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7-98)3

财务委员会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讨论文件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

总目149-布政司署:卫生福利科

分目001 薪金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在布政司署卫生福利科开设
下述常额职位-

1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职位
(首长级薪级第2点)(102,900元至109,250元)




问题

现时卫生福利科辖下福利组的首长级编制,不足以应付各
项人手问题和整体社会福利服务內有关福利和青年福利政
策事宜。

建议

2.卫生福利司建议开设一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常额职位(首
长级薪级第2点),专责监察和协助制定下列有关福利政策
:青年服务、人手问题、非政府机构的资助制度、退役军
人和战爭受害者的抚恤金福利,以及管理多个慈善基金等

理由

3.卫生福利科辖下福利组由一名首长级乙级政务官(首长级
薪级第3点)主管,职衔定为副卫生福利司(2)。他须向卫生
福利司负责。其下有三名首长级丙级政务官辅助其工作。
自一九九四年起,卫生福利科更从公务员事务科借调一名
首长级丙级政务官协助工作。出任常额职位的三名首长级
丙级政务官分别负责处理社会保障政策和家庭及儿童福利
政策、老人服务,以及残疾人士康复政策。从公务员事务
科借调的首长级丙级政务官则负责处理边缘青少年福利服
务有关的政策事宜、专职医疗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的人手供
应问题、非政府机构资助政策、社会工作者注册的法例、
筹款活动的监管,以及各项慈善基金的运用和向退役军人
及战爭受害者发放抚恤金福利的事宜。鉴于该名人员所负
责的工作复杂,且范围广泛,实有需要开设一个首长级丙
级政务官常额职位,职衔定为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福利)
(2)。有关理据载于下文。

边缘青少年福利服务

4.青少年问题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必须由多方面的专业人
员(如教育、治安和社会福利)合作解决。我们需要一名属
首长级丙级政务官级别的人员负责政策事宜,与其他决策
科和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系和协调,以便作出适当的政策指
引,以及重新厘定我们的服务对象、计划目标和工作的优
先次序。担任拟设的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福利)(2)职位的
人员已接掌下述特定的职务,作为他监督政策事宜方面的
部分职责-

  1. 儿童及青年中心服务和综合服务队

    当局现正对重新厘定儿童及青年中心服务
    的重点和综合服务队服务的模式进行独立
    评估。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福利)(2)须就
    所定的政策目标,评定这项评估,并以此
    作为根据,决定如何提供这些服务和应提
    供多少资源。

  2. 及早找出边缘学生的甄别方法

    政府现正研究一种方法,协助教师和社工
    识别那些可能面临危机的学生,以便及早
    介入,提供协助。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福
    利)(2)需与社会福利署合作,评估这种方法
    是否有效、是否可以全面推行,以及对政
    策和资源有何影响,特别是这种方法会如
    何影响各项支援服务。

  3. 检讨学校社会工作服务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福利)(2)在考虑过学生
    问题的性质,以及其他以学校和非以学校为
    本位的服务后,会对学校社会工作服务检讨
    提供政策上的意见。这项检讨需时约一年,
    实施检讨所提出的建议则可能需要更长的时
    间。

  4. 离家出走的青少年和童党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福利)(2)负责审核一
    项关于童党和离家出走青少年的研究结果
    、考虑有关建议,并监察日后服务的提供

  5. 儿童及青年福利服务统筹委员会及边缘青 少年服务工作小组

    卫生福利司和社会福利署署长分别出任儿
    童及青年福利服务统筹委员会和边缘青少
    年服务工作小组的主席,以确保有关协助
    边缘青少年的政策和服务有更佳的协调。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福利)(2)负责为儿童
    及青年福利服务统筹委员会提供秘书处的
    支援服务,并就有关的政策事宜向卫生福
    利司提供意见。他必须确保把所发现的问
    题和相关的建议提交儿童及青年福利服务
    统筹委员会考虑。此外,他也须确保议决
    的事项得到恰当的跟进。

非政府福利机构资助政策

5.资助社会福利机构,是一项重要而需继续处理的政策课
题。我们每年拨出40多亿元资助金,资助173间非政府机
构,这些机构聘用的雇员超过20 000名。在政策层面上,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福利)(2)有责任确保资助制度是具经
济效益的。

6.政府正与受资助机构共同努力,检讨资助制度;首席助
理卫生福利司(福利)(2)须与社会福利署紧密合作,确保有
关检讨按计划进行,并确保任何改变最终均能改善服务质
素,让市民享有高水准的服务。此外,他也须负责拟备文
件,提交行政局、立法局福利事务委员会和有关的咨询组
织审议。

专职医疗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的人手策划

7.曾受训且具文凭程度的社会工作者和专职医疗人员的人
手严重短缺。在物理治疗师、临床心理学家和职业治疗师
方面尤为不足。就经过训练且具文凭程度的社会工作者的
人手问题,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福利)(2)须与社会福利署
紧密合作,以更新有关预算;监察人手情况;联络大学教
育资助委员会和有关的高等教育院校,以期获得他们的协
助,培训出更多社工;并在有需要时为此寻求资源和提交
有关文件。当局已成立一个专职医疗人员工作小组,以便
估计临床心理学家、物理治疗师和职业治疗师的人手需求
,并制订即时和长远的策略。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福利)
(2)须监督工作小组各项建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一个负责监
察长远人手供求情况的常务委员会提供秘书处的支援服务
和在政策方面提供意见。

