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682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BC/3/97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7年12月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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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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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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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李啟明議員
馬逢國議員
陳婉嫻議員
楊耀忠議員
鄭明訓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陳鑑林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鄧兆棠議員
蔡素玉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 陳甘美華女士
-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
- 鄭美施女士
- 助理處長(管制標準)
- 譚偉民先生
- 律政司
-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霍思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3
-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法律顧問2
- 何瑩珠小姐
- 高級主任(1)5
- 許兆廣先生
I.選擧正副主席
議員同意應由李啟明議員主持正副主席的選擧。李啟明
議員請議員提名主席人選。楊耀忠議員提名夏佳理議員
,並獲鄭明訓議員附議。夏佳理議員接受提名。
2.鑑於並無其他提名,席上宣布夏佳理議員當選法案委
員會主席。
3. 李啟明議員請議員提名副主席人選。夏佳理議員提名
缺決席是次會議的羅祥國議員,並獲李啟明議員附議。
夏佳理議員證實羅議員會接受提名。
4.鑑於並無其他提名,席上宣布羅祥國議員當選為法案
委員會副主席。
II 與政府當局會商
(臨立會CB(1)536號文件)
5. 在研究旨在修訂12條條例的綜合法案時,議員同意先
參照該法案的標明修訂文本,研究《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條例》( 以下簡稱"《強積金條例》") 的現有條文與擬議
修訂案的主要不同之處。在商議過程中發現的主要政策
及法律問題,將會記錄在案,並於適當時候予以跟進。
《強積金條例》的擬議修訂案
第2條
6.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就以下擬議修訂案作出的澄清:-
- 刪除 "公司受託人"的定義,因為業經修訂後的 "核
准受託人"的定義已指明核准受託人必須為自然人
或公司,而公司亦即公司受託人;
- 刪除"核數師"的定義,因為有關核數師的定義及資
格要求,將會在擬議《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
例》第VII部分更加詳細所列明有關核數師的定義
及資格要求的條文將會更為詳盡;
- "註冊計劃"及"集成信託計劃"的定義亦已作出適當
的修訂,以配合行業計劃的成立;
- 為避免"指引"、"規例"及"規則"等詞句每次在條例
中出現時均須重覆其定義,該等詞句的定義已納
入第2條內;及
- 經修訂的"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的修訂定義是以《
僱傭條例》為藍本。
7.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回應主席時確認,對現有工作完
全喪失現有工作的行為能力的計劃成員,有資格提取其
累算強積金權益,但他亦可選擇將累算權益繼續存放在
於其強積金帳戶內。議員察悉,一名人士擁有尚未提取
的累算權益,並不會影響其對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
資格方面並無影響。
8. 關於議員對刪除去"法定法團"定義的擬議條文表示的
關注。,助理處長(管制標準)回應時解釋,由於法定法
團並無資格未符合成為核准受託人的資格,因此而無需
就其定義作出規定。因應議員的要求,政府當局答應提
供一份標明修訂文本,特別標明該詞在《強積金條例》
內出現之處,以及如何被取代該詞。
9.為免新加入的"chief executive(行政總裁)"定義與香港特
別行政區 "Chief Executive(行政長官)"一詞出現混淆,政
府當局會考慮主席的建議,即在提述一間公司的高層管
理人員時,採用例如"chief executive officer(行政總裁)"等
其他詞語。
