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7-98)12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讨论文件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总目80--司法机构
分目001薪金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在司法机构的四个新司法
人员职级开设以下常额职位,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
生效--
1个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职位
( 202,650元)
4个终审法院大法官职位
( 197,130元)
1个终审法院司法常务官职位
( 127,600元至135,400元)
1个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职位
( 197,130元)
并删除下述职级和职位,以作抵销-
1个首席大法官职位
( 202,650元)
我们须增设司法人员职位,以便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设立香港终审法院(下称「终审法院」),取代枢密院司
法委员会,成为香港的最高上诉法院。
2. 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下称「该条例」)所订明
有关终审法院的组成,我们建议在终审法院开设一个首
席大法官职位(202,650元)、四个大法官职位(197,130元)
和一个司法常务官职位(127,600元至135,400元)。我们亦
建议开设一个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职位(197,130元),出
任人员须全面负责将来的高等法院(即现在的最高法院)
的工作,使其顺利和有效地运作。我们会删除现有的首
席大法官职位(202,650元)。
3. 根据该条例,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除出任终审法院审
判庭庭长外,还是司法机构之首,负责执行司法机构的
行政和其他法定职能。他/她会负责所有涉及司法机构
的人事委任和行政事宜。此外,他/她亦行使涉及司法
机构、法院制度和法律专业的职权,并执行涉及司法机
构、法院制度和法律专业的法定职能,以及行使订立附
属法例的权力。
4. 我们建议,作为司法机构之首的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
其整套薪酬福利条件应与现任首席大法官的薪酬福利条
件相同。这即是说,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的薪级,会定
在与公务员首长级薪级最高薪点(第10点)相若的水平。
另外,他/她会获提供官邸连佣工、官方车辆、非实报
实销的酬酢津贴,以及现任首席大法官可享有的其他附
带福利。这项安排可令政府行政和司法两个机关的首长
享有相同薪酬。我们会为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提供官邸,
不论他/她或其配偶是否曾接受政府、司法机构或公帑
资助机构提供的房屋福利。不过,假如终审法院首席大
法官或其配偶现正接受政府、司法机构、公帑资助机构
或私营机构提供的任何房屋福利,则在官邸提供期间,
他/她须停止接受上述房屋福利。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
须每月支付一笔相等于其月薪7.5%的租金。
5. 终审法院大法官会负责出庭聆讯来自下级法院的刑事
和民事上诉。鉴于终审法院大法官的身分、职责和所需
的司法经验,我们建议把终审法院大法官的薪金定于
197,130元,相等于公务员首长级薪级第9点与第10点之
间的中位数。
6. 根据该条例的第5条和第16条,其中一名终审法院大
法官会是根据需要而获邀参加终审法院审判的非常任大
法官。我们建议,除薪金和官方运输工具的使用权外,
非常任大法官不能享有适用于终审法院常任大法官的其
他福利。不过,在海外居住的非常任大法官可获提供双
程旅费、住所和医疗福利。
7. 该条例第42条规定须有一名司法常务官隶属于终审法
院。终审法院司法常务官须具备与最高法院司法常务官
相同的资格。虽然《最高法院条例》沒有订明最高法院
司法常务官的资格,但由于出任该职的人员有需要执行
有关的司法和法定职能,故司法机构一向都委任经验丰
富兼具备合适法律资格的人士出任该职位。
8. 为开设司法机构政务长一职,司法机构曾检讨最高法
院司法常务官的工作。其后,司法机构于一九九五年一
月建议把最高法院司法常务官的职级,由首长级薪级第5
点降至第4点(见文件编号EC(94-95)65)。司法机构政务长
