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68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BC/3/97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2月3日(星期三)
時 間:上午10時45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啟明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鄧兆棠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委員:

何世柱議員
胡經昌議員
馬逢國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陳鑑林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漢銓議員
顏錦全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陳甘美華女士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
鄭美施女士

高級經理(銜接安排)
于海平女士

律政司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霍思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高級主任(1)5
許兆廣先生
I. 與政府當局會商

議員繼續研究《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以下簡稱"
《強積金條例》")的擬議修訂案。

第8條

2.議員察悉,擬議條文第7A及7C條已包括僱主、僱員
及自僱人士參與註冊強積金計劃及作出供款的責任的
條文,因此所以現行的第8條可予廢除。

擬議條文第11條

3.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就擬議修訂案作出的以下澄清:

  1. 重新草擬第(1)至(4)款,使文意更加為清晰淅;

  2. 新增訂條文的第(5)及(6)款准許作出金額超逾強
    制性供款的自願性供款,並規定自僱人士及每
    月入息較4,000元的最低入息水平為低的自僱人
    士及僱員可選擇是否作出供款;及

  3. 擬議條文第(7)至(9)款指明《強積金條例》有關
    累算權益的歸屬、轉移及提取方面的若干條文
    不適用於自願性供款。
擬議條文第12A條

4.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告知議員,擬議條文第12A條用以
取代現行第15(3)條的部分規定。該部分訂明有關《僱傭
條例》目前就現行規定以遺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抵消累算
權益中僱主的供款部份的安排的部分條文。助理處長(計
劃運作)在回應一名議員時確認,當局已知會勞資顧問委
員會第12A條之下的擬議條文,同時基於政策方面的理
由,應由該委員會檢討以遺散費/長期服務金抵消退休
權益的安排。

擬議條文第14條

5.議員察悉,擬議修正案旨在達致以下目標:

  1. 規定僱員享有法定權力,可在轉職時選擇是否轉
    移其累算權益;及

  2. 指明僱主及受託人在達成僱員轉職時行使轉移權
    益選擇權方面時須付上的法律責任。
擬議條文第17B及17C條

6.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闡述為何有需要在法例中訂明強
積金管理局及法院處理從補償基金撥款支付索償個案的
程序。她時解釋,擬議修正案旨在劃定說明強積金管理
局及法院各自的職責,以縮短處理該等索償個案所需的
時間。有關的附屬法例會詳細列出強積金管理局調查報
告內需予包括的資料。

7.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在回覆主席時表示,強積金管理
局進行的調查,的主要基本目的是找出事實情調查的工
作真相,藉以找出查證累算權益是否有所損失,以及導
致出現該等損失的情況的原因。強積金管理局不會就涉
及的服務提供者是否作出失當或違法行為發表意見。她
補充,前立法局議員在1995年研究有關的條例草案時,
認為裁定是否涉及失當或違法行為的權力應歸於法院。

8. 議員關注到,在從從補償基金撥出款項前,由進行調
查至取得法庭命令所需的時間很過長的問題。為消除議
員的疑慮,助理處長(計劃運作)表示,正在接受調查或
正進行法律程序的強積金計劃,一俟評估計劃資產損失
的工作完成後,有關計劃便可將權益轉移或及發放。評
估工作或只可能只需約幾兩個星期便可完成,然後受託
人須根據評估結果處理調動及提取權益的個案。此外,
為進一步保障計劃成員,擬議條文第17C條訂指明由補
償基金判給發出的裁定補償必須加入利息。

擬議條文第18條

9. 議員察悉,擬議條文第18條會授權強積金管理局向拖
欠供款的人徵收最高可達尚未繳付款額15%的懲罰性利
息。

擬議條文第20條

10.一名議員察悉,擬議條文第20(6)條規定擬申請成為
核准受託人的申請人需向強積金管理局作出承諾,表
示不會拒絕由合資格的人就加入成為計劃成員所提出
的加入成為計劃成員的申請。,該一名議員要求高級
助理法律顧問研究有關條文、,以及擬議條文第21(8)
條及21A(8)條的保障是否足夠。該兩項擬議條文亦涉
及"不可拒收"的規定。

11. 關於擬議條文第27(7)(iv)條,一名議員對關注海外
公司在香港成立分公司作為以公司受託人身份運作的
問題表示關注。高級經理(銜接安排)回應時表示,提
出申請的公司需符合資本方面的規定,並需在香港設
有置辦事處公室及駐港行政總裁,以顯示該公司確實
在香港運作有足夠的資源,以及需配備在香港履行受
託人的職能所需的設施。附屬法例將列明其他詳細的
規定。高級經理 (銜接安排)估計大部分申請成為核准
受託人的海外公司會在香港成立附屬公司,該等附屬
公司須受本地法律的規管。應主席的要求,高級助理
法律顧問將會研究附屬法例的有關條文,並於適當時
候向議員提出特別需予注意的事項。

