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7-98)4
财务委员会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讨论文件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
总目90-劳工处
分目001 薪金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在劳工处开设下述常额职位
,由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1个劳工处助理处长职位
(首长级薪级第2点)(102,900元至109,250元)
问题
劳工处处长缺乏足够的首长级人员,协助实施新的职业安
全及健康条例草案及其附属规例,以保障非工业界别工人
的安全和健康。
建议
2.劳工处处长建议开设一个劳工处助理处长常额职位(首长
级薪级第2点),藉此加强劳工处的首长级人手支援,以实
施新的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草案及其附属法例。
理由
现行架构
3.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委员通过在劳工处开设一个劳工
处副处长职位(首长级薪级第3点)和一个首席工厂督察总监
职位(首长级薪级第1点),使该处可以重组辖下有关职业安
全和健康的职务,以配合政府的新政策方针(见文件编号
EC(96-97)5)。财务委员会在一九九六年五月十日批准开设
这两个职位。劳工处的首长级人手支援加强后,劳工处处
长于一九九六年五月在该处成立新的职业安全及健康部。
该部现时的组织架构载于附件1。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草案
4.近年,社会人士对非工业界别雇员在安全与健康方面所
得的保障日益关注。非工业界别涵盖的行业类别广泛,当
中包括办公室、购物中心、商业大厦、教育机构、医院、
诊所、化验所,以及政府机构的各项服务。估计有230万
名工人属于这个界别,在全港约260 000所机构工作。过去
的统计数字显示,非工业界别的职业意外率较低,但在一
九九六年,这个界别所发生的工作意外也有19 002宗之多
,而工业界别的工作意外则有40 185宗。根据现行的安全
法例,有关人士毋须呈报非工业界别的职业病,但我们相
信许多毛病和疾病是由不同的工作而引致,例如人手操作
、显示荧幕设备的使用、危险化学品和物理媒体的处理。
5.政府因应劳工组织、雇员工会和立法局议员的要求,接
纳了劳工顾问委员会辖下一个由三方组成的专责委员会所
提出的建议,制订一条新的法例,以保障《工厂及工业经
营条例》目前未能涵盖的雇员的安全与健康。一九九五年
十一月二十一日,行政局通过《香港工业安全检讨咨询文
件》的各项建议,其中包括制订新的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
草案和有关规例的建议。我们已把这项新政策列入政府一
九九六年的政策大纲內。有关建议的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
草案的详情,以及立法工作进度表载于附件2。
6.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草案鼓励安全管理,规定雇主自行
找出和评估危险,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但由于危险评估
的程序和安全管理在香港可以说是新的措施,雇主与雇员
组织会愈来愈需要劳工处提供专业意见,咨询范围包括立
法目的、执行/遵守法例方面的标准、认可的工作守则等。
劳工处须向不同的非工业机构雇主讲解其法律责任,并劝
谕他们采纳容易明白的指引和工作守则,以推行安全与健
康管理。由于每套规例和工作守则规定的特定标准各异,
编制指引和拟备工作守则的工作会非常繁重,在新法例实
施前的宽限期內,这方面的工作会尤为多。
建议加强首长级支援
7.为使劳工处能有效地执行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面的新职责
,劳工处处长将于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开设87个非首长级
新职位;其后会进行检讨,并会按照检讨的结果,在一九
九八至九九年度再开设75个非首长级新职位。这些人员会
制定遵守法例方面的标准、编制新的工作守则、推行新的
推广策略、进行研究、宣传有关危险成因与预防的讯息、
为在工作上受潜在危险威胁的雇员提供医疗和健康方面的
监察等。劳工处处长将会循一般途径,运用获转授的权力
,开设这些非首长级职位。
8.由于要肩负新的职责,而职员数目又大幅增加,现有的
助理处长(职业安全)不能兼顾新增的工作。为应付部门的
扩展,劳工处处长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需要增设一个劳
工处助理处长职位,就工业和非工业界别的工作安全与健
康,处理有关策略的整体筹划和发展的事宜。
9.新设的助理处长会从现任助理处长(职业安全)手中,接管
职业安全及健康部支援服务的管理工作(目前,这项工作直
接由一名首席工厂督察总监负责),以及承担该部的计划、
发展和训练的职能(目前分别由两名副首席工厂督察总监掌
管)。此外,他也会负责一个新成立的顾问服务组和一个新
的意外分析及资讯中心的工作,这两个单位各自由一小队
专业人员执行有关职务。顾问服务组负责制定附属法例、
编制工作守则和指引小册子,以及向雇主,包括政府部门
,提供专业意见;而意外分析及资讯中心则会利用即将制
定的新资料库,分析职业意外和疾病。劳工处可以利用有
关统计数字,劝谕雇主推行安全管理、进行成本效益研究
,以及制定防止意外的计划。
10.劳工处重组后,现有的劳工处助理处长会集中处理有关
