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1261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BC/3/97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
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8年2月12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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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10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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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會議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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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李啟明議員
陳婉嫻議員
楊耀忠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馬逢國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陳鑑林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鄧兆棠議員
蔡素玉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 陳甘美華女士
-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
- 鄭美施女士
- 助理處長(管制標準)
- 譚偉民先生
- 律政司
-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鮑以理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3
-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李裕生先生
- 高級主任(1)5
- 許兆廣先生
I.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臨立會CB(1)865、824、825、826、827、877、878、
900及901號文件)
1997年12月15日、16日及1998年1月8日擧行的會議的
紀要獲確認通過。
2.一名議員在較早時的會議席上建議動議委員會審議階
段修正案,使所有計劃成員均可選擇加入補遺公積金計
劃(以下簡稱"補遺計劃")。關於此方面,高級助理法律
顧問表示,他認為該項建議將會擴大補遺計劃的涵蓋範
圍,而政府當局需要提供額外資源,以施行擴大的補遺
計劃。因此,有關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將會具有財
政影響。高級助理法律顧問補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案是否具有財政影響,將由臨時立法會主席作出最後決
定。
II 與政府當局會商強積金計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強積金管理局")重組
(臨立會CB(1)933(01)號文件)
3.強積金辦事處處長表示,經考慮議員對提高強積金管
理局的問責性及透明度所表示的關注,政府當局會建議
將強積金管理局由單人法團重組為法人團體,並設立管
理委員會履行整體管理職能。她特別指出,擬議的管理
委員會將由不少於10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主席。半數
成員將會是全職成員,其餘半數則屬於非全職成員。在
非全職成員中,僱主及僱員的代表分別不會超過2名。
4.部分議員表示需要更長時間研究政府當局的建議,才
可發表具體意見。主席認為,將擬議管理委員會的成員
稱為"全職成員"及"非全職成員"並不適當。他建議使用
例如"執行董事"及"非執行董事"等名稱。
5.強積金辦事處處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使用"全職成
員"及"非全職成員"等名稱,而不使用"執行董事"及"非執
行董事",是避免"執行董事"的英文名稱(executive director)
與《強積金計劃條例》所指的強積金管理局"行政總監"
的英文名稱(Executive Director)可能出現混淆。然而,政
府當局將會因應主席的關注,考慮能否改善草擬的方式。
6.陳婉嫻議員注意到機場管理局(以下簡稱"機管局")及
地產代理監察局的情況:有關人士獲委任直接加入機
管局及地產代理監察局作為成員,而並非獲委任為該
等機構的管理委員會成員。她質疑是否需要成立管理
委員會,並建議強積金管理局的擬議組織應類似機管
局及地產代理監察局的組織,以精簡管理架構。在此