擬議條文第21條

12.關於行業計劃方面,陳婉嫻議員表示,極為關注將
有關行業計劃運作方面上的執行權歸於強積金管理局
,會因而導致行業計劃委員會的角色淪為只能擔當諮
詢角色機構的情況。她對此甚表關注,並促請政府當
局檢討有關條文,使行業計劃該委員會在監察行業計
劃能否有效推行及作出改善方面能擔當發揮顯著顯著
的角色作用。政府當局在回應時作出以下澄清:

  1. 鑑於行業計劃性質特殊,強積金管理局須在該等
    計劃的設立及運作方面,例如在投標規定中訂明
    計劃的條件、挑選受託人及進行註冊,以及指定
    應設立行業計劃的各行業等,擔當發揮更積極的
    角色作用;及

  2. 在決定需予將成立的行業計劃的涵蓋承保範圍及
    數目時,強積金管理局須諮詢日後的行業計劃委
    員會。該委員會的成員將包括強積金管理局的高
    層級管理人員及有關的受託人的代表。行業計劃
    委員會將獲授予多項法定職能,該等職能的其主
    要目的是監察及確保行業計劃得以有效推行。
主席建議在研究擬議重組強積金管理局時進一步討論行
業計劃委員會的作用。議員表示同意。

擬議條文第22B條

13. 為回應一名議員就查詢當局如何釐定核准受託人的
註冊年費提出的查詢,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回應時確認
,將予徵收的註冊年費將會是按計劃資產的某個百份比
計算徵收。

14.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將會動議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
正案,刪除"但...撥給...任何款額,則無須理會"。該項條
文無意心地被納入擬議條文第22B(3)條。

刪除第23條的建議

15.陳婉嫻議員強烈反對刪除第23條有關補遺公積金計劃
的建議,理由如下:

  1. 補遺公積金於1995年獲納入主體條例,是為了回
    應勞工界對低收入人士難以加入市場上一般的強
    積金計劃所表示的重大關注極度憂慮;

  2. 訂立"不可拒收"規定的同時,補遺公積金計劃亦
    應予保留,以便為真正無法參與一般計劃的低收
    入人士提供最終的保障;及

  3. 與保障低收入人士有關的事項,已於前強制性公
    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進行作出詳盡的討論,政府
    當局不應如此輕易刪除該項保障措施。
陳議員表示,倘當時並無制定補遺公積金計劃的條文,
勞工界可能反對通過1995年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草案》。

16.政府當局在回應時解釋,當局是基於下列考慮而建議
刪除第23條:
  1. 政府當局從一開始便最初相信大部分合資格的人
    均能參加市場上提供的強積金計劃。然而,為照
    顧小部分真正無法參與一般計劃的人的需要,當
    局同意設立補遺公積金計劃;

  2. 大家應緊記,根據現行條文,補遺公積金計劃只
    是一項最終才採用的方法。任何人均不可自由參
    加補遺公積金計劃,只有在除非強積金管理局曾
    未能安排他參加一般計劃但已告失敗的情況下,
    他才可以參加補遺公積金計劃;

  3. 與議員進行討論及經諮詢退休計劃行業後,當局
    現建議向所有集成信託計劃及行業計劃的受託人
    施行"不可拒收"規定。當局預料該項法定規定實
    行後,不會出現合資格的人被拒的情況,因此所
    以無需保留補遺公積金計劃。

  4. 日後的強積金管理局將會密切監察"不可拒收"規
    定的條文的實施情況。強積金管理局將會研究所
    有強積金計劃的規則,以確保低收入人士不會受
    到歧視。至於違反"不可拒收"規定的受託人則須
    承擔被處分的風險;及

  5. 倘第23條及該條例中的"不可拒收"規定並存,即
    的情況表示強積金管理局須投入資源提供一項實
    際上並無必要的安排服務。此外,核准受託人是
    否有興趣競投成為補遺公積金計劃經營者亦成屬
    疑問。
17.陳婉嫻議員並不信服認為政府當局的解釋欠說服力
,並表示倘政府當局最終決定廢除補遺公積金計劃,
她有意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規定設立該項計
劃。在此方面,主席促請政府當局顧及議員及社會各
界人士的意見,重新考慮與補遺公積金計劃及"不可拒
收"規定有關的事項。

II 其他事項

18.主席告知議員,王紹爾議員在表明是否有意參加法案
委員會的限期過後申請加入,理由是他在秘書處邀請議
員加入法案委員會時身體不適。主席表示,他根據有關
的《內務守則》的規定,主席表示接納王議員以身體不
適為理由,在限期過後才提出加入法案委員會的申請。

19.經主席建議,議員同意在一份中文報章及一份英文報
章刊登廣告,邀請公眾人士就該法案及附屬法例草案提
交意見書。議員亦同意在 1997年12月16日的會議席上會
見各代表團。(會後補註:議員藉臨立會CB(1)605號文件
通過有關廣告,該則廣告已在1997年12月5日於《南華早
報》及《東方日報》刊登。)

20.強積金辦事處處長回覆主席時表示,待現時就《強積
金條例》擬議修正案進行的討論結束後,政府當局會回
應議員所提出,及並需予進一步考慮的主要事項。議員
表示同意。

21.主席提醒議員,法案委員會下一次會議將於1997年12
月4日下午2時30分擧行。

22.會議於下午4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