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7-98)14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讨论文件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总目92──律政署

分目243雇用法律服务及有关的专业费用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保留律政署民事检察科下 述顾问职位,由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至一九九八
年九月二十七日止──

1个顾问职位
(属首席检察官职级)(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3点)
(119,650元至126,800元)



问题

律政署一个属于首席检察官职级的顾问职位,将于一九 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到期撤销。届时,该署将缺乏具 备专门知识和能力的首席检察官级别人员,负责就越南 船民寻求庇护和非法入境者的事宜,提供法律意见和进
行诉讼。

建议

2. 律政司考虑过有关越南船民和非法入境者日后的法律 诉讼工作后,建议保留现有的顾问职位九个月,由一九 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至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七日止, 以便律政署能够就有关诉讼向各委托部门提供法律意见,
并代表政府进行诉讼。

理由

3. 截至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为止,香港约有2 600名越南 船民透过综合行动计划寻求庇护1 。他们大多数都涉及法 律诉讼。有关越南船民的讼案目前有23宗尚未审结,分 别由各级法院负责审理。回顾当这个顾问职位于一九九 四年五月设立时,只有一宗反对甄别结果的上诉案有待 审理,而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即上次考虑是否继续开 设这个顾问职位时,也只有14宗上诉案。虽然本港的越 南船民人数已经下降,但涉及越南船民的法院案件不减 反加。这些越南船民的代表律师不断向各级法院提出诉 讼和上诉,反对人民入境事务处和难民身分覆检委员会 的甄别结果。这些讼案每每需时约年半至两年才能完成 三级法院的审讯程序。现有顾问职位的开设期届满时﹐ 审讯可能还未完结;亦不难会有讼案须历各级法院上诉 至枢密院或将来的终审法院审理。非法羁留的索偿讼案 性质较为特殊,往往涉及很多法律论点,并需要很长的 时间处理。有关审定越南船民身分﹑羁留越南船民和遣 送越南船民离境的讼案,载于附件1。我们预计法院不久 还要审理从中国来港越南非法入境者的甄别身分案件, 以及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要求给予居留 权的讼案。政府需要具备这方面工作经验的大律师,提 供法律意见和进行诉讼。

4. 按照目前的越南船民情况,保安司和律政司均认为有 需要继续提供法律辅助人员,专责处理与越南船民有关 的讼案。这名顾问须向民事检察专员负责,就越南船民 事务提供法律意见、进行诉讼和代表政府出庭。民事检 察科的组织图和这名顾问的职责表,分别载于附件2和 附件3。民事检察科的其他首席检察官,本身工作已经 十分繁重,实在别无余力接掌目前由这名顾问全职执行 的工作;同时,他们也并非讼辩专才。由于涉及的工作 敏感复杂,而且相当棘手,目前出任顾问职位的人员所 具备的专业经验,实在非常宝贵。自一九八零年以来, 这名顾问一向参与处理一般入境事务和越南船民个案。 自一九八七年开始,他代表政府处理了大部分入境事务 和越南船民讼案,效果良好。此外,他也在高等法院和 上诉法院的审讯中担任首席大律师,并曾在枢密院出庭
进行诉讼。

5. 律政司曾考虑将有关工作外判给私人执业大律师处理, 但是这个方案的费用会相当昂贵。由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一日至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期间,这名顾问曾先后就 25宗案件(13宗在上诉法院审理,其余在高等法院审理), 以首席大律师身分出庭,出庭日数合共40天。假设准备 案件和首日聆讯的基本讼费平均为150,000元,而第二日 和随后每天的额外讼费为40,000元,则把案件外判给私 人执业大律师处理,所需费用约达435万元。

6. 上述顾问除了负责出庭讼辩的工作外,还会向政府建 议,应该怎样回应针对本港越南船民政策和实施工作的 书面质疑,又在进行诉讼时执行多项律师职能。这名顾 问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至一九九七年四月期间,已提供 了110项意见。假设私人执业大律师平均需要两小时来研 究和拟备一项意见,而该名大律师的收费为每小时4,500 元,则委托私人执业大律师提供上述意见的费用约达100 万元。除非私人执业大律师对有关问题的认识程度与这 名顾问相若,否则,提供意见平均所需的时间实际会比 上述假设长得多。聘用一名首席检察官级别的顾问,每 年所需的全部开支稍多于260万元,律政司认为保留这个
顾问职位实在合乎经济效益。

7. 如果这名顾问的任期可以延长至一九九八年九月底, 那么,扣除在任期內可放取的积存假期后,他会一直在 律政署工作至一九九八年六月底。我们预计,这名顾问 目前要处理的法院诉讼,大部分届时都会起码完成初审 阶段。如果这名顾问在一九九八年六月前已经完成绝大 部分的工作,我们便会按照下文第12段所述条文,删除
这个职位和中止顾问合约。

财政负担

8. 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因实施上述建议而增加的年薪
开支为1,478,400元。