答应就新的终审法院司法常务官职位,再次检讨该职位
的职级安排。经过最近进行內部检讨后(请参阅附件1的
报告)司法机构政务长建议最高法院司法常务官一职应继
续定于首长级薪级第4点的级别。
9. 至于终审法院司法常务官,建议职责表载于附件2。
就工作量而言,在终审法院设立初期,终审法院司法常
务官须协助把枢密院尚未完成的工作转交终审法院,并
协助终审法院制订这些个案的检控程序。由于终审法院
是新的法院,其工作方式和程序需时制订。作为规则委
员会秘书,终审法院司法常务官在制订该法院的程序和
工作方针方面,须担当重要的角色。
10. 经考虑终审法院司法常务官的职能,并鉴于该职位
需要具备广泛专业经验的人员出任,司法机构建议由最
高法院副司法常务官出任该职位。这项安排可免开设一
个一人职级,也避免填补该职位时可能会遇到的困难。
因此,司法机构建议把新的职位定于与现时最高法院副
司法常务官相同的级别,即127,600元至135,400元,介
乎公务员首长级薪级第3点与第4点之间。
11. 显示终审法院设立后各拟设职位在司法机构內的位
置的组织图,载于附件3。司法机构现行组织图,则载
于附件4。
12. 为符合《基本法》的规定,最高法院会在一九九七
年七月一日改称为「高等法院」。司法机构转由终审法
院首席大法官掌管后,司法机构便需开设一个新的高等
法院首席大法官职位,以执行《最高法院条例》(第4章)
所规定的上诉法院院长职务。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亦会
担当新定名的高等法院的主管,并负责确保该法院能顺
利和有效地运作。作为九位上诉法院大法官和25位高等
法院大法官的主管,他/她须负责确保司法资源和法庭
的时间得以善用,并就新定名的高等法院的运作和发展,
向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提供有关司法政策的意见。
13. 鉴于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的行政和领导职务繁多,
故我们建议其薪金应与终审法院大法官的相同,即定为
197,130元。按照这建议薪级表,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的
薪金将较上诉法院大法官的薪金高19,480元,这个数额
大致上与其他法院统领与其下属之间的薪距一致。
14. 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因实施这项建议而增加的年
薪开支如下--
| | 元 | 职位数目
|
---|
| 新设的常额职位
| 15,837,600
| 7
|
减
| 删除的常额职位
| 2,431,800 __________
| 1 _______
|
| 增加的开支
| 13,405,800 __________
| 6 _______
|
15. 因实施这项建议而增加的每年平均员工开支总额(包
括薪金和员工间接费用)为24,969,530元。我们已在一九
九七至九八年度的预算內预留足够款项,以支付这项建
议的开支。
16. 此外,设立终审法院,需开设38个非首长级职位。
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有关的年薪开支为9,389,220元,
而每年平均的员工开支总额则为14,780,260元。出任这
些职位的人员会在终审法院的运作上提供辅助。我们
已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的预算內预留足够款项,以
支付这些非首长级职位所需的费用。
17. 我们现正制订一套收费表,订明向终审法院提出上
诉须缴交的费用。不过,这项建议对下级法院的收费
不会造成影响。
18. 《终审法院条例》订定条文,旨在于一九九七年七
月一日设立终审法院,由终审法院取代枢密院司法委员
会,成为香港最终的上诉法院。
19. 公务员事务科考虑过出任建议新职位的人员所须肩
负的职务和职责水平后,认为这些职位的职级和职系安
排是恰当的。
20. 司法人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表示,如开设
上述职位,建议的职系实属恰当。
司法机构
一九九七年五月
EC(97-98)12 附件1
在通过文件编号EC(94-95)65有关重定最高法院司法常
务官职位的级别时,我们曾答允就终审法院司法常务官
的职级建议检讨上述职位的职级。
2. 辅助最高法院司法常务官工作的一组人员,共有五名
聆案官(副司法常务官)。在组织上,他/她承担了统领
聆案官工作的责任,并统筹他们的工作。司法常务官职
位的职级属首长级薪级第4点。
3. 司法常务官的职能可分为下列几方面--
-
与聆案官的职能相似,这包括司法和法定职能。
他执行高等法院大法官的內庭司法职能,以及
行使遗产管理官和高等法院中央办公室监督的
权力。司法常务官亦须执行有关最高法院登记
处、遗产承办处、执达主任办事处和陪审团服
务的法定职责。司法常务官的司法和法定职能
详情载于附录。
-
