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99/96-97号文件
档 号: CB2/PL/CA
立法局
宪制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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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九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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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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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司徒华议员(主席)
刘汉铨议员(副主席)
张文光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涂谨申议员
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
杨 森议员*
朱幼麟议员*
叶国谦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2)3
- 梁欧阳碧提女士
列席职员 :
- 助理秘书长2
- 林郑宝玲女士
- 高级主任(2)7
- 曾庆苑小姐
司徒华议员及刘汉铨议员分别获选为事务委员会的
正副主席。
2. 与会各人通过事务委员会在本会期继续沿用上个会期
的职权范围。
3. 议员通过事务委员会日后逢每月第三个星期一上午十
时四十五分在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举行会议。由于下次
会议的原订日期(即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是公众假
期,议员决定该次会议改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上午
十时四十五分举行。
4. 主席与议员审览尚待讨论事项一览表,该一览表先前
已随议程的附录II送交议员参阅。
5. 与会各人讨论「人口推算」一事(见于立法局95-96
年度第CB(1)1711号文件)应否列为事务委员会的讨论事
项。张文光议员认为此事与事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可能
扯不上关系。刘慧卿议员告知与会各人,环境事务委员
会已通过在十一月举行的会议上讨论此事。与会各人随
后通过事务委员会不会研究此事。
6. 主席请议员注意,现时并无任何决策科,负责有关两
个市政局的事宜。虽然两个市政局享有自主权,而立法
局亦无意干预其自主权,但议员仍认为,为公众利益起
见,事务委员会值得在下次会议上讨论立法局与两个市
政局之间的宪制关系。
7. 张文光议员继而表示,他关注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
政长官的推选过程中,或会因为准候选人彼此间可能出
现的激烈竞爭而产生贪污和贿赂活动。他询问,鉴于行
政长官的推选工作将在香港进行,本地法例的现有条文
会否适用于有关的推选过程。主席继而表示,《基本法》
规定行政长官须在当地(即香港)以选举或协商方式产生。
在此方面,本港法律或会适用于与上述推选工作有关的
违法及贪污活动。然而,他同意应邀请宪制事务司、律
政署的法律顾问及廉政专员就此事提出意见,其中尤应
解答下述事宜:现时有否法例条文足以防止在有关的推
选过程中出现贿赂及贪污行为;当局会采取甚么预防措
施;以及倘若现时并无任何预防措施,香港政府将会采
取甚么行动,以防止贿赂及贪污行为。刘慧卿议员亦要
求法律事务部就此事提供法律意见。
8. 经商议后,议员同意将下列事宜列为日后例会的经常
讨论事项:
-
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工作进展;及
-
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的产生及与
筹备委员会合作的事宜。
9. 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九时五十分结束。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13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