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公積金制度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965 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BC/3/97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
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8年1月12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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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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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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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王紹爾議員
李啟明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馬逢國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鄭明訓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
蔡素玉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 陳甘美華女士
-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
- 鄭美施女士
- 助理處長(管制標準)
- 譚偉民先生
應邀列席者 :
- 香港壽險總會
- 退休小組委員會委員
- Greg WILLIS先生
- 退休小組委員會委員
- 陳思源先生
- 民權黨
- 主席
- 陸恭蕙女士
- 香港社會保障學會
- 副主席
- 莫泰基博士
- 執行委員
- 張超雄博士
- 港九勞工社團聯會
- 社會事務主任
- 陳偉麟先生
- 宣教主任
- 吳慧儀女士
- Hong Kong Trustees' Association Limited(暫譯"香港受託人協會有限公司)
- 主席
- Alastair MURRAY先生
- 香港投資基金公會
- 主席
- 羅立德先生
- 退休金委員會主席
- 陳國傑先生
- 香港退休計劃協會
- 副主席
- Stuart H LECKIE先生
Anthony Griffiths先生
- 偉世顧問有限公司
- 亞太區董事
- 馬洛仕先生
- 香港董事
- 馬比達先生
- 港九工團聯合總會
- 主席
- 李國強先生
- 華信惠悦顧問有限公司
- 董事
- Steve BUTLER先生
- 香港大律師公會(以下簡稱"大律師公會")
- 大律師公會小組委員會委員
- Nicholas PIRIE先生
- 大律師公會小組委員會委員
- Anthony WATSON-BROWN先生
- 大律師公會小組委員會委員
- David KHOSA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3
-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法律顧問3
- 馮秀娟小姐
- 高級主任(1)5
- 許兆廣先生
I. 與團體各代表團會商
主席歡迎非政府機構的代表,並表示是次會議的目的是
聽取他們對《強制性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一般)規例》擬
本及《強制性公積金(豁免)規例》擬本的意見。
香港壽險總會(以下簡稱"壽險總會")
(臨立會CB(1)736(01)號文件)
2.陳思源先生介紹壽險總會就附屬法例擬本提交的意見
書,並特別指出強調該會關注的主要的關注事項如下:
- 壽險總會全力支持當局現時建擬議的私營強積金
制度;及
- 壽險總會主要最為關注《強積金 (一般)規例》擬
本擬議條文第31條之下的保本產品。由鑑於保本
產品的長線投資回報不大可能未必高於通脹率,
該種產品並不符合計劃成員的最佳利益。鑑於既
然法案委員會強烈要求將保本產品納入法例內,
壽險總會亦不會提出反對設立保本產品,但會促
請議員考慮放寬保本產品基金的投資限制。
民權黨
(臨立會CB(1)736(02)號文件)
3.陸恭蕙女士提出下列各點:
- 民權黨認為,雖然擬議強積金制度未必是在香港
提供退休保障的最最理想佳解決方辦式法,但該
制度至少為工作人口提供某種形式的退休保障。
進一步拖延通過有關法例會弊多於利;
- 由於僱員作出的強積金供款屬強制性質,而部分