10.關於由強積金計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強積金管理局")根
據擬議條文第6D條發出的"指引"的法律效力,助理處長
(計劃運作)及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澄清,根據擬議條
文第 6D(5)條,有關的指引並無未具有法律約束力,但
在決定有關行為有是否違反《強積金條例》的相關條文
時,該等指引可在法律程序中可獲接信納為證據。因應
議員的要求,政府當局會提供進一步資料,說明就其他
法例的類似所載的有關條文提供進一步的資料,供議員
參考閱。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11.因應議員的要求,高級助理法律顧問會提供進一步的
意見,說明就"集成信託計劃 "現行定義有與及擬議定義
的主要差異,提供進一步的意見。
第4條
12. 議員察悉,對有關第4條作出的的擬議修訂,主要屬
技術性修訂,以反映公職人員職銜方面上的更改,而最
明顯的例子就是以"行政長官"一詞取代"總督"一詞。
第5條
13. 議員察悉,對有關第5條作出的擬議修訂,以及新增
訂加入的第5A條,旨在對批出豁免予根據《職業退休計
劃條例》註冊的僱員及僱主批出豁免的機制訂定更詳盡
的規定。
擬議第6條
14. 當局向議員簡介擬得悉對有關第6條作出的的主要修
訂的簡介。該等,指修訂旨在將目前由行政長官委任一
名公職人員出任的強積金計劃監督,重新組織為一個在
獨立於政府架構以外的獨立法團,即強積金管理局;並
就其問責性作出旨在規定其應付的責任。
擬議條文第6(1)條
15.有關將強積金計劃監督重新組織的擬議條文,議員關
注到,強積金管理局行政總監獲賦予的廣泛權力,以及
並無未有設立管理委員會加以,以實施制衡措施及提高
其透明度。在就此方面而言,主席引述證券及期貨事務
監察委員會為例,指出證監該委員會設有一個具發揮行
政職功能的董事局,以及就政策事宜提供意見的顧問委
員會。他促請政府當局參考在顧及其他法定法團的組織
結構成情況下,重新考慮組織強積金管理局的擬建議組
織。在回應主席時,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回應主席時
表示,強積金計劃監督應如何重新組織,基本上是一項
政策上的決定,而從法律草擬方面而言,令有關政策意
向生效應無任何問題。
16.因應議員的要求,政府當局及高級助理法律顧問會索
取更多其他法例中有關組織法定法團組織的進一步資料
,以及提供資料,說明規定成立一個由代表有關業界的
成員組成,並自行制定程序規則的管理委員會,是否屬
普遍的做法。
擬議條文第6A條
17.強積金辦事處處長在回答議員時確定,政府當局的用
意是由日後的強積金管理局同時監管《職業退休計劃條
例》轄下的計劃。至於應否將該項職能加入擬議條文第
6A條,強積金辦事處處長表示,在現階段進行該項修訂
會有遇到困難,因為當局須同時修訂《職業退休計劃條
例》。她認為在設立強積金管理局後才方提出所需修訂
會更為恰當。
擬議條文第6F條
18.主席詢問間此項擬議規定。根據擬議規定何故只規定
,強積金管理局須擬備"下一財政年度"的業務計劃,但
無而並無規定須制訂年期較長的計劃。政府當局回應時
表示,上述年期只是最低法定規定,該項規定與海外慣
例相符。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顧問補充,強積金管理
局可按其意願,擬備涵蓋超過1個財政年度的進一步計劃。
擬議條文第6L條
19.有關於提交財政報表的時間問題,政府當局答應考慮
議員的意見,即訂明一個期限,規定在每一個財政年度
終結後,強積金管理局須在該限期內向其核數師提交財
務報表。
擬議條文第6P條
20.議員要求政府當局考慮就擬議的強積金計劃諮詢委員
會的會議法定人數作出規定。倘當局為強積金管理局成
立管理委員會,亦應就此訂明會議的法定人數。
III 其他事項
21. 主席建議,委員會應定下目標,以期在1998年2月中
,即臨時立法會開始研究1998至99年度財政預案之以前
,完成審議該法案及有關的附屬法例。強積金辦事處處
長答覆主席時表示確定,在完成該法案的研究工作後,
法案委員會可著手詳細研究供議員審閱的附屬法例的草
擬本已經行政會議通過。
22.議員同意法案委員會將於下列日期擧行會議:
1997年12月3日(上午10時45分至下午12時45分)
1997年12月4日(下午2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
1997年12月8日(下午2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
1997年12月11日(下午2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
1997年12月15日(上午10時45分至下午12時45分)
1997年12月16日(上午8時30分至上午10時30分)
1997年12月16日(上午10時45分至下午12時45分)
1997年12月16日(下午2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
1997年12月16日(下午4時30分至下午6時30分)
23. 會議在下午4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2月17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