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114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BC/3/97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
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8年1月19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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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10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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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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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何世柱議員
李啟明議員
胡經昌議員
馬逢國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委員:
田北俊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鄧兆棠議員
顏錦全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 陳甘美華女士
- 助理處長(管制標準)
- 譚偉民先生
-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 高級經理(銜接安排)
- 于海平女士
- 律政司
-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 霍思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3
-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法律顧問2
- 何瑩珠小姐
- 高級主任(1)5
- 許兆廣先生
I.與政府當局會商
議員開始研究《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豁免)規例》擬本
,並就下列擬議條文進行商議。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豁免)規例》擬本
擬議條文第2條
2.部分議員察悉,在1995年10月15日的截止日期後根
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設立的退休計劃,並不符合
在《強積金計劃條例》之下獲得豁免的資格。他們擔
心,在《強積金計劃條例》實施後,該項條文或會導
致很多在截止日期後設立的職業退休計劃須予結束,
引致提供較佳條款的職業退休計劃受到影響,令已參
加該等計劃的成員的退休權益,在轉移往強積金計劃
時會有所減少。助理處長 (管制標準) 回應時表示,前
立法局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曾討論該問題,並同意
有需要訂下截止日期,以便精簡行政程序,以及避免
大量結構不符合標準的職業退休計劃,僅是為了在強
積金制度之下獲得豁免而在該條例實施前紛紛設立。
政府當局認為,擬議的處理方式已取得合理的平衡,
既保存強積金制度的完整性,亦盡量減少干預在《強
積金計劃條例》於1995年制定為法例前由僱主自願設
立的職業退休計劃。
3.因應議員的要求,政府當局會提供進一步資料,說
明在1995年10月15日的截止日期後設立的職業退休計
劃的數目。
擬議條文第4條
4.助理處長 (管制標準) 解釋,職業退休豁免計劃的大
部分本地成員,均屬海外公司或海外政府在香港工作
的僱員。他補充,根據擬議條文,職業退休豁免計劃
的現有成員及新的有資格僱員,可選擇繼續參加職業
退休豁免計劃或轉為參加強積金計劃。
擬議條文第27條
5.高級助理法律顧問答覆議員時確認,根據擬議條文
第27(3)條,日後對規例附表作出的修訂,須經立法機
關批准,並可由立法機關予以修訂。
擬議附表1
擬議第1部
6.因應副主席的要求,政府當局會修正擬議第1部第7
項,表明職業退休豁免計劃的僱主,亦須提供可對現
有成員或新的有資格僱員提出的關於職業退休豁免計
劃及強積金計劃的查詢作出回應的人的“傳真號碼”
。擬議第2部 ─ 第9項亦會作出類似的修正。
擬議第2部
7.部分議員關注到,在有關的僱員須就繼續參加職業
退休註冊計劃或轉為參加強積金計劃作出選擇時,職
業退休註冊計劃的僱主可能並無提供足夠的資料供僱
員參考。政府當局回應時確認,強積金管理局會在擬
議第2部第5項之下發出指引,說明應如何列擧有關職
業退休註冊計劃與強積金計劃在權益方面有何分別的
例子。
擬議附表2
擬議條文第8條
8.部分議員問及有否任何條文限制獲豁免於強積金制
度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的僱主不得削減成員在計劃之
下的權益。助理處長 (管制標準)答覆時表示,由於設
立職業退休計劃屬自願性質,僱主的責任只受制於有
關的僱傭合約的條款。擬議條文旨在為僱員提供權利
,使他們可以在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的僱主削減該計劃
日後的權益時轉而參加強積金計劃。
擬議條文第10條
9.政府當局回應主席所關注的問題時表示,當局會修
正擬議條文,使強積金管理局可在有需要時,可將獲
豁免於強積金制度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的受託人向該
局呈交周年報告的6個月期限延長。
擬議附表3
擬議條文第1條
10.助理處長(管制標準)表示,為配合政府當局將會就
該法案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倘該項條文英
文本中“ chief executive ”一詞所指的是公司的行政總
裁,該詞應修正為“chief executive officer”。
擬議條文第3條
11.助理處長(管制標準)表示,擬議條文的目的是在強
積金制度實施後,規管獲豁免於強積金制度的職業退
休註冊計劃委任投資經理的事宜。政府當局預計,在
強積金制度實施後,單靠本地註冊的投資經理未必能
夠滿足市場對投資經理的龐大需求。為解決此問題,
擬議條文第3(1)(b)條規定,倘有關的海外投資顧問獲
強積金管理局所承認的主管機構正式認可,便可被委
任為計劃的投資經理。在此方面,強積金管理局會諮
詢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便決定第 (1)(b) 款
所指的獲承認的海外主管機構的名單。
12.助理處長(管制標準)答覆議員時確認,根據擬議條
文第(2)款,獲豁免於強積金制度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
的投資經理,倘在強積金制度實施前已獲委任,將不
會受該項擬議條文的規定所影響。
1998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附表6)公告擬本
13.政府當局會以“ the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取代
公告擬本英文本中的“the Governor in Council”,以更
正一項草擬上的錯誤。
II. 其他事項
14.主席提醒議員,下次會議將於1998年1月20日上午
10時45分擧行。
15. 會議於下午12時4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16日