8.政府已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向立法局提交社会工作者注册
条例草案。在注册制度全面运作前,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
(福利)(2)须就各项过渡安排,与社会福利署和有关组织紧
密联络。注册制度全面运作后,他仍须负责监察条例草案
的执行和注册制度的运作情况,以确保公众利益获得适当
的保障。

慈善基金和香港赛马会赞助名单

9.卫生福利科负责统筹福利机构向何东爵士慈善基金所提
出的拨款申请和总督向香港赛马会推荐的「赞助名单」。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福利)(2)须甄选那些爭取这两项基金
拨款的申请,以便进行各类有意义的社区计划;与有关决
策科协调,以确保有关款项用于最能达致现行政策目标的
地方;其后更要负责监察有关计划的进度。

为退役军人而设的太平洋战爭纪念抚恤金和其他
抚恤金福利

10.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福利)(2)负责监察有关退役军人和
战爭受害者的福利政策。他代表卫生福利司参与香港太平
洋战爭纪念抚恤金顾问委员会的工作。该顾问委员会负责
审核根据《香港太平洋战爭纪念抚恤金条例》(第386章)而
提出的抚恤金申请个案。如有上诉,他代表卫生福利司向
香港太平洋战爭纪念抚恤金上诉委员会解释政府的立场。
他亦监察根据《义勇军及海军义勇军恩恤金条例》(第202
章)发放恩恤金的政策,以及战爭受害者免费医疗计划的
推行。

义勇军及海军义勇军恩恤金(修订)条例草案

11.《义勇军及海军义勇军恩恤金条例》(第202章)定有多项
条文,其中包括向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为保卫香港而参
战的义勇军及海军义勇军退役军人发放恩恤金和津贴的条
文规定。有关的准则和支付方法是依据英国法例而制定的
。政府已提交条例草案,撤销上述依据,并以一项本地计
划取而代之。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福利)(2)负责策导这项
计划的行政工作和立法程序。

重新分配其他首席助理司级人员的职务

12.把现时由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福利)(2)处理的职务转拨
给福利组內其他三位首长级丙级政务官(职衔分别定为首席
助理卫生福利司(老人服务)、康复专员和首席助理卫生福
利司(福利)(1)),并不可行。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老人服务
)现全力应付有关老人的政策事宜,推行所有老人服务工作
小组的建议和有关老人社会服务整体需要的顾问检讨。康
复专员正忙于策划、统筹和监察《康复政策及服务白皮书
》所订多项决策的实施工作,确保残疾人士的需求获得充
分照顾。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福利)(1)须负责处理社会保
障、家庭及儿童福利服务的政策事宜。由于近年当局曾就
多项社会保障的安排进行检讨,以及社会人士要求改善家
庭及儿童福利服务,因此,这些政策方面的工作数量和复
杂程度均显著增加。

13.现时卫生福利科负责福利事务的各个首长级人员的职责
均非常繁重,而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福利)(2)的工作也很
繁复,且对政策有深远的影响。因此,确有需要开设一个
首长级丙级政务官常额职位,主管福利组(2)。拟设的首席
助理卫生福利司(福利)(2)职位的职务和职责说明载于附件1
。卫生福利科的现行和建议组织图则载于附件2。

财政影响

14.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实施这项建议所需增加的年薪开
支如下-

职位数目
新设常额职位1,273,2001

这项建议的每年平均员工开支总额(包括薪金和员工间接
费用)为2,315,352元。我们已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预算內
预留足够款项,以支付这项建议的开支。

公务员事务科的意见

15.就有关工作的复杂程度和范围而言,上述拟设职位的职
系和职级安排均属恰当。

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的
意见

16.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表示,如开设上述首
长级丙级政务官职位,建议的职系是恰当的。


卫生福利科
一九九七年四月



EC(97-98)3 附件1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2)
(首长级丙级政务官
(首长级薪级第2点))建议的
职务和职责

就下列职务,向副卫生福利司(2)负责-

  1. 监督与青少年(特别是边缘青少年)福利服务
    有关的政策事宜;

  2. 监察在福利服务方面,社会工作者和专职医
    疗人员的人手供求情况,并制订政策,以解
    决人手短缺和相关的问题;

  3. 监督资助非政府机构的政策,特别是实施顾
    问就推行改良拨款机制所提出的建议,并处
    理顾问研究所引致的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4. 管理和监督多个慈善基金和抚恤金,包括政
    府奖券基金、香港太平洋战爭纪念抚恤金计
    划、香港赛马会赞助名单和何东爵士慈善基
    金;

  5. 根据《香港太平洋战爭纪念抚恤金条例》(第
    386章)、《义勇军及海军义勇军恩恤金条例》
    (第202章),以及战爭受害者免费医疗计划,
    监督与退役军人和战爭受害者的抚恤金和其
    他福利有关的政策事宜;以及

  6. 就整理和提交福利政策文件方面,与卫生福
    利科其他福利组别协调配合。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