方面,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及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解釋,強積金管理局的擬議管理架構與機管局及地產
代理監察局的管理架構的分別,主要屬技術性及名稱
上的問題。設立擬議的強積金管理局管理委員會,不
會影響其法人團體的架構,因為管理委員會將會負責
管理及控制管理局的重要事務。
7.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回覆議員時表示,無論就有關事宜
作出決定的團體稱為強積金管理局,還是稱為強積金管
理局管理委員會,主要是名稱上的分別。然而他建議,
為求統一,強積金管理局的擬議架構與其他法定機構的
架構保持一致,或會是較為可取的做法。因應議員的要
求,政府當局將會考慮修改擬議安排,使該項安排與其
他法定機構的管理架構更趨一致。
8.政府當局建議由強積金管理局行政總監出任擬議管理
委員會主席,主席對此表示有所保留。陳婉嫻議員亦有
類似的反對意見。
9.王紹爾議員重申其意見,認為當局不應委任退休行業
計劃的代表加入強積金管理局,以避免出現利益衝突。
在此方面,強積金辦事處處長表示,根據政府當局的建
議,強積金管理局管理委員會的成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
行政長官委任,他會審慎考慮有關人士是否適當的人選
、他們對退休金事宜所具備的知識及經驗,從而作出委
任。
10.副主席表示,雖然他贊同擬議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人
數不應過多,以免影響效率,但他認為管理委員會的
成員組合需有足夠的代表性,使有關的社會各階層和
界別的意見得以反映。強積金辦事處處長回覆時表示
,行政長官委任管理委員會的成員時,將會確保該委
員會可廣泛代表各有關階層及界別。此外,強積金計
劃的諮詢委員會及行業計劃委員會,亦會向強積金管
理局提供意見。
11.議員同意在下次會議繼續討論強積金管理局的擬議
重組。
補遺強積金計劃
(臨立會CB(1)937(01)號文件)
12.強積金辦事處處長告知議員,因應議員在過往的會
議席上提出的關注事項,政府當局已建議對條例草案
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保留設立補遺計劃的選
擇。此項新條文的作用是授權強積金管理局在有關"不
可拒收"規定的條文不能有效運作時設立補遺計劃。
13.陳婉嫻議員重申其立場,支持僱員可自由加入及退
出由強積金管理局經營的補遺計劃。強積金辦事處處
長解釋政府當局的立場時表示,根據目前的法例,強
積金管理局會盡力協助僱員加入私營的強積金計劃,
只有在當局的努力失敗時,僱員才會獲准參加補遺計
劃。倘補遺計劃由日後的強積金管理局經營,以及當
局准許僱員自由加入及退出該項計劃,很多僱員或會
選擇參加補遺計劃,而不參加私營強積金計劃。在此
種情況下,補遺計劃將會類似中央公積金,以及與其
他私營強積金計劃進行競爭。此種做法有違最重要的
原則,就是強積金制度應是一項私營退休制度。
近期的金融風暴與退休金計劃 -- 影響及有關問題
(臨立會CB(1)937(02)及(03)號文件)
14.強積金辦事處處長提及不同投資組合長遠投資回報
率的圖表(臨立會CB(1)937(03)號文件)時指出,雖然金
融風暴不時發生,在不同的投資組合中,投資在香港
及環球股票的組合獲得最高的投資回報率。她補充,
由於退休基金的投資年期十分長遠,以及退休基金採
用保守的投資策略,偶爾發生的金融風暴對退休基金
投資回報率的影響應非常有限。
15.助理處長(管制標準)闡述政府當局擬備的資料文件
時提出下列各點:
- 雖然香港股票市場在1997年下跌20%,但由兩間
顧問公司進行的調查顯示,香港退休基金的投資
回報中位數只下跌6.4%及7.3%。退休基金有較好
的表現,是因為採用了揉合分散市場投資及平衡
基金組合的策略;
香港退休基金的長遠平均投資回報率已超越同期
的通脹率;
- 百富勤集團的清盤並無影響該集團所管理的退
休計劃的資產,因為該集團只擔當投資經理的
角色。退休基金的所有資產由有關的計劃受託
人以信託財產形式持有;
- 由於正達證券是股票經紀行,該公司的清盤會
影響其"孖展戶口"客戶及將股票寄存在正達證
券的"現金戶口"客戶。然而,強積金計劃的資
產須由計劃保管人保管,而該名計劃保管人不
得由股票經紀行擔任。此外,強積金計劃亦不
得投資在"孖展戶口"。因此,日後的強積金計
劃不會受股票經紀行倒閉影響;及
- 長遠而言,強積金基金有助香港發展其債券市
場,以及作為穩定本港股市的動力。
16.關於上文第(b)項,一名議員詢問,在扣除有關的行
政成本後,香港退休基金的長遠平均投資回報率能否仍
然高於通脹。助理處長(管制標準)回覆時確認,資料文
件表6所顯示截至1996年的投資回報率,已扣除投資管
理費用,但並無扣除受託人的費用。
17.一名議員建議政府在強積金制度中作更大程度的參
與。助理處長(管制標準)表示,在新加坡,一個由政府
委任的委員會最近建議將部分新加坡中央公積金的管理
工作交由私營機構的投資經理負責。此項建議顯示,目
前的趨勢是將公積金的管理工作由公營機構轉到私營機
構,以提高效率及投資回報。
III 其他事項
18.為使法案委員會有更多時間就政府當局對強積金管
理局重組的建議進行商議,議員同意向內務委員會建
議,要求主席批准延長就條例草案動議委員會審議階
段修正案作出預告的限期,由1998年2月16日延至1998
年2月18日。
19.議員同意在1998年2月13日擧行下次會議。
20.會議於下午12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