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1041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BC/3/97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
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8年1月1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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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11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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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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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李啟明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劉漢銓議員
缺席委員: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胡經昌議員
馬逢國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楊耀忠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鄧兆棠議員
顏錦全議員
蔡素玉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 陳甘美華女士
-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
- 鄭美施女士
- 助理處長(管制標準)
- 譚偉民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3
-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法律顧問3
- 馮秀娟小姐
- 高級主任(1)5
- 許兆廣先生
I 與政府當局會商
議員繼續研究《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擬本
(以下簡稱“《規例擬本》”),並就下列擬議條文進
行商議。
擬議條文第109條
2.助理處長(計劃運作)闡釋擬議條文時表示,擬議條文
第109 (6)條所規定的罰款的最高等級,會由第5級增加
至第6級,使擬議罰則條文與議員就核准受託人沒有遵
行強積金計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強積金管理局”)發出
的指令所建議的罰則條文一致。
擬議條文第111條
3.助理處長(管制標準)回覆主席時解釋,擬議條文第111
條旨在限制僱主營辦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不得將多於10%
的計劃資產投資於由參與僱主或其聯營機構所發行的證
券。然而,倘僱主營辦計劃中的僱主屬政府的聯營機構
,則無須受該項限制,而投資於政府證券,例如香港金
融管理局發行的債券,亦可超逾10%的限制。
擬議條文第113條
4.主席質疑擬議條文第113(2)條的理據。該項條文規定
,須由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而並非身為計劃成員的
自僱人士)確定自僱人士的有關入息,以及確認該名人
士將會按年或按月供款。政府當局回應時表示會考慮
應否修正擬議條文,規定由自僱人士確認所需的資料
,倘自僱人士並無遵守該項規定,則由核准受託人負
起該項責任,向自僱人士查證該等資料。
擬議條文114條
5.助理處長 (計劃運作) 回覆議員的查詢時澄清,倘自
僱人士在強積金計劃的財政期內業務出現淨虧損,並
已向核准受託人匯報有關情況,該名自僱人士可中止
作出強積金供款,直至其業務再度出現盈利為止。
擬議條文第116條
6.助理處長(計劃運作)表示,擬議條文列明數學公式,
倘自僱人士並無出示其有關入息的證據,將會採用該
公式計算其有關入息。在此方面,主席關注到,倘屬
該數學公式其中一項元素的“基本免稅額”需根據政
府財政預算案的建議作出修訂,而有關強積金計劃的
財政期未必與政府的財政年度相同,在計算自僱人士
的有關入息時便可能遇到技術上的困難。因應主席的
要求,政府當局會考慮需否修改有關的擬議條文。
擬議條文第118條
7.助理處長 (計劃運作) 回覆議員的詢問時確認,倘自
僱人士在註冊計劃的某財政期內蒙受虧損,該名人士
有責任向受託人提交一份顯示虧損款額及如何計算該
款額的結算表。此外,虧損必須按照《稅務條例》的
有關條文計算。在此方面,議員關注到,所需進行的
計算或會十分複雜,並建議強積金管理局應就計算純
利/淨虧損的方法發出指引,以協助自僱人士。因應
議員的要求,政府當局會考慮修正擬議條文第118(2)
條,規定須按有關指引計算純利/虧損。
擬議條文第120條
8.助理處長(計劃運作)確認,根據《強積金計劃條例》
作出的定義,“有關入息”將包括僱主支付予僱員的
所有現金 (房屋津貼除外) ,而該項定義的涵蓋範圍較
《僱傭條例》之下的“有關入息”的定義更為廣泛。
9.助理處長(計劃運作)闡釋擬議條文第120(4)(b)條時表
示,當局將會修正該項擬議條文,使條文更加清晰。
擬議條文第122條
10.經主席建議,政府當局同意考慮在擬議條文第122(1)
(a)及(b)條的英文本採用“remitted by the employer”,取
代“paid by the employer”,以免出現歧義。
擬議條文第123條
11.主席要求當局進一步澄清何等行為會構成參與的僱
主沒有支付強制性供款的行為。他詢問,例如參與的
僱主以支票支付強制性供款,是否需要在該支票過戶
後,該名僱主才會被視為已履行第 123(1)(a)條所載的
法定責任。為回應主席的關注,政府當局會確定構成
沒有支付強制性供款的行為的法律涵義。
擬議條文第124條
12.應主席的要求,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及政府當局會根
據香港大律師公會較早時提出的意見,考慮在規例擬
本及該法案中所採用的“懲罰性利息”一詞是否恰當。
13.議員指出,倘市場利率在短期內暴升,在擬議條文
第 124(3)條指明懲罰性利息的利率未必恰當。他們建
議應賦權強積金管理局釐定懲罰性利息的水平。政府
當局回應時同意就《強積金條例》的有關條文動議委
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使議員的建議得以實施。政府
當局亦會相應修正規例擬本的擬議條文第124條。
擬議條文第126條
14.應議員的要求,政府當局會考慮以其他詞句取代擬
議條文第126(8)條英文本的“have been taken”及中文
本的“提起”,以改善該項條文的草擬方式。
擬議條文第129條
15.經主席建議,政府當局會考慮在擬議條文第 129 條
採用“ 供款紀錄 ”( payment records ) 取代“供款單”
(pay-slips),使僱主向僱員提供有關支付強積金每月供
款予受託人的資料時更加靈活。
擬議條文第130條
16.應議員的要求,政府當局會在擬議條文之下增訂一
項條文,表明倘僱員查詢僱主就該僱員已作出或需予
作出的強積金供款,而參與的僱主在並無合理理由的
情況下不作出回應,該僱主可被判由強積金管理局訂
明的罰款。
擬議條文第131條
17.主席指出,第131(a)及(b)條之下的擬議規定可能出
現濫用的情況,因為自僱人士只須就其出生日期的更
改通知核准受託人,但無須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更改屬
實。政府當局及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回應時表示會研究
該項條文需否予以修正。
II 其他事項
18.主席提醒議員,下次會議將於同日下午2時30分擧行。
19. 會議於下午12時4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