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树荣先生
列席秘书 :
甘伍丽文女士
列席职员 :
- 高级主任(1)4 (署任)
- 卢思源先生
(CB(1)512/96-97(01)号文件──《会议常规》第18条(关
于质询內容)的节录)
(CB(1)512/96-97(02)号文件──厄斯金梅(Erskine May)的
《Parliamentary Practice》一书中有关尚在审理中及有待
裁决的事宜的內容节录)
法律顾问向事务委员会简述《会议常规》第13、14、
18及31条的规定,以及厄斯金梅(Erskine May)所著
《Parliamentary Practice》一书中关于对尚在审理中及有
待裁决的事宜提出质询及作答的內容节录。
(立法局CB(1)411/96-97号文件)
2.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会议的纪要经议员确认通过。
(待议事项一览表)
3. 主席告知议员,事务委员会下两次会议将分别于一九
九七年一月十日及二十四日举行。
(CB(1)512/96-97(03)号文件 ──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
日会议纪要的节录)
(当局在一九九六年十月提供的CB(1)512/96-97(04)号文件)
(CB(1)512/96-97(05)号文件 ──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
九日会议纪要的节录)
(当局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提供的CB(1)512/96-97(06)号
文件)
(当局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提供的CB(1)512/96-97(07)号
文件)
4. 路政署署长及路政署助理署长(主要工程)回应议员时
表示,承建商已就有关的调解事件提出索偿要求。其中
一项申索是要收回在坠石意外发生后进行的额外工程、
交通改道安排,以及为加快完成三圣墟及扫管笏路段而
进行工程的有关费用。与出现爭议的大榄路段工程有关
的索偿,数额约为一亿元;该段工程其后证实为不可能
进行。此外,亦有其他与「工程不可能进行」这问题无
关的申索。所有的索偿要求现正交由合约的监督人员评
核。
5. 议员不满当局不把调解结果披露。一位议员注意到,
当局再三强调,承建商有权在一九九七年三月死因研讯
展开前,拒绝披露调解结果,他顾虑到一旦政府须作出
赔偿,便可能损失大量公帑。首席助理工务司(合约及成
本控制)回应时表示,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前解决所有索偿
问题,未必实际可行。此外,在问题未获解决前,索偿
內容及合约的特别条款不宜公开,因为若有关个案交由
法院审理,双方的权利便会受到影响,而且律政署曾向
其表示不可透露该等条款。此外,赔偿的责任须受合约
管限,而赔偿的数额则由当局及承建商双方商定。由于
赔偿支付属专业判断的事宜,立法局议员作为第三者,
不应干预此类商业活动,这一点是他最为关注的。
6. 议员对于首席助理工务司(合约及成本控制)形容立法
局议员为此事件的第三者,表示强烈反对。他们指出,
立法局对这项工程计划拨出巨款,以致当局或无须向财
务委员会申请拨款,以支付赔偿。议员如不知悉调解结
果的依据,便无法判断是否涉及疏忽或错误,或调解人
的结论是否正确。他们又认为,部分官员在游说议员支
持这项工程计划时,只列举各点好处,例如有关的设计
及建造合约具成本效益,但沒有提及其他重要范畴。路
政署署长回应时表示,该建造合约是由一名监督人员负
责监察。该人员是政府內一名经验丰富的特许工程师,
