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114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BC/3/97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
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1月20日(星期二)
時 間:上午10時45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李啟明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胡經昌議員
馬逢國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鄧兆棠議員
蔡素玉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陳甘美華女士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
鄭美施女士

助理處長(管制標準)
譚偉民先生

律政司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鮑以理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高級主任(1)5
許兆廣先生


I. 與政府當局會商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規則》擬本

(臨立會CB(1)810號文件)

議員研究《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規則》擬本,並就下列
擬議條文進行商議。

擬議條文第2條

2.助理處長 (計劃運作) 闡釋該項擬議條文時表示,根
據該項擬議條文,持入境事務處處長所簽發為期不足
12個月的工作簽證進入香港的人士,會獲豁免納入強
積金制度的涵蓋範圍。

3.部分議員建議,所有獲入境事務處處長簽發工作簽
證進入香港的人士,不論其在香港受僱期的長短,均
不應納入《強積金計劃條例》的涵蓋範圍。助理處長
( 計劃運作 )回應時解釋,政府當局曾考慮有關此事的
不同意見。為取得平衡,政府當局建議訂定12個月的
資格期限,符合資格的僱員得納入強積金制度的涵蓋
範圍。上述建議獲工會的支持。該等工會擔心,倘若
外地勞工獲豁免納入強積金制度的涵蓋範圍,勞工成
本便會相對較低,從而誘使僱主從海外輸入更多勞工。

4.副主席指出,1997年7月1日前,在香港工作的英國
國民無須經入境事務處處長簽發任何工作簽證。他問
及1997年7月1日前已進入香港的英國國民現時的僱傭
身分,以及該等人士會否納入強積金制度的涵蓋範圍
。助理處長 (計劃運作) 回應時確認,提供予英國國民
的特別安排,由1997年7月1日起已告失效。強積金管
理局會與入境事務處保持密切聯絡,以確保豁免安排
與入境法例並無牴觸。

擬議條文第6條

5.助理處長 (計劃運作) 答覆主席時解釋,擬議條文規
定計劃的核准受託人須向參與僱員發出成員證明書的
目的,是為了確認他們已參加強積金計劃。

擬議條文第7條

6.助理處長 (計劃運作) 回應議員時確認,根據擬議條
文,僱主可靈活採用電子方式或其他方式備存所需的
強積金紀錄。此外,為方便僱主履行他們在主體條例
及附屬法例之下的各項責任,強積金管理局會設立查
詢熱線及發出資料單張,以協助僱主。

根據主體條例重組強積金管理局

7.議員同意,在等待政府當局提交重組強積金管理局
的建議時,法案委員會應先商議此事項,並將意見提
交政府當局作進一步考慮。

強積金管理局管理委員會的組成

8.議員曾研究機場管理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
會、僱員再培訓局、地產代理監察局、法律援助服務
局及香港考試局的組織。該等機構的組織分別載於有
關的例條。在此方面,陳鑑林議員提交一份有關各個
法定機構的組織的對照表,供議員參閱。

9.主席建議,強積金管理局的管理委員會應包括:

  1. 2名代表僱主的成員;

  2. 2名代表僱員的成員;

  3. 2名代表退休計劃行業的成員;

  4. 2名公職人員;

  5. 強積金管理局行政總監;及

  6. 2名代表有關專業(例如核數師、精算師等)及/
    或學術界的其他人士。

此外,上文(c)項及(f)項的4個位置可綜合為一個類別
,由政府當局酌情分配予退休計劃行業、有關專業及
其他人士。主席認為,由於退休計劃行業會在日後的
私營強積金制度擔當重要的角式,當局應委任代表該
行業的人士進入管理委員會。

10.陳婉嫻議員建議,管理委員會應包括:

  1. 3名代表僱主的成員;

  2. 3名代表僱員的成員;

  3. 2名代表核數師及精算師等有關專業的成員;

  4. 2名公職人員;

  5. 2名其他人士(可包括學者);及

  6. 強積金管理局行政總監。

陳婉嫻議員認為,為避免出現利益衝突,當局不應委
任退休計劃行業的代表出任管理委員會成員。然而,
當局可將他們列入諮詢委員會成員。

11.王紹爾議員對設立強積金管理局管理委員會的概念
有所保留,但他認為倘成立管理委員會,該委員會不
應包括退休計劃行業的代表,以免出現利益衝突。

12.副主席表示,香港民主民生協進會正在考慮對此事
的立場。

13.主席要求政府當局考慮議員的建議,並盡快就重組
強積金管理局向法案委員會提交修訂建議。

II.其他事項

14.主席提醒議員,下次會議將於同日下午2時30分擧行。

15. 會議於下午12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