9. 这项建议的每年平均员工开支总额(包括薪金和员工
间接费用)为2,646,420元。

10. 自增设上述顾问职位以来,我们开设了一个一级私 人秘书职位(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年薪开支为258,300 元,而每年平均员工开支总额则为406,344元),以便 为顾问提供秘书辅助服务。委员倘批准这项建议,我 们将保留这个一级私人秘书职位至一九九八年九月二
十七日。

11. 我们已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的预算內预留足够款
项,以支付这项建议的开支。

背景资料

12. 我们于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一日首次开设这个顾问 职位,委聘顾问就越南船民事务向律政司提供首长级人 员支援。由于继续需要这个职位,我们分别在一九九五 年十二月和一九九六年十一月请求批准保留这个职位(见 文件编号EC(95-96)67和EC(96-97)48),并得到财务委员 会的批准。上次批准保留职位,任期以一九九七年十二 月二十七日为限,包括顾问由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开始 放取的假期。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举行的人事 编制小组委员会会议上,我们答允会在一九九七年年中 覆检是否仍然需要这个职位。一九九七年四月的覆检结 果显示,有需要继续保留这个顾问职位。各委员也许知 道,现行合约已经加入一项条文,订明签约双方有权中 止合约,但必须给予三个月的书面通知,或缴付一个月 代通知金。如果各委员赞成,而且财务委员会又批准这 项建议,我们便会把这项条文加入与顾问签订的新合约
內。

公务员事务科的意见

13. 公务员事务科经考虑越南船民和非法入境者的有关 法律诉讼工作复杂繁重,认为工作上有需要保留现有职 系和职级的顾问职位九个月。如果这职位日后的工作量 显示可以提前撤销这个职位,届时可以按照合约的有关
条文处理。


律政署
一九九七年五月


1. 这些越南船民是于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六日之前抵港,并经甄别为
非难民身分。


EC(97-98)14附件1

与越南船民寻求庇护和非法入境者
有关的法律诉讼个案

1. 涉及公法的案件

法院
案件
编号
申请人
姓名
下一次
聆讯
日期 /
地点
进展情况
1.1 HCMP
讼案
1996年
第3961
号/CA
讼案
1997年
第42、
51、56
和62号
Chieng
A Lac
和其他
1 376人
申请人身保护
令。12宗试验
案件于1997年
1月在大法官
祈彦辉席前聆
讯,大法官并
于1997年2月5
日作出裁决。
12名试验案件
的申请人中,
3名在案件判
决前遣送离
境,4名获
释,另外4宗
申请被驳回,
1宗撤回。
1997年5 月14、
15和16
日上诉
法院
至于其他申请
人的案件,大
法官祈彦辉指
令于1997年2
月5日聆讯,
并命令于同日
透露文件。本
署已经提出上
诉通知(CA讼
案1997年第
42号),反对
上述非正审命
令。大法官杨
振权于2月24
日下令暂停执
行透露文件的
命令,直至本
署上诉有结果
为止。对方提
出上诉(CA讼
案1997年第56
号),反对这
项命令。

本署已对实质
判决提出上诉
通知(CA讼案
1997年第51
号)。对方会交
相上诉。

大法官祈彦辉
于3月17日命令
人民入境事务
处处长每星期
呈交50份所有
滞港申请人的
非宗教式誓
词。本署提出
上诉(CA讼案
1997年第62
号)。大法官列
显伦于3月25日
下令暂停执行
上述命令,又
下令将全部4宗
上诉案件合并
处理。聆讯日
期已经编定。

1.2 CA讼
案1995
年第
196号
Nguyen
Tuan
Cuong和
其他人
士(319
名前居
中国的
越南非
法入境
者)
高等法院 上诉法院于3月
24日指令将案
件移交高等法
院审理,以便
全面进行有关
赔偿(非法羁留)
问题的辩论,
聆讯日期有待
编定。
1.3 HCMP
讼案
1994年
第3562
Tran Dat
和其他
人士(合
共14名
前居中
国的越
南非法
入境
者,或
曾经界
定为前
居中国
的越南
非法入
境者)
1997年
5月30日
至1997年
6月3日
高等法院
申请人身保护
令。
1.4 HCMP
讼案
1996年
第4157
Cong
Van Ha
和其他
人士
1997年
4月29日
上诉法院
对大法官杨振权
拒绝申请人提出
修改司法覆核理
由的申请的判决
提出上诉。
1997年
5月8至
16日高
等法院
司法覆核甄别决
定。于1997年3
月14日在大法官
杨振权席前开始
聆讯。申请人提
出修改司法覆核
理由的申请遭拒
绝。进行部分聆
讯后,案件押后
续审。
1.5














1.6
HCMP
讼案
1996年
第4280
号(与
HCMP
讼案
1996年
第4308
号和
1997年
第16号
合并处
理)

HCMP
讼案
1996年
第4308

Moc A
Pao和
家属
(9名越
南船民)










