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125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BC/3/97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
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2月13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8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李啟明議員
陳婉嫻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馬逢國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陳鑑林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鄧兆棠議員
蔡素玉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陳甘美華女士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
鄭美施女士

助理處長(管制標準)
譚偉民先生

律政司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鮑以理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高級主任(1)5
許兆廣先生
I.與政府當局會商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強積金管
理局")重組

(臨立會CB(1)933(01)號文件)

議員繼續討論載於資料文件的建議,即強積金管理局由
單人法團重組為法人團體,並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
例》(以下簡稱"《強積金條例》")的下列各項擬議條
文進行商議。議員重申在上次會議席上提出的建議,即
應簡化強積金管理局的管理架構,使強積金管理局會由
若干成員/董事組成,而無需為此設立管理委員會。政
府當局同意考慮議員的建議。

擬議條文第6AA條

2.主席建議,強積金管理局行政總監的英文職銜稱為
"Managing Director"較為恰當,至於強積金管理局的
"全職"成員及"非全職"成員,則應分別稱為"執行董事
"及"非執行董事"。因應主席的要求,政府當局會考慮
對有關職銜作出適當修正。

3.關於強積金管理局的成員組合,議員指出,根據政
府當局的建議,強積金管理局至少有過半數成員由強
積金管理局的高級職員出任。他們認為不能接納該項
建議,因為根據上述安排,非全職的非執行成員人數
將不會超過來自強積金管理局執行部門的人數,亦不
能發揮制衡執行部門的作用。他們建議,強積金管理
局大多數成員應為非全職的非執行成員。

4.副主席建議,強積金管理局應由人數相同的4個類別
的代表組成,該4個類別分別為強積金管理局的行政人
員、僱主、僱員及其他人士(包括退休計劃行業及有關
專業的代表)。

5.陳婉嫻議員認為,強積金管理局的高級職員最多只應
佔日後強積金管理局成員人數的3分之1,而僱主及僱員
代表的人數應該相同。

6.經商議後,出席會議的大部分議員原則上同意強積金
管理局應由13名成員組成,其中8名為非全職的非執行
成員,5名為全職的執行成員。強積金管理局主席應由
非全職的非執行成員出任。倘強積金管理局的成員人數
日後須予增加,亦應保持全職成員與非全職成員的比例
為1比2。該項建議可確保非全職成員佔強積金管理局成
員的大多數。

7.王紹爾議員反對上文第6段所載的建議。他支持政府當
局現行的建議,並認為強積金管理局的主管或主席應由
強積金管理局的行政總監出任,以便提高效率及加強行
政總監在此半官方機構的行政職能。

8.助理處長(計劃運作)評論議員的建議時強調,政府當
局就強積金管理局成員組合所提交的修訂建議,目的是
回應議員於較早時的會議席上提出的建議,令政府應更
積極參與強積金管理局的管理工作。她進一步解釋,雖
然全職成員可能至少佔強積金管理局成員人數的一半,
倘強積金管理局行政總監須於董事局會議席上投決定票
,他/她將須諮詢財政司司長。此擧可確保政府會參與
強積金管理局的管理過程。

9.關於此方面,強積金辦事處處長表示,政府當局在修
訂強積金管理局的重組建議時會考慮議員的意見。然而
,她認為,現時"不少於10名成員"的擬議成員人數較為
靈活,應予保留。她進一步提醒議員,倘規定日後增加
成員人數時,全職成員與非全職成員的比例須為1比2,
強積金管理局的成員人數將會大幅增加,並可能令運作
效率下降。

10.在此方面,議員要求高級助理法律顧問根據上文第6
段所討論的方向,開始為法案委員會草擬有關強積金管
理局重組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擬議條文第6AB條

11.議員懷疑需否在擬議條文第6AB(2)條指明強積金管理
局行政總監的資格。他們擔心,任何指定的資格規定均
不可能詳盡無遺,因此獲委任為行政總監的人士能否符
合有關規定或會受到質疑。在此方面,高級助理法律顧
問表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並無類似
的條文,但《機場管理局條例》則載有條文,以一般措
辭說明獲委任為機場管理局行政總監的人士須具備的專
門知識。政府當局回應時表示會考慮刪除擬議條文第(2)
款。

12.高級助理法律顧問指出,擬議條文第6AA(9)及6AB(4)
條不能明確劃分強積金管理局的擬議管理委員會與行政
總監的不同職責層次。因應主席的要求,高級助理法律
顧問會與政府當局研究擬議條文的草擬方式,澄清強積
金管理局負責該局的整體管理工作,而行政總監則會負
責強積金管理局的日常管理工作。

13.因應議員的要求,高級助理法律顧問會向政府當局
澄清需否在擬議條文訂明行政長官的罷免權力,因為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已就該等一般權力作出規
定。

擬議條文第6N條

14.因應陳婉嫻議員的建議,議員同意強積金計劃諮詢
委員會應包括數目相等的僱主代表及僱員代表。

政府當局同意據此修正該項擬議條文。

擬議附表1AA

15.助理處長(計劃運作)表示,當局將擬議附表第2部擬
議條文第4(1)(e)條納入該附表是無心之失,因此將會刪
除該項擬議條文。

16.關於擬議附表第2部擬議條文第6(1)條,主席指出,
根據該項擬議條文,實在難以區別直接金錢利害關係
與間接金錢利害關係。他亦認為,當局應訂明強積金
管理局成員披露金錢利害關係的時限,而並非採用現
時建議的方式,以籠統的措辭規定應"盡快"披露金錢
利害關係。政府當局回應時表示會考慮可行的修正,
使文意更為清晰。

II 其他事項

17.議員同意在1998年2月16日上午8時30分擧行下次會議。

18.會議於上午10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