供款將會用作支付強積金計劃管理局(以下簡稱"
強積金管理局")的運作經營開支,只有規定在計
算入息稅時應扣除僱員的強積金供款才算公平;
及
- 保本產品的名不副實稱使用不當,。因為由於保
本產品的投資回報並非與通脹掛鈎鉤,不能達致
真正 "保本"的目的。政府、臨時立法會議員及從
事退休計劃行業的人士應就保本產品制訂研究一
套修改訂建議方案。
香港受託人協會(以下簡稱"受託人協會")
(臨立會CB(1)806(02)號文件)
4.Alastair MURRAY先生表示,受託人協會大致上支持擬
議強積金制度。該會唯一關注的是保本產品的條文,該
等條文訂指明,倘投資回報低於儲蓄存款利率,則不會
無需向核准受託人支付任何費用。該會認為此項上述擬
議規定並不公平,因為將計劃資金的投資的工作須由投
資經理負責,而投資表現並非乃在受託人所能直接控制
的範圍以外。 MURRAY 先生補充,雖然受託人協會的
會員已準備在保本產品的投資回報低於訂明的基準時承
擔本身的成本,但法例不應規定受託人必須承擔或有債
務,支付核數師費及計劃註冊費等其他費用。他促請當
局規定與受託人無關的費用須由保本產品基的資金支付。
華信惠悦顧問有限公司
(臨立會CB(1)772(01)號文件)
5.Steve BUTLER先生特別指出強調該公司在意見書中提
出的下列各點:
- 該公司大致上支持擬議強積金制度;
- 對不少受託人而言,保本產品的擬議條文對很多
受託人而言並絕不吸引,更會令阻嚇服務提供者
對營辦強積金計劃裹足不前,從而窒礙市場的良
性競爭。此外,保本產品的強制性條文可能令給
予僱員一個產生錯覺誤的觀念,使他們以為保本
產品是最佳的投資選擇;
- 將散工臨時僱員納入強積金制度,會對服務提供
者的成本造成重極大的影響,尤以在強積金實施
初期為甚。因此,在實施強積金制度臨時僱員初
期,散工不應獲納入強積金的涵蓋範圍內,而當
局亦應根據計劃實施後所得的經驗,作出檢討散
工應否納入強積金制度;及
- 當局擬規定,倘僱員在轉工時將累算權益從一個
計劃轉移往另一個計劃,會獲得的服務必須免費
處理。然而此項提供的規定會導致服務提供者須
承擔巨額的行政費用。此外,倘不收取轉移費用
,可能會導致將可能招致數目眾多且不合理由不
充分的強積金計劃轉移權益個案大量出現,智利
退休金計劃的經驗便是例證。
6. 因應主席的要求與會代表闡述上文第(a)點,BUTLER
先生闡述上文第(d)點時應其要求解釋,由於在智利的退
休金制度下,不會規定無須收取轉移費用,因此,服務
提供者會向成功將新資金轉移往另一項計劃的代理人支
付優厚的佣金。事實上,該等佣金屬於服務提供者總支
出的一部分份,需由計劃成員負亦須作出承擔。
偉世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世顧問")
(臨立會CB(1)806(04)號文件)
7.馬洛仕先生提出偉世顧問意見書的下列各點:
- 在法例中指明提供保本產品的做法並不可取,因
為僱員或會以為保本產品獲政府推薦;
- 擬議收費架構對並無選擇保本產品的僱員不公平
,因為不論有關的投資產品的投資回報如何,他
們均需繳費;及
- 有關方面應向將累算權益由一個計劃轉往另一個
計劃的計劃成員徵收轉移費用,以彌補處理轉移
個案所需的部分行政費用用,否則處理轉移個案
所需的費用須由並無轉移計劃的計劃成員分擔。
香港投資基金公會(以下簡稱"投資基金公會")
8. 羅立德先生表示,投資基金公會全力支持擬議私營強
積金制度,因為根據過往的紀錄顯示,私營機構所管理
的退休計劃,能為計劃成員提供合理的投資回報。該會
最主要關注的問題是保本產品的問題。該會認為按其見
解,長遠而言,保本產品長遠而言不能為計劃成員提供
有實質增長的投資回報。該會促請當局修改有關的條文。
9.羅立德先生回覆主席時表示同意以意見書形式提交將
該會對保本產品的建議以意見書形式提交。
(會後補註:投資基金公會的意見書已隨臨立會CB(1)843
(04)、(05)及CB(1)852號文件送交議員。)
香港大律師公會(以下簡稱"大律師公會")
(臨立會CB(1)806(05)號文件)
10. Nicolas PIRIE先生根據大律師公會的意見書說明該會
的立場,並特別指出強調下列關注事項:
- "penalty interest"(懲罰性利息)一詞並不恰當,因為
須就拖欠的供款繳付利息的規定不應視為一項懲
罰;
- 《強積金(一般)規例》擬本內涵蓋彌償保險、履行
職能表現保證及補償基金的保險條文,似乎互相矛
盾及有所重疊,當局應予以檢討;
- 根據 《受託人條例》,受託人不得持有期貨合約
,然而《強積金(一般)規例》擬本則准許由核准受
託人管理的強積金計劃持有期貨合約,大律師公會
關注有關條文會否出現牴觸;及
- 在擬議強積金制度下,幾乎全部所有重要的職責務
,包括收取供款、保障計劃資產、監察投資經理等
,均交託核准受託人處理。當局應考慮規定僱主分
擔部分上述職責。
港九勞工社團聯會(以下簡稱"勞工社團聯會會")
(臨立會CB(1)806(01)號文件)
11.陳偉麟先生及吳慧儀女士特別強調勞工社團聯會會
的下列意見:
- 僱主及僱員每月的強積金供款均應在計算利得稅
及薪俸奉稅時分別予以扣除;
- 根據《強積金(一般)規例》擬本擬議條文第150條
應規定,受託人須在支付計劃成員的累算權益的