Thoong
Coc
Duong
和其他
33人
)
)
)
)
)
)
)
)
)高等
)法院
)
)
)
)
)
)
)
)
)
)
司法覆核甄别决
定。于大法官祈
彦辉席前聆讯完
毕。等候判决。
1.7 HCMP
讼案
1997年
第16号
Diep
Hoai
Sung
和其他
26人
高等法院 司法覆核甄别决
定。于大法官祈
彦辉席前聆讯完
毕。等候判决。
1.8 HCMP
讼案
1997年
第236
Chu
Minh
Tien及
其他人
士(7个
家庭的
22名越
南船民)
高等法院 司法覆核甄别决
定。于1997年2
月5日获大法官
陈振鸿批准,聆
讯日期有待编
定。
1.9 HCMP
讼案
1997年
第287
Tran
Van
Tien及
其他
13人
高等法院 司法覆核甄别决
定。Ha Tuyen等
人再接受甄别。
案件于大法官祈
彦辉席前聆讯完
毕,并于5月1日
宣布裁决。
1.10 HCMP
讼案
1997年
第140
Duong
Quoc
Quan
1997年
4月29
日高等
法院
司法覆核甄别决
定。
1.11 HCAL
讼案
1997年
第2号
Duong
Cam
Sang
1997年
5月26、
27日高
等法院
司法覆核甄别决
定。于1997年2
月26日获大法官
施伟文批准。
1.12 CA讼
案1997
年第24
Van Can
On及
其他61
1997年
4月28日 上诉法院

1997年5
月1、2日
上诉法院

文档追索案件。
司法覆核──
在法律援助上诉
案件中,向越南
船民披露甄别文
件。法律援助署
署长对大法官祈
彦辉的决定提出
上诉。此外,人
民入境事务处处
长也提交上诉通
知书。本署已经
向上诉法院申请
批准介入有关诉
讼。
1.13 IT讼案 1996年
第63-86
号(律政
署IDA
讼案
1996年
第2-22
号)
Lai A
Luc及
其他人
士(21
名前居
中国的
越南非
法入境
者)
人民人境
事务审裁
21名前居中国的
越南非法入境者
对遣送离境令提
出上诉。上诉人
爭辩申请人的情
况与Nguyen Tuan
Cuong一案申请
人的情况相同,
所以在上述案件
判决前,不应该
把申请人遣返越
南。案件无限期
押后,并须重新
编定审讯日期。
1.14 CA讼
案1996
年第
187号
Tran Van
Tien及
其他人
士(115
名越南
船民/
61个家
庭)
枢密院 Ha Tuyen案件
──司法覆核甄
别决定。4宗有
代表性的案件于
1996年5月在大
法官祈彦辉席前
聆讯,所有4名
申请人在高等法
院及上诉法院均
败诉。上诉法院
于1月30日拒绝
批准申请人向枢
密院提出上诉。
三名试验案件的
申请人向枢密院
申请特别的上诉
许可,但于1997
年3月12日被委
员会拒绝。律政
署会采取行动将
非试验案件剔
除。
1.15 HCAL
讼案
1997年
第8号
Bui Van
Ao
6月11、
12日高
等法院
司法覆核甄别决
定。
1.16 HCAL
讼案
1997年
第11号
Nguyen
Phong
及其他
人士
高等法院 司法覆核甄别决
定。
1.17 HCAL
讼案
1997年
第15号
Dang
Ngoc
Kieu
1997年
5月5日
高等法院
司法覆核甄别决
定。各方申请上
诉许可。



2. 其他个案

法院
案件
编号
申请人
姓名
下一次
聆讯
日期 / 地点
进展情况
2.1 MIS讼
案1994
年第87
116名
越南船
因石岗羁留中
心发生火警/骚
动遭受人身损
伤而索偿。
2.2 DCCJ
讼案
1994年
第17581
Nguyen
Khan
Tinh及
其他14
地方法院 石岗羁留中心 谋杀案的控方 证人申索非法 羁留赔偿。
2.3 HKPI 讼案 1996年 第216- 219号、 HKCJ 讼案 1995年 第1476 号,以 及 HKCJ 讼案 1995年 第6号 110名 越南船 民 高等法院







地方法院
越南船民声称 于1994年4月7 日白石羁留中 心迁营行动 中,遭受人身 损伤和财物损
失。
2.4 HCPI 讼案 1996年 第299
Vien Boi Thi (未 成年人) 高等法院 指令。
2.5 HCA 讼案 1996年 第
11316号
Le Viet Luc及 其他9
高等法院 申索非法羁留 赔偿。重覆一 宗101名船民 索偿的案件。
2.6 HKCJ 讼案 1996年 第16485
Pham Si Dung 及 其他6人 地方法院 石岗羁留中心 谋杀案辩方证 人申索非法羁
留赔偿。


EC(97-98)14附件3

民事检察科
顾问职位(属首席检察官职级)
(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3点)
主要职务和职责

就下述职务向民事检察专员负责-

  1. 就越南船民和前居中国的越南非法入境者滞留香港 所涉及的事务,向保安司和人民入境事务处处长提
    供意见,其中包括--

    1. 要求给予难民身分的个案;

    2. 羁留、遣返和移居海外的安排;以及

    3. 处理就越南船民营事故所导致死亡、身
      体受伤和财物损失而提出的赔偿申索。

  2. 就上文第(1)项的有关事宜,进行诉讼和代表政府
    出庭;以及

  3. 执行民事检察专员所指派的职务,并就有关事宜
    提供意见。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