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102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BC/3/97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
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8年1月1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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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8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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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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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王紹爾議員
李啟明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劉漢銓議員
缺席委員: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馬逢國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楊耀忠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鄧兆棠議員
顏錦全議員
蔡素玉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 陳甘美華女士
-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
- 鄭美施女士
- 助理處長(管制標準)
- 譚偉民先生
- 律政司
- 法律草擬科
- 政府律師
- 廖頴雯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1)3
-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法律顧問3
- 馮秀娟小姐
- 高級主任(1)5
- 許兆廣先生
I. 與政府當局會商
議員繼續研究《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擬本
(以下簡稱“規例擬本”),並就以下條文進行商議。
擬議條文第92條
2.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回覆主席就擬議條文第92(6)及
(7)條提出的詢問時解釋,該項擬議條文規定,倘核准
受託人收到註冊強積金計劃核數師的辭任通知書,必
須通知強積金管理局。她進一步解釋,鑑於計劃核數
師由核准受託人委任,因此,規定由核准受託人就核
數師的辭任通知強積金管理局,而並非由核數師作出
通知,是適當的做法。然而,根據規例擬本的其他條
文,計劃核數師須就若干指明的事項直接通知強積金
管理局,以履行其鳴起警報的職責。
3.助理處長(計劃運作)表示將會修訂擬議條文第92(6)條
,規定核准受託人須在接獲計劃核數師的辭任通知書
“7日內”通知強積金管理局。
4.一名議員問及需否規定核准受託人在一段指定的時
間後須委任另一名計劃核數師,以避免出現利益衝突
。政府當局回應時表示,核數師屬獨立專業人士,本
身有一套實務守則,例如核數人員須輪換工作,避免
出現利益衝突。在此方面,強積金辦事處處長提醒議
員,規定在一段指定的時間後就註冊計劃委任另一名
核數師,將會與現時核數業的行內慣例有別,並會造
成嚴重的影響。助理處長 (計劃運作) 補充,在需要時
,強積金管理局可委任與核准受託人並無關係的另一
名核數師,為強積金計劃的帳戶進行特別審計。
擬議條文第95條
5.部分議員懷疑,以巨細無遺的形式草擬該項擬議條
文,會否令核數師在履行其專業職責時造成工作上的
困難。助理處長 (計劃運作) 回應時澄清,擬議條文的
措詞採納自香港會計師公會(以下簡稱“會計師公會”)
發出的指引。此外,當局曾諮詢會計師公會,而該會
亦同意該等擬議規定。她補充,會計師公會希望在規
例內清楚及詳細訂明核數師的職責。
擬議條文第96條
6.助理處長(管制標準)闡述擬議條文第96(3)條時表示
,保管人必須備存清楚的記錄,以便明確區分強積金
計劃的資產與保管人管理的其他資產。在此方面,主
席關注該款擬議條文能否處理保管人所管理的資產出
現的損失已影響超過一個帳戶的情況。政府當局察悉
主席的關注,並會考慮應否修訂該款擬議條文,或透
過發出指引說明如何處理該種情況。
7.助理處長(計劃運作)表示,政府當局將會修訂擬議條
文第96(8)條,加入罰則條文,以針對核准受託人沒有
遵守強積金管理局根據擬議條文第96(6)條發出的指示
,就有關強積金計劃的財務狀況採取補救行動。
擬議條文第99條
8.議員認為,妨礙強積金計劃核數師執行審計工作是
嚴重的罪行,並建議適用於該項罪行的罰則,應與妨
礙強積金管理局調查人員的罰則一致 (即第6級罰款及
監禁期 ) 。政府當局回應時同意就《強制性公積金計
劃條例》(以下簡稱“《強積金計劃條例》”)擬議條
文第 46(2) 條的賦權條文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將違反規例的最高罰款提高至第6級。政府當局其
後會相應修訂規例擬本擬議條文第 99(3)條,以及考
慮需否加入監禁期。
擬議條文第101條
9.助理處長(計劃運作)表示,當局無意中將擬議條文
第101條納入規例擬本。由於主體條例擬議條文第43E
條已包括向強積金計劃核數師提供明知屬虛假或誤導
的資料的罰則條文,當局將會刪除擬議條文第101條。
擬議條文第102條
10.助理處長(管制標準)表示,政府當局將會修訂擬議
條文第(7)(a)款,以訂明有關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
及關於公司受託人的核數師報告所包括的內容,必須
與《公司條例》的類似規定一致。
11.因應主席的建議,政府當局同意在擬議條文第102(7)
(a)至(c)條以“the immediately preceding financial year” 取
代“the last financial year”。
擬議條文第103條
12.助理處長(計劃運作)表示將會刪除冗贅的擬議條文第
103(2)(f)條,因為規例擬本擬議條文第80(2)(c)條已規定
核准受託人須就適用於強積金計劃的投資政策有否任何
改變作出陳述。
13.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回覆主席時確認,核准受託人
倘無根據規例擬本的規定向強積金管理局提供所需資
料,已屬違反規例,可被檢控。
擬議條文第104條
14.助理處長(計劃運作)闡述擬議條文第 104 條時表示
,倘若議員同意,核准受託人就註冊計劃支付的註冊
年費,將會是計劃資產值的一個固定的百分率。當局
最終決定的指定費用,將會載列於擬議附表1第II部。
擬議條文第105條
15.政府當局表示,為糾正一處草擬的錯誤,擬議條文
第 105(1) 條的“財政期”一詞,會以“有關期間”代
替。
16.議員察悉,基於成本方面的考慮,擬議條文第105(2)
條訂明,成員人數少於1 000人的僱主營辦計劃,將獲
豁免提交關於內部監控措施的報告。議員指出,僱主
營辦計劃的計劃成員人數,可能會隨僱員人數的變動
而有所改變。因應議員的要求,政府當局將會考慮在
措詞上使擬議條文有較大的靈活性,以顧及僱員人數
可能出現的變動。
17.助理處長(計劃運作) 表示,當局將會刪除擬議條文
第105(6)(a)條,因為擬議條文第(6)(b)款已訂明,核准
受託人就內部監控措施作出的報告所涵蓋的期間,應
是“有關的計劃的財政期”。而根據規例擬本擬議條
文第72條 的定義,“財政期”一詞與“財政年度”意
思相同。
擬議條文第107條
18.助理處長(管制標準)回覆一名議員就擬議條文第107
條提出的詢問時確認,核准受託人如未符合資本充裕
程度的規定,則必須注入額外資本,以達致所需的水
平。核准受託人倘未能遵守該項規定,或會被暫免管
理其轄下的強積金計劃。
擬議條文第108條
19.助理處長(計劃運作)表示,當局將會加入罰則條文
,對未有遵守第(7)款條文的計劃受託人作出處分。
II. 其他事項
20.主席提醒議員,法案委員會下次會議將於同日上午
10時45分擧行。
21. 會議於上午10時30分結束。
臨立會秘書處
199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