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1071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BC/3/97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
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1月13日(星期二)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王紹爾議員
李啟明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馬逢國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胡經昌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鄧兆棠議員
蔡素玉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陳甘美華女士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
鄭美施女士

助理處長(管制標準)
譚偉民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高級主任(1)5
許兆廣先生


I.與政府當局會商

議員繼續研究《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擬本
,並就下列擬議條文進行商議。

擬議條文第133及134條

2.助理處長(計劃運作)闡釋擬議條文第133條時表示,
僱主營辦計劃的任何成員,如終止作為該參與僱主的
僱員,必須根據擬議條文第 133 條,選擇將其累算權
益轉移至他所選擇的另一個註冊強積金計劃。有關的
計劃成員須在終止受僱於現任僱主之後的 3 個月內,
將他轉移累算權益的選擇通知承轉受託人或其新僱主。

3.關於擬議條文第133(3)條,主席建議,倘計劃成員
必須將他轉移權益的選擇通知承轉受託人及新僱主,
根本無需制定擬議條文第133(4)條,以規定新僱主須
將僱員的選擇以書面通知承轉受託人。助理處長 ( 計
劃運作 ) 回應時解釋,擬議條文第 133(3)及(4)條的草
擬方式旨在提供更大靈活性,但政府當局仍會進一步
研究主席的建議。

4.部分議員認為,由於僱主可在60日的寬限期內為新
僱員安排強積金保障,倘僱員須於轉換僱主之後的 3
個月內就轉移累算權益作出決定,時間並不足夠。在
此方面,政府當局認為 3 個月的期限已屬足夠,並提
醒議員,較長的通知期會使僱員忘記就轉移累算權益
作出選擇的機會增加,導致強積金計劃出現大量小額
不活動帳戶。

5.因應主席的要求,政府當局會考慮擬議條文第133條
及134條應否以“新僱主”(new employer)取代“第二僱
主”(second employer),使文意更為清晰。

擬議條文第137條

6.助理處長 (計劃運作) 答覆一名議員的查詢時澄清,
當局初期會為飲食業及建造業設立兩個行業計劃,並
會成立行業計劃委員會,監管行業計劃的實施情況,
以及根據營運經驗,就該等計劃的數目及涵蓋範圍作
出建議。

擬議條文第141條

7.助理處長 (計劃運作) 回應議員時確認,根據主體條
例,倘轉移受託人沒有將計劃成員的累算強積金權益
轉移至有關的計劃成員所指定的承轉受託人,即屬犯
法。

擬議條文第142B條

8.助理處長 (計劃運作) 闡釋擬議條文第142B條時表示
,倘計劃成員帳戶的強積金供款未清繳,轉移受託人
不得將權益轉移。擬議限制旨在避免在追回未清繳的
強積金供款前,計劃成員的強積金帳戶可能已多次轉
移,導致追查帳戶的工作或會出現困難。在此方面,
議員認為強積金管理局應靈活處理有關事宜,在若干
特殊情況下,儘管強積金供款仍未清繳,該局亦應准
許轉移有關的累算權益。為回應議員的關注,政府當
局同意在擬議條文第142B中加入一項但書,表明除非
獲強積金管理局同意或批准,倘計劃成員的帳戶未清
繳強積金供款,核准受託人不得轉移該計劃成員的累
算權益。

擬議條文第142C條

9.助理處長 (計劃運作) 解檡,倘強積金管理局已根根
據主體條例第30及32條規定須對受託人進行審計或調
查,轉移受託人不得轉移有關的累算權益。當局須訂
立該項擬議限制,以便評估計劃資產的虧損。待估值
工作完成後,即可恢復處理轉移個案,以便在轉移累
算強積金權益時將計劃資產的虧損計算在內。

10.在此方面,一名議員指出,倘正在接受調查的強積
金計劃並無涉及任何欺詐事件,當局應准許有關的受
託人繼續處理轉移個案,避免不必要地出現有關受託
人陷入困境的謠言。政府當局回應時同意在第(1)款加
入一項但書,表明除非強積金管理局已指令可進行權
益轉移,否則正在接受調查的計劃不得進行權益轉移。

擬議條文第30條

11.助理處長(計劃運作)答覆一名議員時確認,根據擬
議條文第30條,核准受託人申請為計劃註冊時,必須
向強積金管理局作出保證,倘權益轉移是在強積金供
款停止後12個月內作出,以及累算權益的款額於轉移
時不超逾港幣 5,000 元,受託人不會就成員的累算權
益轉移至另一計劃收取任何費用。該名議員關注有關
條文或會鼓勵成員經常轉換強積金計劃,而並非鼓勵
將小額不活動帳戶統合。政府當局回應時表示會檢討
擬議條文能否有效地反映原本的政策意向。

其他事項

12.因應議員的要求,強積金辦事處處長同意提供文件
,評估過往及近期金融市場風暴對香港退休計劃的影
響。有關的資料會包括服務提供者的意見及政府當局
進行的一般評估。

13.強積金辦事處處長答覆議員時確認,當局會提供文
件,載列政府當局就保本產品提出的修訂建議,供議
員考慮。

II.其他事項

14.強積金辦事處處長表示,經考慮議員的意見,政府
當局已決定將恢復二讀辯論該法案的日期由1998年2月
11日順延至1998年2月25日。然而,經順延後,有關的
附屬法例或須以快速程序處理。待該法案獲通過後,
上述附屬法例便會提交臨時立法會。

15.主席提醒議員,下次會議將於 1998 年 1月14日上午
8時30分擧行。

16. 會議於下午4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