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87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BC/3/97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
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8年1月8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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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11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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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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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李啟明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馬逢國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鄧兆棠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胡經昌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鄭明訓議員
蔡素玉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 陳甘美華女士
-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
- 鄭美施女士
- 助理處長(管制標準)
- 譚偉民先生
- 律政司
-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鮑以理先生
- 律政司
- 法律草擬科
政府律師
廖穎雯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3
-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3
- 馮秀娟小姐
- 高級主任(1)5
- 許兆廣先生
I.與政府當局會商
議員繼續研究《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擬本(以
下簡稱“規例擬本”),並就以下條文進行商議。
擬議條文第44條
2. 助理處長 (管制標準)回覆議員的詢問時確認,擬議條
文第44(2)條的“處置資產”一詞,擬包括按照擬議條文
第47及48條借出計劃所持有的證券。政府當局將會查證
條文擬本的字眼能否充分反映其政策意向。
3. 根據擬議條文第44(2)條,將計劃資產出售予有關人士
時,代價不得高於現行市價。主席問及此項限制的理據
。政府當局回應時同意修訂條文擬本,使其意思表明,
將計劃資產售予有關人士時,代價不得少於現行市價,
如售價高於市價,而又對計劃成員有利,亦會獲得批准。
擬議條文第47及48條
4. 助理處長(管制標準)告知議員,擬議條文第47及 48條
分別提及回購協議及證券借出協議。該等協議屬財務工
具,使強積金計劃的保管人可向借用人借出計劃證券,
包括債券及股票。他闡述如下:
- 從回購協議及借出證券所得的收入,將會撥歸計
劃基金,使計劃成員直接得益,或會用作支付部
分保管的費用;
- 為減低風險,擬議條文第47(3)(b)條規定,回購協
議涉及的資產,在同一時間不得多於該計劃總資
產的10%。擬議條文第47(3)(c)條則規定,回購協
議涉及的證券不得多於該基金所持有屬同一次發
行的證券的50%。
- 類似的限制亦會如條文第48(3)(b)及(c)條所建議,
適用於證券借出協議。
- 證券借用人必須備有充足的保證金,提供價值為
借入的證券100%的附屬抵押品。證券借用人可以
現金或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信貸評級達
“AAA”級的政府發行的短期國庫券,例如美國
國庫券,作為附屬抵押品。該等抵押品的價值會
按每日的市值釐定。
5. 助理處長 (管制標準)回應議員時補充,海外的退休計
劃容許借出證券的安排。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在制
訂充足的防範措施後,亦應提供類似的安排。
6. 部分議員質疑是否值得為賺取少許額外收入而借出證
券,承受進行該等活動可能涉及的風險。因應副主席及
議員的要求,政府當局將會就下列事項提供進一步資料:
- 保管人在獲授權或未獲授權訂立回購協議及證券
借出協議的不同收費方法;
- 近期金融風暴對退休基金借出證券的影響;及
- 1995年在美國發生的橙郡事件。
7. 因應主席的要求,政府當局將會考慮應否刪去擬議條
文第47(3)(c)條“同一種類”一詞,因為此類證券應已歸
納在擬議條文的“同一次發行的證券”中。
8.主席指出,擬議條文第47(5)(a)及(b)條似乎並不一致,
因為保管人在回購以往售予另一方的證券時,或會受反
向回購協議的約束,但擬議條文第47(4)條並不容許反向
回購協議。政府當局將會澄清擬議條文第47(5)(a)及(b)條
現行的草擬方式會否引起不一致的情況。
9.議員對確保借用人根據借出證券的安排借用證券時提
供充足附屬抵押品的機制表示關注。助理處長(管制標
準)回應時確認,強積金管理局會就附屬抵押品的安排
向服務提供者發出指引,說明需予依循的程序。
II 其他事項
10.主席提醒議員,法案委員會下次會議將於同日下午2
時30分擧行。
11.會議於下午12時45分結束。
臨立會秘書處
1998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