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1171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BC/3/97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
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1月20日(星期二)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李啟明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劉漢銓議員
顏錦全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委員: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馬逢國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楊耀忠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鄧兆棠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陳甘美華女士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
鄭美施女士

助理處長(管制標準)
譚偉民先生

律政司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鮑以理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高級主任(1)5
許兆廣先生


I.與政府當局會商

擬議重組《強積金計劃條例》下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管理局(以下簡稱“強積金管理局”)


議員繼續討論有關強積金管理局、強積金計劃諮詢委
員會,以及行業計劃委員會的擬議成員組合。

強積金管理局的擬議成員組合

2.主席重申他在上次法案委員會會議席上提出的建議
:強積金管理局的管理委員會應由與強積金有利害關
係的 5 個組別的代表組成。該等組別包括僱主、僱員
、退休計劃行業、政府,以及可代表學術界及 / 或有
關專業人士(例如核數師及精算師)的其他人士,每個
組別各有2名代表。強積金管理局的行政總監亦應為
管理委員會的成員。

3.陳婉嫻議員亦重申其建議:強積金管理局的管理委
員會應包括僱主及僱員各3名代表,有關專業人士(例
如核數師/精算師)、政府官員及其他人士各2名代表。
她認為不應委任退休計劃行業的代表為管理局成員,
以避免出現利益衝突。

4.在此方面,蔡素玉議員表示,她初步傾向支持將業
界代表納入管理委員會。

5.王紹爾議員表示,由於強積金管理局的管理委員會
將會執行若干行政職能,並會作出影響受託人及其他
服務提供者利益的決定,因此他不能接受將退休計劃
行業的代表納入管理委員會的建議。鑑於強積金制度
屬強制性質,他支持政府當局在該法案下提出的現行
建議,即重組強積金管理局為單人法團,由行政總監
負責強積金制度的管理工作,並由強積金計劃諮詢委
員會及行業計劃委員會給予支持。

6.主席進一步要求政府當局考慮委任強積金管理局的
高級行政人員進入管理委員會是否可取的做法,以及
考慮委任管理委員會正副主席的機制。

7.議員促請政府當局在擬備有關重組強積金管理局的
修訂方案時考慮議員的意見。

強積金計劃諮詢委員會

8.因應議員的建議,強積金辦事處處長同意考慮修正
《強積金計劃條例》擬議條文第6N條,訂明強積金計
劃諮詢委員會成員須包括僱主、僱員、有關專業人士
以及退休計劃行業的代表。

行業計劃委員會

9.因應議員的關注,政府當局將會考慮對《強積金計
劃條例》擬議條文第 6Q 條有關行業計劃委員會成員
的部分提出下列修正案:

  1. 規定行業計劃委員會成員必須包括僱主及僱員
    的代表;及

  2. 取消行業計劃委員會成員人數的上限,倘行業
    計劃日後涵蓋新的行業,當局可委任來自該等
    行業的新增代表為行業計劃委員會成員。

10.部分議員對行業計劃委員會擔當的角色表示關注。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回應時解釋,《強積金計劃條例》
擬議條文第6S條清楚訂明行業計劃委員會的職能,其
中包括監察行業計劃的運作,以及就設立該等計劃的
數目及其涵蓋範圍,向強積金管理局提供意見。政府
當局認為,行業計劃委員會在日後實施行業計劃方面
將會擔當重要的角色。

政府當局將會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臨立會CB(1)829(03)號文件)

11.政府當局根據資料文件向議員簡介擬議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正案。該等修正案旨在解決議員在過往的法案
委員會會議席上提出的關注事項,以及在需要時使條
文的文意更為清。議員就當局對《強積金計劃條例
》下列擬議條文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進行商
議。