不会受政府或承建商影响。为确保合约的条文得以顺利
执行,他必须保持中立,这点至为重要。任何形式的干
预均有损监督人员的中立,导致有关方面就合约权利是
否被侵犯的事宜出现爭议,结果会引起其他索偿要求。
主席强调,议员最关注的是索偿要求,以及监察公帑运
用是否恰当。
7. 陈伟业议员认为承建商索偿一亿元,是由于调解结果
获得接纳所致。这与监督人员的中正持平,根本是两回
事。他对于立法局无从全面了解此事件,感到不满。他
又质疑当局接纳调解结果的依据,以及此举是否解决问
题的最佳方法。他表示,为避免日后发生类似事件,民
主党或会在工务小组委员会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的会议上,提出订立一项规定,要求当局在需要时须披
露调解结果及有关的谈判文件,作为日后批准当局拨款
申请的先决条件。路政署署长解释,当局根据私人执业
大律师及律政署的法律意见,决定接纳调解结果。在衡
量不同处理方法的利弊后,当局才决定不就承建商声称
工程不可能进行一事要求仲裁,而最终得出的结论是,
继续追究此事,不符合整体公众利益。他补充,当局仍
在评核有关的索偿要求,迄今仍未有决定。运输司表示,
他会向工务司提出议员的意见。不过,他认为议员应顾
及整体合约制度及批准拨款的原则,而这些原则不应受
个别事件影响。他重申,待死因研讯展开后,有关此事
的资料便可能会全部公开;如有需要,当局及核数署署
长会在研讯程序结束后,就安全及风险评估、失职及疏
忽等问题采取跟进行动。虽然当局现时无法在调解结果
不能披露的立场上作出让步,不过,运输司答应会寻求
其他方法,处理议员关注的事项。
8. 何俊仁议员认为,考虑到下述各项事实,他不赞同披
露这份文件会预先左右死因聆讯的结果:死因裁判官曾
在一些个案中同意在展开聆讯前向市民公开有关文件、
有关人士可循民事程序要求披露有关文件、立法局可进
行公开聆讯或总督可委任调查委员会展开调查,以及在
观龙楼塌泥及嘉利大厦火警的事件中,议员曾公开进行
讨论,而当局在聆讯展开前亦已提供有关的文件。他认
为,基于上述各点,当局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并不合理。
他又质疑此事是否如当局所称,涉及尚在审理中的事宜。
主席指出,此事涉及合约责任,因此她要求当局加以澄
清。路政署署长回应时表示,香港政府有关调解纷爭的
规则规定,调解结果须经合约双方同意,方可披露。一
般合约条款第8条亦有就透露资料事宜订立类似的规定。
9. 议员关注此事应由哪一方承担责任,以及此事对政策
方面及对现有和未来的工程合约所造成的影响。他们特
别问及合约內有否就不能预见的情况及无法控制的意外
订定任何免责条款,以及当局可否向事务委员会提供三
圣墟及扫管笏路段工程的补充协议。首席助理工务司(合
约及成本控制)答应提供一般合约条款中有关部分的节录,
即讲述工程不可能符合合约要求及商业文件须予保密的
两项条文,供议员参考。路政署署长补充,该补充协议
所订的特别条款,现时不得向外透露。他又表示,调解
结果获接纳后,承建商便无须根据合约完成出现爭议的
大榄路段。当局现正就余下的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预
计可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前完成。
(会后补注:
|
首席助理工务司(合约及成本控制)的回覆
已随立法局CB(1)647/96-97号文件送交议
员参阅。) |
10. 一位议员从参考文件得悉,屯门公路增建行车线将
须动用大量资源。鉴于汀九桥及三号干线(郊野公园段)
即将于一九九七年年底及一九九八年年中通车,而耗资
约五亿元的工程的成果,只是令车辆流量在早上繁忙时
间增加400架次,因此,他要求当局澄清是否仍然打算
进行增建行车线的工程。运输司回应时表示,当局仍未