掌管和监察专业人士名册和专业核证工作。司
法常务官监督法律公证人的考核,并掌管法律
公证人名册。他负责保存专业人士名册,所有
名册均须记录纪律制裁命令。
-
在统领聆案官的事务方面,他负责处理较复杂
的法庭申请,例如,他会聆讯那些针对法律援
助署署长对上诉英国枢密院(或一九九七年六月
三十日后的终审法院)的申请所作决定而提出的
最后上诉。这类申请均是索偿额达500,000元或
以上的个案,又或涉及有重大广泛重要性或对
公众有重要性的问题。
-
他须具备专门知识,行使海事司法权,以处理
涉及庞大数额的个案,或间中出现的紧急申请。
-
司法常务官并根据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
审判庭签订的文件送达协议,负责管理文件的
送达事宜。他并负责在所有外国的公证文件上
加签。
-
他出任多个委员会的主席、委员或秘书,计有:
海事法院使用者委员会、诉讼费委员会、法律
教育咨询委员会,以及最高法院规则委员会。
-
在统领法院方面,司法常务官须就关于法院规
则的事宜,以及其管辖范围的法律、司法和其
他事务,向首席大法官和司法机构政务长提供
意见。
4. 多年来,司法常务官和其辅助人员的工作量均有所增
加。举例来说,一般的申请和单方面的申请数目已由一
九九三年的29 221宗,增至一九九六年的43 900宗左右,
增幅为50%。海事案件数目已由一九九三年的365宗,增
至一九九六年的427宗。由于工作量不断增加,聆案官审
理的非正审申请候审时间仍然很长;在一九九七年三月,
聆案官用半天时间进行的聆讯,候审时间约为64天。为
纠正这个未符理想的情况,当局必须调配额外资源,把
候审时间缩短。
5. 自一九九五年开设司法机构政务长一职以来,司法常
务官的行政职能已获减轻。尽管如此,最高法院的工作
量不断增加。除了数量方面的增长外,案件亦越来越复
杂。现时有更多立法建议对法院的运作构成影响,导致
需要为法院所遵行的常规和程序定立新的规则。我们预
期这个趋势仍会继续,而这些发展需要司法常务官付出
更多时间和精力,统筹聆案官的工作,俾能有效地应付
增加的工作和处理更复杂的案件。
6. 最高法院司法常务官的薪金较副常务官的薪金高4,550
元,即3.4%,这个数额并沒有超出其他法院统领与其下
属之间的薪距。
法院统领人员
| 作比较的职级
| 高出的薪金(元)
|
---|
最高法院
司法常务官
(139,950元)
|
副司法常务官 (127,600元至 135,400元)
| 4,550元(3.4%)
|
首席地方
法院法官 (139,950元)
|
地方法院法官 (119,650元至 126,800元)
| 13,150元(10.4%)
|
总裁判官 (119,650元至 126,800元)
| 主任裁判官 (94,850元至 100,500元)
| 19,150元(19.1%)
|
劳资审裁处
主任审裁官
(94,850元至 100,500元)
| 劳资审裁处 审裁官 (86,650元至 91,950元)
| 2,900元(3.2%)
|
小额钱债审裁处
主任审裁官 (94,850元至 100,500元)
|
小额钱债审裁处
审裁官 (86,650元至 91,950元)
| 2,900元(3.2%)
|
法院统领人员
| 负责监督 的职级
| 负责监督 的职位数目
|
---|
最高法院司法常务官
| 1
| 5 + 1*
|
首席地方法院法官
| 2
| 35
|
总裁判官
| 8
| 92
|
劳资审裁处主任审裁官
| 1
| 8
|
小额钱债审裁处主任审裁官
| 1
| 6
|
* 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将增设的职位
7. 鉴于最高法院司法常务官的职务和日益增加的工作,
我们认为其职级应保持在首长级薪级第4点的级别,相
等于第III组部门首长的薪级。定在这个职级水平,足以
反映上述职位广泛的司法和法定职责,以及出任人员作
为最高法院副司法常务官的司法统领的地位。此外,亦
可扩大招聘网,并吸引能干和有相当经验的合资格求职
者。
司法机构
一九九七年五月
附录
最高法院司法常务官的司法职能
最高法院司法常务官负责执行高等法院大法官的內庭司
法职能,但不包括刑事案件、强制令(在获得同意后发出
的强制令除外)、大部分与市民自由有关的事宜,以及根
据规则,须由法官聆讯的事宜等职务。他也负责处理民
事诉讼和海事案件较复杂的非正审聆讯申请;在公开法
庭审判案件;执行遗产管理官和公诉署聆案官的权力;
处理有关评定诉讼费的事宜。
最高法院司法常务官的法定和法律职务
最高法院司法常务官负责解释《最高法院条例》中有关
酌情处理的条文;监督实务指示的修订和公布工作;委
任监誓员;为提请法官注意被忽略法例或事实的律师或
旁听者拟备资料摘要;核准削减、退回或延期支付费用
的安排;管理遗产管理官帐目、精神病患者主事官帐目
和最高法院诉讼人储存金;管理陪审团服务;监督由最
高法院登记处、遗产承办处、最高法院书记主任办事处、
公诉署和执达主任办事处所提供与司法和案件有关的服
务。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