擬議條文第18條

12.助理處長(計劃運作)表示,律政司曾表示,議員在
較早前的會議席上建議授權強積金管理局訂定及應用
懲罰性利息 (其後修正為“供款附加費”) 的利率與現
行法律政策並不一致,因為規管機關不能同時獲授權
收取懲罰性罰款以及獲賦酌情權訂定其金額。因應律
政司的意見,當局對第18條提出的擬議委員會審議階
段修正案將會規定懲罰性利息的上限為年利率15%或
儲蓄存款利率加5%。

13.議員認為,由於懲罰性利息的擬議最高利率太低,
因此不能起阻嚇作用。因應議員的要求,政府當局同
意將最高利率修正為年利率20%。

擬議條文第23條

14.議員察悉,政府當局並無就賦權強積金管理局設立
補遺強積金計劃提出任何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因
應議員的要求,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將會為法案委員會
擬備所需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就設立補遺強積
金計劃的方案訂立條文。

《強積金計劃條例》擬議附表8

15.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回覆主席時表示,該附表訂
明在何種情況下某人會被視作核准受託人的有聯繫者
。當局在擬議附表8擬議條文第14至17條訂明4種除外
類別,旨在消除該等情況可能出現的任何含糊之處。
因應主席的要求,政府當局將會再研究需否保留擬議
附表的4種除外類別。

《強積金計劃(一般)規例》擬本擬議條文第31條下有
關保本產品的修訂方案

(臨立會CB(1)829(04)及CB(1)829(05)號文件)

16.助理處長(管制標準)表示,經諮詢退休計劃行業後
,當局已擬備 3 個有關保本產品的修訂方案。該等方
案載列於資料文件。

17.陳婉嫻議員表示,該3個修訂方案中,只有方案3可
以接受。該方案准許將行政費用轉帶至同一個財政年
度內的未來月份。根據該方案,在日後的投資獲得足
夠高的回報時,服務提供者可保留部分盈餘,以抵銷
過往在行政費用方面的損失。她表示,由於方案 2 旨
在放寬保本產品基金的投資限制,而該種做法會導致
投資風險增加,因此該方案不可接受。她亦認為方案
1 不可接受,因為即使投資回報未令人滿意,服務提
供者將仍可收取行政費用。

18.王紹爾議員建議,由於退休計劃行業對根據擬議條
件提供保本產品表示有所保留,政府當局應考慮負起
經營保本產品基金的責任。助理處長( 管制標準 )及強
積金辦事處處長回應時確認,政府當局的立場是反對
由政府經營保本產品基金,因為此種做法有違最重要
的原則,即推行私營強積金制度。他們進一步指出,
保本產品屬於在每個強積金計劃下必需提供的選擇,
不能獨立提供。

19.主席表示,核准受託人對保本產品基金的投資並無
直接控制權,然而,倘基金的投資回報未令人滿意,
核准受託人卻會遭受不可收取行政費用的懲罰。他質
疑此項規定的理據。

20.主席提及壽險總會於1998年1月15日發出的函件。
他要求政府當局考慮該會的建議,將核准受託人須就
保本產品基金向強積金管理局繳付的費用減低50%。
助理處長 (管制標準)回覆時表示,該等費用會按收回
成本的原則收取,不能免收。倘按照建議將保本產品
基金的收費減低50%,差額將須由非保本產品基金的
收費彌補。他補充,此種互相補貼的情況對在同一計
劃下的非保本產品基金並不公平。

21.助理處長(管制標準)回覆主席時確認,核准受託人
所需繳付的強積金管理局費用,將會以計劃資產的固
定百分率計算。他補充,倘以其他方式計算,例如不
論計劃資產多寡劃一收費,會對小型計劃不利。此外
,按固定百分率收費的方法,與美國的保險業規管機
構根據保險公司所收到的保費收取牌照費用的現行慣
例一致。

22.議員促請政府當局就議員的意見再次諮詢業內人士
,並盡快向委員會匯報。

II.其他事項

23.主席提醒議員,下次會議將於 1998年1月22 日上午
8時30分擧行。

24. 會議於下午4時5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