作出决定,但他会把议员的意见纳入考虑之列。另一位
议员对当局处理设计及建造合约的方法,表示失望。当
局在介绍设计及建造工程时曾表示,与工程有关的技术
事宜一般由承建商负责。但这似乎并不适用于今次事件。
他强调,政府不应承担采取跟进行动的责任,而且政府
须就此事及其他事件支付巨额赔偿,亦令人难以置信。
他建议日后所有合约均应公开让市民查阅。
11. 事务委员会要求当局向议员汇报事件的进展,并在
适当时候提供所有有关文件。主席表示,待死因研讯结
束后,事务委员会会再讨论此议题。
(当局提供的CB(1)512/96-97(08)号文件)
12. 运输署助理署长(渡轮及辅助客运)应主席所请,向事
务委员会讲述的士车费收据一事。印发的士车费收据的
装置有两种设计,一种是咪表內附打印机,另一种是在
现有咪表上附加打印机。一部打印机的资本成本约为
1,000元至1,500元,而咪表连打印机的资本成本则由4,000
元至6,000元不等。的士车费收据可在12秒內印妥,故应
不会阻延交通。当局曾与的士咪表供应商及的士业人士
讨论这项建议。的士经营者,包括的士司机及车主,普
遍对建议表示欢迎,并且接纳在打印机发生故障时向乘
客发出手写车费收据这项应变安排。
13. 一位议员询问这些装置能否纪录的士司机每日的收
入总额,以便的士申请调整车费时,可以此作为支持数
据。运输署助理署长(渡轮及辅助客运)表示,虽然部分
装置经改良后可达到以上目的,但这项建议偏离了发出
的士车费收据的原有目的,必须与的士经营者再行磋商。
至于这些纪录会否为稅务局局长用作评估的士司机的入
息稅,运输司表示这是另一回事,与此无关。
14. 关于这些装置的耐用程度,运输署助理署长(渡轮及
辅助客运)表示,这类装置是列印数据的简单机器,非
常耐用,而部分复康巴士装置这类机器已逾一年。至于
印发收据会否解决滥收车费及干扰咪表的问题,运输署
助理署长(渡轮及辅助客运)承认,虽然这并非最终解决
办法,但最少可收阻吓作用。此外,警方已证实收据有
助检控滥收车费的司机。她同意议员的见解,表示有需
要向市民清楚传递这讯息。
15. 至于这项建议的实施时间表,首席助理运输司(运输
服务)表示,当局会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向立法局提交有
关的修订规例,以便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实行这项措施。
所有的士必须在一九九八年年中前安装这种装置。至于
可否提前实施这项计划,他解释供应商需要时间供应足
够的装置。运输司同意议员的意见,表示当局把修订规
例正式提交立法局前,会再向事务委员会讲述有关详情。
(CB(1)512/96-97(09)号文件 教育事务委员会一九九六年
十一月十五日会议纪要的节录)
(汽车交通运输业总工会学童车组、学童私家小巴协会及
褓姆司机协会有限公司提供的CB(1)512/96-97(10)号文件)
(当局提供的CB(1)512/96-97(11)号文件)
16. 主席表示,事务委员会邀请了业內代表出席是次会
议,发表他们对此事的意见。各团体的代表应主席所请
提出下文所载的意见。
17. 卢树荣先生同意有需要统一学校小型巴士的顏色,
但建议采用车身白色并髹上黃带的设计,因为这是业內
人士现正采用的设计,转換顏色则须耗费大量资源。他
支持强制规定校巴须有跟车保姆,但不赞成跟车保姆须
向当局登记。
18. 何礼业先生赞同卢先生对顏色设计的意见。他补充,
聘请跟车保姆将会增加行业的营运成本,他并以黃大仙
一所小学为例,指出该校因提供保姆服务而将校巴月费
增加30元,之后乘搭校车的人数下降了20%。他又提醒
与会各人,如规定跟车保姆须年满21岁,会对大部分幼
稚园构成不利影响,因为现时在保姆车上陪同学童的助
理员大多未满21岁。何先生认为跟车保姆无须登记。此
外,他促请当局检讨在校巴车尾张贴「小心:学童」标