工业和非工业界别的执行工作。他会管理编制更庞大的外
勤人员,并会督导法律事务科与锅炉及压力容器科的工作
。现有劳工处助理处长职位的职责表、重组后该职位的职
责表和建议的助理处长职位的职责表,分别载于附件3、
附件4和附件5。职业安全及健康部的建议组织图载于附件
6。
11.教育统筹司和劳工处处长均认为,建议的劳工处助理处
长职位应马上设立,而不是在实施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草
案和其附属规例的宽限期届满后才设立。劳工处现已受到
不少来自商会和工会的压力,这些团体要求提供各行业须
遵守法例标准的指引。此外,由于新法例差不多涵盖所有
行业雇员的安全和健康问题,以及差不多对全港每一处工
作地方的雇主、雇员和占用人构成影响,劳工处在宽限期
间需要举办很多推广和教育活动。因此,劳工处处长现急
需一名属助理处长级别的新主管来策划并处理这些新工作
。
财政影响
12.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因实施这项建议而增加的年薪开
支为1,273,200元。每年平均的员工开支总额(包括薪金和附
加费用)为2,425,260元。此外,实施这项建议亦需开设一个
一级私人秘书的非首长级常额职位,为拟设的助理处长职
位提供秘书服务。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这个职位的年薪
开支为258,300元,而每年平均的员工开支总额则为406,344
元。
13.我们已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预算內预留足够款项,以
支付这些新增职位所需的费用。
公务员事务科的意见
14.公务员事务科支持开设一个劳工处助理处长职位,使劳
工处可以实施新的职业安全及健康法例。就建议中的职位
须肩负的职务和职责而言,上述职系和职级安排均属恰当
。
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的
意见
15.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表示,如开设上述职
位,建议的职系是恰当的。
教育统筹科
一九九七年四月
EC(97-98)4 附件2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草案
我们打算分三个阶段,实施有关下述事宜的新法例和五套
附属法例,详情如下--
- 第I阶段
- (a)雇员在工作地方的安全、健康和福利(包
括通风、照明、防火措施、洗手间设施、急
救和食水),以及人手操作的工作;
- 第II阶段
- (b)有关使用图像显示设备的健康和安全事宜;
- (c) 工作时的个人防护装备;
- 第III阶段
- (d)危险物质、在危险物质上加标签、处理和储
存方法等;以及
- (e)机械和设备的使用。
2.我们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把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草
案和上文第1段(a)项所载的第一套附属法例一并提交立法
局。立法局人力事务委员会大力支持该条例草案及其附属
法例。立法局条例草案委员会刚完成该条例草案和第一套
规例的审议工作。如立法局通过该条例草案及其附属法例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草案和第一套规例的条文会在有关
的宽限期过后开始实施。
EC(97-98)4 附件3
劳工处助理处长(职业安全)
现行职责说明
主要职务和职责
就下述职务向副处长(职业安全及健康)负责--
1.协助制定有关工作安全与健康的政策和策略;
2.监督和指导下列科别的工作--
- 行动科,由一名首席工厂督察总监管理;
- 支援服务科,由一名首席工厂督察总监管理
;
- 策划及培训科,由两名副首席工厂督察总监
管理;
- 锅炉及压力容器科,由一名高级验船主任管
理;以及
- 法律事务科,由一名高级检察官管理;
3.检讨现行有关职业安全和健康的法例,并加以修订;
4.管理职业安全纲领范围內的人力和其他资源;以及
5.就工作安全和健康的事宜与立法局、各决策科、其他政
府部门、专业团体和有关行业团体联络。
EC(97-98)4 附件4
劳工处助理处长(职业安全)
修订职责说明
主要职务和职责
就下述职务向劳工处副处长(职业安全及健康)负责--
1.协助制定有关工作安全与健康的行动政策和策略;
2.监督和指导下列科别的工作--
- 行动科,由一名首席工厂督察总监管理;
- 锅炉及压力容器科,由一名高级验船主任
管理;以及
- 法律事务科,由一名高级检察官管理;
3.实施安全管理方法,配合政府有关职业安全和健康的政
策;
4.检讨现行有关职业安全和健康的法例,并加以修订;
5.管理职业安全纲领范围內的人力和其他资源;以及
6.就工作安全和健康的事宜与立法局、各决策科、其他政
府部门、专业团体和有关行业团体联络。
EC(97-98)4 附件5
新设的劳工处助理处长职位
职责说明
主要职务和职责
就下述职务向劳工处副处长(职业安全及健康)负责--
1.协助制定有关策划和发展工作安全与健康的政策和策略
;
2.监督和指导下列科别的工作--
- 支援服务科,由一名首席工厂督察总监管理
;
- 策划及培训科,由两名副首席工厂督察总监
管理;
- 新成立的顾问服务组;以及
- 新成立的意外分析及资讯中心;
3.实施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草案;
4.检讨现行有关职业安全和健康的法例,并加以修订;
5.管理职业安全纲领范围內的人力和其他资源;以及
6.就工作安全和健康的事宜与立法局、各决策科、其他政
府部门、专业团体和有关行业团体联络。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