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
事务委员会
新招聘人员的服务条款
引言
委员要求我们简介,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主权移交前的
过渡期內除了停止向新招聘人员发放海外教育津贴外,新
招聘人员的服务条款会否有其他的修改,又政府是否正考
虑作其他的修改。
划一服务条款
2.我们曾于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六日向委员汇报有关公务员
聘用及服务条款(划一条款)的咨询工作。扼要而言,为
新招聘人员制订的服务条款,载述于《公务员聘用及服务
条件咨询文件》內。该文件在一九九三年十月发表,其后
当局曾广泛征询公务员及有关咨询机构的意见。咨询文件
所载的新服务条款,现概述于附件。除这些新条款外,政
府现阶段并无考虑实施其他新条款。
3.有关划一服务条款的建议,已提交中英联合联络小组考
虑,暂时仍未决定确实的实施日期。按常额及可享退休金
条款聘用的在职人员,除非他们选择转以划一条款受聘,
否则将不会受到影响。
查询
4.如有查询,请拨电2810 3100,与首席助理公务员事务司
梁何绮文女士联络。
公务员事务科
一九九六年十月
划一聘用制的有关建议
撮要
1.新聘用条款
- 新常额及可享退休金条款
在一般情况下,受聘人员应按新常额及可享
退休金条款聘用。
受聘人员应为本地应征者,并通晓中文。
目前,「本地人」的定义是《人民入境条例
》所指的永久性居民。日后如为符合《基本法》
而修订这条条例,「本地人」的定义也会相应
作出修改。
要求入职者有中五程度或以上教育水平的职
系,对中文水准的一般要求将定为香港中学会
考一项中文科目及格。应征者若沒有正式修读
达至中五程度的中文科目,可以在基本中文程
度测验取得及格的成绩代替。
现时对英文程度的要求应维持不变。
如某些工作在中文或英文方面有较高要求,
有关部门首长可与公务员事务科商议,另订标
准。至于有招聘困难的职系,部门首长亦可与
公务员事务科商议,降低对语文水准的要求。
- 新合约条款
如新常额及可享退休金条款未能吸引合适人
选应征,又或在某段时间內需要专门人才担任
某些职位,当局可以新合约条款聘用人员。
受聘人员无需是「本地人」,但「本地人」
会得到优先考虑。
中文水准只要能够应付工作所需便可。
2.新服务条件
- 假期
将假期赚取率划一,并以一年內的工作日数为计
算基础。
将假期积存限额定为两年之內可以赚取的假期日
数。
假期赚取率及积假限额建议订为:
| 假期赚取率 (日数) | 积假限额 (日数)
|
---|
第一标准薪级 | 14(21) | 28(42)
|
总薪级表第1-13点 | 21(27) | 42(54)
|
总薪级表第14点-首长 级薪级表第10点 | 27(34) | 54(68)
|
*括号內的数字是服务满10年或以上人员可享的
假期赚取率或限额
- 旅费
首长级人员可获发度假旅行津贴,而津贴额会按
政府与航空公司在合约上所订来回本港与伦敦机票
的费用,不时加以调整。
度假旅行津贴须全部实报实销,而用途亦与目前
的度假旅费津贴相同。
津贴额建议如下:
首长级薪级表 第7-10点: | 相等于头等客位机票费用 的津贴,每年发放一次
|
首长级薪级表 第4-6点: | 相等于经济客位机票费用 的津贴,每年发放一次
|
首长级薪级表 第1-3点: | 相等于经济客位机票费用 的津贴,每两年发放一次
|
直接从海外招聘的人员,在来港履任时及任期届
满或终止时,可获发旅费和行李津贴。
- 房屋福利
按新常额及可享退休金条款受聘的人员,若薪酬
在总薪级表第34点或以上,可加入居所资助计划。
若薪酬在总薪级表第34点以下,则可申请自置居所
资助计划下酌情批给的福利。
按新合约条款受聘的人员,若薪酬在总薪级表第
34点或以上,可申请租金津贴,或加入居所资助计
划。若薪酬在总薪级表第34点以下,则可申请自置
居所资助计划下酌情批给的福利。
新招聘人员可享房屋津贴的最长期限,一律为10
年。
- 教育资助及学生旅费
新招聘人员不会享有海外教育津贴和学生旅费。
本地教育津贴则会保留。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