志的做法,因为此设计会阻碍司机视线。
19. 在学童安全的大前提下,议员普遍支持强制规定校巴
须有跟车保姆。他们要求业內人士详细解释他们为何反
对向当局提供跟车保姆的姓名,因为保安人员同样须向
当局登记其个人资料。团体代表回应时表示,他们未能
信服有需要采取此项安排,并认为当局确保校巴有跟车
保姆已经足够,沒有需要登记保姆的个人资料,而且部
分保姆亦可能反对将其个人资料会向当局披露。他们指
出,许多涉及校巴的意外由学童造成,与车上有沒有保
姆无关。团体代表又强调,当局亦须考虑采取其他安排,
以加强安全,例如取消禁区的限制,让学童可以在禁区
上落校巴及保姆车。至于经营成本的问题,他们表示,
增加的成本主要会由业內人士承担,因为家长大多沒有
能力负担调高后的车费。黃伟贤议员指出,民主党曾于
最近一次教育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建议当局在强制规定
校巴须有跟车保姆后,应增加交通津贴。
20. 议员察悉,当局是根据若干调查的结果而提出建议的
顏色设计。该等调查显示,为达致安全的目的,最适合
的顏色是黃色,不少海外国家例如加拿大,均以黃色作
为校巴顏色。团体代表回应时表示,现时本港约90%的
校巴及保姆车采用白底黃带的顏色设计已逾十年,而建
议的顏色设计会对业內人士及市民造成不便。虽然团体
代表明白当局建议的顏色设计暂时只会适用于新的保姆
车,但他们表示,此项安排或会令统一过程延迟六至七
年。反之,当局如采用现时白底黃带的顏色设计,他们
估计只需一年便可完成统一计划。他们认为,车身髹上
黃带,已足以令道路上的其他驾驶人士提高警惕。
21. 议员询问有否需要规定跟车保姆向当局登记。运输
署助理署长(管理及牌照)回应时表示,当局制订登记政
策时,已顾及业內人士及家长所提出的关注事项。当局
得到的法律意见亦支持设立登记程序,而跟车保姆在上
任前提供的基本资料,将有助当局跟进投诉个案。此外,
跟车保姆如因突发事故未能当值,当局亦不会禁止营办
商接载学童。当局只会对那些无合理理由而多次沒有跟
车保姆的营办商,采取跟进行动。运输署助理署长(管理
及牌照)补充,校巴的营运方式其他公共运输工具如巴士
及火车不同,后者无须向当局登记司机的资料。议员大
致上明白营办商如须在跟车保姆上任前向当局提供所需
资料,或会对运作造成困难。他们要求当局确定有否需
要为跟车保姆进行登记。李永达议员代表民主党表示,
倘当局能够证实,跟车保姆的资料如未有事先向当局提
供,一旦发生交通意外,校巴或保姆车的登记车主便须
负上刑事责任,则事先登记的规定便沒有必要。运输署
助理署长(管理及牌照)注意到议员的意见,并答应向事
务委员会提供当局就跟车保姆须事先登记一事在法律方
面的考虑因素。
22. 关于顏色设计方面,运输署助理署长(管理及牌照)表
示,当局建议采用的设计清楚易见,并会使道路使用者
提高警惕,与保姆车保持安全的距离。加拿大、美国及
澳洲等海外国家均采用黃色作为校巴顏色。他又表示,
本港在十年前引入校巴及保姆车时,交通情况与现时有
所不同,而这或许是当时校巴车身顏色有别的原因。他
强调,虽然当局已就各项加强校巴安全的建议措施咨询
业內人士,但当局亦须顾及家长及校方的意见。由于建
议的顏色设计只适用于新的保姆车,这项规定已给予营
办商若干程度的弹性。主席要求运输署翻查有否统计数
字,载述过去三年因驾驶人士未有察觉保姆车车身顏色
而引致的交通意外。运输署助理署长(管理及牌照)回应
时表示,他并未发觉有这方面的数字,但会再行查证。
关于在校巴车尾位置张贴「小心:学童」标志的建议,
运输署助理署长(管理及牌照)亦答允与业內人士跟进此
事。
(上午十时三十分开始)
23. 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十时五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