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825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
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BC/3/97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
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7年12月16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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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11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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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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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李啟明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馬逢國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鄧兆棠議員
蔡素玉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 陳甘美華女士
-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
- 鄭美施女士
- 助理處長(管制標準)
- 譚偉民先生
- 稅務局助理局長(第二科)(二)
- 陸乃文先生
- 稅務局稅務秘書
- 趙巧蓮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3
-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法律顧問2
- 何瑩珠小姐
- 助理法律顧問3
- 馮秀娟小姐
- 高級主任(1)5
- 許兆廣先生
I.與政府當局會商
議員繼續研究《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
附表6至12所載對各有關條例作出的擬議修訂。
對《銀行業條例》作出的擬議修訂
2.助理處長(管制標準)告知議員,對《銀行業條例》第
120條提出的擬議修訂,旨在授權香港金融管理局向日
後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強積金管理
局”)披露資料,以監察與《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以下簡稱“《強積金條例》”)有關的活動。
對《防止賄賂條例》作出的擬議修訂
3.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表示,擬議修訂將日後的強積金
管理局納入須受《防止賄賂條例》規管的公共機構。
對《誹謗條例》作出的擬議修訂
4. 議員察悉,對《誹謗條例》附表作出擬議修訂,旨在
達致下述效果:倘日後的強積金管理局根據《強積金條
例》第30及32條的規定,就核數師或調查人員擬備的報
告發表公正及準確的撮要,該管理局可獲豁免承擔《誹
謗條例》所規定的法律責任。
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作出的擬議修訂
5.助理處長(管理標準)解釋,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
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條例》第 59(2)(e)條作出
的擬議修訂,會容許證監會向日後的強積金管理局披
露若干資料。
對《罪犯自新條例》作出的擬議修訂
6. 關於《罪犯自新條例》擬議條文第4(1)(ea)條,主席要
求高級助理法律顧問查證證監會或其他法定機構有否類
似當局建議賦予日後的強積金管理局的權力。根據該項
擬議條文,強積金管理局可在決定某人是否適合成為核
准受託人或核准公司受託人的控權人時,可查閱該人過
往的犯罪紀錄。
對《破產欠薪保障條例》作出的擬議修訂
7.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告知議員,對該條例第24條作出
的擬議修訂只屬相應修訂,與該項條文有關的政策不會
有所更改。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回覆主席時確認,勞資
顧問委員會已察悉該項擬議修訂。
對《遺產稅條例》作出的擬議修訂
8. 稅務局助理局長澄清,對《遺產稅條例》第10條作出
的擬議修訂規定,倘根據《強積金條例》註冊的公積金
計劃的成員去世,其財產所包含任何須按照該條例第15
(4)條支付的累算權益,均獲豁免繳付遺產稅。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以下簡稱“《一
般規例》”)擬本
9. 主席建議,由於法案委員會已閱畢該法案所載對各有
關條例作出的主要擬議修訂,並正等候政府當局就商議
過程中發現的主要政策及法律問題作出回應,小組委員
會可著手研究《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擬本。
議員表示同意。
擬議條文第2條
10.議員就下列擬議定義進行商議。
“帳目(account)”
11. 關於“帳目”的擬議定義,主席要求政府當局向其
法律顧問查證應否在“account”一詞加上“s”。
“精算師”
12. 助理處長(管制標準)回覆主席時表示,“精算師”的
擬議定義給予強積金管理局一定的靈活性,倘某專業精
算師組織的資格水準相當於現時獲承認的專業精算師組
織者,該局可承認該專業組織。在此方面,助理處長 (
管制標準 ) 補充,在香港修讀精算學的大學生,倘獲得
認可的專業組織會員資格,可成為精算師。
“欠款”
13.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表示,受託人會獲賦酌情權,倘
供款到期仍未獲支付,可要求僱主或自僱人士於30日內
繳付拖欠的供款。倘拖欠的供款在30日內獲支付,有關
的僱員及自僱人士不會被處分。在回應議員提出的關注
時,政府當局表示將會向其法律顧問澄清會導致強制性
供款出現欠款或其他問題的情況。擧例而言,倘有關人
士以支票支付供款,其法定責任是否在支票過戶後才算
完成。
“持續財政支援”
14.助理處長(管制標準)回覆主席時解釋,《一般規例》
擬本擬議條文第10條所載有關“持續財政支援”的定義
,將會是持續的規定,而具規模財務機構必須就履行其
提供持續財政支援的承諾向日後的強積金管理局作出保
證。助理處長(管制標準)亦確認,《保險公司條例》亦
訂有類似的條文。
“計劃資產”
15.為回應主席的查詢,政府當局會查證擬議定義是否已
涵蓋應付予強積金計劃的款項,例如是否足以涵蓋強積
金計劃應收而未收的專業彌償保險所支付的補償。
“財務期貨合約”及“財務期權合約”
16. 助理處長(管制標準)回覆議員時澄清,“財務期貨合
約”及“財務期權合約”不會包括外匯期貨合約,目的
是容許基金經理將關乎可能出現的匯率波動的風險對沖
。然而,股票指數期貨合約將會納入“財務期貨合約”
的擬議定義範圍。助理處長(管制標準)補充,日後的強
積金會繼續監察提供新投資產品的情況,以及在有需要
時修改有關的定義。
其他
17.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回覆一名議員時表示,根據 《強
積金條例》擬議條文第7條,僱主、僱員及自僱人士將獲
給予一段寬限期,可在該條例開始實施後的一段限期內
參加強積金計劃,但該限期現時尚待確定。
II 其他事項
18.主席提醒議員,下次會議將於同日下午2時30分擧行。
19.會議於下午12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