书);
-
新界西北废物转运站(快将招标);
-
新界西北堆填区修复工程(快将招标);
-
中央焚化设施(正进行详尽规划);
-
低放射性废料贮存库(正进行详尽规划);
-
望后石谷和醉酒湾堆填区修复工程(正进行详尽
规划);
这些工程计划的规划/执行阶段涉及更复杂和要求更高的
工作,其中包括拟备土地需求计划、环境影响评估、公
众咨询、草拟合约、招标、评估标书,以及监察建造工
程和运怍情况。由环境保护署所管理的合约价值,已由
一九九三至九四年度的245亿元增至一九九七至九八年
度的370亿元;同期內,每年由该署所管理的开支,已
由11亿元增至32亿元。
8. 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以来,环境保护署向市民提供不少
崭新和改善了的服务,不胜枚举;上述服务只是其中一
二。环境保护署提供的服务需要多元化,具有广泛的专
门职能,其中包括如上述的主要废物设施工程的合约管
理,此外,还有化学实验室、海洋生物服务、声音模拟
系统、空气质素监测、石棉管制、环境影响评估、环境
规划、空气扩散模拟系统、微生物学和车辆废气排放管
制。为履行这些职务,环境保护署的编制已由一九九三
年八月一日的1 116人增至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的1 576人,
而在首长级人员方面却无增加。
9. 在同一时期內,环境保护署的支出,不计个人薪酬在
內,已由一九九三至九四年度的5亿5,500万元增至一九
九七至九八年度的16亿4,400万元。同样,增加的管理需
求令目前的首长级人员须承担难以应付的工作量,故有
需要增加首长级人手,以便有效地履行增加的职责。
10. 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实施这项建议(包括开设和删
除非首长级职位)后实际会增加的年薪开支如下-
| | 元 | 职位数目
|
---|
|
| 拟开设的常额职位
|
| 首席环境保护主任
| 5,352,000
| 5
|
| 二级私人秘书
| 804,900
| 5
|
|
减去
| 拟删除的常额职位
|
| 高级环境保护主任
| (2,607,660)
| (3)
|
| 打字员
| (627,300)
| (5)
|
| 实际增加的开支
| 2,921,940
|
11. 环境保护署署长会从部门开支的余款,支付上述实
际增加的薪金开支。实施这项建议会令每年平均员工开
支实际增加5,855,904元,其中包括拟开设首长级和非首
长级职位的薪金和员工间接费用。这笔开支会藉拟删除
的非首长级职位作抵销。我们已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
的财政预算中预留足够款项,以应付这项建议的开支。
规划环境地政科
一九九七年五月
EC(97-98)11附件2
在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会议上,委员对下述四个事
项表示关注:
-
环境保护署近年来急速扩展;
-
部门专责组别与地区组别的工作不断分拆;
-
根据环保署的编制,该署约有1 600个职位。
就该署的编制来看,建议的30个首长级职位,
比例偏高;
-
政府应严格地检讨环保署的组织和人手。
2. 事实上,近年来环保署不断扩展,以应付市民对其服
务日益增加的需求;这些服务对于改善本港的环境是相
当重要的。一如本文件所述,编制上的增加主要是为了
提高部门的执法能力。这是由于我们要在近数年实施本
港大部分环保法例所直接导致的结果,有些法例早于一
九八○年已制定。部门增加的预算费,大多用来支付承
办商营运废物处理设施的费用,反映出支付这方面费用
的需要,这些设施的启用始于一九九○年。这些设施取
代了以往令人不满意的服务,抵销了大部分的新开支。
3. 环保署专责组别与地区组别工作分拆的主要原因,是
各区对环保服务的需求日增。随著公众人士对改善环境
的关注和期望不断提高,区內居民对有关服务的需求也
相应增加,因此要增拨资源,以满足这些需求。正如一
项外间的检讨(见下文第6段)所确定,一位首席环境保护
主任(首长级薪级第1点)不能独力应付由三至四位以上的
高级环境保护主任主管的课别所处理的工作。较多处理
例行工作的地区污染管制办事处的情况则例外,一位首
席环保主任已足以管理五个课别。
4. 如按建议开设新职位和新地区污染管制办事处,我们
预期在可预见的未来,环保署有能力应付地区层面上对
污染管制服务的需求。每个地区污染管制办事处可处理
大约相当于三个区议会选区范围所产生的工作量,这是
应付得来的。但如现时不开设新的地区污染管制办事处,
现时的地区污染管制办事处各主管(首席环保主任),尤
其是管理七个课别的地区污染管制办事处(九龙/新界东)
的主管,将会负荷过重,而不能就地区的服务需求作出
充分的回应。
5. 为说明首长级人员的管制范围和职责水平,我们尝试
把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环保署的首长级人员与非首
长级专业人员的比率,与该日工务科和规划环境地政科
属下各部门的情况作一比较。首长级的职位既是因应需
要而开设,而个别部门的需要亦因职能不同而有别,从
下图可见,环保署的首长级职位比率绝非偏高,而且提
高这比率并非是不适当的做法。
部门
| 首长级 人员
| 非首长级 专业人员
|
首长级人员与
对非首长级专
业人员的比率
|
---|
环境保护署
| 25
| 390
| 6.4%*
|
渠务署
| 19
| 236
| 8.1%
|
水务署
| 28
| 342
| 8.2%
|
建筑署
| 40
| 433
| 9.2%
|
土木工程署
| 33
| 329
| 10.0%
|
屋宇署
| 30
| 271
| 11.1%
|
规划署
| 28
| 206
| 13.6%
|
机电工程署
| 10
| 71
| 14.1%
|
地政署
| 52
| 247
| 21.1%
|
拓展署
| 26
| 103
| 25.2%
|
*如开设建议的五个首长级职位,环保署的数字会增至
7.7%
6. EC(96-97)68文件列出的建议,由于是以一间由当局委
聘的外间管理顾问公司,就环保署的管理及首长级架构
进行检讨后提出的建议为依据,因此能符合保持客观的
要求。这项外间的管理检讨工作已于一九九六年完成,
有关检讨由一个专责委员会负责监督,该委员会由规划
环境地政司出任主席,成员包括公务员事务科、财政科、
效率促进组和管理参议署的代表。检讨所提出的建议已
获各有关方面赞同。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