申索提交後的15日內(而並非現時建議的 30 日內)
支付累算權益,而並非現時建議的30日內;及
- 為保障計劃資產的安全,海外公司受託人須予遵
守的資格規定,應較在本地註冊成立為法團的受
託人須予遵守的類似規定更為嚴格。
港九工團聯合總會(以下簡稱"工團聯合總會")
12.李國強先生介紹工團聯合總會的意見如下:
- 政府當局不應向計劃資產徵費以設立補償基金。
反而之,政府應在強積金制度實施前提供,向補
償基金提供資金;
- 僱員應有權選擇強積金計劃所提供的任何投資產
品;
- 日後強積金管理局日後應就核准受託人監察投資
經理表現的職責發出詳細指引;及
- 應規定核准受託人必須直接向有關的計劃成員提
供累算權益及投資回報等資料,而並非如現時的
擬議規定般透過僱主提供該等資料。
13.關於上文第12(a)段,主席表示,議員曾要求政府當局
考慮將對補償基金作出的首筆注資金額由3億元增加至9
億元,使計劃成員無須向補償基金繳付徵費。政府當局
同意考慮此事。
香港社會保障學會(以下簡稱"社會保障學會")
(臨立會CB(1)772(02)號文件)
14.莫泰基博士特別指出強調社會保障學會的立場如下:
- 強積金計劃不應獲准將所有資金投資於股票。近
期的股票市場風暴的動盪事件已證明股票屬高風
險投資項目。此外,為使穩定強積金計劃獲得平
穩的投資回報,政府當局應考慮仿效智利的退休
金制度,設立波動儲備機制;
- 強積金計劃不應獲准將多於超逾10%的資金投資
於外幣面額的資產;
- 強積金法例應指明計劃成員每年向核准受託人繳
付的行政費用用不應超逾計劃資產的1.5%;及
- 社會保障學會基本上反對擬議強積金制度,並認
為中央公積金制度,再輔以老年退休金計劃,會
提供較佳的退休保障。
15.關於莫博士提及的波動儲備機制,助理處長(管制標
準 )表示,大部分在香港營辦的退休計劃產品,均有就
設有穩定投資回報的儲備機制作出規定,因此所以擬議
法例並無不包括該項規定。
香港退休計劃協會(以下簡稱"退休計劃協會")
(臨立會CB(1)806(03)號文件)
16.Stuart LECKIE先生解釋退休計劃協會的下列主要關注
事項:
- 強積金管理局應為不隸屬政府的法定機構;
- 應刪除保本產品的擬議條文,因由為該種產品不
能向計劃成員提供實質的投資回報;
- 當局不應對計劃的資金投資於外幣面額資產方面
作出任何限制,以便投資經理可作出靈活的安排
,獲取最高的投資回報;
- 無需設立行業計劃,擬議法例亦不應予以訂明;
及
- 政府當局提出在1995年10月15日之後根據《職業
退休計劃條例》註冊的退休計劃不可申請豁免於
《強積金條例》之外的建議並不恰當。政府當局
應考慮將截止日期延長,直至強積金計劃真正實
施為止。
II 保本產品
17.主席邀請與會人士討論《強積金(一般)規例》擬本中
保本產品的擬議條文,各代表團體代表對該等條文最為
關注。
18.一名議員問及非保本產品基金與保本產品基金的行政
費用互相補貼的情況,服務提供者表示,互相補貼的做
法並絕不公平,只會吸引更多計劃成員投資於並不符合
計劃成員長遠利益的保本產品。
19. 議員質疑據估計,約有60%60%的強積金計劃成員會
投資於保本產品。議員質疑此項估計的理據。服務提供
者回應時提出下列各點:
- 根據按營運的經驗所得,約有三分之一的退休計
劃成員選擇類似保本產品的產品。偉世顧問有限
公司最近期在於1998年1月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
由於近期市場出現動盪,更多人可能轉為選擇類
似保本產品的產品的人數有所增加;及
- 60%的估計數字是以退休業業內的工作經驗為根
據。受託人關注到,倘僱員以為保本產品是政府
推薦的產品,投資於保本產品的資金可能會更多
。倘保本產品的投資回報不能達到訂明的標準,
受託人亦須承擔經營虧損的風險。
20.部分議員並不同意退休計劃行業對保本產品投資回報
的意見。關於此方面,陳思源先生澄清,由於保本產品
的資金只獲准投資於短期銀行存款及優質債券,投資回
報不大很可能顯著高低於銀行存款利率(特別是在利率在
短期內暴升的情況下)而足以讓,受託人可因而不得收取
行政費用。他建議採取另一種做法,即放寬保本產品的
投資限制,使投資經理可發掘其他可以增加投資回報的
途徑。
21.強積金辦事處處長闡述擬議保本產品的背景時表示,
前立法局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關注有需要保障供款免
受高風險投資及高昂的行政費用侵蝕食,當局於回應時
建議提供保本產品。該前小組委員會亦認為應提供低風
險產品讓予計劃成員選擇,因為自由市場的力量未必能
夠確保提供該項投資產品。
22.議員促請政府當局及服務提供者重新考慮修正就保本
產品作出的可能的修正性,以及制訂一個雙方均可接納
方案,供委員會進一步考慮。壽險總會及投資基金公會
答應盡快向委員會提交建議書。
23.因應主席的要求,政府當局同意就各團體代表團提出
的關注事項作出綜合回應。
24.主席感多謝各團體代表團出席會議,並提醒議員,委
員會下次會議將於1998年1月13日上午8時30分擧行。
25.會議於下午4時4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